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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兩岸司法互助中中央政法委的可能運用

兩岸司法互助與共同打擊犯罪是兩岸所追求的共同目標,而打擊 犯罪所採取的手段明顯屬於國家的治權行使,甚至是主權的彰顯;

2008 年 5 月後,兩岸關係緩和,也使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可依據相關的

日),頁 9、11-13。

江桂馨,〈法務部調查局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實務報告—刑事 犯、刑事嫌疑犯緝捕遣返與犯罪情資交換〉,發表於「100 年度海峽兩岸及 國際司法互助實務研習會」(臺北:法務部,2011 年 5 月 11 日),頁 6。

協議進行,甚至發展出如圖 2 的互助與合作方式。但兩岸的政治制度不 同、政治環境不同;中國大陸的四個堅持讓中共享有永久執政的地 位,並以黨領政甚或以黨代政;中共用黨領域的政法委職權,統合政 領域的公、檢、法、司作為極為明確;隸屬中共的中央與地方政法委 可以統管同級的公、檢、法、司等各單位,且上級政法委可監督指導 下級政法委執行相關任務。縱使各級政法委為議事機構,並不實際執 行案件的偵察、起訴與審理,但其對公、檢、法、司的影響力卻絕不 容質疑。

臺灣的民主制度係以競選作為獲得政權的手段。因此,臺灣政黨 輪替常態化是屬臺灣的正常政治運作模式,尤其是經過 2000 年及 2008 年兩次政黨平和輪替後更是如此。臺灣藍、綠陣營相互競爭短期並無 消散跡象,也因此,臺灣執政者對於統一、獨立或維持現狀的訴求,

將隨不同的政黨執政而改變;在中共堅持臺灣是屬於「中國」一部分 的政策下,37若主張臺灣獨立政黨執政,將可能影響及《協議》的持續 執行。38縱使兩岸政黨意識形態在全球化的趨勢下逐漸弭平,但在可見 的未來,兩岸司法制度的不同,也似乎難於短期內消除,對於兩岸如 何進行更順暢的司法互助也將形成某種程度的阻礙。更何況,當前

不論中共所謂「臺灣屬於中國」的舊三段論或「大陸與臺灣同屬一個中國」

的新三段論,雖改變對臺的態度,但卻都視臺灣為中國之一部分,絕非主權 獨立國家。

中國大陸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於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成立 20 周年上談話稱:

「2008 年 6 月以來,兩會協商在『九二共識』基礎上得到恢復並順利展開,

簽署了 16 項協議並達成諸多共識,為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作出了 寶貴貢獻」、「否定『九二共識』,兩岸協商就難以為繼,已有的協商成果 也將難以落實,兩岸關係勢將重現以往曾有過的動盪不安,最終傷害兩岸同 胞的利益」;中共顯然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的進一步協商、完善 甚至是否繼續,都以臺灣是否承認一個中國為判准依據。請見新華網,〈賈 慶林:在海協會成立 20 周年紀念大會上的講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2011 年 12 月 19 日,<http://big51.arats.com.cn/yw/201112/t20111219_2217617.htm>。

《協議》尚包括兩岸對該協議認知的基本困境:中國大陸的學者與官 方代表一致認為兩岸之間的司法協助屬於區際司法協助,而部分臺灣 學者與官方代表則認為兩岸之間的司法協助屬於國際司法協助。國際 刑事司法協助的產生是建基在國家主權理念之上,與國家主權息息相 關,是屬於刑事領域的國家對外事務;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產生與 國家主權並無直接聯繫,只是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合作關 係,完全屬於國家的內部事務。當前兩岸為免除其爭議,而相互模糊

「國家主權」問題,否則將使該《協議》難以順利運作。39換言之,兩 岸對於《協議》的定位與認知並不相同,目前因應兩岸關係緩和,而 力求求同存異,甚至有意忽視相異部分,擴大相同部分的認知安排,

使依據《協議》而進行的司法互助與合作打擊犯罪得以順利進行,但 其相互認知的不同與分歧,並不因為當前相當程度的順利執行而消 失。其中最可能再度引發兩岸對於《協議》地位認知差異的自然是兩 岸的政治互信問題。而政治互信的核心,則是北京是否認定臺灣要求 獨立?臺北則懷疑中國大陸對臺灣是否進行併吞?

隨著冷戰後期全球意識形態的低落,中國大陸內部也發生對專家 政府而非革命政府的需求壓力,40對於因經濟成長所造成的多元社會,

以及因應全球化壓力,中共就必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最終成就「依 法行政」以為因應。41在兩岸司法互助與共同打擊犯罪的過程中,過去 縱使以各兩岸單位「私誼」所建構的聯繫管道,仍可在一定程度上彌

薛少林,〈海峽兩岸跨境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問題〉,頁 1,《中國論 文下載中心》,2011 年 2 月 21 日,<http://www.studa.net/xingfa/110221/1608 4011.html>。

Bruce Gilley, China’s Democratic Futur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2004), p. 87.

李林,〈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國立法發展〉,胡元梓、薛曉源主編,《全球化 與中國》(臺北:創世文化,2001 年),頁 103。使民眾廣泛參與、影響與 支配立法,使法律充分反映民意。

補兩岸政治緊張對立時的聯繫不足,甚至在兩岸簽訂司法互助協定 後,這種私人管道仍有一定的功能,但「私誼」終究不足以應付兩岸 大規模司法互助之所需。中國大陸總理溫家寶不僅多次公開要求中國 大陸政治改革,更曾在訪問德國的公開場合中倡言「未來的中國,將 是一個充分實現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國家」,42這些目標的追求當然 必須以法治形態加以促成,而法治的結果必然是照章行事,壓縮兩岸 司法互助的「私誼」空間。為防止兩岸執政者因應主客觀因素的改 變,而影響及公權力的執行與雙方政府機關的溝通,若兩岸因政治情 勢緊張,使兩岸政府部門間無法有效溝通並依據現有司法互助協議運 作,將是當前兩岸必須重視解決的問題。

兩岸的「私誼」顯然不足以擔負日漸加重的司法互助與共同打擊 犯罪所需,而「公部門」又有主權爭議的疑懼,那如何突破「私誼」

與「公部門」兩個極端的限制,提升合作功能,在現有基礎上建構更 恆久合作,必是兩岸所共同追求的目標。

在臺灣,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作法,不僅獲得廣大民意支持,在 野黨亦無法對其質疑。43使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獲臺灣民意

香港中評社,〈溫家寶:未來中國將實現民主法治〉,《中國評論新聞 網》,2011 年 6 月 28 日,<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17/4/7/6/10 1747617.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1747617>。

兩岸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布民調結果,有近八成 (79.6%)民眾贊成兩岸就共同打擊犯罪進行協商及簽署協議,以解決司法偵 查及人犯遣返的問題。請見〈陸委會民調:8 成民眾支持「兩岸共同打擊犯 罪」達成協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09 年 4 月 23 日,<http://www.

mac.gov.tw/ct.asp?xItem=43148&ctNode=5649&mp=1>。另,面對兩岸聯手 打擊電話詐欺犯有成,在野的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認為:「配合國際打擊詐騙 集團是大家各蒙其利,就算將來民進黨執政,我們也會繼續這樣做」。請見 美國之音,〈馬英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奏效〉,《博訊新聞網》,2011 年 6 月 15 日,<http://www.boxun.com/news/gb/taiwan/2011/06/201106152027.

shtml>。

支持程度極為穩固。

且短期內中國大陸共產黨的統治現況不會改變,而橫跨黨、政兩 部門的中共中央政法委,仍會牢牢掌握住中國大陸公、檢、法、司的 運作。若將中共中央政法委納入兩岸司法互助與聯合打擊犯罪的過程 中,將可更加滿足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所需,其過程可如下 圖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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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兩岸政黨彌補兩岸司法互助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製作。

明: 核准掌控線、 實際執行線、 輔助聯繫線。

法院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海巡署、警政署、憲兵等雖非法務部所屬單 位,但依法務部為聯繫窗口規定,與中國大陸相關單位聯繫時,仍 由法務部為管轄單位。

如圖 3 之安排,可凸顯如下意義:

就臺灣方面而言,若臺灣政黨再度輪替,使兩岸政治互信再度遭 受衝擊,以致於兩岸對《協議》究竟是「區際司法協助」或「國際司 法協助」的定位差異不再被掩飾,甚至被強調,使兩岸政府部門如過 去「兩國論」與「一邊一國論」時期,因政治緊張而不相互溝通,那 麼臺灣不論那一個黨執政仍可藉由中共中央及各地方政法委所具有的 黨、政雙重特性進行相互協調,以彌補不足;讓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 司法互助持續。建構中共中央政法委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 的協助地位,亦可彌補兩岸政府部門在相互溝通時,因法制不同,而 產生之紛擾。44

以中國大陸的觀點看,則不論臺灣政黨是否輪替,以共產黨的力 量透過各級政法委指導、監督公、檢、法、司與臺灣進行司法互助與 合作打擊犯罪,而相對減少中國大陸公、檢、法、司部門直接面對臺 灣的執法部門機會,亦可多出主權與治權相互爭執的迴旋空間,以增 加各類作為的操作力度。

在西方黨政分離的概念中,中共中央及各級政法委係屬共產黨的 組織,與屬於政府機關的臺灣法務部,分屬於黨與政兩個不同區塊,

似乎並不對等,但在中國大陸黨國體制的規範下,政法委在某種程度 上代表政府部門,在中國大陸本就被視為理所當然。在實際運作上,

政法委可在黨與政間,依任務需要游移,而收到應有的功能。以臺灣

在實務上,目前臺灣以法務部為聯繫窗口卻必須面對中國大陸公、檢、法、

司四個單位,但因兩岸法制不同,經常發生兩岸相關部門無法對應而徒生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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