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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審查基準-非臨床試驗

前言

試驗計畫主持人應提供非臨床試驗資料以評估產品的活性(activity)、療效

(efficacy)與安全性(safety),這些資料應以各項體外(in vitro)試驗、動物 體內(in vivo)有效性試驗及安全性試驗所得的實驗數據為主。

若欲進行的人體試驗已有相關的臨床使用經驗,包含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 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細胞治療技術施用於病人之經驗,或有類 似產品的人體試驗執行紀錄,則計畫主持人可以提供該製劑或類似產品具一定品 質之臨床安全及療效報告、臨床文獻(例如,經 peer-review 之期刊),以及與試驗 產品之銜接性資料(例如,細胞表面抗原的種類及表現量、活性、賦形劑…等),

以申請免除非臨床試驗特定項目之執行。前述銜接性資料建議得參照附件十三,

清楚舉證說明所引用資訊與欲申請臨床試驗之連結性。

主管機關將視申請者所提出臨床試驗之設計與規模、可能風險、檢送資料完 整性,以及試驗產品特性與執行非臨床試驗之可行性,個案評估以臨床文獻或臨 床報告合理取代之非臨床試驗項目及程度。若評估後認為所檢送資料不足以支持 所請,仍將要求申請者補齊必要之非臨床試驗項目。為避免延宕臨床試驗審查時 效並增加研發成本,建議申請者可於正式申請臨床試驗前即向主管機關提出諮詢。

壹、藥理試驗(Pharmacology)

一、 主藥效學試驗(Primary pharmacodynamics)

應依照臨床宣稱的適應症選擇適當的動物或相關的疾病模式(disease model)來進行,如果沒有適當的動物模式,則以體外(in vitro)試驗為 主,針對細胞的特性、功能及標的等進行試驗。在可行的範圍內,應尋找 最低或最恰當的有效劑量。

二、 次藥效學試驗(Secondary pharmacodynamics)

此外,細胞製劑亦可能因為分布至目標以外的其他器官或分泌其他生物活 性物質而造成非預期的生理作用,這些可能性皆應於適當的動物模式來評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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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安全性藥理試驗(Safety Pharmacology)

試驗的需要與否依個案而定。某些細胞的特性或移植部位可能會影響重要的 生理功能。

參、細胞的動力學(Kinetics),遷移(Migration)及持續性

(Persistence)

一般小分子藥動學探討的吸收、分佈、代謝、排泄(ADME)研究並不完全 適用於人類細胞治療製劑,但是,仍應探討細胞進入體內後的表現、組織分布、

存活率、持續性、trafficking 等特性的變化。一般說來,小型動物較容易偵測到 細胞在體內的分布狀況。

肆、安全性試驗(Toxicology)

人類細胞治療製劑安全性試驗的需要與否應依個案而定。細胞製劑的安全性 疑慮可能來自製造過程中細胞活性的改變、殘餘物料或產品組成成分、併用的佐 劑或細胞激素(cytokine)或藥品等,某些免疫治療的細胞製劑有自體免疫性的 疑慮,此外,應注意細胞製劑引起的免疫原性是否會影響其療效。一般而言,人 類細胞治療製劑的安全性試驗包括一般安全性(general toxicity)試驗與局部耐受 性(local tolerance)試驗。原則上,安全性試驗應模擬預計人體使用情形來進行,

若其他類似產品已有相關的人體使用經驗,亦可以整理臨床文獻的安全性資訊並 提供臨床文獻全文,以此加強試驗產品的安全性評估。

一、 單劑量及重覆劑量安全性試驗(Single and repeated dose toxicity studies)

應選擇適當的動物模式來進行安全性試驗。如果試驗動物體內沒有立即排 斥人類的細胞製劑,則可以整合安全性藥理、局部耐受性、或藥理試驗的設 計同時進行。當臨床上需要多劑量使用時,需要重覆劑量試驗,否則單劑量 試驗即可。不過,因為細胞作用的時間長,單劑量試驗可能需要比一般藥品 的單劑量試驗的觀察期長。

二、 局部耐受性試驗(Local tolerance studies)

試驗的需要與否應依個案而定。通常可以於單劑量或重覆劑量安全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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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併評估細胞製劑的局部耐受性。

三、 致瘤性試驗(Tumorigenicity)

若 臨 床 試 驗 使 用 含 有 成 體 幹 細 胞 的 試 驗 產 品 , 應 考 慮 其 可 能 致 瘤 性

(tumorigenicity)的疑慮。致瘤性試驗使用的細胞,其培養代數應等於或超 過細胞製劑的培養代數。細胞或其活性物質的組織分布研究結果若有特定 的發現時,則致瘤性試驗評估時應注意此組織的變化。

四、 基因安全性試驗(Genotoxicity studies)

一般的人類細胞治療製劑不必執行此試驗,除非細胞產生的活性物質與 DNA直接作用。

五、 生殖安全性試驗(Reproductive studies)

試驗的需要與否應依個案而定。

六、 免疫原性及免疫毒性試驗(Immunogenicity and Immunotoxicity)

若臨床試驗所使用的細胞為同種異體細胞,則應針對抗原性與免疫毒性進 行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與評估。

伍、藥物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

執行動物安全性藥理試驗(Safety pharmacology studies)及安全性試驗

(Toxicology studies)應符合「藥物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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