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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自 2000 年起國內外陸續發生涉及關係人交易的弊案(例如台灣的博達、皇 統、力霸,美國的 Enron、Adelphia 與 Tyco)已引起投資人對關係人交易產生疑 慮,未參與公司經營的投資人常會將關係人交易視為剝奪(expropriation)及利益輸 送(tunneling)的工具(Cheung, Rau and Stouraitis 2006;Berkman, Cole and Fu 2009;Cheung, Qi, Rau and Stouraitis 2009;Jian and Wong 2010),控制股東可透 過關係人交易安排來掩飾非常規之交易的不當利益,藉以剝奪非控制股東之利 益,關係人交易宛如已成為控制股東利益輸送的合法管道 (Ryngaert and Thomas 2012)。

雖然關係人交易不僅限於亞洲獨有,但由於亞洲家族型或國營型的企業集團 及其天生特有的非正式企業關聯屬性促成了關係人交易在亞洲盛行。儘管大多數 關係人交易可能並非是濫用的(not abusive),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關係人交易會 被安排成使控制股東或公司高階主管獲得利益,而犧牲了非控制股東的權益,這 些濫用的關係人交易(Abusive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可能有多種形式,包括一 次性的挪用公司資產,或是藉經常性的經營交易逐漸地掏空公司資產。因濫用的 關係人交易將侵蝕股東權益且破壞市場的公正性(integrity),關係人交易通常會被 視為是一項高風險因素,且常侵蝕股東權益,破壞市場的公正性,公認已成為亞 洲資本市場的一大挑戰(OECD 2009)。此外,關係人交易亦與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密切相關(Kohlbeck and Mayhew 2014),常造成公司財務報表的資訊不確定性增 加,進而導致負向的超額報酬(Cheung et al. 2006;Cheung et al. 2009;Lei and Song 2011;Peng, Wei and Yang 2011) ,甚至造成投資大眾對關係人交易產生負面的盈 餘品質認知 (perceived earnings quality) (Ge, Drury, Fortin, Liu and Tsang 2010)。

在許多涉及關係人交易的舞弊案爆發後,Beasley, Carcelloand Hermanson (2001)發現關係人交易認列或揭露失敗是審計缺失的主要原因之一,Louwers, Henry, Reed and Gordon(2008)依審計準則將關係人交易之查核分為三個連續的

AICPA (2001)及 Gordon, Henry, Louwers and Reed(2007)則指出關係人交易之查核 是困難的,因查核人員主要依賴受查者所提供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的詳細資 訊,美國過渡性審計準則第 334 號(AU Section 334—Related Parties,簡稱 AU 334) 亦指出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未必能發現受查者之全部關係人交

近年來修訂之國際審計準則第 550 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auditing No.

550-Related Parties,簡稱 ISA 550)以及美國審計準則第 18 號(Auditing Standard No. 18-Related Parties,簡稱 AS 18)均加重會計師的關係人查核工作,以避免企 業經營失敗及給投資者造成傷害。美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簡稱 PCAOB)主席 James R. Doty 於 2014 年 6 月 10 日的聲明1中表示:「關係人交易和關係已造成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

1聲明全文:http://pcaobus.org/News/Speech/Pages/06102014_Doty.aspx

2美國 SEC 強制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應揭露一套完整的關係人交易政策包括審核(review)、核准 (approval)或追認(ratification)之程序。新加坡交易所上市規則 Rule 920(1)規定,對於與關係人的 日常交易事項,或每日發生的進銷貨,發行人必須取得股東會的概括授權(general mandate)。中 國證監會及香港證交所均規定特定之關係人交易須經股東會之事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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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常見於台灣的各個企業中,且在公司財務報表中具有相當的重要性。然而由亞 洲公司治理協會於 2012 年發布之公司治理調查結果發現,於亞洲十一個國家資 本市場中,台灣的公司治理排名第六名3,顯示出台灣的公司治理發展仍較為落 後,而較差的公司治理與監督機制將使得關係人交易更加普遍(Gordon, Henry and Palia 2004;Kohlbeck and Mayhew 2004a 2004b)。

為因應關係人交易可能造成之舞弊風險與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台灣亦已增訂 相關審計準則公報,因重大的關係人交易可能與顯著風險有關而被視為須作特殊 查核考量之風險,查核人員應辨認及評估其相關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審計準則 公報第 48 號),且將關係人交易列為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重要溝通項目之一(審 計準則公報第 54 號),由此可見,關係人交易已成為會計師的重要查核項目,與 財務報表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密切關聯。

3參考http://www.acga-asia.org/public/files/CG_Watch_2012_ACGA_Market_Ranking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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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問題

因查核人員主要依賴管理階層所提供的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訊,又由於公 司治理規範不足,無法透過公司的內部控制完整追蹤關係人交易,常難以辨認未 認列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故查核關係人交易相當困難的(AICPA 2001;AU 334;Gordon et al. 2007)。

過去文獻指出,關係人交易雙方委任相同會計師查核時有兩大資訊優勢,將 有助於關係人交易之查核,第一個優勢為相同會計師能掌握關係人交易雙方之資 訊,較不需要依賴管理階層來取得查核證據,有利於會計師蒐集證據以辨認關係 人與評估揭露方式,因而使關係人交易的揭露更趨完善,第二個優勢為相同會計 師較能理解交易雙方之商業目的,更準確地訂定整體查核策略及計畫,作出更資 訊性的判斷以及更精確的風險評估,以減少管理階層盈餘操作之空間(Chang and Chen 2015;Chiu, Chou and Lin 2015)。

基於前述之研究發現,並延伸關係人交易已造成投資大眾負面盈餘品質認知 (Ge et al. 2010)之論點,本研究認為公司與關係人由相同會計師查核時,相同會 計師的資訊優勢,得有效降低公司與投資大眾間的資訊不對稱,有利提升投資大 眾對公司的信任,亦即當同一個會計師提供審計服務予關係人交易雙方時,將可 改善投資大眾對關係人交易之負面盈餘品質認知。因此,本研究之問題一為:當 公司與其關係人選任相同會計師,該會計師是否會因為同時掌握關係人雙方之資 訊,較有利充分查核與風險評估,得以提高查核後之會計資訊品質,而改善投資 大眾對關係人交易之負面盈餘品質認知?

過去研究指出當供應商與其主要顧客由相同會計師查核時,比起較不仰賴主 要顧客之供應商,較仰賴主要顧客的供應商,其主要顧客聘任相同會計師更能提 升公司之盈餘品質(Johnstone, Li, and Luo 2014)。本研究認為因投資大眾對較仰賴 關係人的公司所從事之關係人交易較容易產生疑慮,因此欲延伸探討受查公司與 關係人交易對照選任相同會計師之效果是否會因公司對關係人之仰賴程度而有 所改變,以更深入瞭解關係人交易雙方由相同會計師查核對投資大眾之盈餘品質 認知的影響。綜上,本研究之問題二為: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公司與關係人選任

誤及不實表達(Bedard and Biggs 1991;Owhoso, Messier and Lynch 2002;Francis, Reichelt and Wang 2005),查核特定產業經驗能有助於查核人員評估查核風險,

並改善其查核工作之性質及品質(Low 2004)。因此,過去文獻發現,產業經驗較 豐富之會計師所查核之客戶相較於產業經驗較不豐富之會計師所查核之客戶,其 盈餘品質認知較高(Balsam, Krishnan and Yang 2003;Kwon, Lim and Tan 2007) , 本研究認為具豐富產業經驗之查核會計師已能改善投資大眾對關係人交易之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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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貢獻

我國企業的關係人交易發生情形非常普遍,過去文獻已對公司治理(邱垂昌 與黃秀姿 2006;Cheung et al. 2009;Lo, Wong and Firth 2010;Yeh,Shu and Su 2012)、盈餘管理(Gordon and Henry 2005;Jian and Wong 2010)、舞弊(Louwers et al. 2008)、盈餘品質認知(Ge et al. 2010)、財務報表重編(Kohlbeck and Mayhew 2014)、抑制利益衝突(許智順、簡俱揚、黃媺婷與陳燕錫 2012;Bennouri, Nekhili and Touron 2015)及選任相同會計師(Chang and Chen 2015;Chiu et al. 2015)等研究 議題作探討。本研究延伸關係人交易已造成投資大眾對盈餘品質之認知降低(Ge et al. 2010)之發現,本研究之目的,藉由實證結果進一步瞭解關係人選任相同會 計師是否能改善投資大眾之盈餘品質認知,並探討相同會計師之選任效果是否會 因公司仰賴關係人之程度高低或查核會計師之產業經驗豐富與否而有所不同。

本研究之貢獻預期有四項,首先,過去文獻探討過關係人交易與盈餘品質認 知間之關係(Ge et al. 2010),然過去未有文獻探討過相同會計師查核關係人交易 雙方與投資大眾之盈餘品質認知的關係,本研究可提供相關學術證據與資料。第 二,過去未有文獻從關係人依存度、受查公司之查核會計師是否為產業專家會計 師之方面切入分析相同會計師查核關係人交易雙方與投資大眾之盈餘品質認知 間之影響效果,本研究結果可補目前學術研究之不足。第三,本文發現的選任相 同會計師對盈餘品質認知之效果可作為公司治理單位委任會計師之參考。第四,

選任相同會計師對盈餘品質認知之效果可作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修訂我國審 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查核」之依據,將關係人交易列為應與關係人 會計師溝通之事項,促使雙方會計師聯繫,若受查公司與關係人雙方會計師皆取 得更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將能降低關係人交易對投資大眾之負面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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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論文章節

本研究共分為五章,茲將各章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

說明本研究之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問題及研究目的與貢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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