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防 12 5.4% 26、35~37、59、60、65、119、130、169、
187、201
經濟及能源 17 7.6% 8、23、32、50、53、62、64、68、154、172、
176、191、195、197、207、221、222
財 政 政政 18 8.1% 11、13、20、24、30、34、49、72、82、105、
122、142、143、153、188、198、206、208 預算及決算 22 0.9% 25、123
教育及文化 88 3.6% 19、45、73、100、109、140、147、148 交 通 通通 8 3.6% 2、48、96、97、104、145、155、189
司 法 法法 16 7.2% 14、27、54、61、63、103、116、117、120、
121、162、182、184、209、215、216
社會福利 18 8.1% 6、7、28、43、44、55、77、83、84、86、88、
90、101、159、161、178、192、217 修 憲 憲憲 3 1.3% 87、214、220
全 院 院院 4 1.8% 29、133、156、168 合 計 計計 223 100%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本文附錄。
二、眾所矚目之重大議案探討
為了檢證本文前一節之研究結果:議事阻撓在分立政府下較容易發生,筆 者針對近年來國內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議案進行質性探討,而關於重大議 案的擇選標準,設定以國內《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三大報紙 自2002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第5屆至第6屆立法院)的報導頻率,推定 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議題,以下表五係依照前述三大報紙按新聞內文之報導篇數 較多的議案及數據,共篩選出2件政府所提法律案和1件人事同意權行使案,茲 將《重大軍事採購條例》、《公民投票法》(簡稱「公投法」)及《監察委員同 意權行使案》分析說明如下。
(一)重大軍事採購條例
近年來中共軍費逐年擴增,不斷擴充海、空與飛彈戰力,並時時以「不放 棄武力犯台」加以恫嚇,中國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更於2005年 3月8日公布「反分裂國家法草案」,全國人大旋於同月14日通過《反分裂國家 法》;政府為因應日趨嚴重的敵情威脅,在考量財政、國防安全與配合國家整 體經濟發展下,積極增強反飛彈能力及制海戰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預定 將「愛國者三型飛彈」、「柴電潛艦」及「定翼反潛機」等三項重大軍事採購 案所需經費,分15年編列特別預算逐年籌獲,爰擬具「重大軍事採購條例草 案」。
表五 重大議案篩選標準表
議 案 名 稱 案 名 稱案 名 稱 名 稱名 稱 稱稱 中國時報 聯合報 自由時報 合 計 重大軍事採購條例(篇數) 2,254 2,171 1,310 5,735 公民投票法(篇數) 1,384 1,452 2,044 4,880 監委同意權行使案(篇數) 1,664 1,586 494 3,744 資料來源:作者查詢自立法院新聞知識管理系統(2002-2008)。
臺灣民主季刊
1、軍購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始末
行政院前後四次將軍購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中修正的主要內容為三項軍 事採購的經費。行政院在2004年6月2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將「重大軍事採 購條例草案」連同「中央政府重大軍事採購特別預算案」函送立法院審議,然 因在野黨立委對於該龐大軍購預算(6,108億元)能否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等問 題,質疑是否有違預算法相關規定,因此,軍購案隨著第5屆立法委員任期屆 滿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有關「屆期不連續」之規定,⑫ 須再由 行政院於下一屆重新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因受制於美國發表不贊同我國「潛艦國造」之立場,乃針對「潛艦 不國造」及考量匯差之影響,刪減合作造艦款及國內配合款,於2005年3月16 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將軍購案所需經費上限下修為4,800億元,並將該案送請立 法院審議,但由於在野黨立委提出舉債額度過高將債留子孫之疑慮,再加上國 防部軍購文宣引用「國家安全換一杯珍珠奶茶」之不當引喻,致使軍購案擱置 在程序委員會中。
國防部及行政院同意在野立委之要求,愛國者三型飛彈移入年度預算編 列,乃將軍購案所需經費再下修至3,400億元,於2005年8月31日行政院會議 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因年底「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
(市)長」選舉(簡稱三合一選舉),朝野政黨不斷放話攻擊對手陣營,致使 軍購案又繼續擱置在程序委員會中。
國防部將「柴電潛艦可行性評估」、「P-3C定翼反潛機」、「愛國者二型飛 彈系統性能提昇」等三項工作之第一年經費,以及興建太平島簡易運輸機跑道 所需經費,提報2006年6月14日行政院會議通過,改以「重大國防投資暫行條 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但由於總統國務機要費所引爆的紅衫軍倒扁活動,
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 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以及國會在野黨亦緊抓國務機要費案而連續提出3次罷免案,使得軍購案再次 遭到延宕。國民黨最後在黨主席馬英九表示「與民休息」的立場後,「重大國 防投資暫行條例草案」才於12月29日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經提報 院會一讀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⑬
2、軍購政策遲延情形
行政院於2004年6月2日將「重大軍事採購條例草案」與「中央政府重大軍 事採購特別預算案」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第5屆第5會期第21次程序委員 會首次列入院會議程(草案),惟因朝野黨團無共識之情形下,先後在程序委 員會遭到在野(多數)黨要求暫緩列案,總共歷經游錫堃、謝長廷、蘇貞昌三 任行政院院長、四次的修改三項軍購經費,最後以追加63億預算的編列方式,
才勉予排入立法院議程,於2006年12月29日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經由表決多數通過交付國防、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姑不論軍購案是否應 該通過?抑或哪個政黨應該為軍購案負起最大的責任?然而在野(多數)黨在 程序委員會以多數決方式,連續超過70次會議阻擋該案列入議程,確實造成政 府重大政策遲延、立法延宕,以及府會關係緊張衝突等現象。如果將其對照過 去國民黨執政時期,類似這種國防重大軍購案,例如1993年立法院通過的《採 購高性能戰機特別預算案》,行政部門並不須要如此費時耗力,但因政黨輪替 後的府會關係變遷,行政部門編列的特別預算案時常必須花費相當多的人力和 時間與在野黨溝通上,而在溝通時,亦必須準備相當多的報告跟說帖,才足以 說服在野黨,可見得不同政府型態確實嚴重影響國會對於重大議案之審議。爰 將軍購案在程序委員會遭緩列之情形整理成表六所示:
⑬ 行政院軍購案最初以「重大軍事採購條例草案」名稱函送立法院審議,歷經多次修改3項 軍購經費,最後改以「重大國防投資暫行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嗣經2006年12月 29日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交國防、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2007年1月 11日審查會完成審查後決議本案院會進行二讀前,需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議事處於 同月15日函請民進黨黨團召集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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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投票法
台灣前途由台灣人民自主決定,一直是民進黨的長期主張,因此早在1993 年第2屆立法院時,民進黨籍立委蔡同榮即率先提出不設限的「公民投票法草 案」,允許人民得就國旗、國歌、國號、領土變更、國家主權、及其他全國性 重大政治議題等進行公投;接著,立委林濁水、黃爾璇、郁慕明、高育仁、趙 永清亦相繼提出各自的公投法版本。但由於當時國民黨仍持保守態度,致使本 草案無疾而終。
2001年10月李前總統應扶輪社之邀發表專題演講時表示,面對中共的併吞 威脅,台灣應該要有公民投票制度;陳水扁總統接著表示,國會改革在立委選 舉後必定成為全民運動,公民投票之世界潮流任誰也無法抵擋,倘國會在野黨 杯葛此法案,將不排除直接訴諸民意。第5屆立法院開議後,民進黨積極倡議 由公投來解決包括核四續建等爭議性公共議題,立委蔡同榮在獲得該黨全力支 持下,於2002年2月再次提出「公民投票法草案」。
1、公民投票法函送立法院審議始末
公民投票法由於牽涉到國家定位問題的「主權自決投票」,以致引起社會 與朝野政黨長年的激辯和攻防,國親擔憂執政黨走向「法理台獨」,因此該案 的立法時程一直遭到延宕,直到2003年6月隨著國親對外宣布支持公投的立場 轉變下,朝野政黨密集進行多次的協商,然而始終無法獲致最後的共識。同年 9月立法院第5屆第4會期開議後,各政黨受制於隔年總統大選的民意因素,因 此陸續有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國親黨團,以及行政院各自提出所屬「公民
表六 軍購案遭到緩列之次數和期間一覽表
議案名稱 緩列次數 緩列期間
重大軍事採購條例 71 2004.6.8~2006.12.26 資料來源:立法院程序委員會(2004-2007)。
投票法」版本。11月27日立法院第5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歷經朝野冗長的發 言與激烈的對決後,終於完成該法三讀立法程序,然而由於該法中具關鍵性條 文,都是經由朝野對立表決,且最後均以國親所提版本通過,因此行政院對於 立法院通過本法後,其中部分條文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乃經由總統核可,立 即移請立法院覆議,並擬將透過釋憲及修法等三管齊下,逐步達成落實直接民 權。
行政院於2003年12月12日移請立法院覆議,該覆議案嗣經立法院投票表決 仍維持立法院原決議,立法院於2003年12月22日將「公投法」咨請總統公布並 函復行政院查照,總統隨於12月31日在執政黨立委的見證下公布本法。「公投 法」經總統公布生效後,總統立即發動第一次全國性公投,於2004年3月20日 舉行的總統、副總統選舉時,同時合併舉行所謂防衛性公投。但在執行過程中 產生了許多為人詬病之爭議點,是故,行政機關為利未來公投制度之施行,於 2005年1月5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但 由於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即將休會,且第5屆立委任期亦於月底即行屆滿,使 得該修正案最後擱置於程序委員會,未及審議。
隨著第5屆立委任期屆滿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有關「屆期 不續審」之規定,上述「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須再由行政院重行提案,送請 立法院審議;然而,第6屆立委選出後,立法院的政黨生態仍是三黨不過半的
隨著第5屆立委任期屆滿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有關「屆期 不續審」之規定,上述「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須再由行政院重行提案,送請 立法院審議;然而,第6屆立委選出後,立法院的政黨生態仍是三黨不過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