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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情事變更原則為古老的法律原則之一,在法律秩序安定性及與時俱進之實體 真實妥適性間求取平衡。情事變更原則上溯自德國羅馬法時代,學理上各有發展。

此種由法院事後介入調整當事人間本於自由意志所生法律關係之原則,一定程度 上與法律安定性及當事人間對於既存法律關係之信賴具有緊張關係。第一次世界 大戰後,德國實務基於現實考量,以「交易基礎障礙理論」作為調整當事人間私 法契約權利義務發生不可期待之變動時之調整依據。其學理上認為,此種源自於 誠信原則之情事變更原則亦得適用於民事訴訟法領域,德國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即係該原則之具體適用規定。惟其學說亦有自二者之發展脈絡觀察,認為其間 並無關連性,且情事變更判決之訴欠缺法律理論依據,批判多數學說將情事變更 判決之訴解為情事變更原則之普遍性法律思想展現於民訴法領域之主張。

情事變更原則於我國民事法領域之發展有其特殊之處。其與德國法之發展經 過互有異同之處。情事變更原則概念之引進,早於民國 19 年之民法典第 252 條 及第 265 條已可見其端倪,民法第 1121 條關於扶養程度及方法之規定亦含有情 事變更之意義。惟情事變更原則之具體規範卻長期僅見於民訴法第 397 條,直至 民國 88 年,民法第 227 條之 2 規定始將情事變更原則之一般性原則規範予以明 文化,民訴法第 397 條並於民國 92 年修正,導入情事變更判決之訴的規定。

究竟情事變更判決之訴的性質及理論基礎為何?情事變更原則於民事實體 法及程序法之適用關連性及其界限為何,均值得仔細研究。又若再進一步思考,

情事變更原則是否亦適用於其他民事程序法領域?其間之互動情形及彼此間之 適用界限如何,均須進一步深究。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情事變更原則具有調整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及反映實體真實之意義,惟其 與當事人間對於既有法律關係之信賴及法律安定性維護存有矛盾關係。此種普遍 性法律思想,是否以及如何適用於近代強調程序正義與法律安定性之程序法領域,

具有討論實益。如何在法秩序安定性及個案正義之間謀求平衡係情事變更原則於 民事實體法及民事程序法適用上之一大挑戰。此亦為其屢屢引發爭議之原因。

情事變更原則之具體解釋適用,往往涉及法院裁判者於個案上之價值取捨問 題。究竟情事變更原則於我國現行法體系下之實務運作情形如何?法院解釋適用 上是否逐漸形成相對固定之裁判見解?目前尚欠缺統整性之歸納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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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向來關於情事變更原則之探討,多僅就特定專法領域進行研究,欠缺整 合性之比較分析整理,亦無關於情事變更原則於不同民事程序法領域之適用界限 之綜合討論。此外,情事變更原則與民事裁判效力變更之互動,亦有諸多值得進 一步探究之問題。例如:學者間關於民訴法第 397 條之「情事變更判決之訴」立 法評價兩極;非訟程序裁定效力之可變更性是否應往限縮之態度理解?真正爭訟 事件擴大化後,其裁判效力及變更之法律依據為何?家事法於 2012 年公布施行 後,立法者為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紛爭,將家事訴訟程序及家事非訟程序均納入規 範,關於家事裁判之效力新增若干異於過往之規範,學者間有不同看法。家事訴 訟事件、真正爭訟事件(本質上家事訴訟事件)之效力變更依據為何?家事非訟事 件(一般家事非訟裁定、家事非訟事件之調解、和解成立、家事非訟事件之調解 裁定等)之效力及其變更依據等,均有再進一步討論空間。

另外,民訴法第 397 條之情事變更判決之訴於審判實務之適用情況並不理想,

其適用之事件類型及特徵為何?最高法院之相關見解是否有其特殊性或不當之 處?其他民事程序法中涉及情事變更原則之裁判效力變更規範之實效性如何等,

均有全面進行檢討之必要。

本文希望能深入探究情事變更原則與民事程序法相關裁判效力之關連。藉由 分析及整理相關實務裁判及學說見解,探討我國民事程序法上情事變更原則之適 用情況,並參考外國立法例之相關資料,期能促使情事變更原則於我國民事程序 法之角色獲得釐清且更加鮮明、完整,提供情事變更原則於我國民事程序法之解 釋適用新的參考依據。

第二節 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將採取歷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與裁判分析法。首先研 究情事變更原則之理論源起,以及其在大陸法系之沿革過程。其後將分別探討其 與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之裁判效力關連性,再就民事訴訟法、

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等相關法規之具體規定進行比較分析,並且參考學說及 實務見解整理歸納我國法之適用良窳。另以實務裁判之相關法律見解進行實證觀 察及分析,並將之類型化整理。就其不足之處,參考德國、日本、奧地利之立法 例及學說見解進行比較法分析研究,以情事變更原則於民事程序中之適用作為本 篇論文之研究核心。

一、歷史分析法

首先將探究情事變更原則之理論起源及演變歷程。藉由研究其發展及變遷過 程,探究情事變更原則之原理精神,期能對於其在民事程序法領域之解釋適用有 更完整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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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較分析法

本文將探討情事變更原則於我國民事程序法體系之適用情況。藉由分析其於 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之具體適用情形,探討情事變更原則適用 於民事訴訟程序判決、非訟程序裁定、家事裁判及家事非訟事件之和解、調解成 立等效力變更規定之異同。此外,對於若干我國程序法上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爭 議,本文將以德國法、奧地利法及日本法上之相關學理及實務見解予以補充說明,

期能使情事變更原則之解釋適用更加全面完整。

三、裁判分析法

情事變更原則之概念,可見於我國民法第 227 條之 2、第 1121 條,其亦分 散規定於民事程序法體系中。本文將分別分析我國實務裁判關於民訴法第 397 條、非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項、家事法第 102 條、家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

第 3 項以及第 84 條第 1 項、第 2 項等規定之解釋適用情形,並對於相關裁判進 行評析,嘗試建構我國現行審判實務關於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樣貌。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擬探討情事變更原則於我國民事程序法之適用情形。研究範圍包括情事 變更原則與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家事事件法之程序法理適用及其裁判效力 變更之關連。本文將分別探討民事訴訟法第 397 條之情事變更判決訴訟之性質與 其規範要件、非訟法第 40 條之非訟裁定效力爭議及其可變更性事由,並且就實 務上相關見解進行整理及分析。另外,立法者近年來不斷擴大納入非訟法領域之 真正爭訟事件,其適用之法理、裁定效力與效力變更規定等,亦為本文研究範圍。

此外,家事法統合處理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立法者依當事人處分權之 有無以及訴訟標的訟爭性之高低,將家事事件區分不同類型。不同家事事件類型 之裁判效力為何?其若因事後情事變更而有變更裁判內容必要時,其變更之要件 及依據為何?是否應考量家事事件之公益性及家人間感情維繫等特殊性,調整其 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容許性?家事審判實務之相關見解如何等,均係本文欲研究 之範圍。

第二項 研究架構

本文擬先討論情事變更原則之理論起源、發展歷程及其法理精神,進而探討 我國民事程序法理與民事程序裁判之效力。其後分析情事變更原則作用於民事訴 訟法、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領域之情形,並以司法審判實務之見解作為研究 對象,分析其適用良窳。此外,本文亦將參酌外國立法例之學理及實務相關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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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相關問題之思考方向。

本論文共計七章,各章節之順序及討論內容說明如下:

第一章 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範圍及所採用之研究方法,介 紹本文各章節之安排順序,並說明本文之研究主題及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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