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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台灣電子圖書市場狀況與 DRM 應用之必要性

在文檔中 第一節 數位音樂產業 (頁 27-30)

台灣目前電子圖書相關廠商以及其產品表如下所示:

表 4-6 國內主要電子圖書廠商及其產品表 公司名稱 產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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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2006 台灣數位內容產業白皮書

台灣現在電子圖書產業仍多屬電子雜誌及報刊,或採取收費之會員制,或免費供閱讀 而倚靠廣告營收,亦會搭配各種DRM 機制,其中如天下雜誌知識庫即採用了 Adobe Content Server 之 DRM 機制。而在推動數位出版以及數位典藏之際,DRM 應用之重要性亦隋之而 異,針對電子圖書一類採取虛實並存銷售模式者,DRM 相對較不具存在之必要性,因為 基於擴充閱讀群眾以及提升作者或出版品知名度之目的,不宜以 DRM 機制去限制著作之 流通性;反之,就數位典藏的部份,例如就故宮文物之數位典藏等,則宜視其應用之目的 而決定採取何種限制程度的DRM 機制,例如以數位浮水印之方式表彰著作權等。

第三節 小結

時間、任何地點聆聽,在開車、唸書、吃飯等行為的同時,往往有著音樂的陪伴而不受影 響,但訴求眼睛的電子圖書則不同,閱讀上無法像音樂欣賞一樣一心二用,或許可以在搭 車的時候閱讀,但是在搖晃的車廂中盯著螢幕閱讀,或是長時間盯著電腦螢幕看完整本書,

都不是件輕鬆舒服的事。而對一般大眾而言,除非有明顯的雜音,否則對於流行音樂的音 質不會有特別高的要求190,但對於電子圖書則不然,透過螢幕閱讀本來就是件傷眼的事,

因此對於呈現之解析度、對比度以及在明暗不同空間下閱讀的舒適度要求變會較為嚴苛,

加上有許多閱讀習慣尚無法以電子化取代,因此電子圖書整體市場之推動和普及度即不若 數位音樂市場來的快速,也因此,使得盜版在兩種不同情境下之傳播能力以及滲透度也有 所差異,數位音樂之使用便利性以及複製傳輸技術相對容易的情況下,便成就了「人人都 是盜版家」的盛況,產業自然受到嚴重的影響191。相對的,對於電子圖書產業而言,在紙 本時代便早已存在著免費取得之合法管道,因此數位化及非法傳輸所能造成之衝擊,似不 若數位音樂產業之嚴重。故本文認為,在這種產業情境差異下,數位音樂採用 DRM 技術 作為防堵非法傳輸的手段較之於電子圖書產業,顯得較有理由。

以目前兩個產業中的 DRM 應用狀況,各有其爭議之處。數位音樂產業中目前以 DRM 技術串連服務與硬體播放裝置之絕對封閉系統大行其道,也因此引發了壟斷市場以及消費 者保護之問題。電子圖書產業則未出現絕對之封閉系統,但仍可看見以服務搭配硬體之模 式以控制價值鏈之企圖,例如由Amazon 之併購舉動,便可窺見其不甘於作純粹通路商之 企圖心。是以,DRM 除了用以管理、控制消費者之使用外,尚成為價值鏈中各個不同角 色爭取主導權之工具,而DRM 之部屬運作亦隨著價值鏈之生態而有所不同。

DRM 之應用確實會因為產業情境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存在之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因為 由類比進入數位時代之環境變遷程度而不同。在電子圖書產業中,早已存在被普遍運用之 檔案格式,因此對於硬體設備製造商和服務供應商來說,為了產品產品更具吸引力,亦會 支援該些格式,數位音樂產業亦同,即便是完全封閉的FairPlay 系統,iPod 亦會支援最普

190 古典音樂的欣賞或許得另當別論,但由於非法傳輸氾濫的市場區塊主要仍在於流行音樂,因此不將古典音

樂的情況作為考量要素。

191 呂宗龍、潘治良、詹益鑑、劉姿吟、蘇慧瑄,Google 圖書館數位化爭議案,智慧財產法律與管理案例評析

(四),華泰文化,頁 236。

遍被採用的公開格式mp3。不同處在於,基於訴求感官之不同,數位音樂之攜帶性較電子 圖書來得高,行動性之需求亦較大,為符合此種需求,在搭配之硬體播放裝置上多半是手 機、mp3 播放器一類輕巧簡便的裝置,因此使得此類硬體設備製造商因此而崛起,對於以 封閉系統套牢消費者有較強之誘因和市場主導權。在電子圖書產業則不然,由於閱讀習性 之差異,因此行動性需求相對較低,在閱讀設備上電腦仍是重要的工具,故專屬裝置之製 造商就不具有強大之市場地位採用類似的封閉系統。是以,不同的產業情境生態,會影響 相關業者所採用之DRM 策略手法。而在重要性上,DRM 對於在紙本時代即有免費供應來 源之圖書產業,盜版對其造成之衝擊不若數位音樂產業,也使得 DRM 存在之重要性大幅 降低。

儘管兩個產業情境有著上述的差異,但卻有著最重要的共通目標—追求利潤之極大 化!固守於 DRM 策略的往往是主流唱片業者或大型出版商,而其產品定價通常較高,希 望搭配銷售量之提升,為其投資帶來回收,也因此會擔心盜版影響原應有之銷售量,便積 極採取各種技術手段作為防護,忽略了內容產業中利潤之關鍵乃在提升作品之知名度以擴 充整體視聽群眾基礎。虛擬世界正為權利人提供了提升知名度之最佳平台,是以更應當善 加利用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以創新的商業模式以及合理的定價,提升消費誘因,並以好 的使用評價強化消費者忠誠度,以口耳相傳的好評拉進更多消費族群。對於獨立的小眾創 作人而言,多半著重於提升知名度,因此會以較開放的心態面對網路世界,而對於手中握 有高知名度作品及創作人之大公司而言,在追求利潤的驅使下,更不應忽略利潤源自何處。

是以由此種觀察角度,本文認為,DRM 對於此兩個產業皆無存在之必要性。

在文檔中 第一節 數位音樂產業 (頁 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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