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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規定

在文檔中 參、課程發展與規劃 (頁 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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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生自主學習:學生得於彈性學習時間,並依本校自主學習實施規範辦理。

(二) 選手培訓:選手培訓所參加之競賽,以教育部、教育局(處)或勞動部主 辦之競賽為限,由教師規劃與競賽相關之培訓內容,實施培訓指導。申請 表件如附表 1-1、1-2。實施選手培訓之指導教師應填寫指導紀錄表如附表 1-3。

(三) 充實(增廣)教學:由教師規劃與各領域課程綱要或各群科專業能力相關 之課程,其課程內涵可包括單一領域探究型或實作型之充實教學,或跨領 域統整型之增廣教學。

(四) 補強性教學:由教師依學生學習落差情形,擇其須補強科目或單元,規劃 教學活動或課程;其中教學活動為短期授課,得由學生提出申請、或由教 師依據學習落差較大之學生,向教務處提出開設申請及參與學生名單,並 於申請通過後實施,申請表件如附表 2-1;其授課教師應填寫教學活動實施 規劃表如附表 2-2;另補強性教學課程為全學期授課者,教師得開設各該學 期之前已開設科目之補強性教學課程。實施補強性教學活動之教師應填寫 指導紀錄表如附表 2-3。

(五) 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其活動名稱、

辦理方式、時間期程、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規定,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另得由教師就實踐本校學生圖像所需之內涵,開設相關活動(主題)組合 之特色活動,其相關申請表件如附表 3。

前項各款實施內容,除選手培訓外,其規劃修讀學生人數應達 12 人(含)以上;選 手培訓得與學生自主學習合併實施。

五、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授予方式:

(一) 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 彈性學習時間之成績,不得列入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學年學業總平均成 績計算,亦不得為彈性學習時間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三) 學生修讀本校課程計畫訂定得授與學分之彈性學習時間課程,並符合以下 要件者,其彈性學習時間得授予學分:

1. 修讀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性教學課程。

2. 修讀期間缺課節數(不含公假)未超過該教學課程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 一。

3. 修讀後,經任課教師評量後,學生學習成果達及格標準。

(四) 彈性學習時間未取得學分之教學課程不得申請重修與補考。

六、 彈性學習時間之教師教學節數及鐘點費編列方式

(一) 學生自主學習:指導學生自主學習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 點費;但教師指導鐘點費之核發,不得超過學生自主學習總節數二分之一。

(二) 選手培訓:指導學生選手培訓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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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

1. 個別教師擔任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課程全學期授課或依授課比 例滿足全學期授課者,得計列為其每週教學節數。

2. 二位以上教師依序擔任全學期充實(增廣)教學之部分課程授課者,各該 教師授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時,得分別計列教學節數;授課比例未滿足 全學期授課時,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課鐘點費。

3. 個別教師擔任補強性教學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者,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 教師授課鐘點費。

(四) 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之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依各該教 師實際授課節數核發鐘點費,教師若無授課或指導事實者不另行核發鐘點 費。

七、 實施與檢討:每學年就實施內涵、場地規劃、設施與設備以及學生參與情形,於 課程發展委員會內定期檢討,作為後續辦理與否之參考。

八、 本補充規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納入本校課程總 體計畫,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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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主學習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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