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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價指數期貨簡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股價指數期貨簡介

期貨起源於遠期契約,最早由於農產品的收成好壞會影響農產品的價格漲 跌,直接造成農夫收入不穩定,因此有了提早在收成前先約定未來交易價格的需 求。遠期契約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遠期契約主要是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時 點以事先約定好的價格交易,一方有交付商品的義務,另一方有支付價款的義務。

遠期契約固然有使雙方規避價格波動風險的好處,但是在實務執行上仍有技術上 的問題:首先是契約到期時強制執行的問題。由於交割日與交易日往往間隔相當 的時日,使得交割時之現貨價格可能與原先協訂之遠期契約價格相差甚大,致使 某一方遭受損失而不願意履行契約。另一方面,在契約到期以前,任何一方可能 必須中途解約或將契約轉讓他人,但由於這種私下櫃檯式的買賣與非標準化的契 約並不具流動性,很難再將契約移轉給第三者,而降低了避險的功能。為防堵以 上所可能發生一方不履行契約的弊端,也就是所謂的違約(default),而發展出標 準化的期貨商品契約。世界上第一個期貨交易所─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Chicago Board of Trade,CBOT)於1948年成立於芝加哥。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的 成立帶動了期貨的交易,遠期契約經過標準化後成為了期貨商品契約,期貨商品 契約對於合約的規格、標的物品質及保證金數額都有一套詳細的規定並能有效減 少違約的風險。期貨商品契約不但解決了遠期契約的違約問題,同時也隨著期貨 交易制度的建立,全球各地期交所也陸續成立並推出各種期貨商品,從玉米、黃

豆、小麥、棉花等農產品,到黃金、原油等金屬或能源都陸續成為期貨交易的標 的。

期貨市場是以「期貨契約」為商品的交易市場,由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 構、期貨商以及期貨交易人等所組成,透過交易所公開喊價或電子交易方式,產 生價格並將訊息傳送至世界各地。一個健全的期貨市場不全然是一個投機的交易 市場,而應該是對經濟社會有所貢獻,期貨交易通常具有下列三大功能:

1.價格發現功能:

所謂價格發現是指期貨交易對未來現貨價格的走勢提供訊息的功能。

期貨市場是交易雙方對未來市場供需情況進行買賣的集中場所,由於交易 人數眾多,而且所有交易皆由期貨交易所經過公開喊價或電子交易方式決 定價格,因此最後成交價格應該最能反映出市場的參與者對未來現貨市場 供需的判斷,亦對現貨價格提供一個最直接的參考資訊。

2.避險功能:

期貨是投資者有效管理持有現貨風險的工具,避險也是期貨最重要的 功能。一個成功的期貨市場必須能夠同時吸引避險者與投機者進場交易,

使得在現貨市場上持有現貨部位的避險者能夠將價格風險移轉至願意承擔 風險的投機者身上。因此,期貨交易本身並不創造風險,而是對已經存在 於現貨市場的價格風險提供規避的有效工具。相對於其他市場而言,期貨 市場應該是最有效率與最公平的市場。標準化的契約、眾多的交易者、高 槓桿的交易特性、公開集中喊價與保證金制度,都使得期貨市場更具公平 性。健全的期貨交易制度正是期貨契約成為避險最佳工具的原因。

3.投機功能:

市場上有一部份人願意承擔風險,以獲得價格波動可能帶來的利益,

這些人即為投機者。投機者的存在,使得避險者能將風險轉移至其身上,

而增加期貨市場的流動性,使市場更為熱絡。

4.套利功能:

當現貨市場及期貨市場間存在價格失衡時,可運用期貨商品使價格回 復至均衡

2.1.2 股價指數期貨

1970年代,世界各國逐漸採取浮動匯率制度,貨幣、利率等金融商品的避險 需求逐漸增加,1972年芝加哥商業交易所首次推出外幣期貨契約,此後期貨市場 上出現了結構性的變化,期貨交易逐漸由傳統商品期貨轉向金融商品期貨,隨著 金融商品期貨的發展,外匯期貨、利率期貨及股價指數期貨等商品的相繼出現,

時至今日,金融商品期貨的成交量已超越全體期貨市場成交量的八成,取代了傳 統商品期貨而成為期貨交易商品的大宗。其中,股價指數期貨的交易量,更超越 以外匯及貨幣為主的金融商品,成為期貨市場上最熱門的商品。

股價指數是由股票市場中挑選出來具代表這個市場的一組股票,以其價格經 算數平均或幾何平均計算而成的指標,此一指標能有效衡量該組股票的價值,更 能用來代表整個股票市場價值的價格水準,股價指數會隨選樣、計算方式及基期 之選定而有所不同。股價指數期貨是定義於股價指數的期貨契約,因此,契約之 交易標的物為股價指數,而非個別股票。全球最早的指數期貨合約是由美國堪薩 斯交易所(Kansas City Board of Trade,KCBT) 於1982 年推出的價值線綜合指 數期貨(Value Line Composite Index)。史坦普公司(Standard & Poor’s)則採用 紐約股市500支股票編製S&P500指數,並在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推出S&P500指 數期貨,不但成為全球交易最熱絡的指數期貨契約,也促使全世界各地的金融市 場積極地發展並推出其具代表性的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在交易實務上,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賦予買賣雙方權利及義務,交易該指數所 涵蓋的股票投資組合,當交易人買賣一口股價指數期貨合約,即相當於買賣一組 由該指數所組成的投資組合。而股價指數期貨的單位契約價值是以該合約的價格 指數乘上固定金額之倍數,交割時則是由賣方依期約最後交易日之現貨股價指數

減去當日期貨之收盤價,再乘以固定金額之倍數的現金交予買方以完成交割。值 得注意的是,一般期貨合約均有特定到期日,契約到期後買賣雙方必須進行實物 交割,但股價指數不是實體商品,若要求交割組成指數的多種證券,在技術及成 本上都有困難,因此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到期時是採取現金交割制度。

2.1.3 各國指數期貨市場的發展

美國的期貨市場發展,由 1982 年美國堪薩斯市期貨交易所(Kansas City Board of Trade, KCBT)推出的價值線股價指數期貨(Value Line Index Futures)開始,

該指數的成份股票多數是在紐約證交所(NYSE)交易。同年,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 推出史坦普 500 股價指數期貨(S&P 500 Index Futures),是目前交易量最大的股 價指數期貨。紐約期貨交易所(New York Futures Exchange, NYFE) 也推出 NYSE 綜 合指數期貨(NYSE Composite Index Futures),該指數包括大約 2200 檔在紐約證 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1997 年,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推出迷你史坦普 500 股價指數期貨(E-mini S&P 500 Index Futures),該期貨契約價值大小為標準史坦 普 500 股價指數期貨的 1/5,即每點乘以 50 美元,由於契約總價值比較小,交易 量成長非常快速。

在歐洲市場方面,1984 年,英國倫敦國際金融交易所(LIFFE)推出金融時報股 價指數期貨(FTSE 100 Index Futures);德國的期貨交易所(DTB)在 1990 年推出德 國股價指數期貨(DAX Stock Index Futures);法國交易所(MATIF)則在 1988 年推 出法國公會股價指數期貨(CAC 40 Index Futures),CAC40 指數是選取法國交易所 40 支最有代表性的股票組合而成。

1988 年香港交易所(HKEx)推出恆生股價指數期貨(Hang Seng Index

Futures),恆生指數成分股包含香港證券交易所的 33 檔股票,總市值佔香港所有 上市股份的百分之七十。1988 年,日本大阪證券交易所(OSE)推出日經 225 股價指 數期貨(Nikkei 225 Index Futures),東京證券交易所(TSE)也推出 Topix 股價指 數期貨(Topix Stock Index Futures)。新加坡交易所(SGX)則自 1986 年起開始交

易日經 225 股價指數期貨、1997 年摩根台指期貨、1998 年海峽時報工業指數期貨、

2000 年海峽時報指數期貨…等期貨商品。

台灣期貨市場之發展分為兩階段:先開放國外期貨交易,再建立國內市場。

1992 年 6 月立法院通過「國外期貨交易法」,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1993 年底,主管機關核准十四家國內及九家國外期貨經紀商之籌設許可,1994 年 4 月第一家合法期貨經紀商成立,國人自此可以經由正式管道交易國外期貨,但是 當時國內從事期貨交易人口有限,加上國內投資人對於期貨知識普遍不足,期貨交 易量始終無法提升。由於政府致力於成為亞太金融中心,逐步解除外資投資台灣股 市的限制,國內證券市場快速發展,在 1997 年元月,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 及新加坡交易所(SGX)也因看好台灣股價指數期貨的市場,而分別推出以台股指數 為標的之商品。同年 6 月,國內正式公佈實施「期貨交易法」,9 月成立「台灣期 貨交易所」。1998 年 7 月 21 日國內推出第一個本土期貨商品--「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為因應市場需求,於市場運作一年後,1999 年 7 月 21 日再 推出兩個股價指數期貨「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及「臺灣證券交易 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以滿足市場不同需求。2001 年推出「小型台指期 貨 」,不同於台股期貨一點 200 元,小型台指期貨一點為新台幣 50 元。2003 年推 出「台灣 50 指數期貨」,一點為新台幣 500 元,與之前推出的期貨契約不同的是「台 灣 50 指數期貨」不以台灣股價加權指數為標的物,而是以固定採樣的「台灣 50 指數」為標的物的期貨契約。

【表一】各國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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