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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之格式內容

第三章 專利資料之檢索與蒐集

3.2   專利資料的統一格式

3.2.1 美國專利之格式內容

美國專利之專利說明書可分成首頁、創作圖示、創作內容與權利 請求項等四大部份,各部份主要的記載項目分述如下:

1. 首頁,如圖 3.1(以美國專利 US516375 作圖例)所示。

圖3.1 美國專利說明書首頁(US 516375)

(1)創作名稱 ( Title ):表達該創作內容之技術元件名稱/功能。

(2)專利號碼 ( Patent No ):依專利公告日排列序號,號碼前的 US 表示在美國申請的專利。同樣地向不同的國家或區域組織申請得 的專利,號碼前亦加註其英文簡稱,例如日本-JP,歐洲專利局 -EP,世界智慧財產局組織-WO,德國-DE,法國-FR,大英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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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中國-CN,台灣-TW。同一專利在「優先權」期限內可分向 不同的締約國家或區域組織申請專利。

(3)專利公告日( Date of Patent ):專利號碼依此排列。

(4)發明人( Inventor ):創作人,可個人或多人。

(5)申請人( Assignee ):專利所有權人、讓受人,一般為公司。

(6)專利申請日( Filed ):專利一般採「先申請主義」,依申請日 的先後順序審查,但審查內容因繁雜不一,審查時間長短也不一

致,美、日、韓等國常長達2~3 年,台灣一般在 10-18 個月內審 結。另外,專利一般採「早期公開制度」,申請人在申請案公開 後若遭人仿製,可申請優先審查,對於仿製人可以書面通知發明 專利內容,倘該仿製人於通知後審定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 商業上實施,得於取得專利權後請求適當的補償金。美國專利法 規定專利的有效年限,1994 年以後為申請日往後 20 年,1994 年 以前為公告日往後17 年。

(7)國際專利分類碼(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 ) 分成八 大類:

A-人類生活必須( Human Necessities )

B-作業、運輸( Performing Operations;Transporting ) C-化學、冶金( Chemistry;Metallurgy )

D-紡織、造紙( Textiles;Paper ) E-固定建築物( Fixed Constructions )

F- 機 械 工 程 等 ( Mechanical Engineering ; Lighting ; Heating ; Weapons;Blasting Engines or Pumps )

G-物理( Physics ) H-電學( Electric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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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引証資料( Reference Cited ):申請人及審查人均可提出,但申請 人所提出者大多為負面的引証資料。

(9)摘要( Abstract ):略述創作標的物的技術元件、手段、特徵、 功 效等,以便專利審查委員或專利檢索的研發人員能迅速了解創作 內容概要,一般約200~300 字數。

(10)創作主要圖示:一能具體的顯示出創作標題內之技術元件圖示。

2. 創作圖示( Drawings ):為能具體的顯示出創作內容的全部較佳技術 元件圖示。

3.創作內容:

(1)創作背景(Background of the Invention):發明背景與習用技術(Prior art)說明,為專利創作的緣由。

(2)創作總結(Summary of the Invention):針對習用技術的缺點,提出 改進之創作標的物的技術元件、手段、特徵、功效,說明較摘要 詳細。

(3)圖示簡要說明(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Drawings)。

(4)較佳具體圖示詳細說明(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Preferred Embodiment):先描述與創作標的物有關之系統內主要技術元件 的特徵、功能,再以創作標的物之各較佳具體圖示詳細的描述該 技術元件的特徵、功能、目的。

4.申請專利範圍(Claims):即權利請求項,包含獨立項與附屬項。

(1)獨立項:由前言(Preamble)、轉折詞(Transitional Phrase)、權利主 體(Body of Claim)、由是子句(Whereby)等組成。

(a) 前言:

記載請求之標的物名稱或方法,例如,一種×××裝置、一種製造××

×之方法、一種×××組成…;其所涵蓋的權利範圍廣,撰寫可長可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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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轉折詞:

介於前言與權利主體之間的承接詞,其形式如『至少包含』

(Comprising、Including、Containing 或 Characterized by)或『由下列 所構成』(Consists of)。前者轉折詞所接續之權利請求項主體,稱為開 放式(inclusive)權利範圍,亦即權利範圍不排除其他未描述其中之技術 特徵,因此被控侵害該獨立項的方法、裝置,除了包含權利請求項所描 述之技術特徵外,即使還包含了其他技術特徵仍有可能侵權。後者轉折 詞所接續的權利請求項主體,稱為封閉式(Exclusive)權利範圍,亦即權 利範圍排除其他未描述其中之技術特徵。

(c) 權利主體:

指在前言與轉折連接詞後的文字描述部份,其包含下列要件:

¾ 元件(Elcments & Components):指創作標的物系統中的各技術元 件或步驟(Steps),一元件以單一句子撰寫,各句子間以逗號「,」

或分號「;」分開,最後一句子的結尾則以一句號「。」作結 束。

¾ 相互關係(Correlation):指系統中各技術元件或步驟彼此在構造 上、物理上、功能上的相互連接關係之一般描述,並對創作標 的物之技術元件的子元件間作詳細描述,各子元件名稱的使用 要善用上位用語代替。藉由數個元件的連結以產生一定功能的 特定形體(Feature)裝置稱為技術特徵。

¾ 由是子句(Whereby):用來描述某一技術特徵、元件、步驟的功 能或進行方式,很少出現在獨立項中,其所描述的部份往往會 造成權利範圍的限制。

(2)附屬項:為對獨立項的權利主體之某一技術特徵之一元件作更進 一步的描述,故撰寫時,須先註明其附屬於獨立項或附屬項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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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技術特徵、元件。由於依附在獨立項之下,因此只要不侵害 獨立項,基本上亦不會侵害附屬項,故在進行專利迴避設計時,

只需針對獨立項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