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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無薪休假引發之問題及其檢討 一、「合法」實施無薪休假之理論與現實

徒具形式合意之無薪休假

當經濟之重要市場例如貨幣、商品、外匯市場均因不景氣而受 重大影響,匯率、利率及物價亦隨之劇烈變動,期待勞動市場之數 量與價格(薪資)不動如山,恐是緣木求魚。企業為調節商品需求 下滑,避免供給過剩,短期應會減少生產,工時自然減少,而因工 資通常具有向下之僵固性,組織調節機制較差之企業可能採取裁 員,以轉移企業成本之壓力,如果以受僱者角度,解僱應是衝擊最 大之手段,故無薪休假並減薪不啻是另一個較為緩和之機制。

無薪休假並非現行明文規範之制度,而其實質概念乃指對於工 作時間之縮短與工資之減少,故應依契約法以及勞動法原理解釋之 並尋找實施之法理基礎,依契約自由原則,私法關係之當事人對於 契約成立、變更或消滅之任一歷程,均得以自由意思形成之,減少 勞務給付(縮短工時)並減少對待給付(減薪)乃變更勞動契約之 內容,為前述態樣之一,勞雇得以合意之方式變更勞動條件,此即 無薪休假之基本法理基礎。

然而契約法上之「當事人合意」與勞動關係之「勞雇合意」卻 有不同之意涵,相對於商品市場締約主體基本上是對等之當事人,

勞動市場上勞雇之間因為經濟地位懸殊,談判實力不對等,所謂勞 雇合意,或許只是具有合意的形式,但欠缺商品市場同時亦是民法 體系假設之理性個人之模型,出賣人(勞動力之出賣人)因對工資 強烈之依附性,無法依個人深思熟慮出於自由意志做出真正符合意 願的選擇,換言之,「勞雇合意」本質不等同「當事人合意」。也 因此經由勞雇「合意」,雖可取得實施無薪休假之法源基礎,但置 之我國之實況,卻可能隱藏幾個問題:名為合意實為雇主指示權 之行使。在普遍欠缺集體實力、經驗與協商文化之現況下,雇主對 個別勞工提出縮短工時與減少工資之要約,沒有集體力量作為後 盾,勞工主觀上不敢(人單影孤,欠缺對等談判氣勢與技巧),客 觀上不能(欠缺管道瞭解企業受到景氣衝擊程度之經營資訊),雇 主徵詢同意之際,勞工縱使對於訂單減少情況、企業過去盈餘之承 受能力多久、是否尚有其他措施可供選擇,甚至減少工時及減薪預 計持續多久等存有疑惑,但無法如同一般商品市場之當事人,可以 比價、議價並殺價,只有接受與不接受兩種選擇,而基於生存之必 要,只剩選擇同意一途,同意之際亦無附條件之機會,例如要求實 施一段期間之後應檢討有無繼續之必要;名為合意其實隱藏規避 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手段。因為同意減少工時,相對必定同意減少薪 資,然而減薪幅度如果大到勞工無法承受,只得自請辭職,為薪資 而另謀出路,然依勞基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工預告終止不定 期契約(自行辭職)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對雇主而言,勞工同 意無薪休假可能成為推向免除資遣費之解僱之契機,尤其是對實施 無薪休假仍未能減緩衝擊即預計裁員之雇主,不失為節省成本之深 層考慮。

從這些角度來看,部分媒體以總體經濟之觀點分析無薪休假對 於產業過渡時期乃必要之措施,固有其據,但如因之稱為「無薪休 假之貢獻」121,卻是龐大勞工難以承受之重。尤其是勞工因畏懼 失去職位,並無實際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之自由時,合意成為表象,

而且更因具有合意使無薪休假取得合法之法源,法律理論與現實之 矛盾,盡道於斯。

企業搭無薪休假潮之順風車

當無薪休假成為企業面對這一波景氣衝擊常見之因應措施,相 對的社會亦形成「只要不裁員暫時放無薪假以渡難關」之氛圍,勞 工在此氛圍下必須「共體時艱」,對於無薪休假逐漸具有終將來臨 之預期心裡,「促使」未受波及之企業趁機要求勞工同意放無薪 假,目的不在避免財務危機反在提高企業盈餘,搶搭無薪休假潮之 便車,例如企業之工作量實未減少,實施無薪假期間再以急單或其 他理由,要求加班,加班時間不以延長工時視之,因此不計算加班 費,改以未來之補休代替,薪水彷彿蒸發,違法情形(例如前例違 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與第三十二條關於延長工時及加班費之規 定),屢見不鮮。

除了藉無薪休假規避延長工時之加班費,尚有利用「約定減 薪」之方式,沾無薪假之邊緣熱潮。無薪休假指減少工時並減少薪 資,工時與薪資之間至少存在給付與對待給付相當之對價關係,然 而若干企業工作時間並未減少,但卻「合意」減少薪資,變成「減 薪但不減工」,甚而減薪一段期間之後,予以資遣,再以資遣費乃 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勞基法第二條

121 參見經濟日報2008年12月13日社論之標題,網址:http://blog.udn.com/giveman/

2469125,最後瀏覽日:2009年5月19日。

第四款),造成減薪之勞工於減薪一段期間後,因平均工資大減,

所得之資遣費亦隨之減少,權利受到相當嚴重之影響。

除了真正因景氣之故必須實施無薪休假,部分企業之所以有機 會搭上無薪休假之順風車,應與無薪休假之概念不清有關。如本文 前面所述,企業因外部(例如不景氣、天災人禍、能源短缺)或內 部之因素(調整產品或產能)均可能暫時停工或縮短工作時間,且 內外部因素亦可能彼此交錯影響,例如經常受外部景氣影響之企業 決定調整產量控制庫存,或者原本在戶外生產改為溫室生產降低天 候影響,換言之同樣的縮短工時結果,背後卻是不同的原因或措施 所致,也因此這一波發軔於全球金融危機導致景氣問題引發無薪休 假之結果,啟動受僱者之集體危機意識,某程度對社會廣大之受薪 階級形成煙幕迷障,致使真正無薪休假者,實施手段逾越法理分 際;而不需實施之非真正無薪休假企業,遊走曖昧氛圍,趁機實 施,藉無薪休假意義混沌之際罔視法律,違法加班或解僱。

行政機關雖再三強調實施無薪休假必須取得勞工之同意,並將 之列為重要之勞動檢查項目,但置若罔聞之企業仍不在少數。姑且 不論這些片面縮短工時之違法行為,單就形式上確實具有勞工同意 而實施無薪休假之企業,從二○○八年底至二○○九年三月大小不 一因無薪休假或因之發生之資遣等資爭議,層出不窮122,企業強 迫勞工同意休假,否則降職或改變工作位子(例如將技術員降為清 潔工),亦時有所聞,無薪休假在我國是否建立在勞雇真正的合意 以及景氣的問題,從爭議之現況觀察,實值存疑。

122 依勞委會首波對無薪休假專案勞動檢查結果,兩百三十三家受檢公司中,有

六十二家違法,超過四分之一違法實施無薪假,其中未經勞資雙方合議片面 實 施 無 薪 假 者 約 占 三 分 之 一 , 而 違 反 工 資 規 定 之 情 況 最 多 , 網 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326/78/1gppr.html , 最 後 瀏 覽 日 : 2009年3月28日。

二、無薪休假期間工資續付之理論與現實

企業如確實取得勞工合意實施無薪休假,更重要的問題是休假 期間工資續付之問題。對此有兩點值得討論:第一,減薪低於基本 工資由雇主全面補足之省思;第二,雇主單獨承受工資風險之「風 險」。

減薪低於基本工資由雇主全面補足之省思

無薪休假之所以成為一個沉重的手段,非僅在於勞雇是否合意 減少工時,毋寧更在於減少工時帶來減少工資之結果。因此合意減 少工時同時合意減薪,是否可以依當事人意思合致,自由約定調降 至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目前: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行政機關先 後採取不同見解,壓力可見一斑。面對這一個問題,本文以為應從 無薪休假期間應否維持基本工資,以及無薪休假期間薪資之約定是 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兩個面向,分別探討:

第一,無薪休假期間應否維持基本工資。工資乃勞工基本生存 維持所繫,是否訂定最低工資之規範,因觀點有異而有不同論述,

贊成者以為制定最低基本工資對於收入較低之行業領域予以維持基 本生活水平,反對者則認為受制於法定基本工資,反而可能導致其 工作位子不保,因此各國並不相同123,以德國為例,工資基本上 由團體協約協商議定而成,無團體協約者,或透過團體協約之一般 化宣告,嚴重者甚至經由判決以違反公序良俗或依誠信原則認定約 定無效124,總之並非採取法定之最低工資規範125。我國並無集體

123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之統計,超過90%之會員國定有最低工資規範,網

址 :http://de.wikipedia.org/wiki/Mindestlohn#cite_note-35, 最 後 瀏 覽 日 : 2009 年5月20日。

124 Vgl. BAG 26. 4. 2006, 5 AZR 549/05,不過以判決認定仍屬罕見之方式。

125 近年亦有主張應制定最低基本工資法,例如2009年5月1日於呂北克市場廣場

法談判議定薪資之歷史傳統,以法律規定符合最低生存所須之薪資 額度乃有其必要性。而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基本工資 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除需研究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各業勞 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並需參酌物價指數、國民平均所得以及家庭 收支狀況等,可知「基本工資」具有依照社會物價狀況維持個人及 家庭基本生存所須最低額度之意涵,此一意涵更應解釋為在特定之

法談判議定薪資之歷史傳統,以法律規定符合最低生存所須之薪資 額度乃有其必要性。而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基本工資 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除需研究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各業勞 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並需參酌物價指數、國民平均所得以及家庭 收支狀況等,可知「基本工資」具有依照社會物價狀況維持個人及 家庭基本生存所須最低額度之意涵,此一意涵更應解釋為在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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