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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所舉之立法例,包括我國在內,雖無不以故意過失為歸責 事由,但亦不約而同強調有時債務人雖無過失亦須負責,如德國瑞 士均有債務人遲延中債務人對事變(Zufall)應負責之規定(德國 民法第二八七條;瑞士債務法第一○三條)70,日本民法解釋上亦

66 日 本 最 高 裁 判 所 關 於 基 於 醫 療 契 約 之 債 務 不 履 行 見 解 相 同 , 參 照 最 判 昭 和 36.2.16民集15卷,頁244、最判平成7.4.25民集49卷,頁1163等判決。

67 參見,最判昭和59.4.10民集38卷,頁557。

68 我妻榮、有泉亨、清水誠、田山輝明,コソメンタール民法:総則.物権.

債権,頁751-752,2008年1月2版。

69 中田裕康,同註5,頁124-126;並參照,中田裕康,日本民法における契約不 履行,中國、德國、日本及臺灣民法之債務不履行,債法施行八十週年學術 研討會論文集,頁60,2010年12月11日。

70 瑞 士 債 務 法 債 務 人 遲 延 責 任 並 不 以 故 意 過 失 為 要 件 , 債 務 人 證 明 自 己 無 過

失,僅使債務人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不影響第107條契約解除之權利,也不影

響遲延利息,關此Bucher, aaO. (Fn. 35), S. 360。

同,我國在法律繼受過程在民法第二三一條第二項將Zufall翻譯為

「不可抗力」,也有相同意旨之規定。然而,上述規定是否如我國 通說所云,已屬於無過失責任(不可抗力責任),或如瑞士學說所 言僅為過失責任之加重與擴張71,也許僅為用語之問題。除此之 外,德國民法第八四八條、瑞士債務法第三○六條、第四七四條亦 有對事變負責任之規定,此類各種契約事變責任之規定,及我國學 說所謂之債務人無過失責任之規定,均為過失責任原則之例外。

二、英美法之嚴格責任

擔保允諾

過失責任原則為繼受羅馬法之結果72,但此原則在後古典時期 之羅馬法方被貫徹,古典時期羅馬法尚承認保管人對他人之物負結 果責任73,英美法則未受到羅馬法影響,契約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 為要件74,無論債務人自己、使用人有無故意過失,若未依約履 行,即應依契約違反(breach of contract)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此 意義言,債務人責任為嚴格的(strict)。美國契約法整編一九八一 年第二版第十一章導論開宗明義表明契約責任為嚴格責任,契約應 嚴守,故債務人即使無過錯(fault),或情形已使契約之負擔加重 或不若預期有利,對契約違反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依英美契 約法一般理論,所有契約內容,無論為明示或默示,法律上均為擔

71 Kommentar zum Schweizerischen Privatrecht, Obligtionenrecht I, Art. 103, N.9.

72 關於羅馬法之發展,Schermaier, aaO. (Fn. 56), Rn. 7-31。

73 Kaser, aaO. (Fn. 36), S. 170-174.

74 故 意 過 失 在 英 美 契 約 責 任 亦 可 能 扮 演 一 定 角 色 , 但 為 例 外 , 關 此 , G. H.

TREITEL,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148-49 (1988); G. H. 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paras. 17-086, 17-070 (12th ed. 2007)。

保(waranty),擔保違反而受害之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75。德國 學者多將英美法無過失責任原則解讀為擔保責任,即債務人為給付 之 承 諾 (promise ) 時 , 同 時 承 擔 按 時 及 完 全 之 履 行 之 擔 保

(Garantieversprechen),若因不履行至債權人受不利益,基本上 不問原因如何,均應負擔保之責76。正因擔保結果不發生,債務人 即須負責,英美法並不需要進一步確認不履行為給付不能、給付遲 延或不完全履行,瑕疵亦為契約違反,債務不履行責任及瑕疵擔保 責任競合之問題及困擾,自始不存在77。上述英美法契約法原則,

也被世界三大契約法統一文件所採78,可謂世界契約法趨勢。

物之給付與勞務給付

在物之給付,如出賣人交付貨物、承攬人建築房屋完成一定工 作、出租人交付租賃物,英美法乃以上述原則為出發點,認為除有 相反約定外,給付應按時且具約定品質。反之,在醫師、律師、建 築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提供之勞務,依英國一九八二年 商品與服務供應法(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 1982)第十 三條,提供者僅須盡合理之注意,此責任多為過失79,而非擔保責 任,但當事人得約定較嚴格之責任80。在美國法,依Farnsworth之 見解,盡最大努力債務(duty of best efforts)得基於契約明示之約 定,如不動產仲介契約或以研究為內容之契約,亦得基於契約之解

75 REINHARD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 803 (1996).

76 Larenz, aaO. (Fn. 43), S. 227.

77 Zweigert/Kötz,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3. Aufl., 1996, S. 501 f.

78 Kötz, Vertragsrecht, 2009, Rn. 1075.

79 See 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supra note 74, para. 17-068.

80 Zweigert/Kötz, aaO. (Fn. 77), S. 502-503.

釋,如代理商契約,縱無以約定內容為基礎,法院有時亦認定債務 人應負盡最大努力債務81

擔保責任之界限

早期,英美法契約責任堪稱絕對(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contracts),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契約成立後發生任何事由,均無 法使債務人免責82。十九世紀以後,英國法院在一些案例承認有例 外,契約責任雖為嚴格,但非絕對,而有其界限。擔保之基礎若在 於契約,擔保之界限亦不得不求諸於契約。債務人若不願承擔此責 任,則應於契約中排除之,責任之排除固得明示,但亦可由解釋認 定之83。英國法院在確立frustration理論84之Taylor v. Caldwell一 案 ,即透過 契約解釋 方法,認 定該案契 約有默示 條件(implied condition)存在,而容許出租音樂廳供承租人舉辦音樂會,因火災 而無法提供音樂廳予承租人之被告免責85。以契約解釋而容許無法 履約之出租人免責,雖然被批評擬制成分(fictitious nature)較 大86,但不也證實上述個人觀察,即契約責任之內容及範圍,在英 美法主要取決於當事人之約定,解鈴終需繫鈴人。

故意過失雖非嚴格責任主義下損害賠償之要件,但非一無是 處。英美法雖承認債務人於嗣後不能、不法或目的受挫等原因,得 因免責事由主張免責,但若嗣後給付障害係因自己之過錯所致,不

81 Allan E. Farnsworth, On Trying to Keep One’s Promise: The Duty of Best Efforts in Contract Law, 46 U. PITT. L. REV. 1, 4-5 (1984-1985).

82 最有名之案例為Paradine v. Jane, 1647 Aleyn 26。

83 See ZIMMERMANN, supra note 75, at 815.

84 關於該理論之發展及運用,See 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supra note 74, paras. 19-001, 19-123.

85 Taylor v. Caldwell, 3 B & S 826 at 836 (1863).

86 See ZIMMERMANN, supra note 75, at 816.

得主張免責87。茲所謂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毀損標的物,或因自 己之作為或不作為使標的物無法被使用在當事人所設想之目的上。

於單純勞務給付,債務人若故意或過失使自己生病或因故意之犯罪 行為,而無法提出給付,則不能以不能為由主張免責。如搖滾歌手 因吸毒而無法如期上臺演唱,主辦單位得請求損害賠償88

三、法國結果債務與擔保債務

與英美法相同,法國民法並不區別債務不履行之態樣,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仍以可歸責於債務人為要件,但法國民法並未 明文規定故意過失為歸責事由。前述法國民法第一一四七條並未積 極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而僅以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外在原因為免 責事由。法國民法第一一四八條又規定債務若係因force majeure或 cas fortuit89,不負賠償責任90。該條之適用應同時具備下列四個要 件:第一、事由之不可抗拒;第二、事由無預見可能性;第三、為

87 參見美國契 約 法整編第2版 ,第261條因 嗣後無法實 現 而免責( Discharge by Supervening Impracticability):「Where, after a contract is made, a party’s per-formance is made impracticable without his fault by the occurrence of an event the non-occurrence of which was a basic assumption on which the contract was made, his duty to render that performance is discharged, unless the language or the cir-cumstances indicate the contrary.」

88 See TREITEL,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supra note 74, at 35.

89 force majeure或cas fortuit在法國民法具有相同意涵,參見,Zweigert/Kötz, aaO.

(Fn. 77), S. 494;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契約自由與社會公正的衝突與平 衡,頁368,2009年6月2版。從而,將法國民法force majeure翻譯為「不可抗 力」,並瞭解為我國通說所謂之「不可抗力」,並與「事變」相區別,並不 正確。

90 尹田,同前註,頁368,法國民法第1148條之中譯:「如債務人係因不可抗力 或意外事件而未履行給付或作為的債務,或違反約定從事禁止的行為時,不 發生賠償損失的責任。」

外來原因;第四、債務人無過失91,但何種情形方可認為force ma-jeure或cas fortuit而不須負賠償之責,學說判例並未見一致92

結果債務

一方面,依法國民法第一一四七條,債務人僅證明自己無過 失,並無法免責。他方面,法國民法第一一三七條規定負有標的物 之保管義務之債務人,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diligence du bon pére de famille),此二條文似有牴觸93。法國判例將較嚴格的第一一四 七條規定限制在所謂結果債務(obligation de résultat)之情形,即 債務人承諾一定給付結果之發生,債權人僅須證明有此結果債務之 承諾,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人則須證明結果不發生係出於無法預 見無法抗拒之外來事由cause étrangè(force majeure)或構成外來事 由之第三人行為或債權人自己之行為方得免責,僅無過失尚無法免 責94。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承攬人完成工作、出租人交付租賃物、

運送人運送義務等均為典型之結果債務,結果債務若不發生,債務 人須證明不履行乃基於不可抗力或事變方得免責95

手段債務

反之,若基於當事人約定或契約之意旨,債務人不擔保一定結 果,而僅承諾盡力使結果發生,即所謂手段債務(obligation de

91 Puelinckx, Frustration, Hardship, Force Majeure, Imprévision, Wegfall der Geschäftsgrundlage, Unmöglichkeit, Changed Circumstances, 3 J.Int’l Arb. 1986, No. 2, at 56.

92 Zweigert/Kötz, aaO. (Fn. 77), S. 498.

93 關於債務分類,中文文獻,尹田,同註89,頁357-363。

94 See TREITEL,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supra note 74, at 9.

95 Zweigert/Kötz, aaO. (Fn. 77), S. 500; See TREITEL,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 ON-TRACT, supra note 74, at 33-34.

moyens),則結果不發生時,債權人須證明債務人並未盡到一般 理性之人處於相同地位所將為之努力,債務人方負責96。最典型之 手段債務乃醫師之診療義務及律師處理訴訟事務之義務97。在手段 債務中,判例有時又承認債務人須證明自己已盡必要之注意方能免 責之obligation de moyens renforcé98

擔保債務

除上述手段債務與結果債務外,尚有擔保債務(obligations de garantie)。債務不履行事由縱構成外在原因,但若債務人承擔此 外在原因之責任,如依法國民法第一六二五條出賣人承擔買賣標的 物隱有瑕疵(garantie des vices cachés)及標的物不被追奪之擔保責 任(garantie du titre)時,出賣人縱證明瑕疵為外在原因或縱盡合

除上述手段債務與結果債務外,尚有擔保債務(obligations de garantie)。債務不履行事由縱構成外在原因,但若債務人承擔此 外在原因之責任,如依法國民法第一六二五條出賣人承擔買賣標的 物隱有瑕疵(garantie des vices cachés)及標的物不被追奪之擔保責 任(garantie du titre)時,出賣人縱證明瑕疵為外在原因或縱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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