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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 requirement),2. 第二支柱──監理覆審(supervisory review),3. 第三支 柱──市場紀律 (market discipline)。其中,第三支柱是通過加強資訊披露讓市 場參與者更能充分了解金融機構之風險與經營狀況等訊息。近年來,三支柱框架

1 《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內容第九條

2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總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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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漸成為各國金融監管之借鑑基礎並應用于保險監管,在歐盟 SolvencyⅡ監管和 IAIS 中被廣泛采用,美國亦使用其框架體系來描述和解釋其 RBC 體系。同樣,

在 2012 年大陸保監會頒布的《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整體框架》中,

也參照採用了此三支柱框架體系建立市場自律機制,期望通過提高資訊披露,借 助市場的約束力以約束保險公司,發揮市場自律在保險監管中的積極作用。

從監管操作角度看,市場自律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就是強化信息的披露。大 陸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所提及之市場自律保險是指保險企業的利益相關方,

藉助於保險的相關信息披露,通過自覺提供監督和實施對保險活動的約束,把管 理落後或經營不穩健的保險企業逐出市場等手段來迫使保險業安全穩健經營的 過程。在大陸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下,第三支柱市場自律機制是整個償 付能力監管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作用是通過信息披露、信息交流、信 用評級等手段,引導和發揮相關方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監督自律作用,進 一步防範那些依靠常規監管工具難以發現和防範的風險,還可以避免過度的政府 監管可能會阻礙保險市場的發展。

市場自律機制的存在既能進一步增強保險業合規經營意識,也是能提高保險 監管機關監管效率的有效模式。近年來,大陸監管部門圍繞著三大支柱陸續頒布 相關規章制度和規定,以期消彌保險公司與保戶間的資訊不對稱,提升交易透明 度。所以在保險監管過程中,大眾是否能通過訊息透明度的提高,從而通過保險 需求之變化督促保險業者規範自身經營降低風險,形成市場自律,以避免過度的 政府監管干涉,減少政府監管成本,保障整個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是個值得探 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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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對於保險市場的市場自律的研究大多是對歐美保險市場的數據進行考察,大 陸市場自律相關研究亦多集中於銀行市場自律,然而大陸保險業發展程度和保險 監管能力水平等與歐美市場存在顯著差異,所以評估大陸保險市場的市場自律程 度應立足於大陸本土保險數據。在 Eling and Schmit(2012)的論文中,是以保險 保費增長率、退保率作為市場自律程度的衡量標準,以保險公司信用評級和保險 投訴作為保險市場變動指標來論證二者關系,本文參照其方法並作出相應的調整。

本研究將用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投訴等指標作為衡量市場自律的變數,以 2010 年~2015 年大陸保險業數據為樣本,參考 Eling and Schmit(2012)以及 Park and Tokutsune(2013)的研究方法,來衡量大陸保險業在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 系正式實施前是否存在市場自律。

自 2012 年起,大陸保險行業投訴狀況都會於每年初揭示在中國保監會官方 網站,然大陸保險業評級制度尚不健全,且只有少數保險公司有 A.M.Best 等國際 評級機構的信用等級揭示,所以本文改用償付能力充足率這一重要指標作為替代,

來研究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投訴等與保險保費收入、退保率之間的關系,以達 到驗證相關利益方是否對保險公司的風險具有敏感性,市場自律能否發揮其作用 的目的。此外,在 2105 年之前,中國境內共有 8 家專業再保險主體機構,而中 國本土機構只有一家,即中國再保險集團,樣本數據過少,所以本文並不將再保 險列入研究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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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架構

本研究流程如圖 1-1,依此研究流程共可分為以下六個章節:

第一章 緒論

此章旨在描述本研究之研究動機、目的,然後整合介紹本研究流程與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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