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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達成目標、提高經營效率、強化企業體質、提昇企業競 爭力不可或缺之機制。好的內部控制制度除了能讓財務資訊更具可靠性,並防止 或偵測財務報表錯誤與舞弊的情形發生。

2011 年爆發廣達電腦董事長林百里之徐姓秘書利用職務之便,模仿董事長 簽名,自 2007 年以來四年內偽造文書冒名詐領公款高達八千多萬元。徐姓秘書 以申報董事長公關費用的方式,要求財務部門將款項直接匯入個

人帳戶,內控內 稽設計及執行的缺失,造成公司資產之損失。

1995 年的霸菱銀行交易員利用錯帳 專戶,操作日經 225 股指期貨與期權,逾越其被授權之範圍,在神戶大地震造成 日經指數大跌後,使歷史悠久之銀行倒閉。

根據美國舞弊查核師協會(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 2012)發 布之 2012 年度職業舞弊國家報告指出,各類機構由於舞弊所造成的損失,估計 高達全體企業年度收入總額的 5%,按照 2011 年度世界生產總值(Gross World Product,GWP)估算,損失金額高達約 3.5 兆美元。此外,調查舞弊發生的原因 有 35.5%是由於缺乏內部控制制度而 19.4%是逾越現存控制制度之規定導致企業 舞弊。

有鑑於這些企業之舞弊、財務報導不實對社會及資本市場造成的嚴重後果,

美國國會於 2002 年通過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 SOX),該法案對於內部 控制制度之設置及內控缺失揭露做了重大的變革,其中 302 條款要求公司管理當 局需於季報及年報中聲明已建立及維持財務報導 有關之內部控制(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COFR),404 條款則更要求管理當局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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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 ICOFR 的有效性。此外,302 及 404 兩項條款均要求管理階層需對外揭露 內部控制重大缺失詳細情況,期望藉由 SOX 302 及 SOX 404 對內控的規範,提 供報表使用者可能因內控缺失導致財務報表不實之風險提前預警(PCAOB, 2004)。

內部控制係為達成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可靠之財務報導、營運之 效率與效果、相關法令之遵循(COSO, 1992);我國於 1997 年為加強管理階層對 內部控制制度之責任,即要求管理階層需於公開說明書及年報上出具內部控制報 告書,關於對外揭露之規定比美國早了五年;2002 年,證券交易法增定第 14 條 之 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由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主管機關多次 修訂相關規範內容、積極推動內部控制制度及嚴格監督,但之後仍爆發東隆五金、

博達及訊碟科技、力霸集團等淘空舞弊案件,事後觀之,這些企業於事件爆發前 之年度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的聲明,顯見主管機關雖然有訂定規範企 圖加強內部控制之執行與稽核,但國內部分企業對這些規範僅流於書面,忽略內 部控制制度對於企業經營的重要性。好的內部控制制度除了能監督防弊以外,積 極面也有興利的作用,良好的控制制度為財務報導可靠性提供合理的確保,較高 的公司資訊透明程度,能夠獲得投資人的認同,亦可降低企業之資金成本。

然外部人對於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難以判斷,內部控制缺失較容 易察覺,因此國內外許多實證研究議題即探討內控缺失所引起之負面結果,文獻 顯示,內部控制制度若設計或執行不良,將影響財務報導之品質(Doyle et al. 2007;

王雅青, 2011; 曾乾豪等, 2013)、企業之資金成本(Lambert et al. 2007 ;Ashbaugh-Skaife et al. 2009)、審計成本(Raghunandan, K., and D. Rama, 2006; Hoitash, et al.2008; 余佳燕, 2012)及引起市場之負面反應(Hammersley et al. 2008)。除 Xu and Tang(2008),林宛瑩與林惠婷(2012)外,關於內部控制缺失與經營績效之 關聯研究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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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國內首次上市櫃公司為樣本,將內部控制缺失依金管會發布之「公 開發行公司於設計執行,自行檢查,或會計師受託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就 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溝通及監督等要素之有效性判斷項目1」及 COSO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ttee)報告 架構,判斷內控缺失影響之五大要素及五大目標,以是否有內部控制缺失及內部 控制要素及目標缺失之嚴重程度,深入分析內部控制缺失與企業經營績效間之關 聯性。樣本為新上市櫃公司,由於申請上市櫃之公司標準有關於獲利能力之限制,

其上市櫃前及當年度之經營績效有盈餘操縱之動機,因此本研究擬以上市櫃後續 年度之經營績效作為衡量指標。

本研究期望能透過實證證據之支持,呼籲管理階層重視企業之內部控制制度,

並有助於資訊使用者評估企業風險,亦可供未來擬探討類似議題之研究者參考。

1金管證審第 101000139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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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研究共分五章,各章內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議題範圍及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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