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2563·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职官三
吏部 户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六部监门 六 部架阁
吏部 掌文武官吏选试、拟注、资任、迁叙、荫补、考课 之政令,封爵、策勋、赏罚殿最之法。凡文阶官之等三十,武 选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职州县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 右高下分属于四选。曰尚书左选,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职任非中 书首除授者悉掌之。曰尚书右选,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职任非枢 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职州县官,侍郎左选掌之。自 副尉以上至从义郎,侍郎右选掌之。若文武官虽不隶左右选,
而职任系中书省、枢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诰敕,皆本部奉行。
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及酬赏、封赠者,所隶审验格法 上尚书省,法例可否不决应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 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词者,列其迁叙资级、岁月、功过上中书省、
枢密院画旨给告,通书本部长、贰及所隶郎官。其属有曰司封,
曰司勋,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中、
员外郎,尚书选二人,侍郎选各一人,司封、司勋、考功各一 人。
旧制有三司,尚书主其一,侍郎二员各主其一,分铨注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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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其后,但存尚书铨,馀东西铨印存而事废。淳化中,又置 考课院,磨勘幕府州县功过,引对黜陟。至道二年,以其事归 流内铨。判流内铨事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掌节度判官以 下州府判司、诸县令佐拟注对扬、磨勘功过之事。判部事二人,
以带职京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于中书,
而小选院即不复置,本曹但掌京朝官叙服章、申请摄官、讣吊 祠祭 ,及幕府州县官格式阙簿、辞谢 ,拔萃举人兼南曹甲库 之事 。流外铨,掌考试附奉诸司人吏而已 。南曹掌考验选人 殿最成状,而送流内铨关试、勾黄、给历之事。甲库掌受制敕 黄,关给签符优牒,选人改名废置之事。初,淳化三年,置磨 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兴国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审 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旧以朝官充。掌考校 京朝官殿最,叙其爵秩而诏于朝,分拟内外任使而奏之。
元丰官制行,六曹尚书、侍郎为长贰,郎官理郡守以上资 任者为郎中,通判以下资序者为员外郎。除授皆视寄禄官,高 一品以上者为"行",下一品者为"守",下二品以下者为"试",
品同者不用行、守、试,馀职准此。元祐初,置权尚书,奉赐 依守侍郎,班序在试尚书之下,杂压在左、右常侍之下。又置 权侍郎,如未历给事中、中书舍人及待制以上者,并带"权"字,
禄赐比谏议大夫。郎官虽理知州资序,未曾实历知州及监司、
开封府推官者,止除员外郎。又诏,职事官除去"行"字一等。
又以六曹职事闲剧不等,减定员数,事简者他司兼领,司封、
司勋各减郎官一员。绍圣初,诏元丰法以行、守、试制禄三等。
元符元年,吏部言 :“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扎,但务从简,
于理未安,请自借职而上依元丰法给告 。”从之。崇宁元年,
诏 :“大宗正丞,大理正,诸寺监丞,太学、武学、律学博士,
太学正、录,诸宫院、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阙不许占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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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诏:“十年不到部者,依《长定 格》与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则除其籍 。”靖康元年七月,诏 以吏部四选逐曹条例编集板行。八月,臣僚言 :“祖宗时未有 宗室参部之法,神宗时,始选择差注一二。崇宁初,立法大优,
宗室参选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压年月深远劳效显著之人,
复著名州大郡优便丰厚之处。议者颇欲惩革,不注郡守县令,
与在部人通理名次 。”从之。
尚书 掌文武二选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禄 有阶,列爵有等,赐勋有给,分任有职,选官有格,考其功过,
计其岁月,辨其位秩,而以序进之。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自 大使臣以上,旧内殿崇班以上 。选授、封爵 、功赏、课最之 事,所隶官分掌其事,兼总于尚书,验实而后判成。以天下职 事员阙具注于籍,月取其应选者揭而书之,集官注拟,考阀阅 以定其可否。若有疑不能决,小事则申请,大事则禀议于尚书 省,应论奏者与郎官同请对。大祭祀则奉玉币以授左仆射,执 爵以授左丞。旧,尚书为所迁官名,班左丞上。自厘正百司,
吏部以金紫光禄大夫,户、礼、兵、刑、工部以银青光禄大夫 换授,而任六曹尚书者始实领职事。左选分案八,置吏三十;
右选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史,曰书令史,曰守当 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诸曹长、贰互置,惟吏部备官。
绍兴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权尚书,以处未应资格之人。
其属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选。尚书左、右选各置郎中一人,
侍郎左、右选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勋、考功各一人。郎官 分掌其事,而兼总于尚书。左选,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叙 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
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驱,曰甲库,
曰检法,曰知杂,曰奏荐赏功司。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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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贴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 人,楷书二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监门隶焉。右选,掌大 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较量功过,
奏荐诸军赏功。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拟掌 阙,曰奏荐赏功,曰开拆,曰名籍,曰甲库,曰法司,曰知杂。
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二人,
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绍熙三年,左司谏谢源 明言 :“乾道九年诏旨:‘六部应承三省、密院批送勘当文字,
并令本部郎官、长贰按法裁决可否,申上朝廷施行 。'即不得 持两端。如或事有疑难,及生创无条例者,令长贰据所见申明 将上取旨。乞明诏六曹遵守 。”从之。
侍郎 分左右选:左选,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未 应参部者,皆试而后选。若应格,则具岁月历任功罪及所举官 员数,同郎官引见于便殿,禀奏改官。右选,掌武臣之未升朝 者 。旧自供奉官以上 。其职任自亲民官至部队将、监当官,
皆掌其选授注拟之法。凡初仕而试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应选 者,皆勿注正阙。官制行,尚书、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则同班,
惟吏部分领四选。大祭祀则举玉币置诸案,荐馔则进搏黍,进 熟则执匏爵以授右丞,饮福则奉爵,视朝则执文武班簿对立,
以待顾问。左选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选分案八,置吏 四十有七。绍兴四年,吏部侍郎叶祖洽言 :“侍郎左选,准元 丰朝旨,类姓置簿。左右选理宜一体,右选亦乞置簿拘辖功过。” 从之。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复置权侍郎,如元祐故事,满二 年为真 。补外者除待制,未满,除修撰 。左选,掌承直郎以 下拟注州府判司、诸县令佐、监当及磨勘功过之事,分案十三。
乾道裁减吏额,共置三十五人。右选,掌校副尉以上较试、拟 官、行赏、换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减吏额,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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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人。旧制,吏部除侍郎二员,分典左、右选,总称吏部 侍郎。间命官兼摄,惟称左选侍郎或右选而已。绍熙三年,谢 深甫、张叔椿兼摄,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称。既而林大 中、沈揆擢贰尚书,则"侍左""侍右"径入除目。相承不改。
郎中 员外郎 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旧主判二人,以 朝官充。元丰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书左、右选及侍郎 左、右选各一员,参掌选事而分治之。凡郎官,并用知府资序 以上人充,未及者为员外郎。建炎四年,诏权摄、添差郎官并 罢。初进拟,第云吏部郎官;及拟告身细御,始直书尚书吏部 郎中或员外郎,主管尚书某选,主管侍郎某选。绍兴八年,吕 希常以监六部门兼权侍右郎官。绍兴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 右郎官,既而何俌、杨倓、费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 右、尚左、尚右之称。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
诏四选通差,用尚书颜师鲁之请也。先是,乾道元年诏 :“今 后非曾任监司、守臣,不除郎官,著为令 。”自是馆学、寺监 臣,拘碍资格,迁除不行。郎曹阙员,但得兼摄,旋即外补;
间有不次擢用者,则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从列。其自外召至 为郎,则资级已高,曾不数月,必序进卿、少,而郎有正员者 益少矣。
司封郎中 员外郎 掌官封、叙赠、承袭之事。凡三师、
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赠祖考、母妻,亲王、郡王、内外命妇以 下保任宗属、封爵诸亲,皆因其位叙而为之等。凡宗室当赐名 训,具抄拟官。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后应承袭者,辨其 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
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国三等:大国二十七,次国二十,
小国二百二十。内命妇之品五:曰贵妃、淑妃、德妃、贤妃,
曰大仪、贵仪、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仪、婉容、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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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曰婕妤,
曰美人,曰才人、贵人。外内命妇之号十有四:曰大长公主,
曰长公主,曰公主,曰郡主,曰县主,曰国夫人,曰郡夫人,
曰淑人,曰硕人,曰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
叙赠之制:三公、宰臣、执政、节度使三代,金紫、银青光禄 大夫二代,馀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进之。加食邑实封,则视 其品之高下,以为户数多寡之节。凡事之可否,与司勋通决于 长贰。分案三,设吏六。元祐元年,中书后省言 :“臣僚封赠 父母,仍旧制命词,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用专词,馀用海词。” 二年,诏 :“父及嫡母存,不得请所生母封赠。所生母未封,
亦不许先及其妻。”绍圣元年,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
亦不许先及其妻。”绍圣元年,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