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上述GATS優惠措施之規範,並不能完全於實務運作上落 實,開發中國家在杜哈回合談判中,對於優惠待遇是否能確切實 踐,自然有所期待,因而提出數項落實方式之建議,但其可行性則 仍有論述之空間。分述如下:
一、開發中國家在杜哈回合對優惠待遇之要求
杜哈回合談判肇始初期,包括巴西、古巴、巴基斯坦、塞內加 爾、斯里蘭卡等在內之十八個開發中國家,分別就其「應享有實質 意義之優惠待遇」,提出下列建議56:
55 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serv_e.htm (last visited on March 20, 2006).
56 以下至各點均請參見WTO Doc. S/CSS/W/131, COMMUNICATION FROM CUBA, PAKISTAN, SENEGAL, SRILANKA, TANZANIA, UGANDA, ZAMBIA AND ZIMBAB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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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發國家應提出對開發中國家有實益之承諾
開發中國家要求已開發國家開放之服務項目,已開發國家應具 體確實開放。並由服務貿易理事會在談判結束前進行審查,俾確保 已開發國家提出有實質意義之開放承諾。
服務貿易理事會應對談判成果進行貿易評估
為使談判結果所產生之權利義務達到平衡,服務貿易理事會應 於談判結束前,對於談判結果進行評估,並由相關會員在必要時進 行承諾表之修正。
開發中國家得自行決定自由化之項目
已開發國家僅能對開發中國家願意自由化之項目,提出開放 要求。
開發中國家可自我設限
已開發國家不得要求開發中國家取消在自由化過程中所設之 限制。
開發中國家得採行新的管制法規
開發中國家為達到國家政策目標,得採行新的管制法規,俾可 加強其本國服務提供之能力。
開發中國家得請求技術轉移
在提出自由化承諾時,開發中國家有權就技術移轉設定條件及 種類。
早日訂定有益於開發中國家之服務貿易談判準則
服務貿易談判準則及程序應早日定案,並對開發中國家提供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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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待遇。
早日訂定自發性自由化處理模式
自發性自由化制度之宗旨在於給予開發中國家優惠待遇,因此 於訂定自發性自由化處理模式時,在確認以及給予記點方面應充分 考量開發中國家之需求,以達到促進其經濟發展之目的57。
二、開發中國家在杜哈回合對優惠待遇要求之評析
開發中國家提出「有實質意義之優惠措施」的要求,在實務之 可行性如何,允宜析述如下。
開發中國家尚難確認何為「具有比較利益之服務項目」
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程度差異甚大,有的在護理服務、運送服 務、電腦及相關服務、視聽服務、工程服務、行銷服務以及環境服 務等方面具有比較利益,有的只在觀光服務見長58,然而大多數開 發中國家不但尚難確認其所要求已開發國家開放之服務項目,甚且 無法指出自己願意開放之服務項目。在這種情況下,開發中國家前 述至項之建議均不免因此窒礙難行,無怪乎杜哈回合談判中,
已開發國家強調開發中國家當務之急應為「先行自我確認具有比較
57 WTO Doc. S/CSS/W/130, COMMUNICATION FROM BRAZIL, COLOMBIA, CUBA, ECUADOR, DOMINICAN REPUBLIC, GUATEMALA, HONDURAS, INDONESIA, MALAYSIA, NICARAGUA, PAKISTAN, PANAMA, PARAGUAY, PERU, PHILIPPINES, SENEGAL.
58 Neela Mukherjee, GATS and the Millennium Round of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s, 33(4) JOURNAL OF WORLD TRADE, 92 (1999); UNCTAD SECRETARIAT NOTE, A S-SESSMENT OF TRADE IN SERVICE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5 (1999); AADITYA
MATTOO,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NEW ROUND OF GATS NEGOTIATIONS, WORLD BANK,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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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之服務項目」。在欠缺這種自我確認的情形下,遂導致歐體對 開發中國家中之奈及利亞提出包括專業服務等共計十個大項目三十 四個次項目的開放要求59,其中涵括之法律、會計、建築、電腦、
保險銀行、海運、空運以及能源等服務項目,恐均非奈及利亞具有 開放意願者。
「服務貿易談判準則及程序」有待具體落實
服務貿易談判準則及程序業已於二○○一年開始適用,開發中 國家前述第至項建議大致均已納入是項準則中,然而徒法不足 以自行,其中規定仍有待確切落實,否則對於開發中國家恐亦無實 質上助益。
「自發性自由化處理模式」未能如開發中國家之所願
自發性自由化處理模式業已於二○○三年經過採認通過,但開 發中國家前述第項之建議並不能完全如願以償,其原因如下:
自發性自由化措施模式適用於「所有WTO會員」,與開發 中國家訴求僅適用於「開發中國家」之初衷,大相逕庭。
自發性自 由化措施 ,依規定 應透過「 雙邊」談 判給予記 點60,然而在雙邊談判中,談判力強的會員可藉給予或拒絕記點方 式達到獲取或交換其他利益之目的,對於談判力弱的開發中國家自 然較為不利。
自由化措施評估之標準及方式,雖已明文規定,但對不同部 門、不同措施、不同貿易夥伴等項目進行量化或質化之評估,恐亦 非開發中國家所能勝任。
59 JAWARA & KWA,supra note 1, at 261-263.
60 Supra note 28, para.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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