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現代性之下知識的形式與組織使得人被對象化,無法在知識運 用的脈絡之下被尊重,法律也可能是一種將「人」客體化的過 程60。我們急需累積本土的經驗性資料與分析,豐富台灣現代性之 下的法律理解,並且從中找出改變的契機61。此時,法律之前的

「人」並非「乾淨、漂亮、精緻而美麗」的「理想人」,而是鑲崁 於社會之網中的人,受到社會組織結構、特定性別階級種族經驗,

以 及 充 滿 文 化 道 德 倫 理 意 識 的 人62。 唯 有 研 究 在 這 個 意 義 之 下

人需進 用一 名 。未達 進用 標 準,罰 以缺 額 乘上基 本工 資 (一萬 五千 八 百四十 元),作為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基金,至今這筆罰金,已累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 元。仔細歸咎原因,企業認為產能低落、反應慢、學習力差,是多數廠商拒絕 進用身心障礙者,特別是智能障礙者的理由。此外,無形的管理成本很高。後 續工作的調整,人員的協調,教導、管理,隱含的成本可能高於罰金。然而,

根據某些企業的經驗,要符合法規又符合成本的方法就是「工作分節」。先讓 身心障礙者做線外(off-line)的工作,他切割出一些簡單的工作項目,像是擦 拭、簡易保養、量測等,過去這些瑣碎、又不得不做的工作是技術員和工讀生 在做,直接影響產量的達成,但這些工作附加價值不高,讓一般技術員來做是 人力上的浪費,現在則全面由身心障礙者接手。此時,身心障礙者的忠誠度以 及穩定度也會位企業經營帶來正面的發展。參閱王茜潁,頎邦、摩斯靠「小天 使」為企業增值,商周雜誌,1010期,頁88-90,2007年4月2日。

60 關於此種客體化過程的台灣本土法律實踐觀察,參閱陳惠馨,法律與生命——

一 個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者 的 觀 點 , 法 官 協 會 雜 誌 ,6卷 2期 , 頁 74-87, 2004年 12 61 月。

作者認為此種契機主要在於對主張權利者的支持,並且能夠從法學的角度探討 其主張所具有的社會文化脈絡意義,從中理解台灣社會規範想像多重的困境,

並據此能夠探討規則細緻化的可能性。參閱王曉丹,同註49。

62 吞理(William Twining)於1997年出版Law in Context: Enlarging a Discipline一 書,提出擴大法律研究與教育的範圍,提出脈絡中的法律研究觀點,以及多元 法 學 教 育 的 理 念 。W. TWINING, LAW IN CONTEXT: ENLARGING A DISCIPLINE

(1997).

「人」(法律制訂者、執行者以及受規範者)的處境與行為,才有 可能解碼台灣當代法律、社會與文化的糾結,開創有利於台灣當代 法治社會進展的研究。

該如何從事台灣當代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呢?此種法社會學的研 究不是僅僅去翻書,或者坐在研究室中與千里之外的外國作古之人 交往。每一個法律的執行、適用以及糾紛解決過程,都不是一個單 獨的個體,都牽扯到許多法律、社會與文化的密碼,都值得我們一 步一步探索下去。因為之前比較少人進行以經驗觀察為基礎的法學 研究,在這個世紀交替的時代裡,我們必須要走進這個充滿法律社 會豐富資料的世界,跟著老師,帶著學生,前仆後繼地為台灣法學 界做許多觀察和筆記,為法學界打開一個窗口。

台灣社會正經歷某種法律變遷與社會變遷的階段,所在的十字 路口正是從傳統法制精神結構過渡到更具人性尊嚴的現代精神結 構。法律的發展必然為時代的某種精神產物,要瞭解法律與社會的 關係必然要透過耙梳過去社會在法制生活上的精神遺產63,也就是 要將中國法制史以及台灣法律史對於過去社會的分析當成隱然的分 析或者參照系統,必須在此系統上對當今的法律與社會現象做出解 釋64

具體而言,在此過渡階段上,必然要研究法律與社會動員關聯 模式的現狀與進展機制,也就是研究法律對於人的限制以及創造性 功能,而傳統規範系統中與此相關的部分必然成為重要的背景以及 可能框架。此外,若要在法理上提出此種跳躍的關鍵,必然要對當

63 關於此種精神遺產,參閱張偉仁最新的英文著作,尤其是結論的部分(因為未 得該書作者同意,因此暫不引註)。

64 陳惠馨教授認為除了參照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之外,也必須以主體性的觀點 閱讀及詮釋西洋法制史的發展歷程,從中思考台灣法律與社會的研究方法論。

今法律提出文化性的解釋,並且在各個團體之中找尋此種文化性解 釋的素材,而這也可以從法制史的角度切入;也就是中國傳統法制 大多數的法律皆由各種團體制定,我們的研究可以從此多重的規範 體系65著手,為求探討當今的法律與社會現象,因而著重在法律文 化的變形與轉折之關鍵。最後,我們還是要面對當今法律已經深入 社會各階層訂出法律規定的現實,要改變法律與社會的模式必然要 進行國家組織行為的研究,探討國家與社會的結合模式,而在傳統 法制之下的模式已經屹立不搖數百年,台灣社會或許已然從實踐的 現場進行改造的實驗,法律與社會的研究或許能夠藉由經驗與理論 的探討提出以法律建立機制、促進社會正義、創造圓滿生活的可能 性。

65 觀於此多重的規範體系,參閱梁治平,中國法律史上的民間法——兼論中國古 代法律的多元格局,中國文化,15-16期,頁87-97,1997年。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