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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人權法律與主體形構(subject formation)

法律的論述與運作過程(犯罪與行政管制),基本上就是一個 被害者主體建構的過程,被害人從中形成一個可以輕易被我們理解 的位置。法律作為一組概念與類型,其重要的功能在於,我們透過 此語言系統理解自身所處的世界,那麼,法律運作自然也形塑了我 們對世界的理解。然而,當我們「感同身受」時,很快地就從法律 的語言系統,透過法律概念與類型,理解被害人的處境。而法律系 統無法真正理解與體會他人的處境,這些都會造成一些困境。

本節將以上一節人權法律運作之法社會學分析為基礎,進一步 討論人權法律論述、行為與社會效果所產生的「主體形構」50

50 主體的概念在英語為subject。通常我們使用subject這個字,有二個可能,一個 是我們說一個人是主觀的,使用subjective這個字,因此主體的意思就是個人 主觀性的想法之來源。另外一個使用方法就是subject to,也就是受制於,因而 主體的意思就是我們都受制於另外一個東西。至於這一個東西是什麼,不同 的理論有不同的看法。

果。我們基本的主張為,人權的推動應該避免落入「加害者」、

「被害者」與「拯救者」三重面貌的自我建構,因為這三者的自我 建構往往成為阻礙我們看見具體情境並於規範上回應現實的內在因 素,這使得人權論述無法促成被害人主體論述的建構性回應。

一、加害者、被害者與拯救者

在我國既有的文獻中,已經累積了不少對於臺灣的人口販運法 制的討論。51有一些文獻從人權的角度切入,藉以批評人口販運政

西方發展「主體性」(subjectivity)概念的核心為,個人主觀性的想法會受制 於另外一個東西。至於這個另外一個東西是什麼,從語言學的角度來說,所 有的概念都是在語言中相對於另外一個概念而存在,因此主體相對於客體,

文化相對於自然,自我相對於他者等。當主體說我想、我喜歡、我感覺、我 以為時,這個「我」是相對於「他者」而來。

51 當人口販運防制法於2009年通過施行之後,相關討論反而著重於政策、法律 架構以及司法、警政實務運作的議題。參閱王曉丹、王鴻英、蘇聽雨、黃渝 之編撰,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實施成效,2012年10月;王鴻英,司法體系中的 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檢察新論,11期,頁133-147,2012年1月;王寬弘,我 國警察機關防制人口販運執行作為意見之實證調查——以女性被性剝削案件為 例,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14期,頁69-110,2010年12月;法思齊,跨 域人口販運犯罪之探討與防制,輔仁法學,43期,頁119-161,2012年6月;孟 維德,跨國組織犯罪及其防制之研究——以人口販運及移民走私活動為例,中 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46卷6期,頁1-30,2010年5月;陳正芬,兩岸人口販運 案例評析,展望與探索,8卷2期,頁83-97,2010年2月;陳慈幸、林婉婷,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保 護 政 策 的 過 去 、 現 在 與 未 來 , 法 學 新 論 ,36期 , 頁 53-73,

2012年6月;張明偉,人口販運犯罪之規範檢討,輔仁法學,42期,頁1-40,

2011年12月;葉毓蘭,涉外執法政策的擬定與執行——以人口販運為例,中央 警察大學警政論叢,10期,頁177-208,2010年10月;趙晞華,人口販運之防 制與我國立法之檢討,刑事法雜誌,55卷5期,頁63-104,2011年10月;蔡庭 榕,兩岸共同打擊人口販運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46卷6期,

頁79-106,2010年5月;蔡育岱,國際法律脈絡下的人口販運:以人類安全概 念分析,台灣國際法季刊,8卷3期,頁7-39,2011年9月;謝開平,檢視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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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顧玉玲、張榮哲認為臺灣官方的「防制人口販運行動」並未達 到維護「人權」之目的,主要的原因為其不敢碰結構性的政治經濟 問題,結果是移工持續被「奴工化」,跨國性工作者成為「管制」

的焦點。52何春蕤追溯一九八○年代針對原住民雛妓反對人口販賣 之「人權」論述,強調這是一個包藏著「全球治理」眼界的社會規 訓網絡,利用社會變遷而建構其禁色的牧世大業。53鄭亙良主張,

反人口販運的「人權觀」,建立在「保護受害者的犯罪防制」之基 礎上,反而成為維護國家與社會最大利益的國家理性(reason of state),並依此利益為名,合理無限地擴張國家「監控」邊緣族群 的權力。54許雅斐以「母權政治」形容反人口販運行動將性產業罪 罰化,以之說明這是一種奠基在性低劣之上的性優越。55

上述文獻從「管制」、「治理」、「監控」與「母權政治」的 角度,批判臺灣人口販運的人權論述與防制行動。事實上,不論是 人口販運的防制政策不敢碰政治經濟問題,還是包藏著「全球治 理」眼界的社會規訓網絡,或者是建立在「保護受害者的犯罪防 制」之基礎上的人權觀,都已經預設了一種特定的人我關係。此種 人我關係使我們將自我狀態設定為「管制」跨國工作者、參與社會

「規訓」事業,以及「監控」邊緣族群的角色。同時,我們也賦予 這些受販運者很多權利,並且依據這些權利,「救援」受販運者讓

販賣人口刑罰規定之演進,成大法學,18期,頁39-101,2009年12月。

52 顧玉玲、張榮哲,談台灣當前反人口販運論述的政治弔詭,第二屆國境安全 與人口流動學術研討會,2008年12月。

53 何春蕤,從反對人口販賣到全面社會規訓:台灣兒少NGO的牧世大業,台灣 社會研究季刊,59期,頁1-42,2005年9月。

54 鄭亙良,批判2003年至2009年台灣的反人口販運運動,中央大學英美語言研 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6月。

55 許雅斐,反人口販運與母權政治:性產業的罪罰化,台灣社會研究季刊,87 期,頁5-43,2012年6月。

她脫離人蛇集團的掌控、「協助」她在安置機構展開新生活、並適 時「保護」她們提供金錢與物質上的資源。關於此種人我關係的反 思,在西方文獻中亦有相關的討論。

回顧西方文獻,晚近十年來,針對人權文化,出現許多批判式 的觀察與反省。Costas Douzinas56在〈人權與帝國:世界主義的政 治哲學〉(Human Rights and Empire: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Cosmopolitanism)提出「憐憫的教程」(pedagogy of pity)這樣的 概念。在此書中他主張人道主義政治是一種道德姿態,有一套既定 的意識與意識形態。在人權的大旗下,透過不斷強調脆弱性與依賴 性,把人們置於被壓迫者的社會位置,而得以呼喚更多的同情與憐 憫。

關於人口販運「憐憫的教程」之操作方式,我們可以發現,透 過 建 構 被 害 人 為 抽 象 權 利 主 體 , 使 得 她 ( 他 ) 們 的 受 苦

(suffering)僅被界定為「悲慘」,成為需要被「保護」的主體。

從自由主義的理論來說,權利為個人慾望的表達與保護,但從批判 法學的觀點來說,此種慾望常被解釋為他者將要跟我們一樣,是一 種包含著優越感的人我關係。在人權的訴求與行動下,我們將她

(他)們定位為「被害者」,而我們自己成為「拯救者」,臺灣得 以成為人權國家的同時,她(他)們也成為被利用的個體。

然而,當我們把被害人都形塑為悲慘的、不知求助的被害人之 後,等於忽略了人口販運被害人並非均質(homogeneous),而是 有多元存在的樣態。被害人不一定是無辜或毫無所知的入境者,很 有可能在入境前就已經大約可能猜到自己是非法入境或將非法從 娼,或者被害人可能一開始就同意法條所謂的「不當債務約束」,

56 COSTAS DOUZINAS, HUMAN RIGHTS AND EMPIRE: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COSMOPOLITANISM 90-11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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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知道自己將陷於法條所述的脆弱處境。被害人的「能動性」

(agency)被削減之下,所有被害人都被說成是無辜、弱小、毫無 自主性的暴力受害者。57當被害人被同質化為暴力受害者之後,娼 妓工作權的主張在人口販運防制工作中很難取得發聲位置。58這導 致臺灣社會廣泛爭議的娼妓問題,無法得到進一步的討論,而性別 政治的多樣化遂行趨向單一。59

Michael Ignatieff 在 其 著 作 〈 人 權 做 為 政 治 與 偶 像 崇 拜 〉

(Human Rights as Politics and Idolatry)60中,將人權政治比擬為偶 像崇拜,此種偶像崇拜以人權論述和人道主義為核心,不斷再現人 的三個不同的面貌,匯集在一起成為人的共同本質,這三個關係緊 密的面具包括:遭受痛苦的被害者、殘暴的加害者,以及道德崇高 的拯救者。被害者、加害者以及拯救者定位在人權的被侵害性、侵 害性以及回復性角度,可以說就是「人權」的面貌。這樣的定義轉 變了「人」的性質,從具體的、脈絡性、歷史性的「人」,轉變為 抽象的、超越性、無時間感的「人」。如此,真實的人就變成抽象 的概念,被設置一大堆的權利和義務,成為被權利充滿的個體,其 他的具體事項都成為無關的事務。在某種意義上,此種概念脫離了

57 Ratna Kapur, The Tragedy of Victimization Rhetoric: Resurrecting the “Native”

Subject in International/Post-Colonial Feminist Legal Politics, 15 HARV. HUM. RTS.J. 1, 1-37 (2002); Chapkis Wendy, Trafficking, Migration, and the Law: Pro-tecting Innocents, Punishing Immigrants, 17 GENDER AND SOCIETY 923, 923-37 (2003).

58 關於性工作者的主體位置研究,參見陳美華,「從娼」作為生存策略——家 庭、 性別 化的 勞動 市場 與權 力遊 戲, 女學 學誌 ,24期,頁47-101,2007年12 59 月。

Elizabeth Bernstein, The Sexual Politics of the New Abolitionism, 18 DIFFERENCES: A JOURNAL OF FEMINIST CULTURAL STUDIES 128, 143 (2007).

60 MICHAEL IGNATIEFF, HUMAN RIGHTS AS POLITICS AND IDOLATRY (2001).

從特定種族、性別、階級看待人的傳統,並在這些固定的身分中賦 予人特性,甚至被對待的方式。因此,人權實踐是一個藉由(被害 人)權利體系,將人抽象化的文化建構過程。

西方對於抽象的人權面貌經常等同於權利體制。在口語中,

「我有某人權」,已成為「我對某人有權利」或者「某人對我有義 務」。人權已從對人性或者生活的理想,延伸到一個與他人建立

「分立式」關係的通用語。人權框架與相應的權利體制預設了以單 獨個人為基礎的自由主義法學思想,以及權利遍及司法與社會系統 的流通性。

其結果是,權利體制為我們預設了倫理性的決定,也限制了我 們存在與互動的方式。當我們面對具體他人的痛苦時,我們往往會

其結果是,權利體制為我們預設了倫理性的決定,也限制了我 們存在與互動的方式。當我們面對具體他人的痛苦時,我們往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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