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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現代社會問題叢生,加上各國政府財政赤字、行政效率低落,連 帶影響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的資金來源困窘,導致社會問題不 減反增。而日益頻繁的跨國間國際交流,促使跨國大企業與地方型的 中小企業產生「大者恆大」的困境,使得資源往私人的大型企業靠攏,

形成分配不均。因此,社會企業的概念因運而生。逐漸發展出一套混 合財務自主與具有公益目的的新型態營運模式。

西元(下同)2005 年,英國成為第一個將社會企業明文化的國家,

頒布《社區利益公司法》(The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lations 2005),推動社會企業發展。2008 年美國著名的社會企業認證機構「B 型實驗室」(B Lab)在美國各州推廣社會企業的立法,截至今年(2014 年)底為止,已經有 27 州的公司法將社會企業明文於法律規定。2007 年,韓國也訂定了亞洲第一部社會企業的專法《社會促進法》(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ct)。這波對於現今資本主義社會的反動風潮,

持續蔓延於世界各地。今年(2014 年)諾貝爾(Nobel Prize)經濟學 獎得主羅勃‧席勒(Robert Shiller)也公開表示社會企業是未來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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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流型態1

至於我國本土社會企業的發展,光原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台 灣第一家以社會企業為公司命名的公司型態的社會企業,設立登記於 民國 97 年 9 月,是一家以促進原住民部落發展為任務,建立部落小 農計畫生產價值網路,一方面創造部落就業機會,一方面提供價格合 理的、品質有保證的有機蔬菜,以改善原住民經濟環境,而除了光原 社會企業以外,截至今年(民國 103 年)底為止,以社會企業為名稱 的公司型態的社會企業已經有 54 家。以解決社會問題為公司主要目 的者,目前約有 200 家公司。如以解決社會問題為重要目的之一者,

目前 1,000 家公司。2不僅止於公司型態的社會企業,我國目前許多公 益團體,不論是基金會或公益社團法人,如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勝利 身心障礙潛能發展中心的勝利加油站、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的庇護工 廠等,也積極轉型成為社會企業,達成財務自主能力較為獨立的組織,

以增加延續公益使命的能力。

筆者觀察我國的社會企業的發展,也跟隨著全球這波「改變」的 風潮,但是相關的法規範建立卻並未隨著實務的發展有一套新的制度,

1 Robert Shiller , Ten Ways Finance Can Be a Force for Good in Society , 瀏 覽 網 站 :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robert-shiller/ten-ways-finance-force-for-good_b_1417927.html,2012 年 11 月 6 日,最後瀏覽日:103 年 12 月 17 日。

2 行政院經濟部「社會企業行動方案」,核定日期:103 年 9 月 4 日,核定字號:院臺經字第 10301452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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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今年(民國 103 年)行政院才定調為「社企元年」,頒布「社會 企業行動方案」。因此,本文對於第一套官方針對社會企業規範的內 容,做一個評析與立法建議,期能為我國社會企業的發展有助益。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文的研究目的乃欲評析「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中,我國政府對 於提倡社會企業所提出的配套方案,尤其著重於法制相關部分的研究。

本文主要就三個面向探討「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下稱:行動方案)

的內容,第一部分,先就行動方案內容中,評析關於社會企業於我國 法下組織選擇的規定、與各組織選擇的利弊。舉例而言,選擇以公司 型態或財團法人型態作為社會企業的營運組織,必會遭遇不同的法規 問題與限制,因此本文整理出各種法人型態的法規,提供社會創業家 自行選擇適合的組織型態來營運社會企業。第二部分,首重於公司型 態的社會企業所遭遇的法規問題,因為《公司法》第 1 條規定公司以 營利為目的,那以公益促進為目的的社會企業是否會與《公司法》第 1 條相衝突?本文也會針對國內外的學術、實務判決做一整理。第三 部分,對於社會企業在促進公益目的上的監督,行動方案中並未有詳 細的規範,因此本文該如何建立對於社會企業公益目的績效的監督,

以保障社會企業的消費者、投資人等,本文也會撰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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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也會在第三章與第四章的部分,專文介紹美國比較法例對於 社會企業的相關規範,主要聚焦介紹全美第一個明文社會企業的馬里 蘭州(Maryland)公司法、和美國公司法權威的德拉瓦州(Delaware)

公司法,以及在社會企業公益目的績效揭露的部分,介紹美國的第三 方認證機構與其認證程序,並將相關認證的內容與我國創櫃板的社會 企業產業項目和上市櫃公司所揭露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比較,以 作為我國日後建立社會企業認證機制的參考。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第一項 研究方法

第一款 比較文獻分析法

社會企業的概念萌芽於歐洲,然後漸漸自歐洲拓展於各地。英國 為社會企業制度發展最完全的國家,因此目前世界各地對於社會企業 的研究多以英國為效仿的對象。除了英國以外,我國亦肇因於與美國 頻繁的交流互動,所以我國大多數社會企業的概念也自美國引入到我 國。故,本文多參照外國的文獻作為參考的對象。在研究方法上,對 外國法制介紹多有著墨,尤其是與我國交往較為頻繁的美國相關社會 企業的法制。

第二款 質性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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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了透過比較文獻的分析方法外,也透過實地訪談的方式蒐 集第一手的資料。因為社會企業屬於一個新興的概念,有必要做實證 調查以得知產、官、學界對社會企業的發展與立法意見。本文採一般 性訪談引導法的方式,所謂「一般性訪談引導法」係指在訪談之前已 設計好一組綱要式的議題,用來與每位受訪者做深入的探討。訪談導 引的設計,是為確保一組相同的訪談基準,來訪談每一位受訪者。訪 談導引提供一些話題或主題領域,訪談者可以自由探索、探問和詢問 問題,以闡述此一特定研究主題。

本文在撰寫過程中,訪談的社會企業對象:大誌雜誌、先驅媒體 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頭殼媒體)、綠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蝸 牛社會企業、活水社企開發、社會企業創業小聚等。還有電洽賴士葆 立法委員的辦公室,洽詢《公益公司法》草案的相關問題,獲得許多 寶貴的建議。也一一將會在本文的內容中提及。

第二項 研究範圍

社會企業的概念已經在世界各地廣為流傳,從開發中國家到未開 發國家,分別在社會企業中扮演著給予和接受的角色。惟,本文主要 是探討法制該如何促進我國社會企業的發展,因此研究範圍會以法制 較完備且施行歷史較悠久的美國作為主要參照對象。那為何英國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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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論述的範圍?是因為英國在社會企業發展的歷程上,主要是 由政府先立法規範社會企業,由政府主導、監督社會企業的發展,與 我國社會企業發展的歷程較不相同。因為我國主要是由民間扮演主導 社會企業發展的角色,詳細的內容,會在下文中提起,因此本文以參 照美國為主,合先敘明。

第四節 章節架構

關於本文的主要章節架構,大致上是依照「社會企業行動方案」

的內文為論述順敘的依據,安排如下:

第一章 緒論

主要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以及論文 主要章節架構。以助讀者迅速了解本文的研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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