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肆、地方公共事務的參與及地方領導地位的建立

由前述可知,太平林家是以參與土地拓墾而起家的家族。在臺灣土 地開拓過程中,墾首是開墾活動之策劃者、領導者,一方面因墾務工作 而累積相當的財富,成為地方的大戶,掌握經濟大權;一方面有約束佃 農、指揮隘丁的權力,在地方上遂擁有極大的勢力,成為領導公共事務 的主要人物。75

林家自遷臺以來,對土地開墾的高度參與由此可見,到林志芳所主 導的開拓事業以來已歷三代,擁有相當財富,並不斷向新墾區開發或開

75 蔡淵絜,〈清代臺灣基層政治體系中非正式結構之發展〉,頁453。

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展新事業。但是要提升家族的社會地位,需要積極參與地方事務,就學 者所提出的相關研究,許雪姬認為要透過強固宗族的組織,加上經營信 仰祭祀圈,建立鄉勇防禦圈,以及拓展市場貿易圈的形成與共同作用,

以成為整合地方的新勢力。76黃卓權則觀察黃氏家族在政權變動中的因 應之道,提出三大指標:一是建立強大的隘防武力;二是負責地方事 務,擔任官職,成為士紳;三是建立共同居住的群屋,作為宗族祭祀、

共同管理財富、增進防禦體系、配合經濟物資的集散與轉運。77吳學明 研究新竹姜氏家族的興盛過程,發現姜氏家族從土地拓墾致富後,便積 極參與公共地方事務,一方面累積更多的財富,一方面鞏固墾戶首的地 位;公共事務可分為公利事業,例如造橋鋪路、推廣文教及地方救濟 等,另一項公共事務則是領導地方宗教活動。78

以上不同的家族研究,所提出的相關發展模式,擬就林志芳家族對 於太平地區的開發作全面的檢視,針對學者的理論是否能應證太平林家 的事業與影響,本章將分別就(一)土地、山林與水圳開發;(二)設 立糖廍與開採樟腦事業;(三)參與地方政治事務;(四)積極參與林 氏宗廟事務;(五)地方公益事務—教育、廟宇等五大範圍加以探討。

一、土地、山林與水圳開發

土地、山林與水圳開發,可以說是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經濟基礎,

可以累積財富、運用墾首的權力,逐步建立地方領導的地位。光緒11年

(1885年)臺灣設省,首任巡撫劉銘傳為整頓農村的私有地權,下令 清查全臺私有田園面積。此一清丈全臺土地,杜絕隱田的陋習,徵收土 地稅以增加稅賦充實省庫,該政策從光緒13年開始實施,劉銘傳是當時 掌握實權的最高行政首長,中部地區的清丈任務委由霧峰林家的林朝棟

76  許雪姬,《龍井林家的歷史》,(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頁25–

50。

77  黃卓權,〈苗栗埔尾黃家在政權變動期的肆應與影響〉,收錄在「家族與臺灣地方發展」

學術研討會(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5年),頁41–46。

78  吳學明,〈清代一個務實拓墾家族的研究–以新竹姜朝鳳家族為例〉,《臺灣史研究》

2:2(1995年12月),頁21–29。

林志芳家族與太平地區的開發 負責,政策雷厲風行,甚至還引發抗爭事件。79

林朝棟要稱林鳳鳴為「堂叔公」,所謂識時務者為俊傑,基於自身 利益的考量,加上與霧峰林家的同宗血源關係,因此林鳳鳴自是配合政 策的執行,目前所見,有光緒13年的「中路罩蘭等處撫墾局委員為造報 事謹將卑局勘丈墾地發給墾單造具清冊□送憲臺察核須至清冊者」,如 圖1。80

圖1中路罩蘭等處撫墾局委員為造報事謹將卑局勘丈墾地發給墾單造具清册□送憲臺 察核須至清册者

資料來源:臺灣大學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臺灣大學典藏數位化計畫(DARC)∕

淡新檔案17,339檔∕林鳳鳴∕中路罩蘭等處撫墾局委員為造報事謹將卑 局勘丈墾地發給墾單造具清冊□送憲臺察核須至清冊者。http://www.darc.

ntu.edu.tw/handle/1918/329370?doTreeView=true&forwardTo=/newdarc/darc–

item–window.jsp&query=%E6%9E%97%E9%B3%B3%E9%B3%B4

該清冊中,記載林鳳鳴在頭汴坑的田產共有187筆資料,是6位墾 首中的土地筆數最多者,81其中旱埔多達140筆,面積129甲4分8釐6毫6

79  李文良,〈晚清臺灣清賦事業的再考察:「減四留六」的決策過程與意義〉,《漢學研 究》第24卷第1期(2006年),頁387–416。彰化的施九緞之亂,霧峰林家奉命前往平 亂,由於資料不足,無法確定太平林家是否也派家丁前往。

80  臺灣大學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臺灣大學典藏數位化計畫(DARC)∕淡新檔案17,339檔 /林鳳鳴∕中路罩蘭等處撫墾局委員為造報事謹將卑局勘丈墾地發給墾單造具清冊□送憲臺 察核須至清冊者。http://www.darc.ntu.edu.tw/handle/1918/329370?doTreeView=true&forward To=/newdarc/darc-item-window.jsp&query=%E6%9E%97%E9%B3%B3%E9%B3%B4(檢索日期 2010年1月7日)。

81  6位墾首分別是羅德義(東勢角大坑墾首);賴序賓(廓子坑墾首);林鳳鳴(東勢抽 藤坑墾首);林良鳳(民人);詹金鵬(罩蘭矮山仔墾戶);林良風(東勢角抽藤坑 墾首)。http://www.darc.ntu.edu.tw/handle/1918/329370?doTreeView=true&forwardTo=/

newdarc/darc-item-window.jsp&query=%E6%9E%97%E9%B3%B3%E9%B3%B4#mainImage(檢 索日期2010年1月7日)。

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忽;水田有47筆,面積31甲6分4釐5毫6忽。

這份勘丈的四界為:東至酒桶山橫龍直透為界;西至猴洞埔溪冬入 山項坪山腳為界;南至竹仔坑牛角坑扁擔山龍水南為界;北至中坑仔透 內城大潭嶐虎頭山腳為界。涵蓋地點包括,內城大潭嶐虎頭山腳、上坪 埔、九古埔、內湖埔、內湖庄、外湖庄、外湖埔、旱埔、復興坑、猴洞 埔、王公潭、油車坪、內油坑、小滑油坑。其意義代表從林棣到林鳳鳴 三代,對於頭汴坑地區的經營,透過清朝政府的公權力,獲得正式的墾 首地位的保障,並由官府謄造土地清冊,除官府保存外,並交給墾戶自 存以保障其權益。

林志芳後代子孫之所以能夠開墾如此廣大的土地,應與獲得頭汴坑 圳的經營管理權有密切關係,雖然最早的頭汴坑圳並非由太平林家所開 闢,但因為所有權轉移,林志芳出資350圓改修,自頭汴坑山區蝙蝠洞 處,開山鑿洞穿過數山,引水灌溉頭嵙山系西側之平地(即頭汴坑圳分 支原野圳),82後再交予「林合順」墾號管理經營。因此數百甲旱埔地 因此開發成為水田,招佃收租,累積更多財富。

光緒14年(1888年),實施「減四留六」政策,83由小租戶直接納 稅,並鼓勵小租戶誠實申報已開墾土地,並由官府給予丈單,保護其產 權。84目前所見林鳳鳴所得到丈單共有三份,依發照的時間順序,敘述 如下:

欽命二品頂戴、辦理中路營務處中路撫墾事務統領棟字 等營遇缺儘先前選用道、兼龍騎都尉勁勇巴圖魯林,為給 發墾單事。照得本處奉爵撫院劉委辦中路撫墾事宜,業於 大湖、東勢角等處設立撫墾局,並經將稟定墾務章程出示曉 諭,招墾在案。茲據臺灣府彰化縣太平莊人赴東勢角局,稟

82 洪敏麟,《臺灣舊地名之沿革,第2冊(下)》,頁122。

83  所謂「減四留六」政策,即劉銘傳針對臺灣的田地向有一田多主的現象,所提出的改革方 案,內容為將大租分為10份,仍承認大租權的存在,大租戶得保留其中6份,其餘4份交由 小租戶,並確定小租戶為業主。詳見黃秀政、張勝彥、吳文星著,《臺灣史》,(臺北:

五南圖書公司,2002年),頁165。

84  臺灣府,〈臺灣府轉行巡撫劉銘傳批飭請領墾照者務必於6年內墾成田園報陞管業並抄發 清賦總局示稿〉,收入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劉銘傳撫臺前後檔案》第2冊,(臺 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9年8月),頁141–143。

林志芳家族與太平地區的開發 明承墾彰化縣轄境頭汴坑各處地方曠地一處,東至本局經勘

酒桶山橫龍直透為界,茄冬坑水倒北止,計□弓;西至猴洞 埔溪冬瓜山、頂埔腳豬哥湖山止,計□弓;南至竹仔坑扁擔 山龍水流南止,計□弓;北至石舘湖廍仔坑中坑,直透內城 大潭山、隆虎頭山腳止,計□弓;經委員勘明四至界址,丈 量弓數,並取具殷戶保結,合給墾單,以便開闢。該墾戶林 鳳鳴務須遵照稟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內,將承墾之地盡成田 園,分上、中、下三則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歸墾 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歸墾民。3年成熟之後,按則升 科,即將此墾單繳還,換給縣印墾照,永遠收執;倘限滿未 墾,即追回墾單,另行招墾,該墾戶不得抗違干究,切切,

須至單者。右仰墾戶林鳳鳴收執。

光緒14年三月初一日給。85

這張丈單實際上就是前述的「中路罩蘭等處撫墾局委員為造報事謹 將卑局勘丈墾地發給墾單造具清冊□送憲臺察核須至清冊者」調查勘丈 內容,經過正式發給的墾照,墾單所代表的意義是,清朝政府以國家的 公權力正式承認林鳳鳴家族,在該地區擁有土地權與開發權。

茲另以林鳳鳴的兩張分布在平原地區的丈單為例說明,這兩張丈 單座落地點一位於今日臺中市東區的旱溪,如圖2;86一位於今日的太 平,如圖3。87表示林鳳鳴的土地分佈範圍非常廣,並非只侷限在太平 一地。但旱溪的丈單面積登記「壹拾肆甲肆分弍釐肆毫捌絲」,與太平 的丈單面積僅有「壹甲捌分玖毫玖絲」,令人匪夷所思的事,第一,為

何田地的數量才15甲多呢?是否「林合順」墾號已經分產?或是仍 然有隱田未報?或是還有其他的丈單呢?目前因所獲資料不全,仍無法 推測其因。第二,為何林鳳鳴的丈單中,以太平的這份丈單頒給的時間

85 臺灣文獻叢刊∕一五二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一章通論∕第一節墾照,頁10。

86  林正珍,《臺中市樂成宮旱溪媽祖遶境十八庄》(臺中: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樂成宮,

2007年1月),頁233。

87 該份丈單由黃豊昌提供影本,正本為王天寶所有。

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點最遲呢?是申請的時間較晚?或是還有分割田地的事務需要協調?值 得進一步加以釐清。

1895年日本統治臺灣,臺灣總督府為進行臺灣田賦的徵收與產業

1895年日本統治臺灣,臺灣總督府為進行臺灣田賦的徵收與產業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