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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小結:論述與政策交互影響 型塑不同的親職保險制度

育嬰假制度到底是誰的需要?兒童?母親?父親?還是社會整體 的需要?這裡牽涉的就是所謂「需要」的論述。Nancy Fraser (1990: 199) 曾指出,在後資本主義社會,談論人們的福利需求,本身就是一個重 要的政治論述,就像 Michel Foucault 說的:「需求也是一種政治工具,

被小心翼翼的準備、算計和使用(Need is also a political instrument, meticulously prepared, calculated and used)(1979:26)。舉例來說,

當有人提出要求政府應該為身為父母的公民提供充分的兒童日間照顧

(day-care)的福利需求時,社會的保守主義者(social conservatives)

會 提 出 , 兒 童 「 需 要 」 他 們 母 親 的 親 自 照 顧 ; 經 濟 的 保 守 主 義 者

(economic conservatives)會說,應該由市場(market)來提供,而不 是由政府(government)來提供,更能適切的滿足社會和父母的「需 要」。

「誰」需要「什麼」?在福利政策的制訂議題上,變成了一個重 要政治論述的競爭場域,當不同的人或群體,採用不同的需求論述

(needs-talk)進行不同福利需求的定義和爭取時,誰是這場「需求論 述」(talk about needs)的最後決定者呢?是女性主義者?還是社會、

經濟的保守主義者?「誰來定義誰需要什麼?」成了後資本主義福利 政策制訂的關鍵因素。

在瑞典的例子中,我們看到政黨及社會的政策偏好及性別論述影 響對親職保險制度的發展。瑞典為了因應工業化發展的勞力需求及人 口危機,在性別平等的考量下,著重「兩性三重角色」── 即每個人 都必須有家庭、工作、社會政治參與三個角色的參與。這使得瑞典長 年來從國家保險制度收取財源,從經濟面向達到「社會共同育兒」的

目的。在發現這樣的制度還是無法達成讓父母共同育兒的結果後,又 從強制分配的親職假制度著手,希望能夠讓男、女都能共同擔負起育 兒的責任和享有育兒的權利。這樣的方向使得瑞典婦運理論與福利國 家的發展有別於英語系國家。

在英語系國家,當 Shulamith Firestone (1979) 分析女性壓迫的來 源為母職時,她的方式是厭棄母職,將生殖交由科技,以瓦解生物家 庭(biological family)的性別分工與權力關係配置。然而,在生殖科 技 的 發 展 中 , 還 有 更 複 雜 的 科 學 與 性 別 的 權 力 關 係 , 似 乎 難 達 到 Firestone 所期待的解放狀態。而前述 Oakly 雖然提到利用社會化的育 幼制度讓女性從母職的照顧工作中解脫出來,卻是以社會母親取代生 理母親,而非召喚父親參與育兒來尋求性別平等的出路。因此,在英 美國家中,我們似乎只看到女性進入勞動市場的傾向,卻未看到社會 制度中使男性進入家庭領域的設計。

台灣長期在學術討論及社會制度上,常以美國為主流,少有北歐 的觀點或制度參考。然而,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的低度福利發展使其 女人與小孩有一半以下在貧窮線以下,其家事假法規也落後世界大多 數國家20。相反地,瑞典在促使女性參與勞動市場上,已有相當之成 效21。當瑞典的社會福利政策致力使每個人都能兼顧工作與親職,不 需被迫在兩者間二擇一時,瑞典的女性生育率在一九九○年為西方國 家最高,一九九五年生育率為平均每個女人 1.5 個小孩,2003 年為平 均每個女人 1.7 個小孩,瑞典媒體都提到最近即將出現一波新嬰兒潮

(Stanfors, 2004: 147)。研究指出,一九九○年代瑞典生育率的提高

20 二{{五年五月四日世界日報一則標題為「家事假世界排名美奇低」的報導,內容 引用華盛頓郵報五月三日的新聞指出,「全國婦女與家庭夥伴」(National Partnership for Women and Families)對全美各州有關家事假(或稱親職假,parental leave)的 法律、計畫和政策逐一分析後發現,幾乎每一州的家事假法律都不足。

21 例如,二{{三年 20~64 歲女性的女性勞動參與率為 79%。

與女性工作環境,薪資相關(ibid: 148)。

現今台灣也因福利低度發展的社會處境而面臨許多問題。例如,

台灣女性勞動參與率不及半數,使這些女性的人力資源無法貢獻經濟 與社會發展。同時,許多女性與家庭也因為社會缺乏對女性與小孩友 善的支援政策,使得女性與家庭決定不要小孩或少生小孩,而造成當 今「少子化」的現象。有鑑於此,我們認為瑞典親職保險的設計值得 台灣參考,尤其是他們以政策鼓勵父職的討論,可以讓我們思考台灣 育嬰假的設計。瑞典不但希望以政策設計,落實平等親職,同時也希 望以此改變,帶動職場性別處境的改變,以破除現在職場的性別區隔、

男女薪資差距、職場性別歧視等現象,打破私領域與公領域一再強化 既有性別分工的惡性循環。當父職成為「義務」時,它不但有助改變 社會中傳統性別意識型態,也使得親職成為所有人、所有職業領域必 須面對的課題。這樣的政策也挑戰自由主義的「選擇權」,使得「選 擇權」真的為男性、女性、小孩及家庭共同所有:亦即,男性不必因 為性別角色的期待或養家活口的責任而無法在家育兒;女性則不須為 了填補男人缺席,一肩扛起全部的育兒工作,如此一來,她才能真正 選擇她想從事的工作,使其人力做最適切的發揮;對於小孩而言,她/

他們才能在一個沒有傳統性別框架的社會中成長,成為「自己真正想 要成為的人」(Lorentzi, 2004: 16);對於家庭而言,才能真正考慮要 不要小孩、想要幾個小孩,而非是在整個社會結構的限制下所做的不 得不然的抉擇。

同時,本研究所強調的論述與政策的交互影響,也提供給台灣社 會思考,目前社會中的性別論述是什麼?可以發展什麼樣的共同親職 論述?政黨的政策偏好是否出現了福利制度轉變的可能性?這些都是 可以進一步放在台灣脈絡繼續討論的議題。而在制度方面,瑞典的親 職保險制度還鑲篏在整套與育兒相關,由稅金支付的「社會服務」

(social service)中。瑞典在一九七○年代,公部門擴充,以提供托育

服務、老人照顧服務等社會服務。根據 Mary Daly 和 Katherine Rake (2003) 所做的《性別與福利國家》之跨國研究資料指出,雖然瑞典所 提供親職假長度不如法國、德國高22,然而,跨國比較資料顯示瑞典 的有給親職補助金為高度(high)提供,公共支付之托育設施則為高/

中度(medium)提供23。這套設計使得瑞典的育兒責任成為社會共同 擔付的責任,將親職保險放入租稅制度中一併徵收,而由稅金支付公 部門之育兒服務。

此 外 , 瑞 典 的 社 會 福 利 國 家 發 展 一 直 仰 賴 「 全 面 就 業 」 ( full employment)政策之配套措施,以便有足夠的稅基來支付龐大的社會 福利支出。以親職保險為例,必須在瑞典男女兩性均高比例投入勞動 市場,隨稅金繳納親職保險費之前提下,才能使整個親職保險的收支 平衡,並足以支付無薪者或低收入者基本費率之親職補助金支出24。 亦即,瑞典的親職保險與育兒服務提供使女性從傳統育兒責任中解放 出來,得以投入勞動市場,並使男女兩性不需在工作與親職中被迫擇 其一。而高就業率的稅基又反過來使整套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得以運 作,如此正面循環不已。

相較之下,台灣女性就業率長年一直維持在 45% 上下,不僅有前 述「女性人力資源之浪費」的問題,在整體社會福利制度的設計中,

也會出現「稅基不足」的經費難題。例如,在兩性工作平等法中雖有

22 根據書中一九九{年代中之跨國資料,法國親職假為 162 週,其中提供全額親職補 助金(weeks paid in full)之週數為 13.5 週,被評為中度;德國親職假亦為 162 週,

全額親職補助金週數為 31.7 週,被評為高度;而瑞典親職假為 64 週,全額親職補 助金為 42.6 週,被評為高度(Daly & Rake, 2003: 52)。

23 瑞典 0~3 歲公共支付之托育設施為 33%,被評為高度;3~6 歲公共支持之托育設 施為 71%,被評為中度(ibid.)。依據規定,瑞典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所有滿 1 歲 的小孩之托育服務,然而,依照各地方經濟狀況及需求之不同,有些地方之民眾大 概要排隊等到小孩約 1 歲 6 個月才能把小孩送到托育機構。

24 瑞典家庭主婦的比從一九七{年代的 30%,降至一九九五年的 3%(Fürst, 1999: 15)

育嬰假制度的設計,卻仍然為了育兒成本該由誰來負擔,未來育嬰假 是否該發給補助金,及補助金的財源究竟應該從何而來而爭論不休。

因此,從瑞典的經驗看來,台灣若要達到社會共同育兒與父母親共同 育兒的理想,不僅需考慮個人選擇的問題,整體社會福利體系和財源,

與勞動市場制度的下層建構,恐怕更比個人選擇生育幼兒的意願更需 要被考量。

再者,這些制度設計差異的根源,其實源於目前台灣尚未發展出 如同福利國家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換言之,親職任務的公共責任尚 未受到大眾的認可,也尚未有社會共識,因此,未來親職假與男女共 同照顧制度的變革,仍維繫於社會大眾對兒童照顧責任歸屬之看法的 改變,進而能影響社會保險制度暨育兒服務的政策制訂,在其中規劃 出完善的親職保險體系,才有可能達到如瑞典給予父母相同的育嬰機 會與責任,反過來社會也才透過政策設計而落實共同照顧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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