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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六(保任  考课)

在文檔中 志第一百十一 (頁 34-56)

           

宋史      ·2498· 

     

志第一百一十三 

 

选举六(保任  考课)

 

 

  保任之制。铨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择  才,故予夺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责官以保任之。凡改秩迁资, 

必视举任有无,以为应否;至其职任优殊,则又随事立目,往  往特诏公卿、部刺史、牧守长官,即所部所知,扬其才识而任  其能否。上自侍从、台谏、馆学,下暨钱谷、兵武之职,时亦  以荐举命之,盖不胶于法矣。 

  国初,保任未立限制。建隆三年始诏 :“常参官及翰林学  士,举堪充幕职、令、录者各一人,条析其实,毋以亲为避。”  既而举者颇因缘为奸,用知制诰高锡奏 :“请许人讦告,得实, 

则有官者优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赏缗钱;不实,则反坐之。”  自是,或特命陶谷等举才堪通判者,或诏翰林学士及常参官举  京官、幕职、州县正员堪升朝者。藩镇奏掌书记多越资叙,则  诏历两任有文学方得奏。又令诸道节度、观察使,于部内官选  才识优茂、德行敦笃者各二人,防御、团练使各举一人,遣诣  阙庭,观其器业而进用焉。凡被举擢官,于诰命署举主姓名, 

他日不如举状,则连坐之。 

  太宗尤严牧守之任,诏诸道使者察部内履行著闻、政术尤  异、文学茂异者,州长吏择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干者,具  名以闻,驿召引对,授之知县。又令阅属部司理参军,廉慎而 

             

宋史      ·2499· 

 

明于推鞫者,举之。雍熙二年,举可升朝者,始令翰林学士、 

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官举之。 

  淳化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举朝官一人为转运  使,乃诏曰 :“国家详求干事之吏,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 

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尚虑  徼功,固当责实。凡转运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 

成绩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于民,令岁终以闻。非殊异者  不得条奏 。”又诏:三司、三馆职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论荐; 

其有怀材外任,未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举。始令内外官,凡  所举荐有变节逾矩者,自首则原其联坐之罪。 

  太宗听政之暇,每取两省、两制清望官名籍,择其有德誉  者,悉令举官。所举之人,须析其爵里及历任殿最以闻,不得  有隐。如举状者有赏典,无验者罪之。又尝谓宰臣曰 :“君子  小人,趣向不同。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节造次靡渝;小人  虽善谈忠信,而履行颇僻,在官黩货,罔畏刑罚。如薛智周以  侍御史守婺,政以贿成,聚敛无已,其土产富于罗,州民谓之 

'罗端公',则为治可知矣。卿等职在抡材,今令朝臣举官,已  是逐末,更不择举主,何由得人也 。”供奉官刘文质尝入奏, 

察举两浙部内官高辅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询、高鼎、高贻  庆、姜屿、戚纶八人有治迹,并降玺书褒谕。帝曰 :“文质所  举,皆良吏也 。”特迁文质为西京作坊副使。 

  咸平间,秘书丞陈彭年请用唐故事举官自代。诏枢密直学  士冯拯、陈尧叟参详之。拯等上言 :“往制,常参官及节度、 

观察、防御、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讫三  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 

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请令两省、御史  台、尚书省六品以上,诸司四品以上,授讫,具表让一人自代, 

             

宋史      ·2500· 

 

于阁门投下,方得入谢。在外者,授讫三月内,具表附驿以闻。”  遂著为令。 

  真宗初,屡诏举官,未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诏 :“幕职、 

州县官初任,未闲吏事,须三任六考,方得论荐 。”三年,始  定制: 

  自翰林学士以上常参官,岁各举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 

幕职、州县官一人,著其治行所宜任,令阁门、御史台岁终会  其数。如无举状,即具奏致罚。于冬季以差出,亦须举官后乃  入辞。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边、川、广钤辖、亲民  者,亦仿此制。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奏举  部内官属,则不限人数,具在任劳绩,如无可举及显有逾滥者, 

亦须指述,不得顾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违期则  都进奏院以名闻,论如不申考帐法。 

  三司使副举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凡被举者,中书岁置  二籍,疏其名衔,下列历任功过、举主姓名及荐举数。一以留  中书,一以五月一日进内。明年,籍内仍计向来功过及举主数, 

使臣即枢密院置籍。两省、尚书省、御史台官凡出使回,须采  访所至及经历邻近郡官治迹善恶以闻。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 

知州、通判赴阙,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邻近及所经州  县访闻善恶,亦许同奏,先于阁门投进,方得入见。 

  凡朝廷须人才,及欲理州县弊政剧务,即籍内视举任及课  绩数多而资历相当者差委,于宣敕内尽列举主姓名。或任内干  集,特与迁秩,苟不集事,本犯虽不去官,亦移闲慢僻远地。 

内外群臣所举及三人有成绩,仰中书、枢密院具姓名取旨甄奖。 

如并举三人俱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当行责降。 

或得失相参,亦与折当。 

  天圣六年诏 :“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者为详议官; 

             

宋史      ·2501· 

 

大理寺详断、刑部详覆法直官,皆举幕职、州县晓法令者为之。 

自请试律者须五考,有举者,乃听试。试律三道,疏二道,又  断中小狱案二道,通者为中格 。”时举官擢人,不常其制。国  子监阙讲官,则诏诸路转运使举经义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 

尝诏近臣举常参官历通判无赃罪而才任繁剧者;欲官诸边要, 

亦尝诏节度使至阁门使、知州军、钤辖、诸司使,举殿直以上  材勇堪边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阁待制举奏之。边有警, 

则诏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举所部官才堪将帅者;三路知州、 

通判、县令,则诏近臣举廉干吏选任之,毋拘资格。至于文行  之士,钱谷之才,刑名之学,各因时所求而荐焉。 

  自天圣后,进者颇多,始戒近臣,非受诏毋辄举官。又下  诏风厉,毋以荐举为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复荐,失  举而已擢用,听。自言不实,弗为负。初,选人四考,有举者  四人,得磨勘迁京官;始诏增为六考,举者五人,须有本部使  者。御史王端以为 :“法,用举者两人,得为县令。为令无过  谴,迁职事官、知县;又无过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举者两  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无参伍考察之法,偶幸无过,辄信而  迁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进,因仍弗革,其弊将深 。”乃  定令:被荐为令,任内复有举者始得迁,否则如常选,毋辄升  补。 

  时增设禁限,常参官已授外任,毋得奏举。京官见任知州、 

通判,升朝官兵马都监、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员外郎尝任知  州、通判,诸司副使尝任兵马都监者,乃听举,流内铨复裁。 

内外臣僚岁举数,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观察至诸司副使, 

举吏各有等数,毋得辄过;而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  察官,乃得磨勘。又限到官一考,方得荐。知杂御史、观察使  以上,岁举京官不得过二人,其常参官毋得复举,自是举官之 

             

宋史      ·2502· 

 

数省矣。定监司以所部州多少剧易之差,为举令数,非本部勿  举。其后又增举主三员。盖官冗之弊浸极,故保荐之法,大抵  初略而后详也。 

  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言 :“今京朝官至卿、监,凡二  千八百余员,而吏部奏举磨勘选人,未引见者至二百五十余人。 

且以先朝事较之:方天圣中,法尚简,选人以四考改官,而诸  路使者荐部吏,未有限数;而在京台阁及常参官尝任知州、通  判者,虽非部吏皆得荐。时磨勘改官者,岁才数十人,后资考  颇增,而知州荐吏,视属邑多少裁定其数,常参官不许荐士。 

其条约渐繁,而改官者固已众矣,然引对犹未有待次者也。皇  祐中,始限监司奏举之数,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减六  七十人。皇祐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于三倍。向也,法疏而  其数省;今也,法密而其数增,此何故哉?正在荐吏者岁限定  员,务充数而已。如郡守岁许荐五人,而岁终不满其数,则人  人以为遗己。当举者避谤畏讥,欲止不敢,此荐者所以多,而  真才实廉未免混于无能也。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则荐,不必满  所限之数 。”天子纳其言,下诏申敕。中外臣僚岁得举京官者, 

视元数以三分率之,减一分;举职官,有举者三人,任满选如  法。所以分减举者数,省京官也。 

  判吏部流内铨蔡抗又言 :“奏举京官人,度二年引对乃可  毕,计每岁所举,无虑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 

且今天下员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若不稍改,除吏愈难。 

臣以为可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得举官法 。”从之。自是  举官之数弥省矣。故事,初入二府,举所知者三人,将以观大  臣之能。后来请谒之说胜,而荐者或不以公。四年诏 :“中书、 

枢密院举人,皆明言才业所长,堪任何事,以副朕为官择人之  意。” 

             

宋史      ·2503· 

 

  神宗即位,乃罢两府初入举官。凡荐任之法,选人用以进  资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旧悉有制。熙宁后,又从而损益之, 

故举皆限员,而岁又分举,制益详矣。定十六路提点刑狱岁举  京官、县令额。又诏察访使者得举官。选人任中都官者,旧无  举荐,始许其属有选人六员者,岁得举三员。既而帝以旧举官  往往缘求请得之,乃革去奏举,而概以定格。诏内外举官法皆  罢,令吏部审官院参议选格。 

  元祐初,左司谏王岩叟言 :“自罢辟举而用选格,可以见  功过而不可以见人材,中外病之。于是不得已而别为之名,以  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实荐举而不与  同罪,且选才荐能而谓之'踏逐',非雅名也。况委人以权而不  容举其所知,岂为通术?”遂复内外举官法。 

  及司马光为相,奏曰: 

  为政得人则治。然人之才,或长于此而短于彼,虽皋、夔、 

  为政得人则治。然人之才,或长于此而短于彼,虽皋、夔、 

在文檔中 志第一百十一 (頁 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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