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節已說明如未遭受攻擊或未獲安理會授權,會員國不得使用 武力對抗WMD之擴散。但若考量911事件後國際情勢之變遷與安全 威脅本質之改變,國際法規範確須與《對抗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國
事務部(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FCO)在《使用武力的法律基礎》
一文中指出,第678號決議文使用武力之授權僅是「暫停」而非「終止」,而 第1441號決議案正好恢復了該項授權。The White House, President Says Saddam Hussein Must Leave Iraq Within 48 Hours, available at http://merln.ndu.edu/MERLN/
PFIraq/archive/wh/20030317-7.pdf (last visited: 2007.11.25);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Legal Basis for the Use of Force, 3 INTERNATIONAL AND C OM-PARATIVE L.QUARTERLY 52, 812 (2003).
61 Sean D. Murphy, Contemporary Prac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Law, 1 T
HE AMERICAN J. OF INTERNATIONAL L. 96, 419-32 (2002).−31−
家戰略》相關政策產生一定程度的磨合62。在不符合憲章第五十一 條發動自衛權要件且未獲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的前提下,擴大解釋 自衛權概念,據以宣稱習慣國際法之「先制自衛權」,似乎成為美 國在推動反擴散戰略之際,合法化其武力使用的唯一選項,因此有 必要詳細加以剖析。
一、自衛權概念的爭辯:限縮vs.擴張解釋
自衛權是當前國際法上意見最為分歧的課題之一,國際間對其 範圍與實踐皆有廣泛的爭論63。若從自衛權的法源、性質、產生原 因、適用對象與動武時機等面向進行觀察,國際法上對於自衛權概 念之學說,大致可分為「限縮」與「擴張」二種觀點64。
「限縮解釋派」認為,憲章第五十一條的意義清楚而明白,自 衛權只在「武裝攻擊」發生之後出現,若放任國家自行決定行使自 衛權的時機,勢將造成自衛權利的濫用與黷武主義的盛行。例如學 者萊特(Quincy Wright)為文指出,對於憲章第五十一條的解釋必 須忠於條文的字義,武力自衛必須是一國遭受武裝攻擊後的反應,
超越此限制即不符合憲章第五十一條條文之規定65。「擴張解釋
62 Anthony Clark Arend,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Preemptive Use of Military
Force, 2 T
HE WASHINGTON QUARTERLY 26, 96-101 (2003).63 楊 永 明 , 國 際 法 與 禁 止 武 力 使 用 和 威 脅 , 美 歐 月 刊 , 11 卷 2 期 , 頁 92-108 , 1996年2月;楊永明,國際安全與國際法:國際安全秩序規範與機制的建構與 挑戰,頁30-46,2003年2月;陳 文 生 , 布 希 政 府 反 恐 安 全 戰 略 及 其 挑 戰 : 伊 拉 克 經 驗 的 檢 討 , 政 治 科 學 論 叢 , 25期 , 頁 16-20, 2005年 9月 ;蕭琇安,
國 際 法 「 禁 止 使 用 武 力 原 則 」 與 台 海 兩 岸 關 係 , 問 題 與 研 究 , 46卷 1期 , 頁 152-161,2007年1月。
64 二派學者間之論辯,請參見:GRAY, supra note 44, at 98-101.
65 Quincy Wright, The Cuban Quarantine, 3 AMERICAN J. OF INTERNATIONAL L. 57, 546-65 (1963). 限縮解釋派學者及其代表著作,包括:IAN BROWNLIE, I
NTERNA-−32−
派」則主張憲章第五十一條只是規定一種特殊的自衛權,對於各國 向來保有的一般自衛權,並沒有加以限制。例如鮑威特(Derek W.
Bowett)強調,自衛權不限於對一國領土的武裝攻擊,憲章條款並 未剝奪國家的「固有權利」,因為自衛行為是先於憲章存在的習慣 國際法66。由此,進而延伸出國際法上自衛權規定的灰色地帶,並 產生先制自衛權的爭辯。
進一步言,先制自衛權植基於擴張解釋派對習慣國際法之詮 釋,認為自衛權範圍不受憲章第五十一條之限制,任何面臨急迫威 脅的國家皆被賦予合法使用武力的「自然權利」。例如國際法院美 籍法官史崔貝爾(Stephen Schwebel)在尼加拉瓜案的不同意見中 表示,憲章第五十一條並未限制國家只有在武裝攻擊發生的情況下 才能行使自衛權67。甚至早在一九五○年代,前美國國務卿杜勒斯
(John Foster Dulles)就認為聯合國憲章僅是一紙「前核子時代的 文件」(Pre-atomic Document),對自衛權的嚴格限制,已不符合 國際情勢變遷下國家安全之需求68。因此,支持先制自衛者及「美 國國家安全戰略」文件皆主張恐怖主義與WMD威脅使得「急迫威
TIONAL LAW AND THE USE OF FORCE BY STATE (1963); AHMED M. RIFAAT, I NTERNA-TIONAL AGGRESSION: A STUDY OF THE LEGAL CONCEPT: ITS DEVELOPMENT AND
DEFI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1979).
66 擴 張 解 釋 派 學 者 及 其 代 表 著 作 , 包 括 : DEREK W. BOWETT, SELF-DEFENCE IN
INTERNATIONAL LAW (1958); MYRES S. MCDOUGAL &FLORENTINO P. FELICIANO, LAW AND MININUM WORLD PUBLIC ORDER: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I NTERNA-TIONAL COERION; Steven Schwebel, Aggression, Intervention and Self-Defense in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2 R
ECUEIL DES COURS- HAGUE ACADEMY OF I NTERNA-TIONAL L. 136, 411-97 (1972).67 Arend, supra note 62, at 92-93.
68 John Foster Dulles, The Challenge of Our Time: Peace with Justic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J.38, 1066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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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概念產生質變,傳統關於國家使用武力之規範,已無法充分適 用於當前的國際關係。學者莊博(Mark A. Drumbl)即認為,911 事件已實質改變國際法中自衛權之內涵,以先制自衛之名打擊恐怖 主義與WMD威脅更是時勢所趨。69自衛權限縮解釋與擴張解釋二 種觀點之比較,可以下表進行說明:
表二 自衛權限縮解釋與擴張解釋之比較
限縮解釋 擴張解釋
自衛權的法源 聯合國憲章 習慣國際法
自衛權的性質 暫時性的權利 固有的權利
自衛權產生之原因 以遭受武裝攻擊為限 不限於遭受武裝攻擊
自衛權適用的對象 以國家實體為限 不限於國家實體
使用武力的時機 僅 能 在 遭 受 武 裝 攻 擊 之 後被動使用武力
除於遭受武裝攻擊之際被動 使用武力外,亦允許國家主 動進行先制自衛;若干甚至 主張允許預防性戰爭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二、先制自衛的國際法基礎
「先制自衛」與「預期自衛」(Anticipatory Self-defense)是 兩個互用的名詞,主張習慣國際法允許一國在面臨「急迫威脅」
時,得基於自衛目的而進行先制攻擊,亦即在敵人尚未實際發動武 裝攻擊前,主動以武力手段做出回應。國際上一般認定「先制自 衛」是以一八四二年「卡洛琳號」(Caroline)事件為根據70。該
69 Mark A. Drumbl, Self-Defense and the Use of Force: Breaking the Rules, Making
the Rules, or Both?, 4 I
NTERNATIONAL STUDIES PERSPECTIVES 4, 421-24 (2003).70 卡洛琳事件發生於英國統治加拿大時期。1837年12月29日晚,英軍宣稱美籍船
隻「卡洛琳」號協助加拿大反叛軍進行顛覆行動,逕自跨河登上停泊於美國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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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建立兩項先制自衛原則,由而成為國際習慣法中允許以武力先 發制人的標準,包括71:急迫性(Imminence)原則——意指該國 面臨急迫且壓倒性的危險,以及必要性(Necessity)原則——意謂 危險發生之際國家無暇考慮,除了以武力行使自衛權外別無選擇。
事實上,先制自衛權做為美國對外政策之工具並不陌生。過去 二十年間,包括一九八六年以打擊恐怖主義為名轟炸利比亞、一九 八九年以面臨急迫威脅為由出兵巴拿馬、一九九八年則以巡弋飛彈 分別攻擊阿富汗恐怖主義訓練所以及蘇丹化學武器設施、二○○一 年代號為「持久自由行動」的阿富汗戰爭、以及二○○三年發動的
「伊拉克自由行動」等,美國皆以國家安全面臨急迫威脅為由,聲 稱除非使用武力否則無法自我防衛,主張有權行使習慣國際法所賦 予之先制自衛權72。
另 一 個 容 易 與 先 制 自 衛 混 淆 的 概 念 為 「 預 防 性 戰 爭 」
(Preventive War)。二者雖然皆以防患未然為出發點,但有別於 先制自衛權在習慣國際法中的地位,預防性戰爭不具任何國際法上 的合法性。
邊的「卡洛琳」號,並將船隻流放尼加拉瓜大瀑布。該事件中,英國一開始主 張其行為是基於自衛,但經多次交涉後,英國終於為此事向美國道歉。關於卡 洛琳案例的詳細討論,請參見:Abraham D. Sofaer, On the Necessity of
Pre-emption, 2 E
UROPEAN J. OF INTERNATIONAL L. 14, 209-26 (2003).71 該原則係由事發當時美國國務卿韋伯斯特(Daniel Webster)寫給英國政府代 表艾勲伯頓(Lord Ashburton)的一封信所論述,由而成為習慣國際法中先制 自衛權之規準;該信件中關於先制自衛權最重要的二段文字為“necessity of that self-defense is instant, overwhelming, and leaving no choice of means, and no mo-ment for deliberation”,以及“limited by that necessity”。參見:Miriam Sapiro,
Iraq: The Shifting Sands of Preemptive Self-Defense, 3 T
HE AMERICAN J. OF I NTER-NATIONAL L.97, 600 (2003).72 John Yoo,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War in Iraq, 3 THE AMERICAN J. OF I NTERNA-TIONAL L. 97, 57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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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驗得知,我們並不總是能夠成功地避免並圍堵WMD 向敵國與恐怖團體擴散。因此,為對抗由國家與恐怖組織發 動,針對美國及其盟友的WMD威脅與攻擊,美國軍事與文官 機構必須保有所有層面的執行能力(Full Range of Operational Capabilities)。
攔截方面:有效的攔截是美國對抗WMD及其投射載具的 關鍵部分……我們必須提高軍事、情報、技術和執法社群的能 力,以避免WMD物資、技術和專家流入敵國與恐怖組織。
嚇阻方面:……仇視美國及其盟友的國家表明其為達目 的不擇手段之決心,並把獲得WMD及投射載具視為達成目標 的重要工具……我們需要新的嚇阻方法……我們將明白指出,
美 國 保 有 以 包 括 所 有 選 項 在 內 的 壓 倒 性 力 量 , 回 應
(Respond)針對美國及其盟邦之WMD攻擊之權利……除傳 統武器、核武與防禦能力外,美國對抗WMD威脅的嚇阻架構 亦透過情報、偵察、攔截與國內執法能力而有所增強……。
防禦與降低威脅方面:由於嚇阻可能不會成功,WMD的 使用又可能對美軍與國人造成毀滅性的後果,美軍及相關文官 單位必須具備防禦敵人WMD攻擊的能力,包括在適當時機採 取先制措施……在WMD實際使用前即偵測並予以摧毀之能 力……積極的防禦(Active Defenses)旨在瓦解、消除或摧毀 正在進行中(En Route)的WMD攻擊……包括空防與有效的 飛彈防禦……消極的防禦則視WMD種類而定……此外,美國 亦須保有立即而有效降低WMD攻擊效果的能力。最後,美軍 和國內相關執法機構必須做好回應任何WMD攻擊來源的準 備……主要目標即是瓦解迫近(Imminent)或進行中(In Pro-gress)的攻擊,減少未來遭受攻擊的威脅……美國準備好進 行 後續 行動 ,以 破壞 或拆 卸敵 國或 恐怖 組織 網絡 所殘 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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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動武時機」為區分「先制自衛」與「預防性戰 爭」二項概念的重要基礎73。「先制自衛」是在認知敵人即將發動 攻擊之際制敵機先;「預防性戰爭」則是在某一威脅有可能發展成 急迫威脅之前即予以處理。回顧過去國際間的國家實踐,更可看出 兩者在動武時機上的差異。一九六七年以色列宣稱阿拉伯國家「已 動員軍隊」準備對其發動攻擊,於是先發制人發動六日戰爭(Six-Day War)並迅速贏得勝利,美、英等國支持並認可以色列之先制
一般認為,「動武時機」為區分「先制自衛」與「預防性戰 爭」二項概念的重要基礎73。「先制自衛」是在認知敵人即將發動 攻擊之際制敵機先;「預防性戰爭」則是在某一威脅有可能發展成 急迫威脅之前即予以處理。回顧過去國際間的國家實踐,更可看出 兩者在動武時機上的差異。一九六七年以色列宣稱阿拉伯國家「已 動員軍隊」準備對其發動攻擊,於是先發制人發動六日戰爭(Six-Day War)並迅速贏得勝利,美、英等國支持並認可以色列之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