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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根據統計,於2010 年,美國發生了 500 多萬起交通事故,這些事故造成近 150 萬人受傷,3 萬多人死亡,雖然造成交通事故的因素各式各樣,但人為失誤 往往是根本原因。例如,在2010 年的 3 萬起死亡事故中,約有三分之一是由血 液酒精濃度超過0.08%的個人駕駛造成的,然而,不幸的是,酒後駕車只是汽車 事故中人為失誤的冰山一角,很少有人在開車時沒有分心,無論是打電話、開車 時發送訊息,又或者是開車時查收郵件,即使非分心之駕駛,如昏昏欲睡的駕駛 每年也會導致成千上萬的交通事故。自動駕駛汽車有可能大大減少甚至完全消除 由人為錯誤引起的交通事故1。
自動駕駛汽車緩解當前交通模式的許多問題的可能性,這些自動駕駛車輛可 以更有效地應對交通。首先,其通過確保汽車始終以最高效率運行來減少汽車的 碳排放並增加車輛流通效率2,例如一輛標準的自動駕駛汽車很可能不會在一個 路口加速,然後在下一個路口猛踩刹車,這不但可能阻塞交通,不效率的碳排放 更可能增加環境汙染3;此外,通過更好的事故避免機制來提高安全性4,且隨著 控制車輛之主體從人類駕駛員轉向自動駕駛系統,人類駕駛員分心、疲憊等人為 錯誤所導致之交通事故可能會大幅降低;再者,通過讓駕駛員在通勤期間自由地 進行多工處理來提高工人類生產率5;最後,自動駕駛汽車最大的潛在優勢之一
1 See Kevin Funkhouser, Paving the Road Ahead: Autonomous Vehicles, Products Liability, and the Need or a New Approach, 2013UTAH L.REV.437, 438 (2013).
2 See Dylan LeValley, Autonomous Vehicle Liability --Application of Common Carrier Liability, 36 SEATTLE U.L.REV.SUPRA 5, 5 (2013).
3 See Funkhouser, supra note 1.
4 See LeValley, supra note 2.
5 See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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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是,它可以方便身心障礙人士使用汽車來做為交通工具,因為對身心障礙人士 來說,傳統的駕駛方式是不可能實現的,但自動駕駛的技術,特別能讓那些有視 覺障礙的人可以體驗到前所未有的靈活性和自由性6。
由於自動駕駛車輛之車輛控制主體可能不再是人類駕駛員而是系統本身,事 故發生時之責任主體可能不僅只有駕駛員,更可能包含車輛製造商,因應自動駕 駛車輛之興起,有關汽車之保險種類是否應做制度上之改變或者有何相關保險需 求,深值探討,包含自動駕駛車輛之產品責任保險是否有所需求、現行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是否包含自動駕駛車輛或其相關制度設計應為何、任意責任 保險之過失責任所帶來之影響等,皆應有所討論。
自動駕駛車之興起自動駕駛車輛雖帶來許多傳統汽車未有之優勢,但亦帶來 許多法律問題,特別是當自動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其責任歸屬及後續求償問題。
在傳統的事故責任認定中,傳統的責任理論主要是基於駕駛員的人為失誤來分攤 責任,因此,汽車製造商對發生的絕大多數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雖然汽車的故 障造成事故或加重了損害時,製造商的責任仍然存在,但交通事故的大部分責任 仍然由人類駕駛員承擔。然而,當一輛汽車的「駕駛員」不是人而是複雜的機械 系統或者是半自動駕駛車輛時,傳統的責任認定方式就會變得更加混亂且難以適 用7,因此出現了自動駕駛車輛事故之責任歸屬問題,且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自動駕駛車輛之駕駛員若非人類駕駛員所駕駛而是由自動駕駛系統操控車輛,則 並非駕駛員而無法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任意責任保險則因採取過失責任 而使無過失之駕駛員無須對事故受害人負責,而使受害人轉向汽車製造商求償,
但基於自動駕駛車的製造過程遠比一般汽車複雜,技術性成分極高,受害人在舉 證上可說是相當困難,而使受害人對於其所受之人身或財產損害求償無門。
綜上所述,本文以為,自動駕駛車輛之興起固然帶來許多潛在優勢,然而,
在我國法制及保險實務上,事故發生時之責任歸屬與相關保險求償制度,在保護
6 See Funkhouser, supra note 1, at 439.
7 See Funkhouser, supra note 1, at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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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事故受害人之觀點下並不周全,但因為制度上之缺失而遏止自動駕駛技術之 創新亦不值鼓勵,因此,本文以此為動機,探討自動駕駛車輛之興起對於事故發 生時之責任歸屬與相關保險求償制度之設計,在兼顧事故受害人之保護下,亦可 鼓勵自動駕駛技術之創新。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文主要之研究議題為自動駕駛車輛之保險需求,並且以事故發生時之責任 歸屬及後續求償為主要的探討範圍,由於自動駕駛車輛之態樣與傳統行車方式不 同,車輛控制者可能為自動駕駛系統本身,於自動駕駛車輛事故發生時,駕駛員 可能不再是汽車事故之單一責任主體,亦可能包含汽車製造商、軟體設計者、雲 端供應商等,因此,以人類駕駛員為承保主體之保險包含任意汽車責任保險、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車體損失險所能提供之保障是否足夠,值得省思。此外,以汽 車製造商等為承保主體之產品責任險之需求是否必要亦值得探討,在兼顧保護事 故被害人利益及促進自動駕駛技術之創新之目的下,自動駕駛車輛保險需求之探 討極為重要。
再者,如前所述,當自動駕駛車輛之主要控制者逐漸從人類駕駛員轉向自動 駕駛系統時,發生事故之原因可能歸因於系統本身,系統將會涉及責任負擔問題
8,亦即,駕駛員、汽車製造商、軟體設計者等人之責任歸屬及有關保險之後續求 償問題,本文將聚焦於駕駛員及汽車製造商之責任,而在我國現行之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及產品責任法制均不足以保護事故之受害人之情形下,基於保護事故受 害人之目的,責任歸屬及保險之後續求償實屬重要,故完善的自動駕駛保險制度 應如何設計為本文討論之核心。
8 參閱黃銘傑,自駕車對現行汽車事故法律責任之挑戰與回應,月旦法學雜誌,288 期,頁
56,2019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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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一項 文獻探討分析
本文蒐集國內外專書、期刊、研究報告、判決、法條、網路資料等不同文獻,
透過資料彙整,歸納整理出自動駕駛車輛之概況(包含自動駕駛車之背景、進程、
優勢及風險等)及各國法制,並針對自動駕駛車輛之興起可能引起之險種變遷以 及相關保險之出現及需求作詳述,而本文主要著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和產品責 任保險之介紹;除此之外,本文整理出我國及各國關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亦即,
自動駕駛車輛事故發生時之責任歸屬之認定及其所面臨之舉證責任與保險求償 之問題,與本研究相關之法律主要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產品責任法以及自動 駕駛車法案,法律名稱因各國而有差異;最後並提出在我國法下,針對自動駕駛 車輛保險事故之責任歸屬認定及求償方式之缺失,並以保護被害人立場並兼顧保 險人、駕駛人之利益下,對此並試圖提出相關之建議。
第二項 比較法學分析
本文主要探討議題為自動駕駛車輛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責任歸屬問題,然而,
在我國法制及保險實務上,自動駕駛車輛於事故發生時之責任歸屬之認定與其後 續求償之方式,對於被害人略顯不足,因此本文針對美國、德國、英國三國做相 關比較法之探討。在選擇比較法之國家上,選擇美國的原因係因美國有各大自動 駕駛車車廠像是 Waymo、特斯拉、通用汽車等;而選擇德國係因德國針對自動 駕駛車有較完善之立法,制度上可供參照;英國則是因其在近期有通過《自動駕 駛車與電動車法案》,其針對自動駕駛車之責任歸屬諸多獨立規範,可作為本文 之參考,故在比較法上選擇上述三個國家。而比較法章節之內容主要包含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產品責任法以及自動駕駛車法案之研究,法律名稱則因各國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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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差異,透過比較法之分析,以各國之相關保險制度及自動駕駛車輛法制為借鏡,
探討我國目前法律規範及保險實務之不足與缺失,希冀能提供做為未來立法者、
主管機關以及實務上之改進方向。
第四節 研究範圍及架構
本文主要係探討自動駕駛車輛之興起可能所生之保險,並以該保險事故即自 動駕駛車輛事故發生時之「責任歸屬認定及後續求償問題」為中心做研究,因此,
有關自動駕駛車輛責任風險以外之其他風險(網路安全風險、隱私風險、產業影 響等)非本文主要探討範圍,例如隱私風險、產業影響風險等,此外,在駕駛員 以外之責任歸屬主體則聚焦在汽車製造商之責任,亦即軟體設計者、零件供應商 之責任亦非本文之主要討論範圍,在此合先敘明。本文主要分為六章,分別為「緒 論」、「自動駕駛車之概述」、「自動駕駛車之法制介紹」、「自動駕駛車之保險需求 與責任歸屬」、「比較法之研究」以及「結論與建議」,其內容分別簡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將介紹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