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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化分析探討,上海市居民多數為華人,所以文化背景與台灣並無太大的 差異,相容性高。上海地理位置優越,是一個良好的江海港口,運輸交通發達、

外來移民、投資者多,也是中國最大的工商業、金融城市。生活工場已經為企業 版圖擴張,做好萬全準備,相信在台灣所累積的經驗,行銷於上海市,有相當的 成功機會。

從經濟分析探討,上海市的常住人口數約 1815 萬人,其中外來常住人口,

467 萬人(中國少數民族約 20 萬餘人、外籍人口近 12 萬人、其餘為華人),由於 上海經濟成長快速,當地人民的收入、購買力不斷的增加,以及消費習慣的改變,

居家產品為現在市場消費主力的產品之一。在投資成本上,雖然所需的資金龐 大,但預計在第二年至第三年間逐漸打出品牌知名度,顧客肯定品牌的價值後,

便能逐漸回收成本,達到效益。

從行銷分析探討,投資初期著重於廣告及宣傳上,一舉打響「生活工場」品 牌。在初期為了在成功打開知名度,開幕期間,全館折扣及以單筆消費即可加入 會員、發送折扣卷等,以增加消費者來店率為首要目標,以達到民眾認識「生活 工場」目的。此外,當地的店面租金及財務設備等成本也是很大的開銷,上海市 的地租、物價較其他省市高的因素,且生活工場所設置的地點,為客流很多的商 圈、百貨公司,租金比一般街道商店高。但是,鎖定客流量高的地點能有相對的 來店率,生活工場必能很快的回收成本且有淨收入。因此,在第一年預估計約 2,000,000 人民幣的淨損。但是,待知名度、品牌的提高、成功打入當地市場後,

公司的獲利一定會大幅提昇。

生活工場經審慎的評估後,有鑑於台灣消費者與上海人之消費習慣相近,並 且上海人亦能接受台灣人的產品,這對生活工場實為一大優勢,故決定以直接投 資的方式進入當地的居家市場。但是,由於當地仿冒問題嚴重、競爭者會逐漸增 加及在大陸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落實並不確實,故本企劃案於實際運作上仍具一定 之風險。不過,相信本公司在台灣所累積的豐富經驗再加上本行銷團隊在獲得更 充足資訊後所精心規劃出之符合當地市場需求的行銷方案,一定能成功的將「生 活工場」帶入上海消費者的心中,並且順利的在當地發展出獨特、創新、時尚風 格,符合現代的消費潮流的居家產品,更與顧客的雙向溝通,藉由消費者的回應,

回歸至商品面,以開發出更貼近消費需求的居家商品,符合「領導居家用品,提 升生活品質」的目標。

附件

(1)上海市商業連鎖企業若干規定(1997 年 11 月 2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商業連鎖企業經營行為,促進商業連鎖業健康發展,根據本

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商業連鎖企業(以下簡稱連鎖企業),是指從事同類商品

的若干門店在其總部管理下使用統一商號、實行統一供貨的經營組 織。

第三條(連鎖企業的組成) 連鎖企業由總部、配送中心和 10 個以上門店組成。

第四條(連鎖經營形式) 連鎖企業的經營形式可以分為直營連鎖、加盟連鎖(特許連鎖)和自

由連鎖。直營連鎖是指總部對其全資開設或者控股開設的連鎖門店進 行集中管理、統一核算的經營形式。

第五條(連鎖經營合同) 連鎖企業總部及閘店簽訂的連鎖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合同期限;

(二)總部商號、商標的授權使用;

(三)商品的統一采和配送;

(四)經營技術的提供;

(五)商品或者服務品質的管理和控制;

(六)財務監控措施;

(七)特許費的計收;

(八)無形資產的保護;

(九)其他事項。

第六條(連鎖經營業態) 連鎖經營適用於超級市場、便利店、專賣店等多種經營業態。連鎖超 級市場是指若干門店使用統一商號,以開架自選售貨方式經營主副食 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專用商品,並實行電子結算方式統一付款的經 營組織。連鎖便利店是指若干門店使用統一商號,以開架自選售貨方 式經營即食食品、日用小百貨,並實行電子結算方式統一付款的經營 組織。連鎖專賣店是指若干門店使用統一商號,專門經營某種品牌或 者品牌系列商品的經營組織。

第九條(連鎖專賣店設立 條件)

設立連鎖專賣店,其門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部經營某種品牌或者品牌系列商品

(二)營業面積與經營活動相適應

(三)商品貨架的佈局符合業態規範要求

第十條(登記註冊) 具備設立條件的連鎖企業,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未以

連鎖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不得以連鎖企業名義經營。連鎖企業使用 公司名稱登記註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對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登記註冊的 連鎖企業,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 3 個月內按照本規定予以規範。

出處:上海市政府網站 (2)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條例(1996 年 9 月 4 日公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開放和經濟技術合作,便於中外投資者在上海市設立外商 投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 業、外資企業。

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以及設立後合同、章程的修改,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下列外商投資企業:

(一)採用先進技術、設備或者科學管理方法的;

(二)能提高產品檔次,開拓國際市場的;

(三)能促進本市現代化建設的。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污染環境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頒佈的指導外商投 資方向的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公 佈本市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中、外方投資者應當根據本市公佈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和外商投資產業指 導目錄,選定投資專案。

第五條 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資委)主管本市外商投資企業 的審批工作。

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由市外資委、浦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外高橋保 稅區管理委員會、區和縣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以 下統稱審批機關)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審核、審批。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專案,由市外資委會 同上海市計畫委員會或者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初審後上報。

【章名】第二章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

【章名】第一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第六條 中、外方投資者確定設立合資企業的意向後,應當對擬合資項目進行初步 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資者編制專案建議書及其附件,並報送審批機關審 批,同時抄送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專案建議書及其附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預審意見,送 審批機關。

第七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專案建議書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決定抄送有關部門。

市外資委以外的審批機關在將審批決定抄送有關部門的同時,應當抄送市 外資委。

第八條 經批准後的項目建議書作為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有效期為一年。

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有效期的,中方投資者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原審 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有效期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半 年。

第九條 專案建議書經批准後,中、外方投資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資 企業名稱的預先核准手續。

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中、外方投資者應當逐項落實專案的資金、場地、

技術、設備、原材料、外匯收支安排以及基礎設施配套等事項,並對市場 銷售、規劃選址、環境保護、勞動保護、經濟效益等作出分析評估,在此 基礎上共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訂立合資企業合同、章程,並報送審批 機關審批。

中、外方投資者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作價投資的,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的有關內容,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須事先 經有關部門審核的,應當獲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

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經批准後,由中方投資者持有關檔案向審批

機關申領批准證書。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有關文件之日起三日內,頒發批准證書。

【章名】第二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第十三條 中、外方投資者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申報和審批,比照本條例第六條

至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章名】第三節外資企業

第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的申報和審批,比照本條例

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