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經濟與安全兩個議題作為兩岸談判的主軸,以模型具體分 析台灣與「中國」之間談判可能的架構。43
根據「國家統一綱領」,台灣設定「三不原則」作為進入兩岸三 通(國統綱領中程階段)的條件。這「三不原則」為:「中國」必須 不否定台灣為對等政治實體、不杯葛台灣的國際空間及不對台灣使用 武力。台灣是將「三通」(經貿交流)做為籌碼,要求「中國」必須 在「三不原則」上讓步,可以從下面三個例子說明:
•在「國統綱領」的設計當中,將近程階段定位為「交流互惠階 段」,希望「以交流促進瞭解,以互惠化解敵意」。可是,台 灣政府卻將促進交流及互惠的「三通」定位在中程階段,豈不 自相矛盾?由此可見,「三通」只不過是籌碼,台灣希望藉此 要求「中國」答應「三不原則」。
•台灣在「台港航線」與「境外轉運中心」的例子當中,也充分 表明「三通」為籌碼的性質。就「台港航線」的談判而言,在 97年香港「回歸」「中國」之後,香港已經是「中國」的一部 份,但是台灣卻將它解釋成不是「中國」的一部份,而且在航 空公司與直航限制等議題上做了不少讓步,讓過去被台北視為
「國家安全」障礙的問題,現在卻以技術性的方式解決。在
「境外轉運中心」例子上,台灣過去也以「國家安全」為藉口 不願通航,但在航商與發展台灣為亞太營運中心的雙重壓力之 下,台北與北京卻以單方面宣示、間接協商的方式互相配合
「境外轉運中心」的設立。可見,「三通」只不過是籌碼,不 一定會增加台灣的國家安全威脅,或至少可以經由談判或技術
已經有很多文獻試圖以模型從各種途徑分析國際協商,尤其是「博奕理論模 型」(game theoretic models)。參見 P. Terrence Hopmann, The Negotiation Process and the Res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Columbia, South Carolina: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 1998). Victor A. Kremenyuk (ed.),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 1991). Glenn H. Snyder and Paul Diesing, Conflict among Nations (Princeton, N. 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7).
性安排解決台灣的「國家安全威脅」。44
•兩岸通商其實早已經在進行,而且龐大到「中國」已經是台灣 的第一大出口市場與第一大對外投資的「國家」。雖然,貿易 與投資大部份是透過香港進行,但豈可否認兩岸沒有通商?如 果台北認為兩岸經貿交流將危害台灣的國家安全(與經濟利 益),那麼豈不應該嚴格禁止任何兩岸的商務往來?但是台北 並沒有如此做。台灣只不過希望「中國」能再讓步一些,以便
「直接」通商,而不是「間接」通商。
至於台灣利用「三通」(兩岸經貿交流)作為籌碼是否明智,本 文將建立一個「兩岸談判模型」,幫助理解兩岸談判的變數。
假設:
A:兩岸經貿交流所產生的經濟利益之程度與兩岸經貿交流所產生的安 全威脅之程度相等。這裡所定義的「安全威脅」是指本文在安全分 析部份所討論的問題,而不是既有存在的「中國」對台灣的威脅
(例如「中國」的武力威脅或打壓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
B:台灣與「中國」的決策者皆是理性的行為者,也就是說,決策者會 在考慮經濟與安全的綜合利益之後,而做出符合台灣或「中國」綜 合利益的最佳決策。也就是,極大化收穫,極小化損失。
C:安全威脅指數為-10 至 10。-10 代表安全威脅程度最大,亦即兩岸 經貿交流本身將對台灣或「中國」產生很大的安全威脅。10 代表有 助於降低安全威脅程度最大,也就是說兩岸經貿交流有助於台灣或
邵宗海,兩岸關係:兩岸共識與兩岸歧見(台北:五南,1998 年),頁 193-203。郭正亮,「在安全與經貿之間:兩岸三通的政治邏輯」,發表於 台灣政治學會年會(東吳大學,1998 年 12 月 12-13 日)。頁 8-16。Ralph N. Clough, Cooperation or Conflict in the Taiwan Strait? (Lanham, Maryland: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1999), pp. 41-45.
「中國」的安全維護。
D:經濟利益指數為-10 至 10。-10 代表經濟損害程度最大,也就是說 兩岸經貿交流本身將對台灣或「中國」產生很大的經濟損害,例如 延宕台灣產業升級、不利國際收支、高經濟風險等等。10 代表經濟 利益最大,也就是說兩岸經貿交流有助於台灣或「中國」的經濟發 展。
E:台灣與「中國」在兩岸經貿交流中可能採取合作或對抗。如果是合 作,則合作值為安全威脅指數加上經濟利益指數。如果雙方採取對 抗(也就是兩岸經貿不交流),則合作值為 0。
F:「中國」在兩岸經貿交流過程中,其安全威脅指數為 0,經濟利益 指數為 10。也就是說,兩岸經貿交流對「中國」經濟產生極大的經 濟效益;同時,因為台灣對「中國」沒有任何敵意,所以兩岸經貿 交流不對「中國」產生任何安全威脅,但也沒有增加任何安全保 障。因此,「中國」在(兩岸經貿交流)合作的情況下,其合作值 為 10。
G:縱座標為經濟利益指數(-10 至 10);橫座標為安全威脅指數(-10 至 10)。如果將「中國」的合作值(10)與各種情形的台灣合作 值放在座標軸上,則我們可以得到下圖(如圖二):
圖二 兩岸談判模型
由於「中國」的合作值(綜合利益)為 10 與對抗值為 0,所以「中 國」願意讓步的價值應在 10 以內。從T6 經 T10 至 T9 的曲線上任何一 點上,其合作值均為 10,所以可稱該曲線為「中國獲利無異曲線」;
從 T1 經T4、T5、T11 至 T13 的曲線上任何一點上,其合作值均為 0,
所以可以視為「中國」願意讓步的最大程度,該曲線可以稱之為「中 國讓步曲線」。在「中國獲利無異曲線」(從 T6 至 T9)與「中國讓 步曲線」(從 T1 至T13)之間的區間,其差距為 10,也就是「中國」
願意做談判交換的空間,以維護「中國」國家整體(經濟與安全)的 最大利益。
從 T8 經 T3 至 T7 的曲線上的任何一點,其合作值均為-10,可以 視為「台灣獲利最大可能曲線」,因為在此曲線的左下方,其合作值 均小於-10,「中國」不可能對台灣做超過價值 10 的補償,所以雙方 不可能合作。此外,「中國讓步曲線」也可以稱之為「台灣合作曲 線」,在此曲線之上的任何一點,台灣的合作值均大於零,台灣會傾 向合作。就算台灣不願意經由談判(交易)合作,只要「中國」單方 面採取合作措施,台灣也可能被迫採取合作措施。因此,在「台灣合 作曲線」與「台灣獲利最大可能曲線」之區間即是台灣可能透過談判 獲得「中國」讓步的最大利益。在「中國獲利無異曲線」右上方的任 何一點,台灣的合作值均大於「中國」的合作值 10,因此台灣必需與
「中國」合作才能獲得國家最大利益(超過「中國」的合作值),但 不一定要從「中國」得到任何額外的回報。
幾種可能的情況必須進一步討論如下:
•「中國」目前不願意在台灣列出的三個條件上讓步,很可能是 這三個條件的價值均超過「中國」在經濟上獲利程度(合作 值),所以不願讓步。例如,「中國」的合作值為 10,但要
「中國」放棄武力犯台的價值可能為 40 至 50,不打壓台灣國際 活動空間的價值可能為 30 至 40,不否認對等政治實體的價值可 能為 20 至 30。
•若兩岸經貿交流(尤其是台灣投資)對「中國」經濟的效益縮 小,則「中國」願意讓步的空間縮小,也就是台灣籌碼正在流 失。在 90 年,「中國」因為天安門事件而受到國際經濟制裁,
台資對「中國」國際收支的重要性(台資/「中國」外匯存底)
顯著提昇為 0.7%,而且「中國」從 85 年到 89 年有 451 億美元 的累計貿易逆差,外債餘額也高達 526 億美元。到了 93 年時,
台資對「中國」國際收支的重要性為 14.6%,當時外債餘額為 693億美元,對外貿易已經有 44 億美元的順差,而且外資正在 急遽增加。在 97 年,台資對「中國」國際收支的重要性僅佔
2.4%,「中國」的貿易順差將近 1,400 美元,已經超越當年的 外債餘額,而且實際利用外資高達 453 億美元。自從 93 年以 後,台資對「中國」的重要性急速下降。(見表十二)
表十二 台資對「中國」國際收支的重要性 單位:10 億美元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台商投資 n.a. n.a. n.a. n.a. n.a. 0.2 0.5 1.1 3.1 3.4 3.2 3.5 3.3
「中國」實際利用
外資a 4.6 7.3 8.5 10.2 10.1 3.5 4.4 19.2 27.5 33.8 37.5 41.7 45.3
「中國」外債餘額 n.a. n.a. n.a. -40 -41.3 -52.6 -60.7 -69.3 -83.6 -92.8 -106.6 -116.3 -131
「中國」貿易平衡 -14.9 -12 -3.8 -7.8 -6.6 8.7 8.1 4.4 -12.2 5.4 16.7 12.2 40.4
「中國」外匯存底 11.9 10.5 15.2 17.5 17 28.6 42.7 19.4 21.2 51.6 73.6 105 139.9 台資對「中國」國
際收支的重要性b n.a. n.a. n.a. n.a. n.a. 0.7% 1.2% 5.7% 14.6% 6.6% 4.3% 3.3% 2.4%
註:a:包括對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資、及外商其他投資 b:(台商投資)/(「中國」外匯存底)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鑑,各期。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 Yearbook, (Washington D.C.: IMF, 1998).
•假設目前台灣的合作值介於「台灣獲利最大可能曲線」到「中 國讓步曲線」之間,所以兩岸應該透過談判而取得「中國」的 讓步。但因為台商的個別利益可能大於台灣的綜合利益,所以 會遊說台灣政府儘快開放三通(擴大經貿交流)。在這樣的情 形下,將形成一個虛擬的台灣合作值(台灣整體利益加上台商 的個別利益)。如果此合作值超越「中國讓步曲線」,而落入 在「中國讓步曲線」與「中國獲利無異曲線」的區間中,虛擬 的台灣合作值將為正值。此時,如果「中國」單方面採取合作 的措施,台灣可能也會被迫配合。相對的,台灣無法要求自利
的企業界配合政府的政策,將使台北產生更大的焦慮感。45這就 形成「以商圍政」、「以民逼官」的具體情況。同時,台灣還 要面對因兩岸沒有談判而產生的兩岸經貿無秩序交流的外部成 本,例如台商無法獲得台灣的幫助、兩岸交流沒有秩序與法律 保障(例如走私、販毒、偷渡)、轉機與轉運成本等等。甚至 為了降低轉運成本,中、上游企業過早遷移到「中國」發展,
使台灣的經濟利益受損。因此,如果台灣能與「中國」談判,
將取得「中國」方面的讓步及避免原來的外部成本,增加台灣 整體的國家利益。
•如果台灣在兩岸經貿交流的預期利益加大,則台灣整體的合作 值將增大,可能落於「中國讓步曲線」與「中國獲利無異曲 線」的區間中,甚至在「中國獲利無異曲線」之上。因此,
「中國」可能不願意對台灣讓步,因為台灣的合作值為正、甚 至超過「中國」合作值。例如,台灣試圖發展亞太營運中心,
但這項計畫絕對需要「中國」的配合,所以台灣對於雙方合作 的需求可能大過「中國」的需求。46在這種情形下,要「中國」
但這項計畫絕對需要「中國」的配合,所以台灣對於雙方合作 的需求可能大過「中國」的需求。46在這種情形下,要「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