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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私立高職學校經營現況 臺北縣私立高職學校經營現況 臺北縣私立高職學校經營現況 臺北縣私立高職學校經營現況

總而言之,時代變化快速,非營利組織因時因地制宜,

不斷更新經營策略以求績效,積極改革組織。學校雖非營利 組織,為實踐教育目標永續經營,亦需自我評估、診斷,找 尋改革發展的利基,確立組織最佳經營狀況。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臺北縣私立高職學校經營現況 臺北縣私立高職學校經營現況 臺北縣私立高職學校經營現況 臺北縣私立高職學校經營現況

自民國 75 年起,教育部配合企業需求,分階段在高職 實施新課程,增加許多新穎的科別,工科增加資訊相關類科 及課程,商科增加服務類科及電腦課程,吸引為數不少的學 生及家長,進入高職習得ㄧ技之長,畢業進入企業界基層服 務,廣受好評。

當時臺北縣的公立高中寥寥可數,私立高中紛紛增設職 業類科或改制為高職,增設實習教室及工場。日間部年年爆 滿,夜間部、補校,也班班燈火通明,企業界求才若渴,不 斷徵才,造就不少技術人才。

這樣的榮景僅維持十年光景,隨著大陸開放,外資湧進 大陸,工廠遷移,台商西進,政府廣設高中,鼓勵高職轉型

為綜合高中,加上國中畢業人數日益減少,使臺北縣私立高 級職業學校招生日漸不易。首先是夜間部萎縮,私立高中職 兵刃相接,步步為營。

臺北縣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近年來慘澹經營,運用企業經 營方式,分別與社區、鄰近國中,建立緊密關係,形塑良好 形象,打造學校品牌。茲依董事會運作、財務狀況、招生情 形及學校規模四項,分述於下:

一 一 一

一、、、、 董事會運作的意涵董事會運作的意涵董事會運作的意涵董事會運作的意涵

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最大的不同,在於私立學校設有董 事會,是為學校重要決策單位,在我國私立學校法中明令規 範董事會組織章程,現謹將董事會的職權、角色、規模、及 其組成分述於後:

(一一一一)))) 董事會職權董事會職權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職權

我國私立學校成立董事會,其職權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 二條規定如下:

1.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2. 校長之選聘及解聘。

3. 校務報告、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4. 經費之籌措。

5.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6. 基金之管理。

7. 財物之監督。

8. 本法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由上述可知我國私立學校董事會的職權非常大,不但有 人事權遴選與解聘校長,還可審核學校預算和決算,因此是 為私立學校之最高決策機構。遇到學校重大建設需要籌措經 費,並監督學校財務。蓋浙生(2002)認為董事會成員應秉 持捐資者或創辦人興學理想經營學校,故董事會應具有經營 的實權。

至於美國學者 Fisher(1991)提出董事會的職權:1.任 命校長 2.支持校長 3.考評與監督校長的表現 4.釐清學校 任務 5.更新學校任務 6.核准長程計畫 7.監督長程計畫 8.擔 保財務的償還能力 9.維持學校的獨會扮演校務監督的角 色,是學校最高決策單位,具有聘請校長、財務管理及學費 決策權,對學校的校務發展計畫、基金立性 10.提昇學校的 公共形象 11.向社區介紹學校 12.評鑑董事會表現績效 13.

扮演校內申訴的仲裁者。

Howe(1991)另外提出董事會的職責包括募款活動,

清楚瞭解董事會招募新成員的方向,鼓勵董事會成員參與學 習,邀請專家談話,讓成員以外人身分聽講,提高董事會成 員之能力。

可見國外董事會功能更強,還要負責募款招生,遇到學 校內部有爭議的事,還要負起仲裁工作,比起我國的私立學

校董事會,國外董事會介入學校事務更多,職權更為繁複。

(二二二二)))) 董事會角色之定義董事會角色之定義董事會角色之定義董事會角色之定義

林錦杏(1994)認為董事會的角色,是私立學校資產管 理人,也是校務監督人,法律上被視為一個個人,可保有財 產、提出訴訟、訂定契約,有一定的權利與義務,對外代表 學校,對內則是校內最高決策機關。

何卓飛與盛海音(2000)主張董事投資、決算審核的完 全主導權。

張國保(2003)提到美國 AGB 組織曾為校長,、董事 長、個別董事提供相關服務及訓練課程,使新進董事及校長 學習扮演自己角色,項目包括:1.強化校長和董事會的合作 2.確定董事會人員的職權 3.提供董事專業和義務功能的指導 4.鑑別重要的決定 5.集合高等教育所有權人進行合作。

(三三三三)))) 董事會規模與組成董事會規模與組成董事會規模與組成董事會規模與組成

1.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十四條規定:私立學校應設董事 會,至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其董事名額應載明於 董事會組織章程;並得聘董事會顧問一人至三人,

列席董事會議,備董事會諮詢。

2. 第十五條規定: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曾從事教育 研究,或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者;

其認定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石曉晴的研究中(2004)指出,多數受訪者表示,私立 學校董事會的規模,在九到十五人是最適合的人數及上下 限。

湯堯(2002)引用學者 Broce(1986)提到的一個準則,

私校在聘請董事時,至少應該將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規劃給 具有下列條件的人士:1.認同學校辦學宗旨者;2.財力雄厚 有捐款能力者;3.具崇高社會地位與良好公共形象者;4.具 有向企業界勸募能力者;5.重視募款工作並具勸募熱誠者。

由此可知,董事會要發揮功能,成員人數要恰當,亦才 能使成效極大化;董事會組織成員要有募款能力,因爲教育 是昂貴的事業,要聘請優秀人才,學校才能創新發展。

綜上所述,董事會是由個別董事組成的合法組織,是法 人的代表。董事會監督學校校務運作,為全校最高決策機 構。董事會應擬定學校的發展目標,遴選最優秀的校長領導 校務推展,籌措並審議學校年度預決算經費,建立教師、職 員生良好運作機制,提昇學校教育品質,評鑑董事會及學校 校務之辦學績效及效能。

二二二、、、臺、臺臺北縣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董事會經營現況臺北縣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董事會經營現況北縣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董事會經營現況北縣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董事會經營現況 (((一一一)一))董事會的組成)董事會的組成董事會的組成董事會的組成

臺北縣十一所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董事會組成以七到十 五人最多,其實七人所組成董事會,多半是家族創辦的學

校,但逢董事會改組時易僵持不下,難以發揮議事功能,更 有甚者連董事會都開不成,影響學校校務發展。

(((二二二)二))董事會創辦背景)董事會創辦背景董事會創辦背景董事會創辦背景

臺北縣十一所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創辦人背景大致分為 三種:

1. 臺北縣地方鄉紳:

1965 年政府為應付經濟起飛,工商業求才甚殷,鼓勵 民間興學,培養基層技術人才。臺北縣地方鄉紳他們捐資捐 地,以自以姓名辦理職業學校造福桑梓,目前均為第二代子 孫經營學校。也有董事長曾任該校校長,退休後轉任董事,

被推選為董事長。

2. 自大陸遷台之商人及文化界人士

1950 年隨政府自大陸遷台之商人及文化界人士。他們 集資興辦學校,或為造福桑梓,或為紀念先人,俟董事會成 立,創辦人多半被推選為董事長,握有實際經營權。甚至有 大企業家族兼辦私立大學和高級職業學校,在臺北縣資源豐 富、財力雄厚,董事會借調大學教授擔任校長,為企業培養 人才,一舉數得。

3. 為宗教團體所創辦

1965 年前後,在臺宗教界陸續創辦私立學校,或為紀 念創立宗教的教主,或紀念在臺灣對宗教社會有貢獻之偉

人,而宗教多與民間接觸,當時社會需要技術人才,故創辦 職業學校,為國培養人才。

(三三三三))))董事會董事會董事會董事會之經營模式之經營模式之經營模式之經營模式

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現任董事均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董事會應 加推董事會組織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五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士 為候選人。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董事會藉由改選,可以更換五分之一新任董事,使得董 事會添加新血,有更新的經營理念加入經營團隊。一方面可 以延續上一屆董事會的理念,另方面也可以配合時代的改 變,做經營策略的調整。所以,有些學校的董事會不斷的更 新人選,加入有教育背景的董事人選及財力雄厚的企業家,

使學校財力不虞匱乏,亦不致偏離教育理念。

臺北縣十一所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的董事會的組成,大抵 可分為三種類型:

1. 家族經營模式家族經營模式家族經營模式家族經營模式

凡是家族經營模式的董事會,通常都比較穩定,目前這 一類型的董事會,都已經是創校四、五十年,已經由第二代 子女擔任董事長,負責經營;或者是由創辦人的配偶擔任董 事長,實際上由子女負責經營策劃。但也有一所學校董事會 兄弟鬩牆,分別掌握半數董事席次,原任董事長去世之後,

三年無法達成協議,推選新任董事,如期召開董事會,連教 育部補助金都無法領取。主管教育機關派督學前往學校督 導,卻發現學校學生數仍能保持四千人以上,學校校務正常 運作,雖董事會無法正常運作,但因其為家族經營模式,仍 能提供維持學校正常運作之機制,但就長遠來看,董事會的 功能不能發揮,對學校的發展而言,仍有極大的隱憂。

2. 宗教團體經營模式宗教團體經營模式宗教團體經營模式宗教團體經營模式

2. 宗教團體經營模式宗教團體經營模式宗教團體經營模式宗教團體經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