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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民教育輔導團之沿革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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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三節進行探討:第一節為國民教育輔導團之沿革與特性;

第二節為縣市政府教育局與國民教育輔導團之探討;第三節為組織再造 相關概念之分析;最後為本章小結。

第一節 國民教育輔導團之沿革與特性

臺灣近四十年來的教育,隨著時代巨輪不斷往前邁進,迅速持續發 展。台灣省教育廳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依教育發展的政策,及因應社 會的變遷,亦不斷的調整輔導方向與輔導方式,充分發揮輔導功能,以 提昇教師教學品質,其在本省國民教育發展史上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位

(陳英豪,1999)。

省輔導團夥伴的核心理念:「一日輔導員,終身為輔導員」。教學輔 導的服務工作是無止境的,引導國民教育正確的發展方向、提昇教師教 學技能與學生學習品質,乃輔導團責無旁貸的核心工作。本節擬從國民 教育輔導團之沿革、國民教育輔導團之定位與功能、國民教育輔導團之 特性等三部分,來探討國民教育輔導團的發展歷程與內涵。

壹、 國民教育輔導團之沿革

國民教育輔導團的設置是我國教師進修研習制度的一大創舉。臺灣 省教育廳為加強國民教育輔導工作,俾有效改進國民教育,於民國四十 四年開始籌組「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民國四十七年籌備「臺灣 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民國五十三年輔導各縣市成立「縣市國民教育 輔導團」;但民國六十二年由於政府精簡組織之故,「臺灣省國民教育巡 迴輔導團」第一次被裁撤,直到七十二年才恢復設置;民國六十三年省 教育廳規定各縣市合併國小組及國中組,正式成立「縣市國民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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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之後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蓬勃發展。至民國八十七年臺灣省精省 後「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再度走入歷史,而各縣市國民教育輔 導團為因應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紛紛重新改組,改組後的國民教育輔 導團成為各縣市課程與教學的專業組織,其功能亦轉為全面而多元。

以下從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之沿革、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之 沿革、各縣市與院轄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之沿革、及因應九年一貫課程輔 導團之轉型作探討。

一、臺灣中小學教師研習組織之沿革

教育部為提升國民學校教師素質,於民國四十四年八月開始籌備「教 育部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其後交由臺灣省籌辦。臺灣省政府乃於民國 四十五年四月,頒布「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組織規程」(本規程其 後歷經民國四十八年、五十四年、五十五年、六十二年、六十五年及六 十六年多次修正),並於同年五月十日於臺北縣板橋浮州里,正式成立「臺 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規定研習會置會長一人,由臺灣省政府主席 兼任;副會長二人,由教育部普通教育司司長及臺灣省教育廳廳長兼任;

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會長聘任之,並特設會務指導委員會,由教 育部部長兼任主任委員;會內設教務處、輔導處、總務處、主計室及人 事室等。民國四十八年六月第一次修正組織規程,廢除會長及副會長名 義及會務指導委員會;五十五年八月第三次修正組織規程,該會隸屬於 教育廳,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內設教務組、輔導組、總務組、研 究室、主計室及人事室等,該會之任務可歸納為三大範疇:即訓練、研 究、與輔導。其組織之工作內涵:包括教師在職進修、國小校長、主任 儲訓、縣市教育局督學課長儲訓;教學實驗及課程研究發展;辦理推廣 服務工作等。民國六十四年,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更賦予該會為「臺灣省 北區國民教育輔導中心兼全省國民教育輔導中心」之任務,正式負起國 民教育之責任,每年辦理各科實驗、試用、研究以及學校教師新課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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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工作,對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各科輔導員,逐年辦理研習活動(臺 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1977;李祖壽,1979)。台灣省國民學校教師 研習會在辦理教師進修工作、教學實驗及課程研究發展工作、以及推廣 服務等三方面貢獻厥偉,有效執行國民教育輔導業務,為國民教育奠定 良好的基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在陽明山管理局舊址籌設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並於七十年教師節正式成立,仿效臺灣省國民 學校教師研習會之辦法與精神,設教務組、輔導組、總務組、研究室級 行政室等。其主要功能在辦理台北市各級學校教師及教育行政人員之在 職進修、主任、校長儲訓,以增進教師專業精神、提高師資素質、改進 教學效果,以促進台北市教育之發展(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簡介,1982)。 臺灣省教育廳於民國七十三年起,利用臺中縣豐原市原省立啟聰學 校舊址積極籌畫成立「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終於七十七年一月 正式成立,同年四月五日正式開辦,設有教務組、輔導組、研究室及行 政室等單位(謝水南,1988)。

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修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 程」第七條條文,於該市教育局組織增設「教師研習中心」之機構,並 訂定「高雄市教師研習中心組織規程」,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在小港區 正式成立,該中心設有教務、輔導及總務三組,其主要任務與臺北市教 師研習中心相似(邱錦昌,1995)。依據上述,研究者將「臺灣中小學校 教師研習組織」沿革整理如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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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臺灣中小學校教師研習組織之沿革 時 間 重要記事

民國 44 年 8 月 1.開始籌備「教育部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

民國 45 年 4 月 2.頒布「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組織規程」

民國 45 年 5 月 3.正式成立「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於板橋 民國 64 年 4.省教育廳賦予該會「臺灣省北區國民教育輔導中心兼

全省國民教育輔導中心」之任務。

民國 69 年 10 月 5.籌設「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民國 70 年 9 月 6.正式成立「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於陽明山 民國 73 年起 7.籌設「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

民國 77 年 1 月 8.正式成立「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中心」於豐原市 民國 76 年 11 月 9.訂定「高雄市教師研習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78 年 12 月 10.正式成立「高雄市教師研習中心」於小港區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之沿革

民國四十六年,臺灣省教育廳為提昇國民教育素質,有意創設臺灣 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特專案呈請臺灣省政府核示。民國四十七年二 月奉准辦理,三月臺灣省政府核定「臺灣省教育廳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 組織要點」,並於是年五月正式成立「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團 址設於板橋浮州里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設團長一人,由教育廳 遴選適當人員兼任;團員九人,由團長洽商有關主管業務單位,選調富 教學與行政經驗之教師兼任;團長下設秘書一人,置輔導組、研究組及 教具(總務)組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秘書及組長均由團長就團員中 遴選兼任,定期巡迴全省各縣市實施教學輔導(李祖壽,1979)。至民國 六十二年,因行政院通令精簡組織機構,乃將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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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撤銷,並將其工作併交於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以及各省立師 專負責。其後,因各方倡議認為省國民教育輔導團仍有存在的必要,至 七十二學年度起又恢復設置(邱錦昌,1995)。其教學輔導方式包括:編 輯輔導教材、舉行省縣市輔導團團員座談會、舉辦分科研習會、座談會 及教學演示、到校輔導訪視、協助各縣市辦理教學觀摩會或研習會等。

但至民國八十七年臺灣省精省後,「臺灣省國民教育輔導團」再度走入歷 史。依據上述,研究者將「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沿革整理如表 2-2。

表 2-2 「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之沿革

時間 重要記事

民國 47 年 2 月 1.臺灣省政府核定「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組織要 點」

民國 47 年 5 月 2.正式成立「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

民國 62 年 3.行政院通令組織精簡,「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

遭裁撤,其業務併交於「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

民國 72 年 4.各方倡議恢復設置「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

民國 87 年 5.臺灣省精省,「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再度走入 歷史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三、各縣市及院轄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之沿革

臺灣省教育廳為加強國民教育輔導工作,特依據民國五十年七月省 政府公佈之「臺灣省國民學校充分利用學校場地充實教育設施改進教學 方法實施計畫」,以及配合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協助改進本省國民教育五年 計畫訂定「臺灣省國民教育輔導團工作計畫」,以為全省各輔導單位自行 擬定輔導計畫之依據。其中第四款執行重點與方法第二項關於縣市政府 方面第四點規定:「各縣市政府為加強對國校一般教學的改進工作,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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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並詳定輔導計畫,切實執行。」(楊茂壽,

1989)。至民國五十三年,臺灣省教育廳訂定「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 織要點草案」,責成各縣市政府應組織國民教育輔導團,直屬於各縣市政 府教育局,由局長指揮監督。各團設團長一人,由督學兼任;秘書一人,

由團長就現職優秀教育人員遴選派兼;輔導員每科一至二人,由團長遴 選富教學與行政經驗之專家派兼;幹事一人,由團長遴選現職教育人員 派兼,專辦事務性工作(李祖壽,1979)。至五十六學年度,臺灣省各縣 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即陸續成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選調其轄區內之優秀 校長及教師充任輔導員,施予短期訓練,再定期巡迴至各校輔導。國教 輔導團團員平日在原校服務,每週或每兩週集中到各校實施輔導乙次。

其工作重點為:實施分科教學輔導、將重點輔導學校之成果推廣至非重 點學校,期能使國民教育獲得全面改進(邱錦昌,1995)。

民國六十三年三月,臺灣省教育廳頒布「臺灣省國民教育輔導工作 實施要點」,統一規定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之組織及工作。依據該要 點,各縣市原設置之國民教育輔導團及國民中學輔導小組,需合併為「國 民教育輔導團」,以收觀念溝通、步調一致之效(李祖壽,1979)。此要 點是各縣市成立國民教育輔導團的依據。

臺北市與高雄市自升格為院轄市後,分別於民國六十二年及六十八 年各自成立國教輔導團,其組織及工作重點均與臺灣省各縣市國民教育 輔導團相似。各縣市之國教輔導團配合各師專實習輔導處之追蹤輔導,

使教學輔導工作由點而線而面,構成一完整的教學輔導網(邱錦昌,

1995)。

四、因應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國教輔導團的轉型

精省後原省府管轄之國教輔導團因缺乏經費與相關資源而使其輔導 功能無法彰顯,是以教育部為協助縣市政府承傳國民教育輔導團運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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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補助各縣市輔導團經費,遴聘優秀國中小學教師擔任輔導團員,以 及負責研擬推動九年一貫課程的計畫、運作方式,並鼓勵研發教材,以 整體強化縣市政府推動九年一貫課程的運作效能和品質。

教育部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籌備重組九年一貫推動小組,以「三 組」及「一中心」為組織架構。「三組」為教學輔導研究組、行政環境整 備組、資源應用推廣組;「一中心」為研究發展中心。由教育部政務次長 擔任召集人,定期召開會議,訂定執行進度與成效。「教學輔導研究組」

由各學習領域之學者專家和縣市國教輔導團團員組成,深入領域教學的 探討與輔導;「行政環境整備組」係與縣市政府之行政推動體系和部內各 相關司處結合,期能透過行政的整合提供推動課程的動力;「資源應用推 廣組」則結合教育部各館所及民間基金會之資源以支持課程發展;「研究 發展中心」的任務為針對課程問題進行長期研究,以提升九年一貫課程 品質(教育部,2002)。教育部以「三組一中心」推動九年一貫課程,結 合各縣市國教輔導團,共同推動課程輔導與研究發展。至九十二年教育 部推動新課程架構仍以「三組一中心」為主,惟將「教學輔導研究組」

調整為「課程與教學深耕輔導組」,依據七大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召集人和委員,積極培植深耕輔導員,強化與北、高兩市 及縣市之國教輔導團進行對口服務,期將新課程在校園深耕(張素貞,

2005)。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教育部正式頒布「九十二年度九年一貫課 程與教學深耕計畫」,要求各縣市依課程綱要成立各學習領域「教學輔導 團」,定期到校協助教師進行教學工作。同時要求將原分科為主的國教輔 導團轉型為以學習領域為主的教學輔導團,並遴薦中央「深耕種子團 隊」,設置「課程督學」,分三年有計畫的培育縣市政府課程深耕種子團 隊,以總體負責縣市九年一貫課程行政推動事宜。九十二年度九年一貫 課程推動的重心在培養「種子深耕團隊」。第一年將於國立教育研究院籌 備處先培訓五百名種子教師團隊和課程督學,第二年培訓二百五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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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再培訓二百五十名,總計一千名教師種子團隊,共同協助縣市推 動新的課程改革。這些種子團隊教師受訓返回縣市後,必須擔負起返回 縣市進一步培訓與帶領縣市國教輔導團員之責任與義務。而整個縣市國 教輔導團則負責規劃及帶動縣市學校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團隊運作,協助 學校教師課程發展、實施與評鑑。

教育部為強化輔導團實質效能,積極推動「九年一貫課程與教學深 耕計畫」,俾發揮三大子計畫目標及功能,締造課程改革穩健之有利機 制,達成「學校成為課程發展的基地、校長成為學校的課程領導者、教 師成為課程的發展者與執行者、家長成為課程發展的合作者、民間組織 及企業成為教育專業的支持者、教育行政人員成為課程改革的規劃者與 管理者」之目標。三大子計畫略述如下:

(一)深耕教育專業社群之概念,活化教師專業自主之能量,主動參與 及分享課程改革之心得與創見,實踐九年一貫課程之理想願景。由各縣 市政府國教輔導團、教師會推薦最優秀之種子教師,形成中央專案培訓 之深耕種子教師團隊,並透過專案培訓課程之訓練,結訓後,走入基層 教學現象,解決課程改革之相關問題。

(二)結合中央與縣市政府、大學校院師資培育機構與中小學資源,共 創九年一貫課程推動機制及共享平台。透過具師資培育功能的大學與國 民中小學攜手合作建立較長期的專業發展伙伴關係,以期深耕九年一貫 課程的落實實施,提昇學習效果。

(三)爭取民間企業及相關團體的支持,活化民間有利資源,協助學校 發展本位課程及其教育特色。引進並結合家長、社區及民間企業協助中 小學教師發展課程、創新教學,促進學校自主與課程鬆綁,落實九年一 貫課程。

依據三、四所述,將「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沿革整理如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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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之沿革

時間 重要記事

民國 50 年 7 月 1.省政府公佈「臺灣省國民教育輔導團工作計畫」,以為 全省各輔導單位自行擬定輔導計畫之依據。

民國 53 年 2.臺灣省教育廳訂定「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要點 草案」,責成各縣市政府應組織國民教育輔導團,直屬 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由局長指揮監督。

民國 56 年 3.臺灣省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陸續成立。

民國 63 年 3 月 4.臺灣省教育廳頒布「臺灣省國民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要 點」,統一規定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之組織及工作。

依據該要點,各縣市原設置之國民教育輔導團及國民中 學輔導小組,須合併為「國民教育輔導團」。

民國 62 年 5.臺北市(院轄市)成立國民教育輔導團 民國 68 年 6.高雄市(院轄市)成立國民教育輔導團

民國 88 年 7.臺灣省精省後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開始轉型。

民國 91 年 2 月 8.教育部籌備重組九年一貫推動小組,以「三組」及「一 中心」為組織架構。

民國 92 年 1 月 9.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由分科 改組為以學習領域為主的教學輔導團。

10.教育部積極推動「九年一貫課程與教學深耕計畫」, 設立課程督學、種子教師、結合各縣市國教輔導團推 動九年一貫課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貳、 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定位

我國國教輔導團係屬地方層級成立的組織,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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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團隸屬於臺灣省教育廳;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隸屬於各縣市政府教 育局;臺北市及高雄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分別隸屬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輔導團均屬專案臨時編組,團員大多由學 校借調,團長亦皆由教育主管兼任,在組織定位上並無法以正式組織觀 之。國民教育輔導團的定位應是協助、支援的角色,而非支配主導的地 位(黃政傑,1998)。以下從早期臺灣省教育廳、臺北市教育局、高雄市 教育局及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的設置要點中探討其定位。

一、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組織之定位

依民國七十二年所頒布的「臺灣省教育廳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設置 計畫」中得知,輔導團組織係以任務編組方式,負責全盤規劃臺灣省國 民教育輔導工作之推行。設團長一人、秘書一人,由廳長遴選適當人員 派兼。團員若干人,由團長洽商有關主管業務單位,遴選富有專長及教 學與行政經驗之中小學教師、主任,簽報廳長核定後,由台灣省國民學 校教師研習會調兼。團長、秘書、團員均為無給職,但於出發巡迴輔導 期間,得依公務人員出差規定,報支差旅費。團員之選調時間,以一年 為一期,每次選調以三個月為限,被選調之團員於調用期內,其原有職 務或課務,由其服務機關或學校,另行指定或遴選合格人員代理。其代 理人員薪資,在原機關或學校所隸屬之縣市政府原列之人事費項下勻支。

輔導團之輔導對象,以國民小學為主,其工作要項包括:1.依據教 育部政策,規劃國民教育輔導重點,並積極協助各縣市國教輔導團推展 輔導工作。2.輔導各國民小學從事研究實驗工作。3.舉辦各科教材教法 研習會。4.輔導各校辦理教學觀摩會。5.協助各校教師解決教學疑難問 題。6.辦理有關國民教育改進事項。

輔導團經費方面,包括業務費及差旅費,由教育廳編列預算,撥交 台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茲將上述整理如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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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 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組織之定位

組織定位 隸屬臺灣省教育廳下的任務專業編組,並非常設機構。

組織成員 1.設團長一人、秘書一人,由廳長遴選適當人員派兼。

2.團員若干人,由團長洽商有關主管業務單位,遴選富有 專長及教學與行政經驗之中小學教師、主任,簽報廳長 核定後,由台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調兼。

輔導對象 以臺灣省國民小學為主。

工作要項 1.依據教育部政策,規劃國民教育輔導重點,並積極協助 各縣市國教輔導團推展輔導工作。

2.輔導各國民小學從事研究實驗工作。

3.舉辦各科教材教法研習會。

4.輔導各校辦理教學觀摩會。

5.協助各校教師解決教學疑難問題。

6.辦理有關國民教育改進事項。

經費編列 包括業務費及差旅費,由教育廳編列預算,撥交台灣省國 民學校教師研習會,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定位

依民國六十八年所頒布的「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規定,

為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校之教學與研究,以提高臺北市國民教育水準,

特設置國民教育輔導團。1.在組織與成員方面:輔導團設團長一人,由 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 任;總召集人一人,由督學室主任兼任。輔導委員會設輔導委員若干人,

由教育局全體督學、第二、三科專員暨市立師專輔導處有關人員兼任組 成,負責籌畫、執行、考核及輔導各學科督導之責。分設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組召集人各一人,國民中小學組設若干學科輔導小組,置主任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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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員一人暨輔導員五至八人。另設幹事一人,由督學室科員兼任,辦理 經常業務,均為無給榮譽職。2.功能方面:輔導中小學校研究課程及教 材教法、辦理教學演示改進教學方法、強化各科教學研究會功能及擅用 教學器材與資料。3.經費方面:團務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勻支,團員 輔導工作期間誤餐費,由教育局相關經費勻支。4.獎勵方面:團員工作 成績優良者,由總召集學校報請敘獎;接受輔導團辦理各項工作成績優 良之學校人員,由輔導團報局敘獎或列入年終考核之重要資料。茲將上 述整理如表 2-5。

表 2-5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定位

組織定位 隸屬臺北市教育下的任務專業編組,並非常設機構。

組織成員 1.設團長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局長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2.總召集人一人,由督學室主任兼任。輔導委員會設輔導 委員若干人,由教育局全體督學、第二、三科專員暨市 立師專輔導處有關人員兼任組成。

3.分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組召集人各一人,國民中小學 組設若干學科輔導小組,置主任輔導員一人暨輔導員五 至八人。

4.另設幹事一人,由督學室科員兼任。

輔導對象 以臺北市國民中小學為主。

工作任務 1.輔導中小學校研究課程及教材教法。

2.輔導中小學辦理教學演示改進教學方法。

3.輔導中小學強化各科教學研究會功能及擅用教學器材與 資料。

經費編列 1.團務經常費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勻支,

2.團員輔導工作期間誤餐費,由教育局相關經經費勻支。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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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雄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定位

依民國七十二年所頒布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 要點」規定,為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校之教學與研究,以提高高雄市國 民教育水準,特設置國民教育輔導團。1.在組織與成員方面:輔導團設 團長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團長二人,由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秘書 一人,由督學室主任兼任;團務輔導委員若干人,由教育局督學、科長 及股長中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設國中、小輔導組組長各一人,由團務輔 導委員中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各科主任輔導員一人,由各科研習中心學 校校長擔任;輔導員若干人,遴選教學優良教師經核定後擔任,任期以 三年為原則;另設幹事:由教師調兼及顧問:聘專家學者擔任。2.功能 方面:輔導各中小學從事研究發展工作、舉辦各科教材教法研習會、輔 導 學 校 辦 理 各 科 教 學 觀 摩 會 、 發 掘 教 學方 法 著 有 成 效 之 教 師 及 優 良 事 例、舉辦追蹤輔導增進輔導績效。3.經費方面:各科研習中心,由教育 局編列預算支應;辦理研習會或觀摩會,團員輔導工作期間,由教育局 編列預算補助並可支領誤餐費。4.獎勵方面:團員工作成績優良者,由 教育局從優敘獎;接受輔導團辦理各項工作成績優良之學校人員,報局 敘獎或列入年終考核之依據。茲將上述整理如表 2-6。

表 2-6 高雄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定位

組織定位 隸屬高雄教育局下的任務專業編,並非常設機構。

組織成員 1.設團長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團長二人,由副局長及主 任秘書兼任;秘書一人,由督學室主任兼任;

2.團務輔導委員若干人,由教育局督學、科長及股長中遴 選適當人員擔任。

3.設國中、小輔導組組長各一人,由團務輔導委員中遴選 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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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6 高雄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定位(續)

4.各科主任輔導員一人,由各科研習中心學校校長擔任;

輔導員若干人,遴選教學優良教師經核定後擔任,任期 以三年為原則。

5.另設幹事:由教師調兼;顧問:聘專家學者擔任。

輔導對象 以高雄市國民中小學為主。

工作要項 1.輔導各中小學從事研究發展工作。

2.舉辦各科教材教法研習會。

3.輔導學校辦理各科教學觀摩會。

4.發掘教學方法著有成效之教師及優良事例。

5.舉辦追蹤輔導增進輔導績效。

經費編列 1.各科研習中心,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2.團員輔導工作期間,由教育局編列預算補助,並可支領 誤餐費。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四、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定位

根據民國六十三年「臺灣省國民教育輔導團工作實施要點」規定,

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設團長一人(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主任 督學兼任)、顧問一人(教育廳駐區督學)、輔導員若干人(督學兼任)、

研究員若干人、國中小組長各一人(督學或專員兼任)、輔導團幹事二人

(國中小教師調兼)、團員依部頒國中小課程,每科以二人為限(遴選優 秀教師兼任)。輔導事項包括:輔導各國民中小學教師研究發展工作、舉 辦各科教材教法研習會、輔導學校辦理教學觀摩會、發掘並推薦教學方 法著有成效之教師及優良事例、舉辦追蹤輔導、出版輔導專書及輔導各 校教師進修研究。輔導團組織自六十三年公佈以後並未做重大修正。縣 市國民教育輔導團隸屬於縣市教育局,各縣市皆依規定成立,其組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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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臨時專案編組,所以,組織成員皆屬兼任職。

根據各縣市七十五學年度輔導工作計畫顯示,各縣市輔導團的輔導 工作目標各有異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下列幾項:1.貫徹國民教育改革,

提高國民教育水準;2.輔導各校實施正常教學,促進五育均衡發展;3.

利用社會資源,發揮教師專長,建立學校特色;4.輔導教師加強實驗研 究,改進教學方法,增進教學效果;5.輔導教師積極進修,增進專業知 能,強化專業精神;6.輔導各校健全教育行政,強化主動敏捷功能;7.

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8.編印各項教學參 考資料,提供教師參考;9.加強幼稚教育輔導,促進幼稚教育正常發展。

(楊茂壽,1988)。上述敘述整理如表 2-7。

表 2-7 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定位

組織定位 隸屬縣市政府教育局下的任務專業編組,並非常設機構。

組織成員 1.設團長一人(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主任督學兼任)。

2.顧問(教育廳駐區督學)。 3.輔導員(督學兼任)、研究員。

4.國中小組長(督學或專員兼任)。

5.輔導團幹事(教師調兼)、團員(遴選優秀教師兼任)。

輔導對象 以縣市所轄之國民中小學為主。

工作要項 1.貫徹國民教育改革,提高國民教育水準。

2.輔導各校實施正常教學,促進五育均衡發展。

3.利用社會資源,發揮教師專長,建立學校特色。

4.輔導教師加強實驗研究,改進教學方法,增進教學效果。

5.輔導教師積極進修,增進專業知能,強化專業精神。

6.輔導各校健全教育行政,強化主動敏捷功能。

7.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

8.編印各項教學參考資料,提供教師參考。

(16)

表 2-7 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定位(續)

9.加強幼稚教育輔導,促進幼稚教育正常發展。

經費編列 由教育廳補助,及縣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團員工作期間 得支領誤餐費。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綜合上述,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之國教輔導團及各縣市國教輔 導團的組織均隸屬於教育局(廳)下的臨時專案編組,並非常設機構,

其組織成員皆屬兼任職;而其定位大抵是政策宣導、到校輔導訪視、教 學輔導、教學觀摩與研究發展。各縣市皆編列經費供業務費支出及團員 差旅費,亦有上級(教育部)補助經費,以提供推動工作之需求。

參、 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特性

國民教育輔導團係專案編組,隸屬教育局管轄的專業組織,並無固 定的人員編制,其組織成員大多為兼任。輔導團成員在教育局有教育局 局長、副局長、學管課課長、督學(含課程及行政督學)及業務承辦人、

幹事,在學校有領域召集學校校長、主任、教師等。換言之,輔導團決 策階層、管理階層與執行階層皆由現職行政官員及學校行政人員、教師 兼任。故輔導團組織內部即呈現了教育行政的科層體制體系、學校雙重 系統體制的特性,在組織目標、溝通、權力運作、以及思維模式等,均 存在相當大的差異性。研究者以親身從事臺北縣國教輔導團的統籌推動 經驗並參考各縣市輔導團計畫及相關文獻,以實際層面解析歸納輔導團 的特性。以下從組織結構、功能、定位及型態四方面探討輔導團組織的 特性,以作為本研究的參考資料。

一、以組織結構而言:兼具教育行政與學校行政、教師專業組織的特性

(17)

輔導團組織成員包括教育局長、副局長、督學、學管課長等教育行 政人員;校長、主任等學校行政人員;以及中小學教師等領域專業人員,

其組織結構含括教育及學校行政的科層體制特性;又因從事輔導團業務 之種子教師與團員皆由教師兼任,故教師型態的鬆散結合系統,亦成為 輔導團組織的特性。因此,輔導團組織結構中包括教育行政、學校行政、

以及教師組織等三部分。

教育行政機關具有濃厚的科層體制性格,教育局屬教育行政機關體 系,從局長、副局長、課長、督學、課員的權力關係而言,是典型的科 層體制型態,輔導團係教育局下的組織,亦具有科層體制的特性。「科層 體制」(Bureaucracy)是由德國的 Weber 所創導的。至今仍廣被各類組 織採用,包括教育組織。

Weber 認為權威的轉變,可依歷史的演變,分為三階段:傳統權威、

魅力權威及法定權威,其中以法定權威最合乎理性,是科層體制的基礎。

傳統權威(traditional authority)因源自傳統,領導者係傳統的化身,

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易成為維護傳統的權威者,而流於保守、專權;魅 力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係來自於本身特殊人格對組織成員的吸 引,常以改革者姿態出現,反傳統、反現狀,易使組織陷於不穩定的混 亂狀態;法定權威(legal authority)來自法令規章的力量,法令賦予某 一職位的某種權威,領導者依法行事,故組織較為穩定,成為一般行政 機關(包括教育行政)典型的組織型態(謝文全,2003)。教育局組織型 態應屬於法定權威,由法令賦予各個職務的權力行使。輔導團的權力結 構從團長、副團長、執行總幹事、業務承辦人、幹事等,皆具有上下隸 屬的權力關係,具有很明顯的科層體制特徵。

科層體制的核心特徵為理性(rationality)、效率(efficiency)與效 能〈effectiveness〉,其具體特徵、原則歸納簡述如下(朱元發,1993;

胡湲青,1998;謝文全,2003;Etzioni, 1964;Weber, 1947):1.依法行 事;2.專業分工;3.用人唯才;4.保障任期;5.依年資或貢獻升遷;6.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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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無私;7.層級節制;8.建立書面檔案。

惟科層體制若運用不當,有可能產生負功能(Abbott, 1969;Barnard, 1969; Bell, 1967; Litwak, 1961; March & Simon, 1958; Thompson, 1961;謝文全,2003):1.造成形式主義;2.缺乏彈性;3.造成訓練無用 現象;4.形成帕金森定律;5.保護愚拙;6.造成彼得原理現象;7.造成溝 通障礙;8.造成官樣文章;9.造成消極敷衍;10.形成寡頭鐵律。輔導團 既是專業編組,應由專業人員行使專家權,減輕科層體制的權力關係。

教 育 局 決 策 人 員 應 與 各 領 域 輔 導 團 召 集學 校 及 團 員 建 立 溝 通 原 則 與 管 道,建立教育夥伴關係,以避免上述負功能之缺失。

學校組織結構在行政運作上,大致符合科層體制理論,而 Weick

(1976)則認為學校組織並非完全是科層結構,學校成員彼此間仍保有 相當的自主性,因此提出「鬆散結構理論」(loosely coupled theories),

學校在教學系統與學生組織上具有鬆散的特性,但在非教學行政實務的 管理上則具有高度的結構化。

Owens(1991)提出了雙重系統理論(dual system theory),此一理 論指出學校組織同時具有「科層體制」和「鬆散結合」兩種特性。學校 的行政部門具有較緊密的督導與指揮關係,而教學部門則又有著鬆散結 合的特性,並無明顯的指揮監督關係。學校的雙重系統理論說明了學校 行政和教育行政機關在科層體制上是相通的,但教師教學專業又非科層 管理的一環,行政與教師之間的溝通協調是相當重要的。依此而論,各 領域輔導團召集學校召集人皆由校長兼任(主任兼副召集人),其本身是 學校行政身分,而深耕輔導員及團員則由教師兼任,其本身是教師身分,

兩者之間的權力行使,有賴緊密的溝通協調,才能發揮效能。

陳惠邦(2005)指出,教學輔導團的新工作思維,首先是縣市教育 局應將「官僚文化」改變為「服務文化」;並使學校行政管理文化轉為「學 習文化」。換言之,縣市教育行政組織功能必須徹底轉換,使教育局在官 僚體制中的管理與監督角色逐漸蛻變為服務與支援功能。教育行政權威

(19)

在服務文化中的解構將涉及教學輔導與視導關係的轉變,教學輔導團不 只是扮演中小學實施九年一貫課程的監督者與協助者而已,更應該領導 課程革新工作,因為教學輔導團代表來自學校與教師的專業力量,其理 想在於學校與教師的專業發展。

綜上所述,輔導團組織的最高決策階層是團長(教育局長)、執行總 幹事(督學或學管課長),屬於教育行政科層體制下的管理系統,其思考 模式常受科層體制思維的影響。推動階層是各領域召集學校召集人(校 長、主任)亦存在某種程度的行政思維,執行階層為基層教師(團員),

其思維模式則屬教師專業鬆散型態,未必遵從科層體制的嚴謹模式。因 此,輔導團運作上會產生執行階層對決策階層交辦事項的質疑,這些質 疑則須賴教育行政人員、召集學校校長及主任與團員充分溝通協調,才 能順利運作及達成交辦任務。輔導團是相當龐大的組織,兼具了教育行 政、學校行政組織與教師專業系統的雙重特性,如果教育行政機關能轉

「官僚文化」為「服務文化」,則輔導團的組織運作將更為順利。

二、以組織功能而言:屬推動課程與教學及補視導制度不足的組織 國民教育輔導團主要功能為加強中小學課程與教學的輔導,與督學 教育視導相輔相成。但因督學較偏重行政及控案方面的視導,對於課程 與教學方面的專業視導較為欠缺,故需要輔導團的協助才能竟其功,輔 導團可以補視導之不足。各縣市皆訂有輔導團的工作目標,歸納而言有 下列數端(邱錦昌,1995;謝文全,2003):

(一)透過行政及教學輔導,如巡迴到校輔導、網路輔導、電話輔導、

主題式輔導、追蹤輔導等,促使學校教育發展朝正常化、精緻化的目標。

(二)輔導各校規劃、辦理校本進修研習,以增進教師專業知能。

(三)進行教學行動研究,解決教材教法及教學疑難問題。

(四)介紹教學理論、教學教法、教具製作、視聽媒體應用、多元評 量等,以提升教學成效。

(20)

(五)編輯輔導教材、辦理教學觀摩、各領域課程工作坊、提供教學 資源、專演講等,增進教師間對話與交流。

(六)激勵教師服務情緒,建立正面、積極、專業的教育工作觀。

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由學科整合為七大學習領域,輔導團也由分 科轉型為領域輔導團,對於提升教師領域課程知識、宣導政策理念、研 究發展,將是現階段輔導團工作的重要課題。此外,教科書一綱多本的 政策,對校園的影響頗大,輔導團提供教科書版本差異分析,進而銜接 各版本能力指標,使學生轉學及教師教學有所依循,亦將是輔導團重要 職責;特定族群補充教材的研發,使各不同族群易於學習本國文化,亦 是輔導團新增功能。所以,專業推動課程與教學,並配合教育視導,建 立專業視導網絡,提升學校教育品質,是輔導團的本職;而區域性到校 輔導則彌補了教育視導之教學與課程專業之不足,成為輔導團的另一職 責。

陳惠邦(2005)提出,未來縣市教學輔導團的任務包括:充分了解 各校課程與教學革新的推動情形、單點性的教學演示與觀念溝通、規劃 與執行全縣性的課程與教學革新、建立人才資源庫與教學資源庫、以行 動研究精神研發創新與專業成長、領導教學創新及課程研發。而教學輔 導團的預期目標包括,形成各領域輔導諮詢模式、帶動各領域進修、研 究與創新方向、建立各領域專長教師人力資源庫、建構各領域教學資源 中心。上述前瞻的工作任務與目標,提供了輔導團努力的方向。

在組織功能上,輔導團屬於推動課程與教學的專責組織,並藉到校 輔導及行動研究彌補教育視導的不足,成為輔導團的一大特色。

三、以組織定位而言:屬教育局下的專業任務編組,成員皆屬兼任 輔導團的另一特性是:其組織係隸屬於教育局的臨時專案編組,負 責推動之成員,包括團長、副團長、總幹事(執行秘書)、幹事、召集學 校、深耕種子輔導員、輔導團員等成員,皆屬教育行政、學校行政人員

(21)

兼任及學校教師調任;換言之,國教輔導團在縣市的定位,並無法制化。

因此,整個組織在推動上面臨人力資源分配的問題,教育局相關兼任人 員、各領域召集學校及團員的身分均身兼二職,召集學校校長、主任除 原校校務外,尚須負責輔導團各項推動業務;團員是班級導師或專任教 師的身分,在校是教師中的佼佼者,如何兼顧學校與輔導團的工作,往 往是每位團員需面臨的問題。

團員身兼教師及輔導諮詢者兩種以上的角色,在有限的資源下,除 了擔任在校的教學與行政事務外,尚須負責輔導團的工作任務,製作個 人專業成長檔案及行動研究等,期末且須接受績效考核,其壓力可想而 知。所以,塑造輔導團更佳的工作環境、激勵團員潛能及維繫熱情,是 教育行政機關應注意的課題(黃義良,2003)。

如何轉化臨時編組的組織為法定組織及擅用人力資源,使輔導團成 為推動課程與教學專業的組織,是提升教育品質的重要關鍵,也是縣市 教育局應該深思的問題。現階段輔導團的定位以專案編組方式,並係教 育局下的臨時組織,成員皆屬兼任職,成為輔導團的特色之一。

四、以組織型態而言:具有學習型組織及團隊型組織的類型

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學習型組織的概念,正快速由企業界延 伸到社會各個層面,包括教育組織。輔導團的型態具有學習型組織及團 隊型組織的性質與特性,敘述如下。

(一)學習型組織(learning organization)

學習型組織是指一個能夠持續不斷學習的組織,透過學習不斷增強 成員與組織的知識經驗,改變整個組織行為,強化組織變革和創新的能 力(謝文全,2003)。Senge(1990)在其「第五項修練-學習型組織的 藝術與實務」(The Fifth Discipline- -The Art and Practice of the Learning Organization.)一書中對學習型組織的意義,定義為「它是指一個組織 在動態的環境中,能夠快速因應變遷的需要,以創造力來掌握變遷的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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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以系統思考為綱,結合組織及成員的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透 過共同願景的建立,結合團隊學習的方法來達成目標。」

Senge(1990)並提出學習型組織的五大信念為:自我超越(personal mastery )、 改 善 心 智 模 式 ( improving mental models)、 建 立 共 同 願 景

(building shared vision)、團隊學習(team learning)、及系統思維(systems thinking)。其中「自我超越」與「改善心智模式」屬於個人層次;「建立 共同願景」與「團隊學習」屬於團隊層次;「系統思維」則屬於整體層次,

更是第五項修練的最核心概念。輔導團團員的專業思維與增能成長,屬 於「自我超越」與「改善心智模式」的個人層次;各領域教學輔導團的 工作目標與運作模式屬於「建立共同願景」與「團隊學習」的團隊層次;

團長、及總召集學校的團務分配、統籌規劃,屬於「系統思維」的整體 層次。所以,輔導團具有學習型組織的信念。

Redding(轉引自黃淑卿,2002)認為學習型組織並非指個人的學習,

而是整個組織、團體的學習;Mathews(轉引自黃淑卿,2002)認為,

學習應在組織與個人上同時進行,是組織在網路間的集體行動。洪榮昭

(2001:5)指出,「學習型組織」的關鍵在於「經驗累積」與「知識創 新」,要達到這兩個標的,必先有個人學習、團體學習乃至組織學習,而 促進組織之彈性與適應性,使組織具備一套應變內外之能力,當一個組 織達到這個目標,其效益之範圍將發揮至最大。簡良平(2000)歸納學 習型組織有四個特質:組織的核心目標是改變、組織與成員的關係是夥 伴、組織具有開放的氣氛與制度、視組織為一個成長中的有機體。

團隊工作及增權益能(empowerment)是學習型組織的核心理念,

營造學習型組織是讓組織調整或轉型的最佳途徑。學習型組織不僅是理 想組織的指標,更是任何組織所該具備的理念與行動。

國教輔導團是一個學習型組織,也是一個成長中的有機體,因為組 織與成員都是教育夥伴關係,皆具共同的願景-提昇教育品質;組織與 個人都必須不斷學習成長與創新-團隊學習及自我精進;組織決策者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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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者需時時調整工作態度與思考整體推動效能,以達成核心理念與目 標-系統思維與改善心智模式。因此,輔導團具有個人學習、團隊學習 及組織學習的內涵,是學習型組織的典範。

(二)團隊型組織(team-based organization)

團隊型組織是在組織中以「團隊」作為運作的基本單位,並透過團 隊的合作與整合,達到集思廣益和團結合作的效果。團隊型組織強調參 與和授權,從形成決策至達成目標均同承擔績效責任(謝文全,2003)。

團隊的學習是組織再造的原動力,運用團隊合作來開發新知識是組織再 造的必要過程。Handy 在其「組織寓言-管理者的二十一個觀點」(Inside Organizations –21 Ideas for Managers)中提到組織成員中,有四個階層共 同完成任務:領袖(captain)、管理者(administrator)、推動者(driver)、

專家(expert)(轉引自施純菁譯,1999:202)。Handy 另指述組織內有 四類族群,分別是俱樂部(club)、角色(role)、任務(task)、個性(person), 每個族群都有其「核心理念」。

團隊是一群「個人」的集合體,運用個人的才華可共同執行任務或 解決問題;團隊中應存在著共同的目的,伴隨著這個目的而產生同志情 懷;當組織集中力量時,才能完成一項職能而取得成效;功能愈分歧愈 會破壞組織的績效(Drucker, 1995;周文祥、慕心譯,1998:91)。所以,

組織必須變成一個社群體,而非一份財產;組織裡的人必須是「成員」,

而非「受雇者」,因為很少人願意為他人所擁有(Handy, 1995;周旭華 譯,1997:8)。

國民教育輔導團是一個團隊型組織,成員皆有共同的目標與理想,

組織有領袖-團長;管理者-課程督學、學管課長;推動者-召集學校 校長;專家-輔導團員;組織成員就像一個「俱樂部族群」,環繞著中心 目標不斷向外擴大;每個成員扮演好「角色族群」按部就班的堅守崗位,

各司其職;每個領域輔導團以「任務族群」負責推動課程,視任務而採 取不同策略;組織成員皆具「個性族群」,組織成為專家運籌帷幄的資源,

(24)

團員才華得以有效發揮。

唯有建立組織工作團隊,個人與組織間經由積極的互動和溝通,確 立組織目標,才能跳脫迷失,建立組織共同的價值體系(陳錦麗,1998:

86)。在全球化及資訊化的衝擊下,將國民教育輔導團塑造成學習型組織 及團隊型組織的型態是相當重要的努力目標,這也是輔導團的特色。

茲將上述國教輔導團的特性整理如表 2-8。

表 2-8 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特性歸納表

項次 面向 特性

一 以組織結構而言 兼具教育行政組織、學校行政組織與教學 專業系統的特性

二 以組織功能而言 屬專業推動課程與教學及彌補視導制度 不足的組織。

三 以組織定位而言 屬教育局下的專業任務編組,組織成員皆 屬兼任。

四 以組織型態而言 具有學習型組織與團隊型組織的類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25)

第二節 縣市政府教育局與國民教育輔導團之探討

我國教育行政體制是一種層級的體系,組織結構之中,不同的工作 單位之間有著不同的權責層級(level of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各 權責層級之間又有著上下隸屬的主從關係(superior-subordinate

relationship)或指揮與服從的關係(command-obedience relationship)。 行政決策中指揮的連環(chain of command)是形成單位之間溝通協調和 功能運作的動力(郭為藩、高強華,1987)。國民教育輔導團與教育局、

學校之定位關係,有必要釐清。

本節分三部分:首先探討縣市政府教育局與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 現況;其次分析國民教育輔導團與教育系統之關係;最後析論臺北縣國 民教育輔導團現況與問題。

壹、縣市政府教育局與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之現況

我國教育行政機關向來融合於普通行政機關之下,如教育部為行政 院部會之一,省市教育廳局為省市政府廳局室之一,縣市教育局亦為縣 市政府各局之一,並未獨立於普通行政之外(鄭崇趁,1991)。國民教育 輔導團隸屬於教育局,教育局又隸屬於縣市政府,故教育局與輔導團均 未獨立於普通行政之下。以下探討縣市政府教育局與國民教育輔導團之 現況,藉以了解國教輔導團的定位。

一、縣市政府教育局組織之現況

(一)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設置之情形

依據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訂頒「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縣市政府 內部之一級單位設置數,最多為二十三局室,最少為十四局室;附屬機 關之組織編制最多不可超過七局、處、委員會。目前全國地方政府中,

皆設有「教育局」,其中除了花蓮縣政府在經縣議會決議通過,自八十九

(26)

年六月起將教育局列為附屬一級機關(府外局,獨立自主性較府內局大,

享有某種程度的人事與會計權)外,其他縣市政府皆將教育局列為府內 一級單位(府內局)。

(二)教育局之組織編制

在地方制度法(八十八年)實施以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之編制差 異不大,主要編制有局長一人、主任督學一人,之下設學務管理課、國 民教育課、社會教育課、體育保健課等四個基本課及督學室(非法定單 位)。各課設課長一人(為縣府二局主管、教育局一級主管)及課員若干 人。另視縣市總人數多寡設專員協助局長處理局內相關事宜。

而在地方制度法實施後,除了放寬縣市政府之員額編制外,對一級 單位(局室)之設置數量,採縣府總量管制方式管控,並得設副主管(副 局長),局長改為簡任職。二級單位(課)之設置數量,各縣市視規模大 小、當地需要與財政狀況,增設其他單位,如特殊教育課、幼稚教育課、

中等教育課、課程發展課等,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之編制差異性變化較大。

另因教育局設有副局長,故原主任督學(除基隆市外)已無編制。此外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皆設有國民教育輔導團等附屬組織(屬專業臨時編 組),負責國民教育之輔導、研究、推廣等業務之推行。

由於各縣市教育局組織編制不一,故以一般縣市政府教育局組織為 例,如圖 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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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縣市政府教育局組織圖(舉例)

(三)縣市教育局局長之任用

在民國七十六年解嚴以前,各縣市教育局局長之任用係屬「一條鞭」

政策,各縣市之教育局局長統一由省教育廳指派;但在解嚴後,縣市民 選首長為爭奪教育人事任免權(如臺北縣尤清縣長任內雙教育局局長事 件),與省教育廳歷經多次衝突摩擦後,逐漸轉變為由教育廳與各縣市首 長協調人選,但仍由教育廳指派;後來轉變為教育廳不干預各縣市首長 對教育局局長的人事權,由縣市首長就相關文官任用規定自行選任之,

仍為事務官。至地方制度法實施後,教育局局長可以以機要人員任用,

並與縣市長同進退(劉和然,2004)。

依據劉和然九十二年四月至六月調查各縣市教育局局長任用情形,

縣市政府 縣市教育局

教育局長

副局長

學務管理課 國民教育課 社會教育課 體育保健課 特殊教育課 幼稚教育課 國民教育輔導團

督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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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官體系任用者計有十二個縣市,任用局長職皆屬「文教行政」;另有 八縣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有一縣市為由副局長暫代。如表 2-9。

表 2-9 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之任用情形

任用方式 數量 縣市名稱

以文官體系任用者(事務官) 12 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

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嘉義縣、

嘉義市、臺南縣、高雄縣、宜蘭縣

(臺南市由副局長暫代)

以 機 要 人 員 方 式 進 用 ( 機 要 職)

8 新竹市、臺中縣、南投縣、雲林縣、

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資料來源:轉引自劉和然(2004:25)

由上表可知,目前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縣市 為數不少,約佔有 40%,其具備教育專業背景,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教 育局長係縣府一級主管,具有調整局內各課人事主導權,其本身又兼任 輔導團團長,對輔導團發展具有定性的影響。故縣市教育局長的任用方 式,與輔導團的關係相當密切。

(四)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的借調人力

高新建(2003)指出,課程綱要強調「提供學校及教師更多彈性教 學的自主空間」、及「以各個層級分工的課程行政措施取代中央集權式的 課程統治」,但長久以來的教育行政制度與學校行政制度及其許多的行政 措施,並未適時而適當的調整。如教育主管機關並未檢討及建議縣市政 府調整教育局的組織編制及相關業務人員與督學的職掌,以承擔課程綱 要各項分權化業務的推動。教育局為增加人力推動各項業務,遂借調中 小學學校優秀候用校長、主任、教師,因而影響學校的運作,不利於學 生的學習。

臺北縣公私立中小學學校數多達三百多所,但教育局正式編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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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七十餘人,借調人員則高達六十人(不含約僱、聘人員)以上,大 量借調學校教師、主任、候用校長至局裏服務,雖可解決編制人力不 足的現象,但借調人員來自學校,最終仍要回歸學校,人員的更換頻 率相當高,業務的銜接與持續是重大的挑戰,對深耕國民教育及教改 新興議題的因應,恐有不利的影響,有必要通盤考量修法改進。

即便如此,借調人員在教育局仍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借調人 員了解學校課程發展與運作生態,推動課程改革相關業務較能掌握核 心。國民教育輔導團的推動人員,各縣市大多由借調教師負責。以臺 北縣九十二學年度為例,課程督學係由國小校長轉任借調及行政督學 兼任,業務承辦人係由國中候用校長借調兼辦,幹事亦借調國小主任、

教師兼辦。輔導團在教育局借調人員的承辦下,發揮了相當大的功能。

局長(團長)、副局長(副團長)、執行秘書(學管課長)的理念及對 輔導團的期許與支持,對輔導團成敗興衰皆有決定性的影響。結合局 裏 行 政 資 源 與 借 調 人 員 的 行 政 經 驗 與 智 慧 , 順 利 推 動 教 育 局 各 項 業 務,形成現階段教育局的特色。

二、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之現況

(一)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之設置情形

國教輔導團之組織自從民國六十三年實施要點公佈以後,並未再作 重大的修正。惟自民國八十七年臺灣省精省後,各縣市輔導團為因應九 年一貫課程之實施,紛紛改組與調整,目前皆依規定成立領域教學輔導 團,其人員設置與輔導科目改組情形,敘述如下。

1.人員的設置情形

目前各縣市輔導團組織和民國六十三年臺灣省教育廳所公佈的實施 要點變動性頗大。民國六十三年各縣市輔導團人員設置為:團長一人(局 長兼任)、副團長一人(主任督學兼任)、顧問一人(教育廳駐區督學兼 任)、輔導員若干(督學兼任)、國中組輔導組長及國小組輔導組長各一

(30)

人由督學或專員兼任、團員每科二人為限(由優秀教師兼任)、幹事二人 由教師調兼。

臺灣省九十二學年度各縣市國教輔導團人員設置情形並不一致,茲 舉北、中、南各兩縣市為例,說明如下:

(1)基隆市:設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主 任督學兼任;督導委員三人,由督學兼任;總幹事一人,由學務管理課 課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課程督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國民教 育輔導團業務承辦人兼任(以上為教育局人員)。設國中、小九年一貫課 程教學輔導團八個領域小組,由校長或教務主任擔任學習領域小組長,

每一領域小組設輔導員若干人,由優秀教師兼任;國小並設各學習領域 副小組長一至二名,由校長或教師兼任(基隆市,2003)。

(2)臺北縣:設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 局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學務管理課課長兼任;專業諮詢,由課程督 學兼任;各領域輔導團輔導委員,由駐區督學依專長兼任;執行秘書一 人,由業務承辦人兼任;幹事二人,由教師調兼;設國中小各領域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由校長及主任兼任;各領域設研究員及輔導員(含深耕 輔導員)若干人,遴選教師兼任(臺北縣,2003)。

(3)臺中市:設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 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督學兼任;輔導委員由督學及課長兼任;另 設課程督學由候用校長兼任;幹事國中小各一人,由教師調兼;設國中 小各領域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校長及教務主任兼任;各領域設研究員 及輔導員(含深耕團隊)五至十人,由優秀教師兼任;國小組另設助理 輔導員每領域一至三人,由教師兼任(臺中市,2003)。

(4)彰化縣: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 團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督學兼任;幹事二人,由國中小教師調兼;

國中小各學習領域輔導小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二人,由督學或國中小 學校長兼任;各學習領域置研究員若干人,由中小學校長兼任;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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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置專任輔導員二人、兼任輔導員二至二十人,由國中小主任或教師 兼任;另聘顧問若干人,由學者專家擔任(彰化縣,2003)。

(5)臺南市: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 局長兼任;督導四人,由督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管課長兼任;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業務承辦人兼任;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由教師 調兼。國中小各領域設教學輔導團(國中小共 17 個團),每團設主任輔 導員一名、研究輔導員一名及兼任輔導員若干名,由校長、主任、教師 兼任(臺南市,2003)。

(6)高雄縣: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 團長兼任;幹事一人,教師調兼。國中小各學習領域召集人由督學兼任、

研究員由校長兼任;各領域輔導員若干名(高雄縣,2003)。茲將上述整 理如表 2-10。

表 2-10 縣市國教輔導團人員設置情形(以九十二年為例)

團 長

副 團 長

輔(督)

導 委 員

總 幹 事

副 總 幹 事

執 行 秘 書

國小 中組 輔長 導 團

國 小 小組 輔長 導 團

幹 事

輔 導 員

研 究 員

基 隆 市

局長 主 任 督學

督學 學 管 課長

課 程 督學

業 務 承 辦 人

國 中 校長

國 小 校長

教師 教師 校長

臺 北 縣

局長 副 局 長

課程督 學

學 管 課長

業 務 承 辦 人

校長 校長 教師 教師 校 長 主 任 教師 台 中

局長 副 局 長

督學課 長

督學 校長 校長 教師 教師

(32)

表 2-10 縣市國教輔導團人員設置情形(以九十二年為例)(續)

彰 化 縣

局長 副 局 長

教師 督學 校 長 主任

校長 教師 教師 校長

台 南 市

局長 副 局 長

督學 督學 校長 校長 教師 教師 教師

高 雄 市

局長 副 局 長

督學 督學 督學 督學 教師 教師 校長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2.輔導科目設置情形

輔導團組織科目設置依民國六十三年實施要點規定,團員由團長依 部訂國民中小學課程,分科遴選教學優良教師擔任,惟各科以不超過兩 人為限。據此,國小輔導團共設十個科目,兩個活動,分別為:生活與 倫理、健康教育、國語、數學、社會、自然科學、低年級唱遊、中高年 級音樂、體育、美勞、以及團體和輔導活動。國中組有三部分:第一部 分是基本科目-公民與道德、健康教育、國文、英語、數學、歷史、地 理、自然科學、體育、音樂、美術、工藝、家政等十三科;第二部分是 活動科目-童軍教育、輔導活動、團體活動;第三部分是選修科目。

依民國七十五學年度各縣市輔導團工作計畫,各縣市國小組所設的 輔導科目最高達二十一科,最少亦設有十一科,最普遍的是十五至十六 科;至於國中組所設科目最少是五科,最高設二十科,最普遍是十八至 十九科。

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以分科為主設置的輔導團全部改組為以學習 領域為主的教學輔導團。各縣市皆依教育部課程綱要規定成立各學習領 域教學輔導團。包括國中組:語文領域教學輔導團(包括國文、英語領 域)、數學領域教學輔導團、社會領域教學輔導團、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

(33)

教學輔導團、健康與體育領域教學輔導團、藝術與人文領域教學輔導團、

綜合教學輔導團及資訊教學輔導團等八至九個領域輔導團。國小組包括:

語文領域教學輔導團(包括國文、英語、鄉土語言三個領域)、數學領域 教學輔導團、社會領域教學輔導團、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教學輔導團、

健康與體育領域教學輔導團、藝術與人文領域教學輔導團、綜合教學輔 導團、資訊教學輔導團及生活領域等八至十一個領域輔導團。茲將上述 整理如表 2-11。

表 2-11 縣市輔導團輔導科目設置情形表(以九十二年為例)

國 語 領域

英 語 領域

鄉 土 語 領 域

數 學 領域

社 會 領域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綜 合 活 動 領域

資訊 生 活 領域

國中 ○ ○ ○ ○ ○ ○ ○ ○ ◎ 國小 ○ ○ ◎ ○ ○ ○ ○ ○ ○ ◎ ◎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表示有設置;◎表示不一定設置)

(二)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之人員任用 1.輔導團員的資格與任期

民國七十三年十月,教育廳為發揮輔導團功能,特頒輔導團員之遴 用與任期之規定如下。

(1)資格:各科團員之遴選,應聘請服務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服務三 年以上,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與擔任之輔導學科學歷相符,富有教學熱 誠之優秀主任(園長)或教師兼任,並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a)曾參加或直接指導與擔任輔導之學科有關之競賽,獲得縣市級 比賽前三名,或省級前六名(含甲等獎以上)持有教育行政機關或其認 可之機關證明文件者。

(34)

(b)最近三年曾擔任該科縣市級或分區演示教學觀摩三次以上,表 現優良,持有證明者。

(c)具有與擔任科目相同之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2)任期:初任一年,表現優異者得續聘兩年,並以續聘一次為限。

2.輔導團員的任用方式

教育廳對輔導團員的遴選,除規定基本資格外,遴選的方式並未有 統一的規定,皆委由團長從國中小學優秀人員中選拔。各縣市遴選團員 大體可分成兩階段:一是推薦階段,本階段中各縣市所採取的方式皆有 不同,以推薦人而言,方式多達十餘種。由團長、副團長、輔導團國中 小組組長、督學、課長、校長、主任、教師、研究員、輔導團員等人推 薦;另採「教師自我推薦」的方式;也有「縣府發函各校推薦」或「調 查教師專長學校推薦」。以上以校長、輔導團員或督學推薦者較多。

另一階段為遴選階段:第一種方式由評審小組遴選,如委由團務會 議審議、組成甄選委員、輔導團相關人員組成選聘小組或教育局組成評 審遴選小組等;第二種方式委由團長、督學直接遴選。其中較常用者為 組成遴選小組審查,然後由團長核定,發給聘書。

上述團員的資格與遴選方式,係教育廳統一訂定的。但精省後教育 廳已裁撤,並改組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專辦高中職業務。自九年一貫 課程實施後,各縣市輔導團團員的資格與遴選由各縣市自訂辦法,其遴 選機制已不受教育廳規範,各縣市依實際需要自行選用輔導團員,呈現 了多元取材的現象。為了輔導團的永續經營,制定遴選機制,吸收優秀 且具熱誠的團員,以活絡輔導團組織是各縣市輔導團的重要課題。

貳、國民教育輔導團與教育系統之關係

國民教育輔導團係隸屬於教育局下的任務編組,並非法定組織。其 定位在課程和教學研究與輔導諮詢,重心是協助教師實際進行教學工作

(35)

(林和春、張素貞,2002),雖非法定組織,但其地位卻相當重要,因為,

輔導團是推動課程與教學的專業組織,也是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的主要組 織。輔導團功能如能有效發揮,對提升縣市課程與教學的專業有相當大 的貢獻。以下探討輔導團與教育視導、國民中小學與教育局之關係,以 釐清其定位及重要性。

一、國民教育輔導團與教育視導

教育視導是教育行政的一環。比較常見的定義是將視導二字解釋為 視察和輔導,視察指檢視、督察之意;而輔導則指指導輔助之意(夏邦 俊,1969;陳泗孫,1978)。教育視導是既視且察且導的,應善視其環境、

過程、條件,以及其遭遇的困難,而謀與負責者商談,提供補救辦法並 加以輔導(夏邦俊,1969)。所以,教育視導應包括消極的視察與積極的 輔導,才能發揮其功能。

惟目前我國教育視導的作為多屬於行政輔助性質,進行後設性的評 估與考核(林明美、簡茂發,1996)。由於偏重行政視導,致使教學視導 備受忽視,一般教師很難感受到視導人員所給予的專業協助,而傾向遠 離甚至排斥視導人員的心態。教育視導遂成為教育行政上最弱的一環,

亟須加以改進。

國民教育輔導功能之一即是彌補教育視導的不足,早期設立輔導團 原因係基於下列三個因素:一是提供各縣市教師在職教育;二是負責推 動與策劃各縣市教師在職教育;三為彌補法定輔導人員之不足(楊茂壽,

1988),故輔導團和教育視導的關係相當密切。

邱錦昌(2003)指出,為建立我國理想的雙軌多元教育視導模式,

可將我國現行教育行政體系下,以學校校務行政績效督導為重之行政視 導機制,以臨時任務編組教學輔導為重之國民教育輔導團,以及以教學 研究改進為主之學校內的教學研究會等組織加以整併,重新建構理想雙 軌多元的教育視導機制。故教育視導結合國民教育輔導團、行政視導及

(36)

學校教學研究會等組織,應可改進教育視導不足之問題。

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各縣市必須於每學期開學前,對所轄的中小 學學校實施課程計畫備查,為落實及檢視各校課程備查成效,縣市政府 紛紛擬定課程輔導訪視計畫,實地走訪各校,提供輔導與諮詢服務。執 行此項任務者,即是各領域教學輔導團,由此可知,輔導團的功能之一 在於教學視導方面。由於,督學對學校的督導,比較偏重行政方面的視 導,對於教學視導較為缺乏,必須靠輔導團彌補其不足。國民教育輔導 團對於教育視導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綜上所述,為改進行政視導與教學視導的問題,縣市政府教育局應 該設置課程(或教學)督學,配合現有的視導人員(行政督學),有計畫 的帶領國民教育輔導團,方能強化教學視導的實質功能,進而解決教育 視導長期忽略教學視導的缺失。

二、國民教育輔導團與國民中小學的關係

國民教育輔導團的教學視導功能與督學的行政視導功能均屬於教育 局的重要業務。國民教育輔導團不僅與教育視導關係密切,其與學校的 關係更是密不可分。

國民教育輔導團的組織成員,除了由教育局人員兼任者外,其餘課 程督學、國中小各領域教學輔導團召集學校、深耕領域輔導員及團員等,

皆由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其所服務的對象就是國中小各校。

國民教育輔導團與學校相關業務包括:學校課程計畫備查、課程評 鑑輔導訪視、到校輔導、研發課程與教學專書、辦理領域課程教師研習、

學生能力檢測、提供最新課程資訊、教材教法、編輯銜接補充教材及教 育局交辦事項等,在在和學校及教師有關。所以,輔導團是提供學校課 程 與 教 學 的 專 職 單 位 , 其 存 在 的 目 的 即在 於 提 升 學 校 的 課 程 與 教 學 內 涵,對學校教師與學生作最佳的服務,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數據

表 2-1  臺灣中小學校教師研習組織之沿革  時          間  重要記事  民國 44 年 8 月 1.開始籌備「教育部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  民國 45 年 4 月 2.頒布「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組織規程」  民國 45 年 5 月 3.正式成立「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於板橋  民國 64 年 4.省教育廳賦予該會「臺灣省北區國民教育輔導中心兼 全省國民教育輔導中心」之任務。  民國 69 年 10 月 5.籌設「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民國 70 年 9 月 6.正式成立「臺北市教師
表 2-3  「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之沿革  時間  重要記事  民國 50 年 7 月 1.省政府公佈「臺灣省國民教育輔導團工作計畫」,以為  全省各輔導單位自行擬定輔導計畫之依據。  民國 53 年 2.臺灣省教育廳訂定「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要點 草案」,責成各縣市政府應組織國民教育輔導團,直屬 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由局長指揮監督。  民國 56 年 3.臺灣省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陸續成立。  民國 63 年 3 月 4.臺灣省教育廳頒布「臺灣省國民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要 點」,統一規定各縣市國民教育輔
表 2-4  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組織之定位  組織定位  隸屬臺灣省教育廳下的任務專業編組,並非常設機構。  組織成員 1.設團長一人、秘書一人,由廳長遴選適當人員派兼。  2.團員若干人,由團長洽商有關主管業務單位,遴選富有 專長及教學與行政經驗之中小學教師、主任,簽報廳長 核定後,由台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調兼。  輔導對象  以臺灣省國民小學為主。  工作要項 1.依據教育部政策,規劃國民教育輔導重點,並積極協助 各縣市國教輔導團推展輔導工作。  2.輔導各國民小學從事研究實驗工作。  3.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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