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職觀光局時期
(一)聯合國專家來臺(1969~1970年)
我回國之後,找工作的第一目標是農復會,因為我想開始做一些野生動 物保育的工作。可是農復會並沒有野生動物保育的工作項目,所以我失業了 一段時間。不需要的原因是他們沒有這個工作項目。那時候沒有專家,也沒 有一個政府機關是要做野生動物保育的。
在這段期間(1969~70年),聯合國UNDP(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派了二十幾個森林方面的專家來臺擔任顧問,專長有林業 經濟的、有伐木的、有造林的,不過沒有野生動物方面的專家,可是他們認 為臺灣有這個必要,所以我就找到了一份臨時性的工作。他們給我時間,我 就去幾個縣市訪問獵人、原住民,寫成一篇比較簡單的報告:〈臺灣的森林 遊樂及野生動物保育〉。這份報告經UNDP團長Sir Piers(曾任英國林務局 的局長)的核可;他看了我的報告之後,很贊成臺灣也須要在林業系統裡,
處理野生動物保育的工作和經營森林遊樂。
那份報告是中英對照,中間附有一些照片,也就是把臺灣需要保護的 鳥類、哺乳類動物列入,大概有四、五頁的彩色照片,這些照片是東海大學
幫忙提供的。在這個報告裡面,我建議林務局要成立兩個單位,一個是把野 生動物保育和森林遊樂課併在一起。事實上那時林務局已經成立了森林遊樂 組,我並不清楚野生動物的部門成立與否,只覺得林務局應該義不容辭,也 要加入這部份工作項目。後來的規劃,野生動物屬於國家公園的範圍內,是 由國家公園來負責的。另外,就是成立一個集水區經營組。
UNDP出版了很多專項報告,可能影響了我國政府後來對森林資源經營 政策的修訂。他們可能是由美國建議派出的,我方則由農復會、林務局以及 林業試驗所負責接待。或者是因為他們的建議,後來臺灣訂出了一個很重要 的林業經營改革方案,對水土保持、集水區等,做相當大的原則轉變,例如 臺灣要開始限制砍樹的量。
(二)太魯閣美化事件(1969~1970年)
橫貫公路開通後,可以到東部觀光旅遊,太魯閣確實是世界級的自然 景觀,而這路段由公路局管理。我在1965年的時候跟盧理博士調查過太魯 閣,我們認為將太魯閣規劃成為國家公園絕對很有價值。公路局站在文化觀 點來看,認為要美化太魯閣,便要做兩件事:一是在公路兩邊的太魯閣峽谷 峭壁上雕刻佛像;另外,就是在很窄的公路兩邊做花壇,將這稱為公路美 化。
這種想法在文化、在教育上或許無可厚非,但像我屬於比較自然主義派 或學生態學的人,會認為去太魯閣不是要看路上兩邊的人工設置,而是要看 峽谷本身的峭壁,去想為什麼會形成這種峽谷?為什麼會這麼狹窄?為什麼 顏色會有變化?以及有沒有動物出現?這個才是真正到太魯閣去了解自然界 變化的目的。於是,我寫了一封讀者投書給英文報China Post。我到美國念 書以前,曾在那裏做過校對。英文報把我的「letter to the editor」來函照登 出來。我在文中批評公路局那樣的美化是多餘的,根本沒有必要。
後來有人把這篇文章剪下,並寄給蔣彥士先生。蔣彥士先生把它寄給
費驊先生,12當時費驊先生兼任交通部觀光事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於是便 找我面談。後來,我得到的工作職位是風景規劃師,這個職稱蠻好聽,但是 我覺得到美國兩年的時間,雖然得到兩筆獎學金,不過換算一下,我也花了 新臺幣五十萬元,那是很大的投資。所以我提出要求,希望我的薪水是五千 元。如果我當正式的職員,大概只有三千五百元,而我當時沒有回林務局,
所以是失業狀態。經過雙方同意,我就進入當時的交通部觀光事業委員會擔 任風景規劃師。
(三)參與草擬國家公園法
正式上班之後,我發現觀光局的這份工作非常適合自己,所以到職以 後,第一個工作就是擬訂「國家公園法草案」。13當時行政院設置觀光政策 審議小組,由葉公超先生主持,共有兩個法令要草擬,一個是發展觀光條 例,這部分有其他人在草擬,且已經有初步草案;另一個就是國家公園法。
而國家公園法,是我配合內政部進行制訂,幾乎每一條文都是由我來草擬 的,然後再請專家學者及政府官員開會審查。
二十幾年前內政部還沒有營建署,14所以國家公園法的草案是由內政部 的民政司主持。當時為什麼找民政司負責呢?主要是因為它是主管古蹟的單 位。我們那時候做的速度比較快,內政部只有民政司,司長是居伯均先生,
他們跟我配合得很好,底下還有一個科長,所以我們大概只花了六個月的時 間。也許有人會覺得奇怪,觀光局怎麼會去擬訂國家公園法?反正他們也同 意。所以當時每一個人開會一次,觀光局支付一百塊新臺幣的車馬費給與會 人員。
那時參加制訂的學者專家,包括中央研究院的蘇仲卿先生、臺灣大學的 黃增泉教授,還有地質調查所所長徐鐵良先生。我因為懂野生動物及森林,
12 費驊(1912年5月23日-1984年2月29日),曾任財政部長、行政院秘書長等要職,也是臺灣國 家公園成立的推動者之一,晚年致力奔走於維護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育,以實際行動保護了臺灣 珍貴的自然環境資源。
13 臺灣的國家公園法於1972年6月13日總統公布後實施,共30條條文;2010年12月8日增修。
14 內政部營建署於1981年3月2日自內政部營建司改制成立,1999年又與省屬相關機關整併。
也有能力整合地質、植物,乃至社會經濟等不同的領域,所以大概有十個人 來協助完成國家公園法草案。我們總共開了六到八次的會議。那份草案寫好 以後,內政部很快呈報給行政院,不到一年就通過了。通過以後,還送到立 法院。那時候的立法委員跟現在的不太一樣。他們覺得這個法令裡面有所謂 的生態系,就要我們去做說明。因為部長級的人,內政部、交通部也好,沒 有人學過生態學,所以,當時我就請教東海大學的王忠魁教授,還有林業試 驗所柳榗先生,去解釋什麼叫做生態體系。
我們當時做的國家公園法草案分析制度也相當完整,是把美國與日本 系統的優點摻雜在一起,再做國家公園分區管理制度,也就是國家公園內 部分地區,可以有旅館、遊憩設備和wilderness(洪荒曠野區,也就是沒有 人跡的地區),是可以在一個公園內共同存在。我們建議一個國家公園內至 多可以有五個分區,其他有關於國家公園管理的組織、人員配置、國家公園 的使命等,也都在草案內有交代。不過,當時是沒有把原住民問題放入草案 中。15
其實在此之前,盧理博士已經寫過一本臺灣國家公園的建議書,所以 法律有了,地點也建議過了,就只缺臨門一腳。這本建議書就是上面提過的 National Parks and Equivalent Reserves for Taiwan:1965(《臺灣國家公園和其 同等保護地區》)。Reserves指「同等保護區」,意思是雖然不稱為國家公 園,但區域內生態系同等重要,必須加以保護,例如自然保護區。另外也有 人說preserve有時可與reserve 通用。我還記得那本報告在定稿之前,盧理博 士還特地將那本書寄到University of Michigan(密西根大學),要我幫他提 供一些意見,因為當時是我們是共同調查的。當時建議成立三處國家公園,
太魯閣本身是一個國家公園,但因為中間地段的人為開發比較多,所以雪山
15 筆者有鑒於「原住民與國家公園」的議題深受保育人士的重視,也是討論國家公園建置時的重 要課題,故訪問時,特別請教當時草擬法案時,對「原住民」的看法。至今我猶記游漢廷先生 回答此一問題時的表情,他的回答很請清楚的提及,當時沒有思考「原住民」的問題。依據筆 者的理解,1960年代末期至1970年代初期,臺灣原住民課題並不在當時的保育思維中佔有角 色。
也要分開單獨設立。另一個國家公園,當然是在玉山地區,這份報告附有劃 設地區的示意圖。
國家公園草案送到立法院時,有人說名稱就叫做「公園法」就好了,
何必叫「國家公園法」?這個提案幸好透過解釋、溝通,而獲得通過(按:
在1972年通過)。當時除了「什麼叫生態體系」受到提問之外,大概因為
「國家公園」聽起來是個滿不錯的構想,所以立法院也滿快地就把這法案通 過了。我感覺在立法院裡面,比較沒有人反對,可能是因為還沒有前例,也 或者因為對這個法令本身有所了解,知道國家公園在一個社會中有重要性。
草擬國家公園法的團體成員之間,並沒有什麼大的歧見,且都認為對 國家公園體系所做的建議方向正
確。當時在臺灣的工業開發及經 濟發展方面,已經做得相當好,
但對自然保育而言,這是一個開 始 , 所 以 我 們 所 建 議 的 保 護 地 區,社會人士大致也能接受和支 持。也許因為這樣,國家公園法 完成立法後,雖然束之高閣十年 之久,但從墾丁開始設立以後,
就非常順利,國家公園一個接一 個的成立。
(四)兼任東海大學和屏東農專教職(1971年)
我回臺灣後,到觀光局工作,第二年到東海大學生物系兼課,介紹臺灣 的鳥類。不過在成立國家公園之前,臺灣對野生動物還是普遍缺乏保育的措 施和觀念,也很少有單位在做調查研究。東海大學是做鳥類研究的,我比較 關心的是哺乳類動物。我記得好像是國科會撥錢給臺大動物系做松鼠生態學
我回臺灣後,到觀光局工作,第二年到東海大學生物系兼課,介紹臺灣 的鳥類。不過在成立國家公園之前,臺灣對野生動物還是普遍缺乏保育的措 施和觀念,也很少有單位在做調查研究。東海大學是做鳥類研究的,我比較 關心的是哺乳類動物。我記得好像是國科會撥錢給臺大動物系做松鼠生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