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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敘明研究動機及背景,第二節說明研究目的,第三節 為研究流程,最後則介紹本研究之研究架構。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背景

2016 年 4 月,巴拿馬文件(Panama Papers)在世人面前揭露,超過 1,150 萬筆資料、72 名各國政治要人涉入離岸金融操作,將財富隱藏在海外,全球權 貴的隱密財富,赤裸裸地展現在了世人面前,國際間輿論再起。

國際間常見的反避稅措施包含: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反自有資本稀 釋(Thin Capitalization)、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及實際管 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而我國,移轉訂價、反自有資本稀釋 及實質課稅原則等反避稅措施均已入法。

在 2012 年間,財政部曾擬具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及之 4 修正草案,欲建立 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簡稱 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簡稱 PEM)制度,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境外公司,不待 盈餘匯回提早認列投資損益,或是直接視為本國公司課稅,但最後無疾而終,在 當時未獲立法機關通過。

2013 年 2 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ECD)提出 BEPS 行動計劃,其中第 3 號行動計畫即為設 計有效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隨著 OECD 在 2015 年 10 月提出第 3 號行動計畫 最終報告,行政院於 2016 年初提出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及之 4 修正草案,而於 2016 年 7 月 12 日我國的反避稅法案: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簡稱 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簡稱 PEM)法令已 三讀通過。

考量此法案對企業經營影響重大,財政部強調 CFC 與 PEM 法令原則上不會 立即實施,為了減少衝擊給予緩衝,將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金融帳戶資訊主動

交換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簡稱 CRS)在國際間落實,及子法 規制訂與宣導完成後才會實施,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台灣雖尚未簽署 CRS,但因為金融業在部分已簽署國家有海外分支機構,

我國為讓有錢政商人士海外避稅行為無所遁形,繼美國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 FATCA,俗稱肥咖法案)後,國際 間建立稅務的自動資訊交換機制已成趨勢。

台灣目前只和有租稅協定的國家進行個案的資訊交換,租稅協定僅能針對簽訂之國 家進行雙邊之資訊交換,而我國於國外藏匿資產及所得以規避稅負之地區無其多,若只 有租稅協定是不足應付的,因此,反避稅之推動須以加入金融帳戶資訊主動交換共同申 報準則為前提,國際間交換的資訊將不僅侷限於租稅之資訊,能取得國與國間居住者之 金融帳戶之資訊,更有效的實施反避稅。為因應資訊交換的潮流,我國雖尚未加入 CRS 但已表態積極爭取在 2018 年加入協議。

表一-1 我國立法背景

2012 年間 財政部曾擬具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及之 4 修正草案 2013 年 2 月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提出 BEPS 第 3 號行動計畫:

強化受控外國公司規則

2016 年初 行政院提出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及之 4 修正草案 2016 年 7 月 12 日 我國反避稅法案:受控外國公司(CFC)與實際管理處所

(PEM)法令已三讀通過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簡稱 CFC)與實際管理處所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簡稱 PEM)制度現已立法,但至少需等到我國 政府在金融帳戶資訊主動交換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簡稱 CRS)

的架構下,與各國簽署多邊稅務協議(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簡稱 MCAA)後,才有可能施行。

台灣雖然尚未加入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但資訊透明的雙邊或多邊措施,

是國際租稅協定的一大趨勢。各國政府依據 OECD 提出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簡稱 BEPS)行動計畫,持續推出包括移轉訂 價企業主檔(Master File)或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Report)等新的反避 稅法令。

自 OECD 於 2014 年提出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 CRS)以來,各國政府積極建立自動資訊交換機制,以 期防堵跨國性之逃漏稅行為。台灣為符合國際要求,和已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之 間,根據國際標準進行個案的資訊交換。

美國是推動反避稅最積極的國家之一,根據俗稱肥咖條款(FATCA)的《外 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要求所有外國金融機構都要和美國簽訂協議,提供美國公 民的收入資料,否則會被扣繳來源所得 30%的稅款。現在各國都開始漸漸跟進美 國的作法,對不合作交換資訊的國家祭出懲罰,但台商不可能不去這些國家做生 意,為了生意就必須要把資訊透明化,而誠實申報的企業,不用害怕各國之間交 換資訊,還可避免雙重課稅的風險。

運用境外免稅天堂或製造假外資身分等手法逃避稅負,不僅是台灣的問題,

更是近年來國際反避稅措施的主要打擊對象,而國內 CFC 及 PEM 新立法及國際 反避稅制度的持續推動,其之間關係需透過國際間反避稅的趨勢,建構一個金融 資訊交流平台網絡,不單僅是過去國與國之間所簽訂之租稅協定,只單純能取得 租稅之資訊,透過 CRS 所交流的資訊可以知道避稅者在境外之資產狀況,並進

一步了解其避稅之情況,助於我國反避稅法令之推動。

反避稅條款目的就是要掌握企業的海外資料及其逃稅的資訊,若未簽定租稅 協定,往往不容易掌握,企業若漏報或是利用境外公司避稅,也許國家國稅局都 無法得知,企業之 CFC 或是 PEM 都可設立於境外,而從台灣之角度看來,只會 是外國公司,但其實都是國內公司,若少了國際間的資訊互相交換流通,反避稅 條款將難以實行。

各項國際反避稅措施積極進行的環境下,我國在 2016 年通過的 CFC 及 PEM 法令,再加上台灣已有的移轉訂價及資本弱化法令,而國際間所簽訂之 CRS 需 針對非居住者是否為我國稅務居民做判定,各國為了瞭解及調查位於他國所藏匿 之稅收,故必需進行資訊交換,期將可改善我國稅基流失的情況,因此,本研究 將分析國際租稅法令改革的趨勢,及台灣如何因應相關變革,探討若加入金融帳 戶資訊主動交換共同申報準則對我國反避稅條例之影響。

第三節 研究流程

圖一-1 本研究之研究流程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共分五章,各章主要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說明了本研究之研究背景、動機及目的,並就研究流程、架構作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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