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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臨床試驗審查基準-製程與管控

一、 製造原料

1. 自體細胞(autologous cells)與(或)同種異體細胞(allogeneic cells):

(1) 細胞來源:組織與細胞類型。

(2) Mobilization protocol:細胞是否在提供者(donor)體內驅動

(mobilized)或活化(activated)。

8 病原的篩選(donor screening)與檢驗(donor testing)。篩 選項目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與肝炎、退化性海綿狀腦病變(CJD)以及 肺結核;檢驗病原項目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與第二 型、B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 HBV)、C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梅毒(treponema pallidum)以及 其他相關特定病原,若提供者係捐贈富含白血球之細胞或組 織,例如:造血幹/前驅細胞或血液等等,則應額外檢驗巨細 胞病毒(cytomegalovirus, CMV)、人類T細胞白血病病毒

(human T cell leukemia virus, HTLV)第一型與第二型。所 需執行的特定項目,可參考「人類細胞治療製劑相關特殊傳 抗原(Human leukocyte antigen, HLA)之基因多型性鑑定

(typing for polymorphisms)之課題。

當使用臍帶血或其他源自於母體的組織時,應對提供臍帶血 或組織之母親實施相關的檢驗。

2. 細胞庫系統:

細胞庫系統包含種源細胞庫(master cell bank, MCB)以及工作細胞 庫(working cell bank, WCB)。當需要建立細胞庫時,則應提供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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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胞庫系統之細胞來源及歷史(origin and history of cells)、培養過 程(procedures)、特性鑑定(characterization)與外來汙染物之檢測

(testing for contaminating organisms)結果。細胞庫系統的特性鑑定 應 包 含 細 胞 的 生 長 動 力 學 ( growth kinetics ) 、 族 群 倍 增 時 間

(population doubling time)、細胞型態(cell morphology)、繼代培 養細胞的滿度(percent confluence at passage)、細胞數目(cell counts)、 存活率(viability)、表現型(phenotypic expression)、基因型(genotype)

例 如 分 子 指 紋 ( molecular fingerprinting ) 及 染 色 體 安 定 性

(chromosomal stability)以及功能評估等。細胞庫系統的品質及特性 鑑定檢測項目可參考ICH Q5D (R1) 「Derivation and Characterization of Cell Substrates Used for Produ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 Products 」 和 Q5A (R1) 「 Vir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 Products Derived from Cell Line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

(1) 種源細胞庫:

應詳述種源細胞庫的特性,包括合適的檢測來證實細胞的安全性、

鑑別、純度及安定性。也應評估有無實施檢測以證實下列事項:

 產品的微生物特性:包括無菌性、黴漿菌、及外來病毒的體內

(in vivo)與體外(in vitro)檢測。

 防止特定病原汙染:對人類細胞應檢驗特定病原,如人類免疫 缺乏病毒第一型與第二型、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巨 細胞病毒、人類T細胞白血病病毒第一型與第二型、EB病毒

(Epstein-Barr virus, EBV)、B19微小病毒等。當細胞製造過 程中曾使用源於牛或豬的成分(血清、血清成分、胰蛋白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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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並附上相關檢驗成績書(COA)。

b. 種源細胞庫的低溫冷凍、儲存與復原:提供包括與細胞密 度、冷凍的安瓿(ampules)數、儲存溫度、及細胞庫地點 等有關的資料。

c. 種源細胞庫經多代後,應檢測基因型與表現型的安定性,

及細胞經低溫冷凍後的存活率。

(2) 工作細胞庫:

工作細胞庫可能源自種源細胞庫的一個或多個安瓿。如前所述,

工作細胞庫所需提供確認其特性的資料量,會比種源細胞庫較少。

如已建立兩段式細胞庫系統時,對工作細胞庫應實施下列各項檢 測:

 無菌性:細菌與黴菌

 黴漿菌

 外來病毒性病原(adventitious viral agent)

 適量的鑑別檢測(limited identity testing)

如未建立細胞庫系統時,計畫主持人仍應評估生產之細胞有無外 來病毒汙染之疑慮,例如當細胞製造過程中曾使用源於牛或豬的 成分(血清、血清成分、胰蛋白酶等),應對生產之細胞實施牛 或豬的特定病毒檢測。

(二) 試劑

應列出製造產品時使用的所有試劑。包括對細胞生長、分化、選擇、純 化或重要製造步驟所需,但不打算列為最終產品一部分的各種成分。這 些試劑的例子包括:胎牛血清、胰蛋白酶、生長因子、細胞激素、單株 抗體、抗生素及培養基與其成分。尤其是當這些試劑可能導入不純物或 外來病原時,將會影響最終產品的安全性、效價(potency)與純度

(purity)。

1. 製造時使用試劑的表格:

應表列出產品製造時使用的各種試劑,包括加入培養基內的試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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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der cell line)與人類細胞治療製劑之細胞共同培養,應提供 餵養細胞之品質相關文件。如使用豬來源的試劑,應提供檢驗成 績書,或豬來源試劑已進行檢驗的文件,來證實該產品不具豬小 病毒(porcine parvovirus)、豬環狀病毒(porcine circovirus)或 其他豬來源病毒。當某成分源自反芻動物時,應記錄是否來自發 生牛海綿狀腦病變(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

或有相當風險存在有牛海綿狀腦病變的國家。有關BSE與其他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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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避免在製造過程中使用盤尼西林(penicillin)或其他β-內醯胺類

(beta-lactam)抗生素,以避免病人產生過敏反應。如必須使用此類 抗生素時,應於臨床試驗計畫書中放入適當的排除條件(exclusion criteria)及正確的受試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來處理病人可 能的敏感性,或考慮是否使用別的抗生素來替代。

(三) 賦形劑(Excipients)

最終產品活性成分外的非活性成分稱為賦形劑,如人類血清白蛋白

(human serum albumin)或是DMSO(dimethyl sulfoxide)等。應列出 所有在最終產品內非活性成分與最終濃度,並提供檢驗成績書。如無人 類使用經驗,則須提供完整之化學、製造與管制及非臨床試驗之科學性 文件以支持其品質及安全性。

(四) 儀器設備

應表列出製造細胞製劑時使用的所有儀器設備,例如細胞分離器材。若 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的儀器設備,則可採用此儀器 設備製備細胞製劑。若採用未核准上市的儀器設備,應於製程中執行製 程確認(Qualification),以確保所製造的細胞品質,並提供各種儀器設 備的下列資訊:

1. 供應商。

2. 品質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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