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政府簽訂成本計價型契約後,係由政府支付廠商因履約所 生之費用,而固定價金契約則由政府給付廠商固定價金,前者對於 廠商履約標的之規範較具調整空間,而後者關於廠商履約標的之規 範則較為明確,二者契約內容顯有不同,廠商於履行成本計價型契 約時,必須依約將其執行履約標的之情形通知採購機關,以請求給 付。本文先就成本計價型契約之法律規定予以探討,再就各種契約 條款中廠商及機關之權利及義務分別分析。
一、價金之控制
機關於履約過程中必須依約支付廠商履約之費用,故廠商履約 及機關給付價金之關係應於採購契約中明確規定,禁止價金不足法 Anti-Deficiency Act, 31 U.S.C. § 1341 及聯邦政府獲 得規則 FAR 32.702均規定機關不得有給付不能之情形,FAR 32.702規定:「除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機關不得負擔任何超過給付責任之義務。機關 應於執行採購契約前,獲得財務部門書面確認支付廠商之能力,或 依FAR 32.703-2規定以機關獲得分配之經費為停止條件,給付廠商 價金。」而廠商必須於履約過程中製作實支成本之紀錄,以供機關 查核,如已超過機關預算金額,則政府得終止契約、變更契約條款 或增加契約價金。故廠商應製作及時及精確之成本紀錄,以供履約 所需。
以下就成本限制條款及給付價金之限制條款說明採購機關控制
109 Information Ventures, Inc., Comp. Gen. Dec. B-240458, 90-2 CPD ¶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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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金之基本條款,機關得視採購契約係由機關於決標時負責給付全 部價金或分期付價等不同約定,考量全部或部分適用下列二種條 款。
契約條款
成本限制條款
FAR 52.232-20規定成本限制條款(limitation of cost clause,簡 稱LOC),依32.705-2(a)規定政府訂立成本計價型契約並支付全額 價金時,應將之列為契約條款,本條款之訂立旨在維持政府預算,
並避免經費不足110:
(a)機關及廠商應預估不含任何利潤之履約成本,廠商不 得向機關請求超過下列之金額:於列舉表中(Schedule)明 列之預估成本(estimated cost),或如採購契約採用成本分 擔(cost-sharing)計價111,於列舉表中明列政府應負擔之預 估成本。廠商應同意於盡一切努力(use its best efforts)履行 列舉表中載明之工作,及依契約規定預估成本範圍內之義務。
如契約採用成本分擔計價,廠商應同意盡一切努力履行於廠商 應分擔成本內,契約規定之義務。
(b)廠商應於下列情形之一,以書面通知採購機關:
預估依約履行之六十日內,包括之前已支付的成本,
將超過列舉表中所載明之預估成本之百分之七十五時。
除 利 潤 外 , 於 履 約 所 支 付 之 總 成 本 將 超 過 或 實 質
110 ITT Defense Communications Div., ASBCA 14270, 70-2 BCA ¶ 8370.
111 成本分擔契約(cost-sharing contracts):謂採購機關應依契約規定,給付廠商 履行契約所支出可被容許之部分成本,但不得給付廠商任何利潤。廠商可從 履約之過程或結果中,期待獲得實質的回報利益。FAR 1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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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tantially)低於先前預估之成本。
(c)廠商於依上項規定通知時,並應提供機關更新後之預 估履約成本。
(d)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 關 並 無 義 務 給 付 廠 商 超 過 列 舉 表 中 預 估 成 本 之金 額。如採購契約採用成本分擔計價,則機關並無義務給付廠商 超過列舉表中機關應負擔預估成本之金額。
除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預估之成本業經增加,且已提 供廠商更新後之預估成本外,廠商並無繼續履約之義務(包括 機關行使終止契約之權利時),或支付超過列舉表所載明之預 估成本之義務。
如採購契約採用成本分擔計價,則機關同意增加之成本 應依列舉表中所載明之公式分配之。
(e)除(d)之規定,或經機關同意者外,機關對採購契約 之預估成本不因任何通知、意思表示而改變。除機關另為同意 之意思表示者外,機關並無義務給付廠商超過列舉表中預估成 本之金額。如採購契約採用成本分擔計價,則機關並無義務給 付廠商超過列舉表中機關應負擔預估成本之金額。
前項超過預估成本之金額,不論發生於履約中或因終止 契約而發生,均屬之。
(f)除機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或指明增加之給付係 供廠商使用於支付終止契約或其他費用者外,若機關同意增加 列舉表中之預估成本,則廠商已支付或未來將支付超過預估成 本之金額,均屬可被機關允許(allowable)之成本。
(g)若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則該通知不得推定為機關 已同意增加列舉表中之預估成本。但通知中載明已同意增加成 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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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若契約終止或機關不同意增加預估成本,則機關與廠 商應依成本分擔比例對已產製或已採購之財產進行分配之協 商,以求財產之公平分配。
給付價金之限制條款
FAR 52.232-22規定給付價金之限制條款(limitation of funds clause,簡稱LOF),依32.705-2規定應於政府支付全額成本計價型 契約價金時將之列為契約條款,即政府於給付廠商履約成本時,應 加列如下之條款:
(a)機關及廠商應同意預估之履約成本,廠商不得向機關 請求超過下列之金額:於列舉表中明列之預估成本,或如 採購契約採用成本分擔計價,於列舉表中明列政府應負擔之預 估成本。廠商應同意盡一切努力履行列舉表中載明之工作,及 依契約規定預估成本內之義務。如契約採用成本分擔計價,廠 商應同意盡一切努力履行於廠商應分擔成本內,契約規定之義 務。
(b)列舉表應載明機關已具的支付能力,及於契約內給付 價金之分配情形、契約品項、及如採購契約採用成本分擔計 價,機關應分擔之成本、及預估可供履約之期間。如廠商履約 之 範圍 超過 得標 之金 額, 機關 應另 行以 遞增 方式 給付 金額
(additional funds),至列舉表規定之預估金額止,但不含任 何利潤。廠商應在機關依約已支付或應支付之金額範圍內履行 契約,不得超過分配至機關之總金額。
(c)廠商應於下列情形之一,以書面通知採購機關:
其預估依約履約之六十日內,機關已支付及將支付的 成本將超過列舉表中預估成本之百分之七十五。或
如採購契約係成本分擔契約,廠商預估依約履約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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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內,機關應分擔之金額及廠商應分擔金額將達總額之百分 之七十五。廠商並應通知機關為符合列舉表所載明之時程,機 關應另行支付之預估金額。
(d)廠商應於列舉表規定期滿之六十日前,以書面將履行 契約所需之增加金額、依列舉表規定所需之延長履約期間、及 需求經費之時間等通知機關。
(e)如機關並未獲依列舉表分配(allotted)之預算金額,
機關應於接獲廠商之通知後依約終止該契約。若廠商預估政府 給付之金額尚足以支付超過原預估日期之履約所需,則廠商應 通知機關修正後之履約期滿日期,機關得於該期日終止採購契 約。
(f)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並無義務給付廠商超過列舉表中預估成本之金額。
迄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預估之成本業經增加,且已提 供廠商修正後之預估成本止,廠商並無繼續履約之義務(包括 機關行使終止契約之權利時),或支付超過列舉表所載明預估 成本之義務。
(g)機關應將契約之預估金額增加至實際分配之金額,
或於採購契約採用成本分擔計價時,機關應實際分擔金額加 計廠商相對應依列舉表公式必須分擔之金額之總數,超過原預 估金額之數量。如採購契約採用成本分擔計價,則機關同意增 加之成本應依列舉表中所載明之程式分配之。
(h)除(f)之規定,或經機關同意者外,機關對採購契約 之預估成本不因任何通知、意思表示而變更。除機關另為意思 表示者外,機關並無給付廠商超過列舉表中預估成本金額之義 務。
前項超過預估成本之金額,不論發生於履約中或因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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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而產生之成本,均屬之。
(i)除機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或指明增加之給付係供 廠商用於支付終止契約或其他費用者外,若機關同意增加列舉 表中之預估成本,則廠商已支付或未來將支付超過預估成本 之金額,或於採購契約採用成本分擔計價時,機關應實際分 擔金額加計廠商相對應依列舉表公式必須分擔之金額之總數,
均屬可被機關允許之成本。
(j)若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則該通知不得推定為機關已 同意增加列舉表中之預估成本。但通知中載明已同意增加成本 者不在此限。
(k)本條文並不影響機關終止契約之權利。若契約終止,
則機關與廠商應依成本分擔比例對已經產製或已採購之財產進 行分配之協商,以求財產之公平分配。
(l)如機關並未配置足以完成契約之經費,機關應依列舉表 中之利潤比例,並依廠商履約完成之比例,給付廠商利潤。
限額之約定
採購機關在成本計價型契約簽訂之初,就應在契約條款中將限 額(ceiling)之相關約定明列,俾契約雙方能有所依據。機關及廠 商應就各成本計價型之採購契約,約定各種不同的限額,包括:成 本限額、利潤限額及成本加利潤之限額等112,故成本計價型之六 種不同契約類型均應有限額之約定,此外另應約定廠商發生超支時 之法律責任,以免爭議113。常用以計算限額之方式有兩種:一種
112 Lsi Serv. Corp. v. United States, 191 Ct. Cl. 185, 422 F.2d 1334 (1970); Urban Mgmt. Consultants of San Francisco, Inc., HUDBCA 75-28, 76-2 BCA ¶ 12,000;
Peterson Builders, Inc. v. United States, 31 Fed. Cl. 650 (1994).
113 例如,Aurora Optics, Inc., ASBCA 48766, 96-1 BCA ¶ 28,077案中,廠商應負擔
113 例如,Aurora Optics, Inc., ASBCA 48766, 96-1 BCA ¶ 28,077案中,廠商應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