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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上之勘驗,於總則編第十一章「證據」之第四 節「勘驗」中已設有明文規範,且近年來對於勘驗一節並無何重大 之修法,惟學說上對於勘驗之定位向來即有所爭議,尤其在民國 97 年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司法警察之勘察權限及勘驗時在場權 之保障等規定後,實務上對於我國法之勘驗制度更有許多爭議產 生。

以近年來最高法院之數則判決為例,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3454 號判決謂:「…依同法第二百十二條賦予法官、檢察官以勘驗 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之權,其勘驗結果,如已依同法第四十二條製 成筆錄,勘驗筆錄本身即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97 年度台上字第 5061 號判決亦謂:「倘係法官或檢察官實施之勘驗,且依法製成勘 驗筆錄者,該勘驗筆錄本身即取得證據能力,不因勘驗筆錄非本次 審判庭所製作而有異致。」均認為法院及檢察官所製作之勘驗筆錄 一律得作為證據。

惟對於法院以外之人所為之勘驗,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036 號判決指出:「…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 官憑其感官知覺,對犯罪相關之證據,親自加以勘察、體驗之調查 證據方法,具有直接審理之意義,法院若未親自勘驗,而以他人勘 驗之結果作為證據,不僅於法未合且違背直接審理原則。」而就同 為法院所為之勘驗,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4003 號判決亦認為:

…所謂勘驗之實施,係指法官本於人類與生俱有之感官知覺,親 身體驗勘驗標的,以所獲得之感官認知作為證據,是其證據之內 容,除有與一般人感官所得認知之事實外,其中往往夾帶有行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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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個人對於事物或現象之判斷,且此判斷往往與待證事實甚具關 聯性或甚至達到待證事實之心證。因而,勘驗之結果如係直接達到 待證事實之心證事實,委屬審判法院應依職權斟酌之證據證明力問 題,倘仍容許援用非審判法院親自實施之勘驗筆錄,亦即直接援用 他審判法院(包括下級審及同審級更審前審判)所實施之勘驗結 論,作為判斷之依據,無異容許以書面審理取代直接審理,與現行 法之事實審體制則有不符。」與前開最高法院見解即似有所歧異。

於現行法下應如何處理上述爭議,即為本文研究之動機。

其次,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就勘驗制度所提出之見解,雖然主要 圍繞在審判中勘驗及勘驗筆錄之證據能力與調查程序部分,但實際 上此等爭議之釐清,亦涉及勘驗之定位及勘驗權限之分配等議題,

故本文研究之目的即為:

1、釐清勘驗之意義與定位:欲就勘驗制度加以討論,自有必要 先行確定勘驗之意義為何,並探討勘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定位,

始能進一步研究勘驗相關爭議。故確認勘驗之意義與定位即為本文 首要目的。

2、釐清勘驗權限之分配問題:對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勘驗權限 之分配,向來為實務及學說上重要爭議所在。故就現行法之規定加 以分析,並探討偵查及審判中勘驗權限分配之目的及標準,亦為本 文寫作之目的之一。

3、釐清勘驗筆錄於證據法上之相關爭議:如前所述,近來最高 法院對於勘驗制度之爭議,主要均集中在證據調查之面向,而其中 勘驗筆錄之證據能力及其調查程序應如何認定,更為其爭點所在。

故本文主要研究目的,即在釐清實務上就勘驗筆錄之調查所產生之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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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主要將勘驗規定於「證據」章中,故釐清勘驗 於證據法上之定位,自為本文研究之主要範圍;但實際上除證據調 查外,實施勘驗同時可能涉及干預人民權利之強制處分,且於偵查 及審判程序中皆有其適用空間,從而若僅針對審判中證據調查之勘 驗加以研究,不免有偏廢之虞,而無法有效釐清勘驗制度之相關爭 議。故本文研究之範圍,除勘驗與勘驗筆錄於證據調查程序之爭議 外,勘驗所涉及強制處分面向,包括強制處分之要件、內容及其權 限分配等議題,均包含在內。

研究方法部分,本文首先將以法制層面出發,將刑事訴訟法之 相關規定作為主要探討對象,瞭解勘驗相關法制之立法目的及運作 情形,並為後續研究建立起比較及評論之方向。

除了以法律規定及立法目的等作為研究基礎外,我國學說上對 於勘驗相關議題之探討亦為重要之參考資訊。藉由學術文獻之蒐集 整理,將有助於釐清勘驗之概念,並能歸納相關法律制度應有之內 涵。故本文蒐集與勘驗有關之學術教科書、學位論文及期刊文章 等,作為研究參考之文獻。

此外,就我國法律制度進行研究時,外國法律制度及相關文獻 資料,或能提供不同之觀點,以作為我國實務運作或法律修正之借 鏡。故本文擬將日本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文獻作為參考之對象,藉 以與我國勘驗制度及實務、學說意見加以比較研究。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篇論文之研究架構,首先將於第二章「勘驗之概念」中,就 我國及日本刑事訴訟法之勘驗相關規定作初步整理,並整理實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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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對於勘驗意義之見解。於確認勘驗之意義後,本章進一步從 證據調查及證據取得之面向,探討勘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定位,

並釐清勘驗與強制處分之關係,以作為後續相關爭議問題之研究基 礎。

其次,本文於第三章「勘驗權限之分配」中,分別從偵查及審 判程序之角度,研究勘驗權限之分配標準,及其權限分配所代表之 意義。其中就偵查程序部分,本文主要將從強制處分觀點,針對檢 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勘驗權限加以探討;而就審判程序部分,

則區分法院及受命法官之勘驗,從證據調查與證據取得之面向進行 研究。

而於第四章「勘驗筆錄之證據能力及調查程序」,主要即在處理 勘驗筆錄之調查於實務上所面臨之相關爭議。本文將先定位勘驗筆 錄之證據調查方法,並區分法院或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分別從傳聞法則、在場權之保障及勘驗權限等 方向,探討勘驗筆錄之證據能力;最後再從直接審理原則之觀點,

對勘驗筆錄之證據調查程序進行研究。

最後,第五章「結論」則是就先前各章討論之內容加以整理,

並整體性地就現行法上相關規定之缺失,及實務、學說見解之爭議 問題提出本文意見,以供論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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