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公署為徹底掌控臺灣糧食資源而制定禁止糧食輸出政策,但 中央政府卻認為省際間糧食應自由流通,中央與地方各執不同立場。以下 先說明走私盛行的原因,並從政策的制定過程,分析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執 立場時的彼此交涉情形,凸顯統治者對於臺灣糧食資源的態度;而商人在 越來越多法律規範之下又如何應對。
一、走私活動頻傳
1945年10月31日,行政長官公署頒布的單行法規〈臺灣省糧食臨時辦 法〉第6條規定:「本省糧食暫禁輸出省境」,令各縣市政府、警察、交通
98 林獻堂著、許雪姬主編,《灌園先生日記(18)1946》,頁212。
機關嚴格執行,禁止米穀及其他食糧輸出省境。99但1946年2月25日行政院 頒布〈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其中米穀被列為限制「出口」的商品,運 出國外須經中央糧食部核准,由海關查驗。100然而,中央政府對於省際間的 糧食流通立場,以「自由流通」為原則,將「餘糧」省份的糧,調劑「缺 糧」的省份。101換言之,中央政府主張,糧食應廣為流通中華民國轄境,包 括臺灣與中國大陸各省之間的國內糧食貿易,顯見中央政府與行政長官公 署在糧食流通的立場上有所差異。
根據李文環研究指出,中央機構的駐臺海關對於行政長官公署要求協 助米糧管制,幾乎不予置理。中央與地方政府因對於貿易管制政策呈現嚴 重落差,雙方在走私行為的界定尚有不同看法,形成法律規定的灰色地 帶,反而有利於走私兩岸的私梟。102為此,行政長官公署在1946年2月25日 重申:
近日,閩、浙沿海一帶目下糧荒嚴重,米價暴漲。本省早稻 登場之時,恐不肖之徒將廉價之米轉售省外圖利,若不加以禁止,
影響本省糧食需求至深且鉅,通飭全省各港埠軍憲警查驗機關切實 查緝。103
從屢次重申的禁令來看,可知這種走私出島的情形,在新統治者的統 治能力未見嚴密、效率之前,依然頻繁活躍。換言之,就臺灣與中國大陸 間的糧食貿易一事,行政長官公署與海關出現對立,形成有利於走私的模 糊空間。
99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編,《臺灣一年來之糧政》,頁24;〈臺灣省政府施政報告(1947年6月)〉,收於陳 雲林主編《館藏民國臺灣檔案彙編》,第215冊(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頁251。
100 〈制定「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1001期(1946年3月),頁7-8。
101 〈解決目前糧食問題加緊運糧分配缺糧省份〉,《中央日報》,南京,1946年5月21日,版2。
102 李文環,〈戰後初期臺灣走私問題之研究(1945-1949)〉,頁39-44。
103 「臺灣省米穀及其他食糧暫禁移出省境公告案」(1946年5月25日),〈省參議會會議〉,《行政長官公署 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10001012。
在此對立狀況中,管制則較不嚴格,沿海的小口,小帆船、機帆船均 可自由出入。104加上臺灣糧價較鄰近省市偏低,在比較利益法則下,許多商 人如火如荼地進行私運米穀出海以牟利。105商人通常運載臺灣米、糖等貨 物到日本銷售,以換取布、紗、麵粉、小麥等,有時也跑到寧波運載麵粉 回來臺灣販賣。106顯示,在利益的驅動下,走私商人敢于冒險,往返中國內 地、日本、臺灣之間,進行走私活動。為此,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底,
著手制定限制出海船舶頓數之法規,以「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非法航運起 見」為理由,「不足100總頓之船舶,只准航行本省沿海各口岸,不許駛往 省外各口岸」。然而,100總頓數以上之船舶申請出省者,只限在基隆、高 雄兩港啟航,不得在其它各口岸出發。這顯示出行政長官公署藉此規定提 高對港口管理的權限,限制商人利用帆船進行走私貿利。107
然而,商船逐漸規避稽查機關所在,轉往沿海小港走私貿易,這些沿 岸小港是當時臺北縣淡水,新竹縣竹圍、舊港、公司寮,臺中縣梧棲、大 甲,臺南縣布袋港、北門等處,它們大量出現走私現象,成為對中國貿易 的窗口。108以梧棲地區為例,戰前新高港(戰後改稱臺中港)已闢建一半以 上,可以泊船,因此自中國大陸來的船,陸續靠岸,許多臺人或中國人至 此開設船頭行,如梧棲當地人尤世景創設「華泰行」,專門負責大陸來臺 船隻裝卸及代辦船戶所需貨物的往來,以賺取佣金。進一步,從這些貿易 行成立的資料可以發現,有許多中國籍商人來到臺灣,獨立開設行號的情 況,不乏來此投機冒險的福建籍商人。如在梧棲開設貿易行的福建人林玉 堂,就是以輸出臺灣的米糖,交換中國沿海的手工製品和日常用品,賺取
104 〈防止米糧私運出口〉,《民報》,臺北,1946年6月22日,版2。
105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編,《臺灣一年來之糧政》,頁21。
106 黃進興,《半世紀的奮鬥:吳火獅先生口述歷史》(臺北:允晨出版社,1992年),頁111。
107 「電基隆等港務局限制臺灣省與大陸各口岸來往船舶頓數,希遵照」,1946年10月4日法令,《臺灣省行 政長官公署公報》,民國35年冬字第6期(1946年10月),頁103-104;〈壹百頓以下船舶,依規暫緩駛 外〉,《民報》,臺北,1946年12月8日,版3;〈百頓以下船禁航海外,高雄貿易業者認為事關生死問 題,日前開會決定陳情籲請〉,《民報》,臺北,1946年10月22日,版2。
108 〈李連春局長談新政〉,《民報》,臺北,1946年8月15日,版3。
利潤。109
二、禁止糧食輸出政策制定過程
基於上述的理解,接著以1946年糧食輸出政策的具體制定過程當中,
以臺灣供需條件為主要考量的行政長官公署、與以調劑國內糧食供需為主 要考量的中央政府,兩者如何折衝制定糧食輸出政策。如前所述,臺灣糧 食因中央與地方政府立場不同而導致大量流出,迫使行政長官公署不得不 有所因應,重新檢討禁止糧食輸出的措施。
1946年5月行政長官公署草擬〈臺灣省查禁私運糧食出省辦法〉,規定 商民或機關團體運輸30公斤以上的糧食,應向當地糧政機關或指定警察機 關登記,請領運糧證明書。這顯示出行政長官公署欲藉此辦法奪回糧食輸 出管理權,防止商人藉由法律模糊空間進行糧食走私。行政長官公署將該 辦法呈中央糧食部備案,說明「在復原期間,各地糧價仍波動不定,本省 商人趁機輸出境外以圖厚利,倘不暫予禁止,必致刺激糧價上漲,引起囤 積居奇及投機操弄行為,將演變成人為的糧食恐慌」,強調該措施對於臺 灣糧食供給的助益。110要言之,行政長官公署基於臺灣糧食自給,向中央 政府強調禁止私運糧食出省,避免供給失調、糧價高漲。臺灣若有餘糧,
必交由中央政府統籌、輸往各省以調劑民食,絕非是禁止糧食輸往中國內 地。
但是中央糧食部對此草案並不贊同,認為該辦法管理之目的,應以防 止走私至國外為主;至於省際間之糧食流通,不宜過嚴。中央糧食部認為 臺灣該年度收穫「甚佳」,而華北以及福建、廣東兩省糧食甚感缺乏,對 缺糧省份的官、商採購宜多給予協助,以利盈虛互劑。至於規定30公斤以 上的運輸糧食,均應向當地糧政及警察機構登記以請領證明書,此條則過
109 「電呈違反糧食管理案件報告書2份請察核由」(1949年2月14日),〈食米走私卷〉,《臺中縣政府檔 案》,國史館藏,檔號:093000000715A。
110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檢送臺灣省查禁私運糧食出省辦法電文〉,收於陳雲林主編《館藏民國臺灣檔案彙 編》,第155冊(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頁3-4。
於細瑣,易生苛擾。111但是根據表1中央糧食部所宣稱1946年臺灣糧食收穫
「甚佳」,實際上僅高於1945年而已,遠不及日治末期的收穫量,臺灣糧 食供給仍無法平衡。然而,糧食部欲維持糧食輸出政策的模糊攏統,反對 提運糧食30公斤以上需登記之規定。因為欠缺登記標準的話,提供了1個更 模糊、可供操作的空間,有利於省際之間的糧食流通。
面對中央糧食部對此辦法的疑慮,行政長官公署在回覆中,特別凸顯 了臺灣因海岸綿長、港灣深澳,對外交通四通八達,糧食隨時隨地皆可漏 海。商人的目的在於營利,倘若採取放任政策,或僅管制輸出,則島內糧 食勢必大量外流。並且,臺灣屹立海外,與日本及琉球等地相鄰,臺灣又 因為嚴格管制,糧價較日本及琉球低,頻有商人從事販運糧食出國牟利。
因此,為防止糧商輾轉將米糧走私至國外,尤須依賴禁止私運出省之措 施。況且上年(1945)臺灣糧食生產遭受旱風、雨災已損失甚鉅,又因肥 料缺乏,全省總產量既未見增加,致近來各地糧價頗有波動。隨著青黃不 接時期的到來,禁止私運出省,先求得省內糧食供應無缺。若迨至島內糧 食匱乏,欲再求省外運濟,絕非易事。112由此可見,行政長官公署不斷強 調:臺灣因地理環境特殊,該政策僅為防止臺灣糧食私運出國外,並不妨 礙省際間的糧食調劑,內地各省如需臺省接濟糧食,在省內有餘糧的情況 下,可交由中央統籌辦理;相對地,若不即時查禁私運,他省需接濟時,
臺省恐無糧可資供應,藉此說法消除中央政府的疑慮。113
行政長官公署為消解〈臺灣省查禁私運糧食出省辦法〉草案的模糊空 間,進一步將規定更為詳細,該辦法所稱的「私運」,是指未經公署核 准,就私運糧食出省者。若當臺灣有餘糧時,各省官、商如須採購,由各 省糧食管理機構提出證明,經行政長官公署核准後即可購運。然而,中央
11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檢送臺灣省查禁私運糧食出省辦法電文〉,收於陳雲林主編《館藏民國臺灣檔案彙 編》,第155冊,頁8-10。
112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檢送臺灣省查禁私運糧食出省辦法電文〉,收於陳雲林主編《館藏民國臺灣檔案彙
112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檢送臺灣省查禁私運糧食出省辦法電文〉,收於陳雲林主編《館藏民國臺灣檔案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