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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透過對國史館典藏國民政府檔案的考察,追索1927~1939 年執政的南京國民政府,處理反革命、危害民國等政治犯的處理方 式。從當時的各種特種程序與實體規定,分析當時各政權,尤其是 南京政權對革命與反革命議題的一般性論述,在法制規範與實質操 作上,呈現出哪些特性。

透過彙整反革命法律措施的方式,從法律與政治的關係,特別 是法律的工具性等角度,分析當時國民政府的反革命法制運作,意 在遂行國民黨的「革命」論述,是一種將意識型態入法,藉法律以 鎮壓異己的反革命行動。無論從法律的制訂,或是具體的司法實 踐,均可輕易看出操作此一「革命/反革命」論述的痕跡。藉由當 時長期擔任國民政府司法院長居正的言論、法律修訂的相關檔案資 料,以及當時審理案件的實際運作方式,點出當時國民黨極力推行

「司法黨化」、「黨義折獄」等現象,顯示出法律與政治關係的緊密 糾結。一方面,我們可以說,在政治力與意識型態的刻意操控下,

法律規範淪為統治的工具。另方面,卻又會發現,當政權面臨競 爭、統治者無力全面掌控的情形下,有時,推行法治的表面宣稱,

也會發揮一些制度性的規制力量。

在論述上,本文首先點出「革命」議題在一般法制上的特殊 性。由於法律與政治微妙之關係,不應當被簡單視為「純粹法學 派」法學理論中存而不論的「政治問題」。在高階的憲政層次討論 上,或許可以將其視為變更國家重大政治決定的「憲法時刻」類型

之一。然而,當我們落到較低位階的法律層級時,在力求維繫現有 權力的考量下,政權會如何去面對與處理「革命」或「反革命」這 類容易「動搖國本」威脅生存的議題,成為一個有趣的議題。

其次,本文討論,當政權試圖在槍桿子外,亦考慮以法律手段 解決革命等政治議題,試圖藉由推行法治,合法化、正當化其政權 的存在,追求外國承認與人民認同時,會有什麼樣的問題。由於政 治組織結構上的複雜化,為解決政出多門、濫捕濫殺的弊端,核心 的中央政府經常產生依靠穩定的法制以統一國家規範的需求。而推 行法治,尤其是宣稱自己終極行憲的法治,在穩定政權的同時,卻 亦有可能造成政權並不樂見的自我束縛效果。

繼之,在處置政治異議分子的法律類型上,本文選擇將焦點放 在政治刑法上。企圖分析在立法技術上,這類規定,選擇依據一般 客觀上暴力行為,或是選擇依循個人主觀思想與動機為懲處的構成 要件,會呈現哪些不同的規範態樣。

此外,在有關革命的內涵方面,當我們從晚清漸進式的「改 良」v.s.「革命」的談法,走向兩極相對式的「革命」v.s「反革 命」這種清除異己的談法時,「革命」的意涵,在詮釋上,具備了 相當的任意性與武斷性。惟執政者經常以權力擇定其一,將其對革 命意涵的詮釋主導權,灌注入法律規範中,設法以「反革命罪」的 方式加以入罪化、權威化保存、定於一尊,藉以對付政敵。此類規 範型態,成為戰前中國政治刑法的重要表現方式。

例如,自1927年起,國民黨致力於將其清黨原則入罪化,以

「反革命」、「危害民國」等相關法律,取得土豪劣紳、共產黨人、

貪官污吏、反動分子、反革命分子等概念的名詞界定權與事實認定 權。在法律解釋機制上,由「中央訓練部」負責解釋法令,透過

「國民黨中執會決議」來做成解釋。例如,選擇將「偽組織賣國」

與「危害民國」視為同類,一樣地科處;或是將「國家主義派」直 接當成「共黨」。而在個案審判程序設計上,透過「黨化司法」政 策,使黨員成為司法人員,並使司法人員入黨。在選拔考核培訓程

序中,均致力於推行黨化。在這樣的人事配套措施之後,待個案進 行審理時,便以黨員或黨部享有程序上或事實認定上特權的方式,

維持對革命意涵的詮釋主導權。例如,在反革命罪中,實施「黨員 陪審制度」,或是讓「黨部」或「中央黨部」享有一些類似專家鑑 定人、嗅覺判定師的制度性特權,甚至,進一步賦予其專屬的上訴 權、覆審權等程序性權利。又,在個案法律實際的解釋適用上,我 們看到「黨義折獄」的現象。國民黨讓三民主義與黨義等意識型態 與政治決定,成為司法實務個案法律運作革命論述的操作型定義。

另外,在違法、非制度性的面向上,中央黨部的核示或權力核 心的個人(蔣介石)的裁示,享有極高的影響力。例如改變個案的 審判管轄權,或是定奪個案的認事用法,決定法條與刑度「准照辦 可也」。

然而,誠如前述,「法治」的宣稱對執政者似乎具備一定的自 我束縛特性。「密函」、「密令」形式的存在,似乎亦可反面解讀認 知為政權有所顧忌的象徵,即便大權在握,亦不能明目張膽地公然 違法。而公開審判的言詞辯論程序,有機會成為不同的革命詮釋合 法出現的對辯場域(一種合法的縫隙)。在公開審判的法庭裡,嫌 犯的言論得到抒發的機會,帶來國家權力管制失靈的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在寫作過程中,當筆者查詢「反革命」資料 時,大量1949年後新中國「反革命」運動對右派的鎮壓資料,在完 全相同的關鍵字之下,不斷湧現。相較於二次戰前國民政府清黨時 期對共黨分子的清理,兩者間僅僅互換角色,但作風雷同,不免令 人有一種歷史重演的哀嘆177。未來,再更深入的研究之後,相信對

177 1950 年 7 月,中國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 示》。10 月 10 日,中共中央又發布了《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右傾偏 向》的指示檔,要求糾正過去對反革命分子寬大無邊的偏向,全面貫徹「鎮 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堅決鎮壓「土匪、特務、惡霸、反動會道門頭子 和反動黨團骨幹」。在1951 年 2 月 21 日《中國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公布之後,更形成了全國性的鎮壓反革命運動,人民解放軍展開了大規模的

「剿匪」鬥爭。至1853 年上半年,歷時兩年多的鎮反運動結束,破獲 600 餘

兩個政權先後不同時期的作風,作一對應的比較研究,又是另一個 有趣的議題。

起特務案件、肅清了 200 餘萬國民黨殘餘武裝,基本上肅清了反革命殘餘勢 力。作者不詳,〈鎮壓反革命〉《廣西黨史》Z1 期(長征 新長征建黨 85 週 年關鍵詞專刊),頁44(200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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