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職業病與職業傷害
第三節、 職業傷病的鑑定流程
罹患職業傷病需診療時,投保單位應核發被保險人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交付被保險 人,被保險人攜帶勞工保險職災醫療表單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前往全民健 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就醫。
一、通報的標準
(一)、於工作場所中發生之傷害 (不包含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引起之外傷)。
(二)、發生的傷害與工作有關。
(三)、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之外傷:
1、眼部外傷:含物理損傷、化學灼傷及熱燙傷、光及放射線傷害、眼睛中毒等 2、中度或嚴重燒燙傷 (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 l5 % 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 2 %及頭、頸、手、足及會陰部遭到燒燙傷,吸入 性燒傷,合併其他外傷或疾病或其他外傷導致失能或需要住院達一星期以上 者。
二、診斷的準則
職業病的診斷會因職業環境與疾病之間的相關性不容易建立。某些職業疾病的暴露 與發病之間的潛伏期更可達到數十年之久。有時工作時會出現病徵,放假時病情好轉或 做相同工作的同事都有類似症狀,那可能得了職業病。如果懷疑因工作罹患職業病,最 好到有職業病專科醫師門診的醫院看病 (健康職場資訊網,2009) 。通常要診斷職業病,
尚須符合以下列情況:
(一)、要有客觀生理異常的疾病證據。
(二)、要有暴露的證據 (暴露接觸的物質 ) ,如物質安全資料表或巳是眾所認定的致 病因素,如煤塵導致塵肺症及焦油導致接觸性皮膚炎,則很容易診斷。如無法 得知所接觸或曝露物質,則必須找尋相關資料,列出同一疾病的可能原因、職 業或致病因等,以便追查。
(三)、有其它流行病學的資料,皆是確定且充份的證據資料,如有爭議,仍持保留態 度。
(四)、以上三點如有危害的相關資料,就可診斷為職業病。
三、職業傷病就醫流程
圖一、職業傷害就醫流程
圖二、職業病就醫流程 資料岀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
四、給付標準
(一)、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 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每
半個月給付一次,以 6 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 1 年者,增 加給付 6 個月,前後合計共為 1 年。
(二)、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 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70%,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如經過 1 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 共發給 2 年。
(三)、門診與住院給付標準
1、門診請領資格為因為執行職務致發生傷病者,其給 付額度:
康促進等職業健康照護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