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變遷、國家轉型、全球化競爭的時代背景之下,社會各類 糾紛數量激增,種類也日趨複雜。舉凡勞資糾紛、管理糾紛、民事 糾紛、經濟糾紛、專利商標糾紛、行政糾紛、消費糾紛、醫療糾 紛、刑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鄰居糾紛、朋友糾紛、家庭糾紛等 等,這些都困擾著我們的生活,也考驗著我們解決糾紛的智慧。
法律,廣義說來,它不是教科書的法律爭議或大法官會議解 釋,不一定要充滿了繁複的程序和儀式,也不應該充斥著深奧的語 言和論證。法律應該存在於日常生活中,透過語言的溝通與說理,
幫助我們決定如何安排人與人之間的關係42。進一步的問題就是,
法律是否能夠扮演好這種定爭止紛的社會角色?法律是否有提供 我們完善的語言或者機制,以協助建立避免或消止人與人間爭執
地點。警方依車號查出車主是高雄市吳姓男子,他到案後否認認識少女,並提 出不在場證明,警方也查無他在汽車旅館的出入登記;吳反控誣告。少女獲悉 被告,和員警閒聊時,承認「根本沒有第四人」,並說是父親一再強逼,她才 亂掰。「李上尉、陳老師比父母更關心我,陳姓高中生是我的男友,他們不像 父親,把我當『搖錢樹』。」林女說,她與網友發生關係是兩情相悅,是父親 要她指控遭強暴。警方說,林女外型清秀,功課中等,常上網聊天,利用父母 晚間加班溜出去會網友,甚至帶網友回家發生關係。參閱聯合報,父要遮羞費 國中妹劈3男 虛擬4號情人,A13版,2007年12月25日。
41 此處「法律的文化解釋」之用語乃是借用梁治平教授的書名。參閱梁治平編,
法律的文化解釋,1994年10月。
42 MATHEW JOHN & SITHARAMAM KAKARALA, ENCULTURING LAW:NEW AGENDAS FOR
LEGAL PEDAGOGY (2007).
的模式43?
上述各類型的社會糾紛如果要透過法律來解決,必然要考慮到 糾紛所處的社會文化脈絡。每一種糾紛都可能可以理解為法律進入 某一種社會文化脈絡。例如,法入校園解決校園體罰事件的爭議、
法入家庭介入家庭暴力事件、法入勞資關係以界定相關爭議、法律 介入土地使用的爭議,以及法律介入人們日常交往的語言互動關係 等等。這些都必須將社會關係中既有的校園歷史文化、家庭歷史文 化、勞資歷史文化、土地使用歷史文化,以及人際交往歷史文化等 等列入考量;法社會學關於糾紛解決過程的研究是必要將日常生活 中的法律放在「一個意義之網」44之中解釋,從人內部視野的不 同,理解不同的法律文化。這部分除了著重法意識/行為的研究之 外,還要強調法律運作內部不同角色之間的互動關係,分析法律議 題是如何被定位與討論。
既然研究的焦點落在各個主體的行為、決策與互動關係,首先 要注意到的便是人們理解和利用法律的方式,也就是「法意識」。
有些對法意識的研究是透過對法律態度的調查而進行,但是這樣的 研究假設每一個人對法律有一個系列且穩定的解釋,甚至假設人們 對法律的立場存在於可以意識到的明確領域,所以人們對法律的態 度可以通過設計的問題被導引出來。然而,事實上法意識乃文化的 一部分,包含每種個案類型的情境,以及這種情境被理解的方式
43 關於糾紛解決的法社會學研究,中國已有專書論著。參閱徐昕主編,糾紛解決 與社會和諧,2006年12月;范愉,糾紛解決的理論與實踐,2007年11月;左衛 民等,變革時代的糾紛解決——法學與社會學的初步考察,2007年10月。
44 Geertz指出,「正如韋伯所說,我相信人是一種被他自己所編織的意義之網所 羅織的一種動物,我將文化視為這些網,而對文化的分析,因此,則非一種追 尋法則的實驗科學,而是一種探索意義的詮釋科學。」CLIFFORD GEERTZ,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SELECTED ESSAYS 5 (1973).
等,僅就問卷式的態度調查,無法呈現出法意識永遠處於動態且行 動中的真實面貌。因此,法意識的研究必須避免人們對法律的態度 是明確和穩定的假設,此種研究必須將研究對象轉為在行動中所呈 現的法意識及其改變過程。
換句話說,糾紛解決過程的研究不應該研究人們「靜態」法律 態度的傾向,而應該研究在紛爭中主體針對個案「動態」的行為與 主張。當人們到了法院之後的主張和行為,透露了某種法意識,而 到了法院之後可能發現,發生在他們身上的故事,在法院的眼中可 能與他們的預期相矛盾時,人們可能會有創造和反抗的可能,而這些 過程都會影響到人們定義自己遭遇的方式,從而改變其法意識45。
除了法意識之外,法社會學研究也深入法律在糾紛解決過程中
「個人經驗」層次的象徵性意義。簡言之,糾紛的過程是一個爭論 的過程,爭論的內容是關於對社會關係和社會事實的解釋,當事人 雙方都努力地對事實進行描述和評價,第三方(往往是法院)則會 透過強制性的力量控制事實的意義與評價結果,在這個意義上,法 律代表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象徵性意義,我們可以將糾紛看成是一 種信息交換的過程,或者一種創造意義的互動過程。
以下我將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的審理過程為例46,簡述我 對於此種法律的文化解釋研究的初步法社會性觀察。
我 曾經與助 理旁聽過 地方法院 三十個保 護令審理 的開庭狀 況47,我們發現聲請人提起聲請的原因往往不只是現代法之下「身
45 薩利‧安格爾‧梅麗(Sally Engle Merry)著,郭星華、王曉蓓、王平譯,訴 訟的話語——生活在美國社會底層人的法律意識,頁1-29,2007年4月。
46 美國脈絡的相關研究,參閱ROSEMARY C. HUNTER, DOMESTIC VIOLENCE LAW R
E-FORM AND WOMEN’S EXPERIENCE IN COURT:THE IMPLEMENTATION OF FEMINIST R E-FORMS IN CIVIL PROCEEDINGS (2008).
47 此部分的初步研究成果,參閱王曉丹,同註32,頁389-444。
體權受侵害」這麼單純,其原因會包括許多社會文化面向的因素,
例如因為「過不下去想離婚」(對婚姻不抱存希望)、「希望女兒 去看精神科醫生」(媽媽自責沒照顧好女兒使她性情大變)、「小 孩已經長大」(已經隱忍了十六年)、「將外遇者踢出家庭」、
「搶奪監護權」等等因素。這些因素都糾結於台灣複雜的社會文化 家庭倫理關係之內,但也因為這些人進到了法院主張權利,這同時 展現了現代法協助人們突破傳統卻又呈現傳統意識的複雜現象。
我同時也觀察到這個過程對男性和女性呈現出不同的意義。男 性作為法庭上的相對人,往往抗拒法入家門,主張以家庭倫理來評 價系爭事實(例如雙方婚姻圓滿,只是對方常常不守婦德,作為抗 辯聲請不合理的正當理由),男性通常處在於驚訝、抗拒、堅持或 衝撞的一種心理狀態;而女性作為聲請人,法律其實扮演了一個幫 助其發聲,並且引導其主動要求改變的角色,而透過外在決定上法 院聲請的改變,逐漸構成其建立新主體性的可能環境。
有趣的是,觀察法庭上的對話過程,當事人的論述往往會被法 官打斷,而法官所問的問題可以歸納分析成一個具有邏輯結構的語 句,這個語句特性是一種線性結構的鋪陳,法官首先會問被打的時 間地點,再問有無驗傷單或證人,最後問希望請求哪一種類款項的 保護令。不同類型的法官當然具有不同的風格,有些法官會堅持這 種問話邏輯,鉅細靡遺不斷將當事人拉回這條線性軌道上;有些法 官只是形式上問問這些問題,但也不讓當事人做其他的發揮;有些 法官該問的問完了之後,仍會在語言的使用以及態度上不小心洩漏 審判者自身對家庭倫理的預設;有些法官會先入為主判定核發與 否,然後決定這條線性軌道要如何鋪陳。
法庭審理過程同時也是一個「語境」轉換的過程。例如,當聲 請人被問到希望如何時,可能會說「希望他自我控制」,這是一種 一對一、二人式的表達溝通,但是當這句話在法庭上表達時,很可
能被轉譯為「希望對方不可侵害我的身體權」,當權利的概念進入 敘事的語境時,二人關係也逐漸演變成三人關係,也就是法律作為 客觀的存在,透過法官訓示相對人不得侵犯他人身體,並且宣示這 是不可扭轉的基本原則。另外舉一個法庭上的觀察,聲請人常常會 想進一步追問「如何讓前夫的戶籍遷出」、「如何保證相對人給付 生活費」、「如何避免被跟蹤」,甚至「如何主張離婚」等議題。
此外,聲請人常常藉由說明自己已盡賢妻良母的責任,期待一個包 山包海解決實際問題的「包青天」,而法官面對這種狀況,常常無 奈於法律規定家暴案件原則上不得進行調解(家暴法第四十七 條)、家暴法可能導致離婚、卷宗資料過於簡化等因素,法官擔負 著不可承受之期待,某種程度上必須把此種「包山包海」的審判 觀,轉換為「權利有無」的判斷。
看似現代的劇碼,其實潛藏著傳統倫理觀念的色彩。怎麼說 呢,法官除了「依法審判」之外,同時也會擔負著、從事著各種不 同的工作。例如,法官有時會成為解釋法律、教導法律的人,當法 官問當事人是否要「禁止騷擾」時,有的當事人會問「什麼是騷 擾?」,法官會以教導的語氣說「就是叫他不做妳不喜歡的事 情」,然後當事人欣然同意;有時法官見到聲請人情緒激動幾乎熱 淚盈眶時,又會扮演安撫情緒的人,要聲請人放寬心,不要想太 多,好好過自己的日子;有時法官也會轉身一變,成為道德傳播
看似現代的劇碼,其實潛藏著傳統倫理觀念的色彩。怎麼說 呢,法官除了「依法審判」之外,同時也會擔負著、從事著各種不 同的工作。例如,法官有時會成為解釋法律、教導法律的人,當法 官問當事人是否要「禁止騷擾」時,有的當事人會問「什麼是騷 擾?」,法官會以教導的語氣說「就是叫他不做妳不喜歡的事 情」,然後當事人欣然同意;有時法官見到聲請人情緒激動幾乎熱 淚盈眶時,又會扮演安撫情緒的人,要聲請人放寬心,不要想太 多,好好過自己的日子;有時法官也會轉身一變,成為道德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