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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究學校對特殊生家長不同意鑑定安置的通報的決定影響因素,

本章針對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名詞釋義、研究方法與步驟、研究範圍與限制作 論述。

第一節 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本節主要說明本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詳述如下。

壹、研究動機

早期特殊生的教育採隔離方式進行,但經由 1950、1960 年代起提出的「常態 化」、「反隔離」,1970 年代「回歸主流」,1980「普通教育改革」,1990「融合教 育」等教育改革後(洪儷瑜,2001),如今特殊生與普通生共同學習已成為潮流,

而臺灣也受到國際思潮的影響,1997 年所修正的《特殊教育法》已將特殊生與 普通生共同學習的理念納入,2009 年所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更是將「融合」

一詞寫入。目前義務教育階段的班級中,也幾乎都有一到兩名的特殊生與普通生 共同就讀,特殊生得以接受與普通生相同的教育,並有更多的機會與普通生互動,

學習社會適應,以為未來的生活做準備;而普通生也能在與特殊生相處的過程中,

了解到個別差異。由教育現場與相關法規的制定中可以發現,特殊生與普通生共 同學習已成為必然,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已無法分割,因此在普通教育的研究領 域中也有探討特殊教育的必要性。

在研究者任職國中導師的三年中,班上也有三名特殊生,由於自己本身的經 驗及與同事的分享,感受到特殊生與普通生的共同學習產生了許多的問題,常常 為了顧及普通生與特殊生的權益而產生兩難。以班上一名特殊生為例,其問題行 為較其他名特殊生嚴重,導師、特殊教師、家長不斷溝通討論,也嘗試許多方法 但仍無改善,並加深其他同學的抱怨,在深入了解後發現該生因狀況較為嚴重,

原本鑑定結果應在特殊班就讀,但由於家長不願意,因此安置在普通班,與普通 生共同就讀。學校表示只有家長同意才能另進行安置,若家長不同意,則只能就 家長同意的方式來進行安置,因此該生才會安置在普通班。但依據《特殊教育法》

第 17 條第三、四項條文所述:「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

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 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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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此條文增列的立法的理由為因應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配合鑑 定之作為而制定,由此條文的制定也可得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配合 鑑定之作為時有所聞,然而適切的安置為融合教育實施的基礎,因而促此修法,

以期能落實融合教育的理念。雖然該生的案例發生在修法之後,研究者也告知學 校能據此通報,但學校表示,實務上仍需家長同意才能另進行安置。因此,《特 殊教育法》第 17 條中第三、四項的落實情形為何?是否有學校據此法條來選擇 通報,而此為研究動機之一。

除此之外,學校通報與否的決定,其背後的影響因素為何?有何差異?此為 研究動機之二。

最後,在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的研究領域中,融合教育相關的研究雖有數百 篇,但目前的研究多偏向於,教師對於融合教育的態度、融合教育的教學調整策 略、融合教育實施經驗與現況等研究主題,但卻缺乏學校對特殊生家長不同意鑑 定後安置的通報與否的相關研究,因此了解學校通報與否的行政決定之影響因素 值得探究,也希望提供給相關單位與未來研究之參考,為本研究的研究動機之 三。

而本研究所選擇的研究範圍為臺北市與新北市,係考量到臺北市的家長社經 背景較臺灣其他地區高,自我意識較為明顯,因此較常發生為保障自己子女權益,

而和學校等有關單位意見有所分歧的情形。因此選擇臺北市與新北市為研究地區,

合稱為臺北地區。此外,研究者的求學與就業均在臺北地區,對於當地教育環境 較能掌握與詮釋,因此以臺北地區作為本研究的研究範圍。

貳、研究目的

依據前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有三:

一、瞭解目前國民中學之特教組長面對特殊生家長不同意鑑定安置,據法通 報的情形。

二、探究國民中學之特教組長通報決定的影響因素。

三、探討特教組長對於通報法條的評論與建議,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相關建議,

提供未來探討此研究領域與相關單位之參考。

參、研究問題

根據本研究目的擬定以下研究問題:

一、特教組長面對特殊生家長不同意鑑定安置,據法通報的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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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教組長對通報決定法條的了解情形為何?

(二)各特教組長對通報決定法條的內容理解上有何差異?

(三)特教組長是否有據法通報?

二、影響國民中學之特教組長通報決定的因素為何?

(一)特教組長在通報決定時的影響因素為何?

(二)特教組長在通報決定時受此因素影響甚深的理由為何?

三、特教組長對於通報法條的評議為何?

(一)特教組長對通報決定法條的評論為何?

(二)特教組長對通報決定法條的建議為何?

第二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旨在了解學校依法通報與否的情形,及其通報決定影響因素為何,茲 將本研究的重要的名詞界定如下。

壹、融合教育

綜合各專家學者說法,本研究認為融合教育的意涵為:「部分特殊生與普通生 共同學習,而普通班級須提供適當的支持系統、相關服務與資源,在普通班級中 由普通教師、特殊教育教師、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合作,不僅讓所有障礙學生都能 融入普通班接受教育,也滿足到每一位學生的特殊需求,讓所有的學生均能受益。」

貳、通報決定

依據教育部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內容所述,特殊生得以接受特殊教育服 務之前,須經家長同意,由鑑定小組或受過特殊教育專業訓練的教師進一步予以 診斷,確定其為特殊生,並做初步的安置評估。之後,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再根據初步的安置結果召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 議,參與人員有鑑輔會委員、個案學校教師、家長、欲安置學校教師、心評教師 及相關人員,在此決議中決定個案的安置方式。

若家長不同意鑑定安置程序,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中第 3、4 項條文 所述:「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第 3 項)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

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第 4 項)」,學校應依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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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研究的「通報法條」為《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第 3、4 項,而「通報 決定」指的是特教組長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第 3、4 項而作成的通報決定。

參、決定影響因素

決定影響因素泛指決定過程中會影響決定的因素,而綜合文獻探討,本研究 將決定影響因素歸納為下列幾點:

一、個人影響因素,包含個人的價值信念、個人的知識背景、個人的直覺習慣、

個人人格特質。

二、組織影響因素,包括組織的資訊蒐集與管理、組織內部人際關係、組織傳統 作法、組織外部的意見。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主要探討學校對家長不同意鑑定安置的通報決定影響因素,首先先查 閱相關文獻資料,以建立本研究的理論與架構,之後再以訪談方式蒐集實證資料,

進行整理與分析。本研究的研究方法與步驟,分述如下:

壹、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訪談法。為達本研究目的,先依據國內外學者所著的相關文獻資料,

進行文獻分析,探究融合教育、行政決定的相關理論與研究,並據此作為訪談內 容的架構依據。訪談對象採立意取樣,藉由受訪者的回饋,以瞭解國民中學面對 特殊生家長不同意鑑定安置,據法通報的情形,並分析國民中學通報決定的影響 因素,最後再依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

貳、研究步驟

為使研究能循序漸進,以達研究目的,研究者擬定研究步驟,作為研究推進 之參考,分述如下:

一、確立研究主題與範圍

蒐集並閱讀相關文獻資料,觀察並思考當今教育現況,針對研究者有興趣的 研究方向進行了解,再經由與指導教授討論,探索研究方向,逐步確定研究主題,

進而界定研究主題與範圍、研究問題、研究方法與步驟,建立研究架構並擬定研 究計畫。

二、蒐集與探討相關文獻

藉由國家圖書館、各大圖書館與電子資料庫、相關網站等資源,蒐集相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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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包括:論著專書、期刊學報、研究論文、研究報告等,並加以研讀、整理、

分析,以作為本研究的理論基礎與研究設計之依據。

三、訪談實施

本研究依據訪談前準備、進行訪談、結束訪談之步驟進行訪談。

四、資料的分析與討論

本研究的訪談大綱以特教組長面對特殊生家長不同意鑑定安置的處理過程 為問題主軸,並從中分析其決定的影響因素。

五、撰寫研究報告

依據文獻探討與訪談所得資料的分析與整理,作成本研究的結論,並據此提 出本研究的建議。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針對本研究的範圍與研究限制,說明如下。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的範圍界定如下: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的研究對象是以《特殊教育法》修法(98 年 11 月 18 日)後,民國 99 至 102 年期間曾擔任公立國民中學特教組長為研究的對象。至於私立學校的行

本研究的研究對象是以《特殊教育法》修法(98 年 11 月 18 日)後,民國 99 至 102 年期間曾擔任公立國民中學特教組長為研究的對象。至於私立學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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