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育行政體制是一種層級的體系,組織結構之中,不同的工作 單位之間有著不同的權責層級(level of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各 權責層級之間又有著上下隸屬的主從關係(superior-subordinate
relationship)或指揮與服從的關係(command-obedience relationship)。 行政決策中指揮的連環(chain of command)是形成單位之間溝通協調和 功能運作的動力(郭為藩、高強華,1987)。國民教育輔導團與教育局、
學校之定位關係,有必要釐清。
本節分三部分:首先探討縣市政府教育局與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 現況;其次分析國民教育輔導團與教育系統之關係;最後析論臺北縣國 民教育輔導團現況與問題。
壹、縣市政府教育局與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現況
我國教育行政機關向來融合於普通行政機關之下,如教育部為行政 院部會之一,省市教育廳局為省市政府廳局室之一,縣市教育局亦為縣 市政府各局之一,並未獨立於普通行政之外(鄭崇趁,1991)。國民教育 輔導團隸屬於教育局,教育局又隸屬於縣市政府,故教育局與輔導團均 未獨立於普通行政之下。以下探討縣市政府教育局與國民教育輔導團之 現況,藉以了解國教輔導團的定位。
一、縣市政府教育局組織之現況
(一)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設置之情形
依據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訂頒「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縣市政府 內部之一級單位設置數,最多為二十三局室,最少為十四局室;附屬機 關之組織編制最多不可超過七局、處、委員會。目前全國地方政府中,
皆設有「教育局」,其中除了花蓮縣政府在經縣議會決議通過,自八十九
年六月起將教育局列為附屬一級機關(府外局,獨立自主性較府內局大,
享有某種程度的人事與會計權)外,其他縣市政府皆將教育局列為府內 一級單位(府內局)。
(二)教育局之組織編制
在地方制度法(八十八年)實施以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之編制差 異不大,主要編制有局長一人、主任督學一人,之下設學務管理課、國 民教育課、社會教育課、體育保健課等四個基本課及督學室(非法定單 位)。各課設課長一人(為縣府二局主管、教育局一級主管)及課員若干 人。另視縣市總人數多寡設專員協助局長處理局內相關事宜。
而在地方制度法實施後,除了放寬縣市政府之員額編制外,對一級 單位(局室)之設置數量,採縣府總量管制方式管控,並得設副主管(副 局長),局長改為簡任職。二級單位(課)之設置數量,各縣市視規模大 小、當地需要與財政狀況,增設其他單位,如特殊教育課、幼稚教育課、
中等教育課、課程發展課等,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之編制差異性變化較大。
另因教育局設有副局長,故原主任督學(除基隆市外)已無編制。此外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皆設有國民教育輔導團等附屬組織(屬專業臨時編 組),負責國民教育之輔導、研究、推廣等業務之推行。
由於各縣市教育局組織編制不一,故以一般縣市政府教育局組織為 例,如圖 2-1 所示。
圖 2-1 縣市政府教育局組織圖(舉例)
(三)縣市教育局局長之任用
在民國七十六年解嚴以前,各縣市教育局局長之任用係屬「一條鞭」
政策,各縣市之教育局局長統一由省教育廳指派;但在解嚴後,縣市民 選首長為爭奪教育人事任免權(如臺北縣尤清縣長任內雙教育局局長事 件),與省教育廳歷經多次衝突摩擦後,逐漸轉變為由教育廳與各縣市首 長協調人選,但仍由教育廳指派;後來轉變為教育廳不干預各縣市首長 對教育局局長的人事權,由縣市首長就相關文官任用規定自行選任之,
仍為事務官。至地方制度法實施後,教育局局長可以以機要人員任用,
並與縣市長同進退(劉和然,2004)。
依據劉和然九十二年四月至六月調查各縣市教育局局長任用情形,
縣市政府 縣市教育局
教育局長
副局長
學務管理課 國民教育課 社會教育課 體育保健課 特殊教育課 幼稚教育課 國民教育輔導團
督學
以文官體系任用者計有十二個縣市,任用局長職皆屬「文教行政」;另有 八縣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有一縣市為由副局長暫代。如表 2-9。
表 2-9 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之任用情形
任用方式 數量 縣市名稱
以文官體系任用者(事務官) 12 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
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嘉義縣、
嘉義市、臺南縣、高雄縣、宜蘭縣
(臺南市由副局長暫代)
以 機 要 人 員 方 式 進 用 ( 機 要 職)
8 新竹市、臺中縣、南投縣、雲林縣、
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資料來源:轉引自劉和然(2004:25)
由上表可知,目前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縣市 為數不少,約佔有 40%,其具備教育專業背景,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教 育局長係縣府一級主管,具有調整局內各課人事主導權,其本身又兼任 輔導團團長,對輔導團發展具有定性的影響。故縣市教育局長的任用方 式,與輔導團的關係相當密切。
(四)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的借調人力
高新建(2003)指出,課程綱要強調「提供學校及教師更多彈性教 學的自主空間」、及「以各個層級分工的課程行政措施取代中央集權式的 課程統治」,但長久以來的教育行政制度與學校行政制度及其許多的行政 措施,並未適時而適當的調整。如教育主管機關並未檢討及建議縣市政 府調整教育局的組織編制及相關業務人員與督學的職掌,以承擔課程綱 要各項分權化業務的推動。教育局為增加人力推動各項業務,遂借調中 小學學校優秀候用校長、主任、教師,因而影響學校的運作,不利於學 生的學習。
臺北縣公私立中小學學校數多達三百多所,但教育局正式編制人員
僅七十餘人,借調人員則高達六十人(不含約僱、聘人員)以上,大 量借調學校教師、主任、候用校長至局裏服務,雖可解決編制人力不 足的現象,但借調人員來自學校,最終仍要回歸學校,人員的更換頻 率相當高,業務的銜接與持續是重大的挑戰,對深耕國民教育及教改 新興議題的因應,恐有不利的影響,有必要通盤考量修法改進。
即便如此,借調人員在教育局仍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借調人 員了解學校課程發展與運作生態,推動課程改革相關業務較能掌握核 心。國民教育輔導團的推動人員,各縣市大多由借調教師負責。以臺 北縣九十二學年度為例,課程督學係由國小校長轉任借調及行政督學 兼任,業務承辦人係由國中候用校長借調兼辦,幹事亦借調國小主任、
教師兼辦。輔導團在教育局借調人員的承辦下,發揮了相當大的功能。
局長(團長)、副局長(副團長)、執行秘書(學管課長)的理念及對 輔導團的期許與支持,對輔導團成敗興衰皆有決定性的影響。結合局 裏 行 政 資 源 與 借 調 人 員 的 行 政 經 驗 與 智 慧 , 順 利 推 動 教 育 局 各 項 業 務,形成現階段教育局的特色。
二、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之現況
(一)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之設置情形
國教輔導團之組織自從民國六十三年實施要點公佈以後,並未再作 重大的修正。惟自民國八十七年臺灣省精省後,各縣市輔導團為因應九 年一貫課程之實施,紛紛改組與調整,目前皆依規定成立領域教學輔導 團,其人員設置與輔導科目改組情形,敘述如下。
1.人員的設置情形
目前各縣市輔導團組織和民國六十三年臺灣省教育廳所公佈的實施 要點變動性頗大。民國六十三年各縣市輔導團人員設置為:團長一人(局 長兼任)、副團長一人(主任督學兼任)、顧問一人(教育廳駐區督學兼 任)、輔導員若干(督學兼任)、國中組輔導組長及國小組輔導組長各一
人由督學或專員兼任、團員每科二人為限(由優秀教師兼任)、幹事二人 由教師調兼。
臺灣省九十二學年度各縣市國教輔導團人員設置情形並不一致,茲 舉北、中、南各兩縣市為例,說明如下:
(1)基隆市:設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主 任督學兼任;督導委員三人,由督學兼任;總幹事一人,由學務管理課 課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課程督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國民教 育輔導團業務承辦人兼任(以上為教育局人員)。設國中、小九年一貫課 程教學輔導團八個領域小組,由校長或教務主任擔任學習領域小組長,
每一領域小組設輔導員若干人,由優秀教師兼任;國小並設各學習領域 副小組長一至二名,由校長或教師兼任(基隆市,2003)。
(2)臺北縣:設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 局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學務管理課課長兼任;專業諮詢,由課程督 學兼任;各領域輔導團輔導委員,由駐區督學依專長兼任;執行秘書一 人,由業務承辦人兼任;幹事二人,由教師調兼;設國中小各領域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由校長及主任兼任;各領域設研究員及輔導員(含深耕 輔導員)若干人,遴選教師兼任(臺北縣,2003)。
(3)臺中市:設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 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督學兼任;輔導委員由督學及課長兼任;另 設課程督學由候用校長兼任;幹事國中小各一人,由教師調兼;設國中 小各領域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校長及教務主任兼任;各領域設研究員 及輔導員(含深耕團隊)五至十人,由優秀教師兼任;國小組另設助理
(3)臺中市:設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 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督學兼任;輔導委員由督學及課長兼任;另 設課程督學由候用校長兼任;幹事國中小各一人,由教師調兼;設國中 小各領域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校長及教務主任兼任;各領域設研究員 及輔導員(含深耕團隊)五至十人,由優秀教師兼任;國小組另設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