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臺科技大學醫療暨健康產業管理系 專題研究論文
職業傷害與職業病之醫療資源耗用分佈 研究
指導老師:李美文
班 級:FA4A
學 生:林宜萱(F09803124)
陳慧如(F09803123)
許尹齡(F09803128)
莊于娜(F09803131)
洪瑜芝(F09803061)
吳孟華(F09803136)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中臺科技大學醫務管理系 專題研究論文
題目職業傷害與職業病之醫療資源耗用 分佈研究
班 級: FA4A
學 生:林宜萱(F09803124)
陳慧如(F09803123)
許尹齡(F09803128)
莊于娜(F09803131)
洪瑜芝(F09803061)
吳孟華(F09803136)
評審老師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致謝
摘要
目的:本研究旨在瞭解台灣地區勞工職業傷害與職業病(職業傷病)醫療費用耗用的長期 趨勢與相關特性。
方法:本研究屬於縱斷性研究法,以 90 年至 99 年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資料庫中門診職 業傷病病患為研究對象,使用描述性統計進行台灣地區勞工職業傷病醫療費用耗用分布 特性與長期變動趨勢分析。
結果:健保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耗用呈現逐年成長的趨勢,歷年成長率介於 0.11% - 44.59%。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費用,健保特約類別中以基層醫療院所耗 用費用最高,佔 34.03%;健保分局中以台北分局所耗用費用最高,佔 29.59%;就醫權 屬別以非營利醫院所耗用費用最高,佔 26.72%;各年齡層以 24-44 歲所耗用費用最高,
佔 46.91%;性別分布以男性所耗用費用較高,佔 63.45%;ICD-9-CM 各疾病系統以損傷 及中毒所耗用費用最高,佔 61.06%;就醫科別中以復健科所耗用費用最高,佔 37.81%;
就醫縣市別以台北縣所耗用費用最高,佔 13.63%;就醫月份以 12 月所耗用費用最高,
佔 8.87%。
結論:造成勞工職業傷病門診之疾病類別以損傷與中毒所耗用費用最多,若能加強勞工 職場安全教育,提升個人職場健康知識與改變行為,應能降低職業傷病的發生。
關鍵字:職業傷害、職業病、醫療費用
目錄
頁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研究目的………2
第二章 職業病與職業傷害 第一節、職業病與職業傷害 (一)職業病定義………3
(二)職業傷害定義………3
第二節、職業病與職業傷害相關法規………3
第三節、職業傷病的鑑定流程 (一)通報的標準………6
(二)診斷的準則………7
(三)職業傷病就醫流程………8
(四)給付標準………9
(五)職業傷病診治中心………10
第四節、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職業傷病 (一)全民健保投保身分………11
(二)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之就醫權益………11
第五節、職業傷病之醫療給付………12
第六節、醫療費用耗用之相關研究………12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研究對象………14
第二節、研究架構………15
第三節、研究資料分析與處理………16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分析 ………17
第二節、 職業傷病門診不同構面之醫療費用分析 ………18
參考文獻
圖目錄
頁次 圖 1 職業傷害就醫流程
圖 2 職業病就醫流程 圖 3 研究架構圖
圖 4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趨勢圖 圖 5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分布
圖 6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特約類別醫療費用趨勢圖 圖 7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特約類別醫療費用分布 圖 8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分局醫療費用趨勢圖 圖 9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分局醫療費用分布 圖 10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年齡醫療費用趨勢圖 圖 11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年齡醫療費用分布 圖 12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性別醫療費用趨勢圖 圖 13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性別醫療費用分布
圖 14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疾病分類醫療費用趨勢圖 圖 15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疾病分類醫療費用分布 圖 16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科別醫療費用趨勢圖 圖 17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科別醫療費用分布 圖 18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縣市別醫療費用趨勢圖 圖 19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縣市別醫療費用分布 圖 20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權屬別醫療費用趨勢圖 圖 21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權屬別醫療費用分布 圖 22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月份醫療費用趨勢圖 圖 23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月份醫療費用分布
表目錄
頁次 表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整理表
表 2 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整理表 表 3 勞動基準法之整理表
表 4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整理表 表 5 ICD-9-CM 各疾病系統表
表 6 健保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
表 7 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特約類別醫療費用統計表 表 8 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分局醫療費用統計表 表 9 健保職業傷病門診患者之年齡別醫療費用統計表 表 10 健保職業傷病門診患者之性別醫療費用統計表 表 11 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疾病分類醫療費用統計表 表 12 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科別醫療費用統計表 表 13 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縣市醫療費用統計表 表 14 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醫院權屬別醫療費用統計表 表 15 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月份醫療費用統計表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台灣在近年來職業病與職業傷害之醫療資源耗用越來越高,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99 年統計所有醫療費用日趨攀升。台灣隨著經濟起飛,生活型態和壓力的轉變,因此工 作上造成意外事故死亡、傷害也隨著改變。職業傷病不僅僅影響台灣經濟產能,在健保 中,職業傷病住院及其門診醫療費用也逐年快速成長。有鑒於此問題,職業傷病勞動工 作者與政府應可及早正視的相關議題。根據研究報導指出,台灣職業傷病,不但對勞工 們造成短暫性或永久性失能、殘障、死亡,對國家生產動力、社會及家庭經濟來源更造 成嚴重損失。了解職業病與職業傷害所耗用的醫療費用,並提出改進和意見不僅能讓國 家每年減少所花費醫療費用,更可以讓勞工朋友們受到的職業傷害可以預防,並降低事 件造成的傷害。
我國從民國 84 年開辦全民健保以來,根據健保法第 10 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因此依據全民健保資料庫統計至 2013 年截止全國納保率達 到 99%,全民健保資料庫建立了完整的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保 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職業災害保險償付。
如果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同時具有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身分,持有勞保局印製投保單 位填發的「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至健保 特約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得免除部分負擔,因此便可建立完整的職業傷病資料。
本研究利用全民健保資料庫所提供完整的職業傷病資料進行分析,探討健保職業傷 病門診依人口學、疾病別、區域別、權屬別與季節差異不同,分析歷年職業傷病醫療費 用耗用分布情形。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旨在探討台灣因為職業危害所造成的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耗用現 況。
利用全民健保 90 至 99 年之資料庫,使用不同的構面去分析職業傷病在健保門診醫 療費用的使用情形,依職業傷病對象之人口學特性、就醫疾病別、就醫區域別、權屬別 與季節性進行統計分析。
研究目的如下:
一、瞭解我國勞動工作者歷年健保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耗用情形。
二、探討在人口學構面中,歷年健保職業傷病門診患者不同年齡別與性別之 醫療費用耗用現況。
三、探討在疾病別構面中,歷年健保職業傷病門診疾病種類與就醫科別的醫 療費用耗用情形。
四、探討在區域別構面中,歷年健保職業傷病門診於不同縣市的醫療費用耗
用情形。
五、瞭解在權屬別構面中,歷年健保職業傷病門診於不同屬性醫院的醫療費 用耗用現況。
六、探討在季節性構面中,歷年健保職業傷病門診於不同季節的醫療費用耗 用情形。
第二章 職業病與職業傷害 第一節 職業病與職業傷害
一、職業病定義
我國對職業病之依據可參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因職業或工作的關係,與有害健康的不良工作環境接觸,或經常 重覆危害健康的作業方法,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發生之疾病,即稱為職業病。從 醫學角度而言,職業病判定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工作場所中危害因子確實存在。
(2)必須曾經暴露於存在危害因子之環境。
(3)發病期間與症狀及危害因子之暴露期間有時序之相關。
二、職業傷害定義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被 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然而除了上班時間外,職業傷害的範圍還 包含第四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 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五條: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或是等待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第 十一條: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 害。世界衛生組織將職業傷害定義為:在工作之中,因非預先安排與工作有的突發事件,
而造成對人體的傷害。
第二節 職業病與職業傷害相關法規
民國 62 年政府所頒布的「礦場安全法」雖然只針對礦場災害但可算是職業傷害相 關法規的起源,於民國 63 年頒布施行的「勞工安全衛生法」是第一個明確規定雇主有 通報責任的法規,也為勞動工作者設立一個明確的保險規範。之後陸續頒布了勞工健康 保護規則(原名為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許多相關法 規。勞工職業傷害保險主要是透過社會保險之原理及原則,於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 傷害、疾病、失能或者死亡時給予醫療及現金之補償,以及日後需做復健時的開銷或暫 時無法工作時的補貼,減低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遭受之損失,提供其本人或遺屬適度的 生活安全保障(尤素芬、鄭雅文、鍾佩樺,2009)。
台灣的職業災害及職業傷害的補償制度以「勞工保險條例」為基礎,屬於綜合性的 社會保險,卻不是以補償與預防為主要目的,之後又依據勞動基準法、職災勞工保護法 及民法中的相關規範來實行,就整體而言其法律制度相當的複雜,且關於補償的制度並 沒有單獨立法。職業傷害通報方面,管道非常多元但彼此間卻沒有整合,容易有重覆通
報或通報不完全的情形,其系統內醫師部分需填寫的項目太多又太細,使醫師填寫的意 願不高。依據研究結果指出勞動工作者參與企業內的安全衛生管理程度與職業傷病發生 率成反比,所以若想降低職業傷害的發生應從企業方面著手其效益會比較大(鄭雅文、
鍾佩樺,2010)。
本組整理目前與職業病、職業傷病相關的法規,詳表一至表五。
表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整理 法規 主要內容
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
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
第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 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 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 發生之事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 陷所發生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 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 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 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 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 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 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 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 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
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 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 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為職業傷害。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
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 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 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 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 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 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 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 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 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 疾病,為職業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 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 病。
第二十一條 之ㄧ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 者,視為職業病。
民國 100 年 8 月 9 日勞保 3 字修正發布施行
表二 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整理
第二條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 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 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發布施行
表三 勞動基準法之整理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 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 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 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
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 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 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 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表四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整理
第十八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殘廢程度之必 要時,得指定專科醫院或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複檢。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三節 職業傷病的鑑定流程
罹患職業傷病需診療時,投保單位應核發被保險人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交付被保險 人,被保險人攜帶勞工保險職災醫療表單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前往全民健 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就醫。
一、通報的標準
(一)、於工作場所中發生之傷害 (不包含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引起之外傷)。
(二)、發生的傷害與工作有關。
(三)、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之外傷:
1、眼部外傷:含物理損傷、化學灼傷及熱燙傷、光及放射線傷害、眼睛中毒等 2、中度或嚴重燒燙傷 (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 l5 % 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 2 %及頭、頸、手、足及會陰部遭到燒燙傷,吸入 性燒傷,合併其他外傷或疾病或其他外傷導致失能或需要住院達一星期以上 者。
二、診斷的準則
職業病的診斷會因職業環境與疾病之間的相關性不容易建立。某些職業疾病的暴露 與發病之間的潛伏期更可達到數十年之久。有時工作時會出現病徵,放假時病情好轉或 做相同工作的同事都有類似症狀,那可能得了職業病。如果懷疑因工作罹患職業病,最 好到有職業病專科醫師門診的醫院看病 (健康職場資訊網,2009) 。通常要診斷職業病,
尚須符合以下列情況:
(一)、要有客觀生理異常的疾病證據。
(二)、要有暴露的證據 (暴露接觸的物質 ) ,如物質安全資料表或巳是眾所認定的致 病因素,如煤塵導致塵肺症及焦油導致接觸性皮膚炎,則很容易診斷。如無法 得知所接觸或曝露物質,則必須找尋相關資料,列出同一疾病的可能原因、職 業或致病因等,以便追查。
(三)、有其它流行病學的資料,皆是確定且充份的證據資料,如有爭議,仍持保留態 度。
(四)、以上三點如有危害的相關資料,就可診斷為職業病。
三、職業傷病就醫流程
圖一、職業傷害就醫流程
圖二、職業病就醫流程 資料岀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
四、給付標準
(一)、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 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每
半個月給付一次,以 6 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 1 年者,增 加給付 6 個月,前後合計共為 1 年。
(二)、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 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70%,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如經過 1 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 共發給 2 年。
(三)、門診與住院給付標準
1、門診請領資格為因為執行職務致發生傷病者,其給 付額度:
(1)、診療。
(2)、給予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費、手術或治療。
2、住院請領資格為因執行職務發生傷病需要住院診療者,其給 付額度:
(1)、診療。
(2)、給予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費、手術或治療。
(4)、膳食費30日內之半數。
(5)、健保病房之供應。
(6)、給予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
五、職業傷病診治中心
職業傷病通報目的主要有,發掘職業相關疾病個案時給予適當處理或治療,並藉由 個案之發掘,早期發現職業性危害因素,及時予以改善,並防止其他相同個案發生。職 業傷病通報資料之來源包含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指定醫院、職業病防治中心、省市立醫院 職業病門診、千人以上事業單位廠醫、中華民國職業病醫學會會員醫師、中華民國環境 職業醫學會會員醫師、衛生署疾病監視定點醫師及相關專科醫學會會員醫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全台九家醫院成立職業傷病診治中心,協助勞工之職業病、
職業傷害診斷以及後續評估、轉介、諮詢等服務的資源連結,包括的醫院有:北區台灣 大學附設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南區成功大學附設醫院、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醫院;東區花蓮慈濟醫院 (健康職場資訊網,2009) 。
(一)、職業傷病診治中心服務內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2010):
1、職業傷病診斷、防治及轉介等服務
由專業醫療團隊提供職業傷病之工作因果關係診斷,職業病防治,視個案需 求,提供個案管理或復工評估、復健轉介等服務。
2、職業暴露與職業疾病個案調查
藉由個案提供之資訊進行職業疾病之調查,並提供工作現場訪視、危害評估 等職業暴露調查之服務。
3、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服務
提供勞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三級管理以上之復診服務;協助事業單 位辦理健康管理與健康促進等服務。
4、職業傷病諮詢服務
提供職業傷病認定、勞保補償、相關法律問題、職業傷病預防及健康諮詢等 服務。
5、臨廠職業健康照護服務
由職業醫護人員及工業衛生師臨廠服務,協助事業單位辦理職業病預防、健
康促進等職業健康照護服務事項。
6、職業疾病個案研討
辦理職業疾病個案研討,提供職業疾病相關進階課程訓練之管道。
第四節 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職業傷病
全民健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凡是設籍在臺灣的本國人和持居留證居住在臺灣的
外國人,無論是大人或小孩、男女老幼、有工作或沒工作,依法都要加入全民健保。而 且,這個保險是要保一輩子的,除非是喪失投保資格(如失蹤人口、放棄國籍、戶籍遷 出國外或居留期限屆滿),否則從出生到死亡,中途都不得任意退出保險。依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因其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的醫 療費用,由職業災害保險償付。
一、全民健保投保身分
凡是在臺灣設有戶籍的民眾,都應該從設籍滿 6 個月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目前受僱 者及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不受 6 個月的限制;在臺灣地區出生 之本國籍新生兒辦妥戶籍出生登記,自出生之日起投保)。因為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分為 6 個類別,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投保方式,隨著身分的改變,投保的方式也須隨之改變。
如果目前沒有工作,或是轉換工作之間有中斷,只要持續設有戶籍都要用適當的身分接 續投保,不能有保險中斷的情形。
二、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之就醫權益
(一)、 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就醫可免除部分負擔,在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 助費方面,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 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 6 個 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 1 年者,增加給付 6 個月,前後合計 共為 1 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2012) 。
根據 2013 年中央健保局保險人就醫時應攜帶的文件:
1、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
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2、健保卡。
3、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 註:
(1)、「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可向所屬投保單位、勞保局及其各地 辦事處索取,請見勞保局網站 http://www.bli.gov.tw 。
(2)、「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僅限於同一診所或醫院治療同一傷 病,一張可使用 6 次。
(3)、未持有「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門診就醫,惟經行政院衛生
署審定合格具有診療職業病資格之醫師或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 科醫師診斷,確屬職業傷病者,同樣可免繳部分負擔費用。
(二)、就醫時未攜帶「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且已繳交部分負擔者:
1、門診或出院日起 10 日內(不含例假日):向原就醫的診所或醫院補繳「勞 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診所和醫院就會將您先前所繳的部分負擔費 用退還給您。
2、門診或出院日起 10 日後至 6 個月內:請檢附以下文件,郵寄至勞保局,
申請核退已繳交的部分負擔費用。
(1)、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單。(附錄一) (2)、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3)、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正本)。
(4)、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註:「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可向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索取、或利用健保局全 球資訊網下載:
○1 、健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 一般民眾/自墊醫療費用 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簡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 、勞保局地址:10013 臺北市羅斯福路 1 段 4 號。
第五節 職業傷病之醫療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實計保險給付金額,按給付總類分別為住院給付、門診給付 及預防職業病健檢給付。目前本研究整理勞工保險資料,結果呈現歷年來勞工保險給付 逐漸增加,如住院給付從 90 年件數為 10,018 件增為 96 年件數為 46,216 件,其金額也 從 418,965,879 元增為 1,972,548,246 元。門診給付從 91 年件數 696,297 件也增為 96 年 件數為 889,800 件,其金額也從 625,725,333 元增為 884,469,871 元。預防職業病健檢給 付從 90 年件數為 60,642 件增為 96 年件數為 412,495 件,其金額也從 46,551,101 元增為 383,480,002 元。
第六節 醫療費用耗用之相關研究
參考嚴玉華、許碩芬、方世杰、龔志銘、牟聯瑞(2009)針對勞工職業病與職業傷害 醫療資源耗用所進行之研究,該研究發現從 92 年開始職業傷病的醫療費用,呈現逐年 增加的現象,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在健保醫療點數所估計的比率,也從 91 年的千分之 3.6 增加至 95 年的千分之 4.3,且每件平均醫療費用均有上升的趨勢;另外,年齡的族 群耗用以壯年居高,男性居多,且就醫疾病大都集中在外傷性的診斷,如骨折、燒傷、
顱內損傷等;就醫的醫療機構中,以醫學中心和區域醫院佔率最高,中小型醫療院所的比 率最少;病患就醫的縣市則是以桃園縣最高。
張朝煜、郭育良、張雅倫(2003)進行職業傷害健保住院病患特性之分析研究指出,
職傷健保住院的樣本 85 年~88 年共有 51,925 人次,佔總健保職傷住院比例 85%,平均 住院天數 10.1 天,平均費用是新台幣 48,723 元。五大傷病是骨折、上肢開放性傷害、
壓輾傷、燒傷、顱外傷,戰職傷住院的 65%。骨折病患佔總住院人次與費用的比例最高。
燒傷病患之平均住院天數與費用最高。
楊仁熙、吳俊慰、古鳳琪、鈕黛安(2006)在職業病與職業傷害門診醫療資源耗用研 究中以全民健保資料庫進行分析結果發現,民國 91 年、92 年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 之基本結構資料檔與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之特定主題分檔的給付類別為職業病或 職業傷害之病患,共 67,843 筆資料,其中 65,292 筆為職業傷害,2,551 筆為職業病,該 研究分析結果利用年齡層在單、雙因子變異數及 Ridit 分析中對多項醫療資源耗用有顯 著差異,依序是 45 歲以上之病患醫療資源耗用大於 25-44 歲病患又大於 15-24 歲病患,
該研究指出隨著年齡層提高,醫療資源耗用有隨之提高的趨勢。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對象
本篇研究以國家衛生研究院提供民國 90 年至 99 年之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中、職業病 與職業傷害門診處置及治療明細檔,進行歷年所有就醫資料的連結,本研究是屬於縱斷 研究方法。
研究欲分析的變項定義如下:
1、 年齡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區分如下:
(1)青少年:15 至 24 歲 (2)壯年:25 至 44 歲 (3)中高年:45 至 64 歲 (4)老年:65 歲以上 2、縣市
依國家衛生研究院地方代碼分別為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 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 東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金 門縣、連江縣。
3、權屬別
依國家衛生研究院地方代碼分別為公立醫院、私立醫院、非營利醫院。
4、衛生署公布健保職業傷病 ICD-9-CM 各疾病系統,請詳表五。
5、就醫科別
依國家衛生研究院就醫科別分別如下,分為不分科、家醫科、內科、外科、
小兒科、婦產科、骨科、神經外科、泌尿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膚科、神 經科、復健科、整形外科、急診醫學科、職業醫學科、結核科、洗腎科、牙 科、中醫科、麻醉科、放射線科、病理科、核醫科。
6、特約類別
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代碼分為 1 醫學中心包含評鑑別中之醫學中心、新制醫院評鑑特 優且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優等;2 區域醫院包含評鑑別中之區域醫 院、新制醫院評鑑特 優或優等或新制醫院評鑑合格、新制精神科醫院評鑑優等 且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合格、
新制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且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合格;3 地區醫院包含評鑑別中之地區 醫院、部分非評鑑西醫醫院專案認定比照地區醫院、新制醫院評鑑特優或優等或新制醫 院評鑑合格等;4 基層院所包含評鑑別中之西醫醫院(非評鑑、不合格)、中醫醫院(非 評鑑、不合格)、基層診所/其他。
7、健保分局
依國家衛生研究院局別區分如下,分為台北分局、中區分局、北區分局、高屏分局、
南區分局、東區分局。
8、醫療費用
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承保之各類保險所發生之保險醫療給付及成本屬之。
表五 ICD-9-CM 各疾病系統表
類別 病名 疾病代碼
I 傳染病及寄生蟲病 001-139
II 腫瘤 140-239
III 內分泌、營養及新陳代謝疾病與免疫性 疾患
240-279
IV 血液及造血器官之疾病 280-289
V 精神疾患 290-319
VI 神經系統及感覺器官之疾病 320-389 VII 循環系統疾病 390-459 VIII 呼吸系統疾病 460-519
IX 消化系統疾病 520-579
X 泌尿生殖系統疾病 580-629 XI 妊娠、生產及產褥期之併發症 630-676 XII 皮膚及皮下組織疾病 680-709 XIII 骨骼肌肉系統及結締組織之疾病 710-739
XIV 先天畸形 740-759
XV 周產期病態 760-779
XVI 徵候、症狀及診斷欠明之各種病態 780-799 XVII 損傷及中毒 800-999 XVIII 需要醫療服務之其他原因(V 分類) V01-V82
第二節 研究架構
研究工具:本研究主要是以中華明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提供的「健保資料庫」作 為本研究的研究資料庫。
圖三、研究架構圖
第三節 研究資料分析與處理
本研究的資料庫主要是以 SPS 12.0 套裝軟體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內容包括:
一、使用圓餅圖、趨勢圖,描述台灣地區職業傷病分佈特性及變動趨勢。
二、利用次數分配、百分比,描述台灣地區職業傷病費用的耗用現況。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分析
探討 90-99 年度醫療費用耗用的趨勢圖發現,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呈現逐年成長 的趨勢(圖四)。
分析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耗用分析發現,99 年所耗用的醫療費用 最高;佔 15.80%,其次為 98 年,站 14.01%;最低者為 90 年,佔 5.91%(圖五)。
民國 90 至 99 年健保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耗用,其中 99 年費用為最高約
1,090,651,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967,187,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407,942,000 元,由資料 中可看出,除了 92 年醫療費用成長率為負,其餘各年成長率皆為正成長(表六)。
0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1,000,000 1,200,000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
單 位 : 千 元)
圖四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趨勢圖
費用
90年 5.91%
91年 8.54%
92年 6.46% 93年
6.47%
94年 7.21%
95年 9.80%
96年 12.21%
97年 13.59%
98年 14.01%
99年 15.80%
圖五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分布
第二節 職業傷病門診不同構面之醫療費用分析 一、依健保特約類別之醫療費用分析
探討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特約類別醫療費用耗用趨勢圖發現,特約 類別中,基層院所醫療費用成長快速(圖六)。
分析 90-99 年度健保特約類別醫療費用耗用分布發現,基層院所療費用最高,佔 34.03%;其次為區域醫院,佔 25.51%;最低者為地區醫院,佔 19.27%(圖七)。根據健保 特約類別醫療費用分析比例發現基層院所之費用遠高於其他特約類別,相較於其他類別 來看,基層院所之費用之所以高,是由於其病患就醫方便以及分佈較廣。根據張麟生(2007) 研究指出,基層醫療院所是最接近民眾之醫療單位,也可供一般民眾就近醫療,大大提 升醫療可近性及方便性,由於基層醫療院所分布範圍廣闊,也可提供一般較為常見之慢 性及急性疾病、衛生教育、醫療保健等多樣化的醫療服務。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350,000 400,000 450,000 500,000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
單 位 : 千 元)
圖六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特約類別醫療費用趨勢圖
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 地區醫院 基層院所
醫學中心 21.19%
區域醫院 25.51%
地區醫院 19.27%
基層院所 34.03%
圖七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特約類別醫療費用分布
從民國 90 至 99 年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特約類別醫療費用耗用統計表可得,醫 學中心的醫療費用最高為 91 年約 235,985,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192,282,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86,948,000 元;在區域醫院方面,醫療費用最高為 99 年約 261,389,000 元,其次 為 98 年約 236,647,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109,373,000 元;在地區醫院方面,醫療費用最 高為 99 年約 170,630,000 元,其次為 97 年 158,240,000 元,最低為 94 年約 107,075,000 元;
在基層院所方面,醫療費用最高為 99 年約 466,349,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403,576,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92,222,000 元(表七)。
二、依健保分局別之醫療費用分析
探討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分局醫療費用耗用的趨勢圖發現,台北分 局 90-99 年醫療費用耗用為最高;東區分局 90-99 年醫療費用耗用最低,歷年並無明顯 成長的趨勢 (圖八)。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350,000 400,000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
單 位 : 千 元)
圖八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分局醫療費用趨勢圖
台北分局 中區分局 北區分局 高屏分局 南區分局 東區分局 不詳
健保分局醫療費用耗用分布顯示,東區分局 10 年來,每年皆維持在最低標準,本 組推論可能與東部地理位置較偏遠、人口密度較低以及院所分布不均等因素所造成之影 響(圖九)。
健保分局方面,90 至 99 年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耗用,台北分局最高為 99 年約 355,414,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312,297,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90,732,000 元;中區分局 最高為 99 年約 136,333,000 元,其次為 97 年約 124,760,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76,184,000 元;北區分局最高為 99 年約 267,717,000 元,其次為 97 年約 228,472,000 元,最低為約 94,069,000 元;高屏分局最高為 99 年約 123,799,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115,246,000 元,
最低為 90 年約 52,462,000 元;南區分局最高為 99 年約 176,260,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164,309,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75,406,000 元,東區分局最高為 99 年約 31,128,000 元,其 次為 98 年約 29,909,000 元,最低為 91 年約 8,013,000 元,資料顯示,各個分局醫療費用 皆是 99 年為最高(表八)。
台北分局 29.59%
中區分局 14.32%
北區分局 24.51%
高屏分局 12.18%
南區分局 17.01%
東區分局 2.39%
不詳 0.00%
圖九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健保分局醫療費用分布
三、依年齡別之醫療費用分析
探討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年齡醫療費用耗用趨勢圖發現,25-44 歲及 45-64 歲此兩年齡層醫療費用皆很高,10 年來皆有持續增加的趨勢(圖十)。
從年齡醫療費用分布可看出 25 至 44 歲以及 45 至 64 歲醫療費用耗用為最高,因為 此兩個年齡層為青壯年及壯年正值人口勞動的黃金時期,勞動中所造成的職業傷病比例 較高,所以此因素可能是造成此兩年齡層醫療費用為最高之原因(圖十一)。
0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600,000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
單 位 : 千 元)
圖十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年齡醫療費用趨勢圖
15~24歲 25~44歲 45~64歲 65歲以上
15~24歲 7.55%
25~44歲 46.91%
45~64歲 43.47%
65歲以上 2.06%
圖十一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年齡醫療費用分布
分析民國 90 年至 99 年之研究對象,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依不同年齡層分析醫療費用 耗用統計表,結果發現 15~24 歲醫療費用最高為 99 年約 71,679,000 元,其次為 97 年約 68,347,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37,687,000 元;25~44 歲醫療費用最高為 99 年約 500,152,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440,207,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199,048,000 元;45~64 歲最高為 99 年約 507,864,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458,536,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155,614,000 元;65 歲以上最高為 90 年約 15,593,000 元,其次為 96 年約 13,179,000 元,最低為 93 和 94 年約 5,119,000 元,其中,各年度 24~44 歲及 45~64 歲之年齡層百分比總和都超過 80%,由此 可知,這兩個年齡層的職業傷病門診醫療費用所佔的比例非常高(表九)。
四、依性別之醫療費用分析
探討 90-99 年度職業傷病門診之性別醫療費用耗用趨勢圖發現,男性醫療費用 10 年 來皆遠高於女性許多,且並無下降之趨勢(圖十二)。
0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600,000 700,000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
單 位 : 千 元)
圖十二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性別醫療費用趨勢圖
女 男 不詳
性別之醫療費用耗用分布顯示,性別之費用差異在於中國社會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 觀念尚普遍存於社會之間,且男性工作以勞力為多數,且相較於女性工作者所從事之職 業,來的粗重且危險性也較高,因此,所造成的職業傷害比率也較女性為高。(圖十三)。
分析民國 90 年至 99 年健保職業傷病門診患者不同性別之醫療費用耗用,結果顯示 女性患者醫療費用最高為 99 年約 431,069,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379,324,000 元,最低為 97 年約 126,972,000 元;男性患者費用最高為 99 年約 659,581,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587,850,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270,559,000 元。依資料顯示,職業傷病門診患者之性別 醫療費用男性患者醫療費用每年皆高於女性患者(表十)。
五、依疾病分類之醫療費用分析
探討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疾病分類醫療費用耗用趨勢圖發現,損傷及中 毒醫療費用呈現最高;其次為骨骼肌肉系統及結締組織之疾病,此兩類別醫療費用遠高 於其他類別(圖十四)。
女 35.93%
男 63.45%
不詳 0.62%
圖十三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性別醫療費用分布
由疾病分類健保傷病醫療費用耗用分布可看出,傷病種類以損傷及中毒為最高,其 次為骨骼肌肉系統及結締組織之疾病(圖十五)。骨骼肌肉之傷害可能與勞動者長時間重 複執行相同動作所導致傷害有關,以看護人員來說,在照顧病患時,須經常搬運或轉位 病患,因需反覆執行相同動作,長時間下來,就容易造成骨骼肌肉的傷害,而最常見的 就是下背痛的症狀(張冠諒,2006)。
傷病種類方面,民國 90 年至 99 年職業傷病疾病分類醫療費用耗用統計表,傳染病 及寄生蟲病最高為 91 年約 2,921,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1,835,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1,247,000 元;腫瘤最高為 91 年約 13,340,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1,954,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810,000 元;內分泌、營養及新陳代謝疾病與免疫性患疾最高為 91 年約 14,189,000 元,其次為 90 年約 3,570,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1,208,000 元;血液及造血器之疾病最 高為 91 年約 830,000 元,其次為 90 年約 655,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28,000 元;精神病 患最高為 91 年約 12,901,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3,616,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1,681,000 元;神經系統及感覺器官之疾病最高為 99 年約 34,511,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30,461,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12,460,000 元;循環系統疾病最高為 91 年約 29,911,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14,132,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5,484,000 元;呼吸系統疾病最高為 91 年約 14,022,000 元,其次為 90 年約 6,895,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1,444,000 元;消化系統疾病最高為 91 年約 17,458,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6,042,000 元,最低為 94 年及 96 年約 2,477,000 元;
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最高為 90 年約 4,275,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1,451,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676,000 元;妊娠、生產及產褥期之併發症最高為 95 年約 330,000 元,其次為 91 年 約 314,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7,000 元;皮膚及皮下組織疾病最高為 99 年約 9,385,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8,244,000 元,最低為 94 及 96 年約 3,579,000 元;骨骼肌肉系統及結
傳染病及寄 生蟲病
0.25%
腫瘤 0.39%
內分泌、營養及新 陳代謝疾病與免疫
性疾患 0.51%
血液及造血器官之 疾病 0.05%
精神疾患 0.53%
神經系統及感覺器 官之疾病
3.21%
循環系統疾病 1.76%
呼吸系統疾病 0.58%
消化系 統疾病
0.77%
泌尿生殖系 統疾病
0.32%
妊娠、生產及產褥 期之併發症
0.01%
皮膚及皮下組織疾 病 0.88%
骨骼肌肉系統及結 締組織之疾病
26.60%
先天畸形 0.14%
周產期病態 0.02%
徵候、症狀及診斷 欠明之各種病態
0.60%
損傷及中毒 61.06%
需要醫療服務之其 他原因(V分類)
2.31%
圖十五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疾病分類醫療費用分布
締組織之疾病最高為 99 年約 330,070,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313,019,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85,498,000 元;先天畸形最高為 99 年約 1,663,000 元,其次為 97 年約 1,320,000 元,
最低為 90 年約 407,000 元;周產期病態最高為 98 年約 299,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280,000 元,最低為 91 年約 54,000 元;徵候、症狀及診斷欠明之各種病態最高為 91 年約 7,506,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5,804,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2,276,000 元;損傷及中毒最高為 99 年 約 654,065,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558,673,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225,317,000 元,其中 96 年至 97 年之成長率為最高(表十一)。
六、依就醫科別之醫療費用分析
探討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科別醫療費用耗用趨勢圖發現,復健科的趨勢呈現高 成長,且與其他科別比較,復健科醫療費用耗用也比其他科別高出許多(圖十六)。
從就醫科別醫療費用耗用趨勢圖來看,復健科相較於其他科別之比例居冠可能與台 灣勞動人口比例越高,職業傷病比例也越高有關。職業傷病中又以永久性傷害為主要,
普通性傷病為少數,對於永久性傷害而言,靠的並不只是藥物治療就能根治,還必須仰 賴長時間的定期復健,才能減低再次復發的機率。因此,從復健科就醫特性及台灣社會 勞動人口需求來看,這可能是復健科職業傷害就醫比例所以居冠的主要原因。根據張斐
陵,盧瑞芬,劉宗耀等(2005)文獻指出,復健科病患大多為職業傷害及運動傷害等疾病。
因職業傷病多為需長期復健之傷害,所以上述之因素極可能為復健科在醫療科別中之醫 療費用為最高的原因(圖十七)。
就醫科別方面,民國 90 年至 99 年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科別醫療費用耗用統計表,
不分科最高為 90 年約 23,706,000 元,其次為 91 年約 16,800,000 元,最低為 96 年約 907,000 元;家醫科最高為 99 年約 24,456,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22,535,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4,931,000 元;內科最高為 97 年約 27,234,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27,085,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10,154,000 元;外科最高為 99 年約 111,883,000 元,其次為 97 年約 111,034,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53,312,000 元;小兒科最高為 91 年約 3,688,000 元,其次為 90 年約 914,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316,000 元;婦產科最高為 91 年約 3,136,000 元,其次為 96 年約 1,414,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137,000 元;骨科最高為 99 年約 166,310,000 元,其次 為 98 年約 149,113,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75,536,000 元;神經外科最高為 99 年約 17,685,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16,618,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9,156,000 元;泌尿科最高為 91 年約 6,089,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1,619,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1,069,000 元;耳鼻喉科最高 為 97 年約 2,198,000 元,其次為 96 年約 2,068,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997,000 元;眼科 最高為 99 年約 21,202,000 元,其次為 97 年約 19,238,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5,843,000 元;
皮膚科最高為 91 年約 3,079,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869,000 元,最低為 94 年約 443,000 元;神經科最高為 91 年約 13,087,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5,928,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3,156,000 元;精神科最高為 99 年約 1,593,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1,319,000 元,最低為
不分科 1.45%
家醫科 1.89% 內科
3.38%
外科 11.57%
小兒科 0.12%
婦產科 0.14%
骨科 16.22%
神經外科 1.96%
泌尿科 0.44%
耳鼻喉科 0.29%
眼科 1.89%
皮膚科 0.13%
神經科 0.75%
精神科 0.26%
復健科 37.81%
整形外科 4.91%
急診醫學科 8.25%
職業醫學科 0.10%
結核科 0.01%
洗腎 科 0.04%
牙科 0.24%
中醫科 8.05%
麻醉科 0.03%
放射線科 0.05%
病理科 0.00% 核醫科
0.00%
不詳 0.00%
圖十七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科別醫療費用分布
90 年約 420,000 元;復健科最高為 99 年約 439,907,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402,930,000 元,
最低為 90 年約 132,705,000 元;整形外科最高為 99 年約 41,984,000 元,其次為 97 年約 39,641,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23,406,000 元;急診醫學科最高為 99 年約 134,068,000 元,
其次為 98 年約 108,229,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7,221,000 元;職業醫學科最高為 99 年約 2,432,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2,185,000 元,最低為 96 年約 568,000 元;結核科最高為 91 年約 413,000 元,其次為 90 年約 54,000 元,最低為 98 年約 0;洗腎科最高為 90 年約 2,560,000 元,其次為 91 年約 451,000 元,最低為 95 年約 5,000 元;牙科最高為 91 年約 4,311,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1,772,000 元,最低為 94 年約 1,028,000 元;中醫科最高為 99 年約 89,519,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68,385,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40,563,000 元;麻醉科最高 為 97 年約 573,000 元,其次為 95 年約 407,000 元,最低為 91 年約 18,000 元;放射線科 最高為 91 年約 1,661,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376,000 元,最低為 94 年約 51,000 元;病理 科最高為 99 年約 2,000 元,其次為 90 年約 1,000 元,最低為98年約0元;核醫科最高 為 91 年約 249,000 元,其次為 90 年約 22,000 元,最低為 92 年、94 年及 97 年皆約 0 元,
由表 7 可看出民國 91 至 92 年醫療費用總計成長率下降最多(表十二)。
七、依就醫縣市別之醫療費用分析
探討 90-99 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縣市別醫療費用耗用趨勢圖發現,台北縣 醫療費用成長趨勢於 94 年之後開始呈現快速成長(圖十八)。
由就醫縣市別醫療費用耗用分布可看出,台北縣費用為最高,因台北人口成長速度 由 94 至 95 年迅速成長,其成長原因是由於外縣市人口移入,加上本身人口成長,導致 其人口密度較其他縣市來的高,所以人口密度高,勞動人口相對較高,所造成的職業傷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
單 位 : 千 元)
圖十八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縣市別醫療費用趨勢圖
台北市 高雄市 台北縣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台南縣 高雄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台中市 嘉義市 台南市 金門縣 連江縣 不詳
病危險性相對提高(圖十九)。
在各縣市方面,自民國 90 年至 99 年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縣市醫療費用耗用統計表 中可得,台北市最高為 91 年約 167,097,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119,804,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33,776,000 元;高雄市最高為 99 年約 98,982,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95,074,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37,189,000 元;台北縣最高為 99 年約 203,317,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171,492,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32,956,000 元;宜蘭縣最高為 99 年約 21,318,000 元,其次 為 98 年約 20,711,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11,179,000 元;桃園縣最高為 99 年約 95,868,000 元,其次為 97 年約 89,452,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59,347,000 元;新竹縣最高為 99 年約 13,144,000 元,其次為 96 年約 11,740,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5,238,000 元;苗栗縣最高 為 99 年約 11,171,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8,944,000 元,最低為 94 年約 5,697,000 元;台 中縣最高為 99 年約 89,378,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78,503,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40,348,000 元;彰化縣最高為 99 年約 95,461,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76,408,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28,097,000 元;南投縣最高為 99 年約 16,891,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14,417,000 元,最低 為 90 年約 5,732,000 元;雲林縣最高為 99 年約 14,982,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13,036,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5,060,000 元;嘉義縣最高為 99 年約 11,741,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9,528,000 元,最低為 95 年約 4,783,000 元;台南縣最高為 99 年約 47,015,000 元,其次為
台北市 11.91%
高雄市 9.14%
台北縣 13.63%
宜蘭縣 2.38%
桃園縣 10.58%
新竹縣 1.23%
苗栗縣 1.07%
台中縣 8.74%
彰化縣 8.32%
南投 縣 1.50%
雲林縣 1.26%
嘉義縣 1.08%
台南縣 4.82%
高雄縣 5.04%
屏東縣 2.70%
台東縣 0.36%
花蓮縣 2.03%
澎湖縣 0.13%
基隆市 1.66%
新竹市 1.44%
台中市 5.96%
嘉義市 2.01%
台南市 3.01%
金門縣 0.00%
連江縣 0.00% 不詳
0.00%
圖十九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縣市別醫療費用分布
96 年約 45,291,000 元,最低為 91 年約 20,904,000 元;高雄縣最高為 99 年約 52,176,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46,336,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22,742,000 元;屏東縣最高為 99 年約 24,840,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22,650,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15,460,000 元;台東縣最高 為 97 年約 3,402,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3,286,000 元,最低為 91 年約 1,440,000 元;花蓮 縣最高為 99 年約 27,926,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26,623,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6,002,000 元;澎湖縣最高為 95 年約 5,072,000 元,其次為 96 年約 2,319,000 元,最低為 91 年約 4,000 元;基隆市最高為 90 年約 13,271,000 元,其次為 91 年約 12,171,000 元,最低為 92 年及 94 年約 10,644,000 元;新竹市最高為 96 年約 16,937,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16,149,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4,822,000 元;台中市最高為 99 年約 65,987,000 元,其次為 97 年約 58,604,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19,891,000 元;嘉義市最高為 98 年約 19,296,000 元,其次 為 97 年約 19,252,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7,775,000 元;台南市最高為 99 年約 32,607,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29,399,000 元,最低為 93 年約 12,607,000 元;金門縣最高為 92 年約 46,000 元,其次為 91 年約 45,000 元,最低為 99 年約 0 元;連江縣最高為 94 年約 12,000 元,其次為 90 年約 10,000 元,最低為 99 年約 1,000 元,依總計費用來看,費用最高至 最低年度,依序為 99 年、98 年、97 年、96 年、95 年 91 年、94 年、93 年、92 年、90 年(表十三)。
八、依權屬別之醫療費用分析
探討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權屬別醫療費用耗用趨勢圖發現,非營利醫院有逐年增加 趨勢(圖二十)。
分析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權屬別醫療費用耗用分布發現,非營利醫院所耗用的醫療 費用佔 26.72%;最低為公立醫院佔 12.96%(圖二十一)。
由民國 90 年至 99 年職業傷病門診之醫院權屬別醫療費用耗用統計表中顯示,公立 醫院最高為 91 年約 189,338,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116,801,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47,846,000 元;非營利醫院最高為 99 年約 304,707,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279,589,000 元,
最低為 90 年約 103,445,000 元;私立醫院最高為 96 年約 211,142,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203,847,000 元,最低為 94 年約 158,004,000 元(表十四)。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350,000 400,000 450,000 500,000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
單 位 : 千 元)
圖二十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權屬別醫療費用趨勢圖
非營利醫院 私立醫院 不詳 公立醫院
公立醫院 12.96%
非營利醫院 26.72%
私立醫院 26.43%
不詳 33.89%
圖二十一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權屬別醫療費用分布
九、依就醫月份之醫療費用分析
探討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月份醫療費用耗用趨勢發現,12 月的醫療費用耗用幾 乎呈現 10 年來的最高(圖二十二)。
根據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月份醫療費用分布發現,12 月醫療費用所耗用醫療費 用比率最高,佔 8.87%;其次為 8 月,佔 8.85%;最低者為 2 月,佔 6.05%(圖二十三)。
0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 140,000 160,000 180,000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
單 位 : 千 元)
圖二十二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月份醫療費用趨勢圖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8.83%
2月 6.05% 3月
8.07% 4月 7.83%
5月 8.28%
6月 8.26%
7月 8.82%
8月 8.85%
9月 8.56%
10月 8.83%
11月 8.76%
12月 8.87%
圖二十三 90~99年度健保職業傷病門診之就醫月份醫療費用分布
最後,醫療費用按月統計之資料,民國 90 年至 99 年職業傷病門診之月份醫療費用 統計表,一月份醫療費用最高為 91 年約 168,926,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80,279,000 元,
最低為 93 年約 26,874,000 元;二月份最高為 98 年約 69,599,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64,381,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34,904,000 元;三月份最高為 99 年約 93,590,000 元,其次 為 98 年約 78,947,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34,904,000 元;四月份最高為 99 年約 87,979,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79,927,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31,413,000 元;五月份最高為 99 年約 93,289,000 元,其次為 97 年約 82,506,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31,466,000 元;六月份最高 為 99 年約 92,416,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89,751,000 元,最低為 92 年約 33,121,000 元;
七月份最高為 99 年約 99,342,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90,613,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33,889,000 元;八月份最高為 99 年約 98,532,000 元,其次為 97 年約 83,723,000 元,最低 為 90 年約 38,600,000 元;九月份最高為 99 年約 97,058,000 元,其次為 98 年約 85,495,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90,882,000 元;十月份最高為 99 年約 96,473,000 元,其次為 97 年約 85,510,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35,708,000 元;十一月份最高為 99 年約 97,874,000 元,其 次為 98 年約 84,032,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38,068,000 元;十二月份最高為 98 年約 89,853,000 元,其次為 99 年約 89,437,000 元,最低為 90 年約 38,023,000 元(表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