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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障礙學生的輔助性科技運用

壹、輔助性科技運用的法源

為使得科技與服務的相關政策在身心障礙者身上能真正發揮效 能,各國莫不紛紛透過立法來加以保障。以美國為例,輔助性科技的發 展已二十餘年,從相關法規的訂定到服務模式的建立,並且推行到各級 學校,使各類身心障礙學生經由科技輔具的協助,能擁有和一般人較為 接近的學習機會。

輔助性科技的法源最早可回溯到1879年美國聯邦政府公佈的「盲 人教育促進法案」(The Federal Act to Promote the Education of the

Blind),該法案針對盲生學習上的限制,特別強調應提供適當的點字教 材與可摸讀的教具,是第一個與輔助性科技相關的法案。其餘的法案也 在有心人士的努力奔走下逐漸誕生,而且法規內容不再侷限於教學的層 次。其中以復健法案、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輔助性科技法案、美國身 心障礙者法案等最為重要。

1973年的復健法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強調反歧視與均等參與

(Equal Access)的精神,讓障礙者享有政府提供的輔助性設備

(auxiliary aids),並擁有同樣的權力與機會參與各種方案及活動。

旨在利用科技幫助身心障礙者,使其增加對自我生活的控制、參與家 庭、學校及工作,與他人有所互動,進而提升參與活動的能力與機會。

1975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94-142公法)中提到應運用科技來協助身心障礙者在教育環境下 學習。後來在1987修正案(99-457公法)中成立「科技、教學媒體及教

材」方案,鼓勵公私立部門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科技、教學媒體及 教材等的研究發展與製作。並強調早期療育的重要,鼓勵專業人員能提 早評估兒童使用輔助性科技的潛力,及早提供相關的訓練與服務計畫。

1988年通過「科技輔助身心障礙者法案」(The 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 PL 100-407),

並在1998年更名為「輔助性科技法案」(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此一法案強調政府應提供殘障者必要之輔助性科技設備與服務

(assistive technology device and service),並加入目前廣受重 視的新觀念—全方位設計(universal design)和網路資訊,也明確指 出補助的來源。

此後,在1990年修訂之「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PL 101-336),此法被視為美國人權法案中自1964 年之後最重要的一個法案,旨在實踐反歧視的精神以及確保所有障礙者 都能均等的接近所有的機會(引自陳明聰,2000)。法案中並且提出重 要的調整觀念:(一)合理的調整:主要是提供身心障礙者在工作方面的 輔助,包括環境的可及性、時間表及設備的調整、職務再設計、個人協 助、工作重整及考試或訓練教材等。(二)公共的調整:在於公共服務 方面,包括政策、實務、程序的調整,以提供輔助性協助和服務,讓物 理的環境更可及(陳明聰,2000)。法案中更規定學校是必須提供公共 調整的單位之一,故而各級學校均需努力做各種調整以讓學生能享受其 特殊教育服務。本法案強調在就業、公共場所、交通設施、電信

(telecommunication)各方面都應平等考量一般人和身心障礙者的需 要(張美雯,2002)。

在1991年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PL 101-476)中也提出對「輔助性科技 設備與服務」的正式定義:為任何備用來提升、維持或改進身心障礙者 功能的物品(item)、設備零件(piece of equipment)或產品系統

(product system)不論其為購買、修改或定做的產品,其目的在增進、

維持或改善障礙者的功能者皆屬之;而「輔助性科技服務」的定義是:

任何直接協助身心障礙者在選擇、獲得或使用輔助性科技設備的服務都 包括在內。兩年後公布的施行細則中,更明文規定應將身心障礙兒童對 於輔助性科技的需求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IEP)之中,學校應無條件提供特殊教育兒童必要的輔助性科 技設備與服務。

而在1997年修正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IDEA PL 105-17)也規定輔助性科技設備與服務,旨在確保身心障礙者能獲得免 費、適當、公立的教育過程中應發揮的功能。此外,輔助性科技服務的 提供,還應該考慮下列幾個因素:(一)在原來個人所處環境中進行輔 助性科技需求之評量(二)輔助性科技設備的獲得(三)輔助性科技設 備的選擇、調整、修護或替換(四)整合並使用輔助性科技在其他治療、

介入或服務中(五)對個人或家庭所做的輔助性科技使用訓練(六)對 參與學童方案的專業人員所做的訓練(引自林淑玟,民90)。

由美國相關法規中,不難發現其立法的主要精神在於平等機會的 提供,利用輔助性科技的協助,提高身心障礙者獲得教育、接收資訊、

工作及社區參與的平等機會;身心障礙者的公民權受到重視;強調調整 對身心障礙者的必要性;並且提出輔助性科技具有提供「設備」與「服 務」的雙重意義。

相較於美國相關法規的發展,我國輔助性科技的法源起步較晚,

在專有名詞的使用上也和美國等其他國家不太相同。國外在研究上大部 分以輔助性科技(assistive technology)、適應性科技(adaptive technology)、特殊教育科技(special education technology)為名,

但美國在輔助性科技法案或是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中均統一以輔助性 科技(assistive technology)為條文用詞。我國學者在研究上則多以輔助性 科技、科技輔具及特殊教育科技為名,但在身心障礙者保障法中則是以

「輔助器具」為名,特殊教育法中則稱為「教育輔助器材」,因此,並 無統一的專用名詞(吳亭芳、陳明聰,2000)。

我國內政部於八十四年修正通過之獎助辦理殘障者生活輔助器具 補助作業要點中,規定補助項目包括有點字機、點字板及盲用手錶等。

其他項目則可以視殘障者個別需要辦理。其補助額度在「身心障礙者醫 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中,依障礙者經濟狀況及障礙類別提供生 活或復健輔助器具。此法內容雖然以協助視覺障礙者為主,但條文規定 著重於生活及復健醫療之輔助器具的使用,身心障礙者使用輔助性科技 的需求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

民國六十九年制訂的「殘障福利法」是最早的相關法案,於八十 六年修正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強調提供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

教育及就業相關輔具,責成衛生、教育及勞工主管機關管轄。且明定為 促進身心障礙復健及無障礙環境之研究發展及整合規劃之功能,中央應 於三年內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身心障礙復健研究發展中心,將輔助性科 技之研究發展列為重點項目。該法於九十年重新修正,其中第十六及十 八條分別規定中央應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身心障礙復健研究發展中 心;各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勵設立醫

療復健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機構。有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部分則於第 二十三條明定:「各級機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 時,應依其障礙情況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 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 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此法明確闡述輔助性科技對 對身心障礙者的重要,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並為身心障礙者接受教育服 務及參加入學考試時,能受到實質公平對待奠下基礎。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受教權益,教育部在八十六年修訂公布的「特 殊教育法」第十九條中也規定:各級政府應獎助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 之身心障礙學生,對家境清寒者,更應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教育補助。

明定各級政府應減免身心障礙學生之學雜費,並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給予 個人必須之教科書及教育輔助器材。第二十四條進一步規定:「就讀特 殊教育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 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 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書 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長諮詢、家庭支援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 及相關支持服務。」此條文雖然還是以視覺障礙及聽覺障礙的協助為 主。但其積極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並要求學校應依學生需求提 供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的精神,仍然值得嘉許。

綜合上述國內外法案可得知,各國政府皆已認知到輔助性科技對 身心障礙者的重要性,且致力於提供必要之相關服務,身心障礙者對輔 助性科技的需求也終於有了法律的保障。利用輔助性科技來協助學習是 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學校除必須在個別化教育計畫中清楚列出所需的相 關設備外,還必須提供各種評估及訓練,方能彰顯輔助性科技對身心障

礙學生學習的輔助效能,達到提供其參與學習及各種活動機會均等的目 標。因此,如何適當的運用輔助性科技,具體關懷與支援身心障礙者,

協助其解決學習、生活及就業上的困難,進而促進其自我成長、發揮潛 能,創造成功、幸福的人生,是今日特殊教育與殘障福利的重要課題(吳 武典、王華沛,1999;吳亭芳等,2003)。

貳、輔助性科技的分類與資源

一、輔助性科技的定義與分類

(一)輔助性科技的定義

美國在1988年「科技輔助殘障者法案」中首次指出輔助性科技的 內容,包含輔助科技設備與輔助科技服務兩者,並在1991年修訂的「身

美國在1988年「科技輔助殘障者法案」中首次指出輔助性科技的 內容,包含輔助科技設備與輔助科技服務兩者,並在1991年修訂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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