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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發行彩券的贊成與反對意見

在文檔中 第一節 賭博與彩券 (頁 34-55)

本節主要是從臺灣對於發行彩券的贊成與反對意見的角度,以及目前臺灣有 關運動彩券發行的相關論文,分析政府發行運動彩券時所面對的正反意見。

一、贊成發行彩券的理由

根據劉代洋(1989)對於發行彩券贊成與反對者理由的調查結果,發現贊成 發行彩券的理由有三點。第一,政府發行彩券是提供民眾一種合法賭博的方式,

並且可以減少參與地下非法賭博所帶來的風險,例如參與地下賭博活動常有民眾 無法拿到獎金的情形發生。第二,對政府來說,發行彩券是一種「理想的財政收 入來源」,民眾購買彩券是為了高額獎金自願購買,比起增稅的措施是比較不會 受到阻礙。第三,發行彩券可以減少一般稅收的壓力,並且可以對於彩券盈餘制 訂法令並設定用途,當政府預算拮据的時候更可以發揮功能。

以下本研究整理出發行彩券會引起社會討論的相關問題,賭博除罪化與發行 彩券的動機。賭博除罪化主要是近年臺灣法學界重視的問題,發行彩券的動機也 牽涉到許多的利益,以及從所得分配的角度,發行彩券會產生累退的效果,分述 如下。

(一)賭博除罪化

仔細審視上述關於「賭博」的一般解釋(辭典)和學者們對於「賭博」定義,

可以發現彩券的本質為「賭博」的答案。孫義雄(1996)的看法,雖然賭博給一 般民眾「不正當」、「不太光明」的感覺,在過去時代被視為犯罪的行為,經過社 會的變遷與法律觀念的進步,會使得某些行為被討論是否該除罪化,賭博是否該 除罪化也是近幾年來受到臺灣法學界人士討論的重要議題(鄭善印,2005)。

臺灣的刑法是 1935 年施行至今的法律條文,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所規定的 法令經過社會變遷以後有些已經變得不適時代使用,甚至需要適當地予以修訂。

例如麻將在過去,即使是在家和家人朋友一起打所謂的「衛生麻將」,也曾經被 視為是賭博行為。但是,現在只有在職業賭場所進行的賭博行為才會被視為賭博 行為,才會遭到警方的取締。因此我們可以從中看到社會變遷和社會文化價值的 改變,而且這種變化直接影響民眾對某些犯罪的看法。因此,在以前被視為不道 德、非法的賭博,近年來開始有法律界的學者從賭博犯罪是一種「無被害者犯罪」

的角度,針對賭博除罪化與賭博合法化的問題提出討論(江育民,1996;孫義雄,

1996)。

(二)發行彩券的主要動機有兩點

劉代洋(1989)認為政府發行彩券的主要動機有兩點,第一,減少或抑制非 法賭博。發行彩券會使一部份人得到大額的獎金,不但具有娛樂的作用,並且可 以減少或替代非法地下賭博活動。一般來說,不同的賭博工具都具有相互替代的 性質,可是替代效果的大小,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結果。

第二是為了增加稅收。發行彩券的權力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換句話說,政府

在彩券發行市場是位於獨佔的地位。這筆由政府獨佔的收入比向民眾增稅的方式 還容易取得。加上現在民眾厭惡增稅的心態,可是民眾購買彩券的行為相對增稅 來說卻是自願性的支出,政府自然願意以發行彩券的方式增加財政收入。

由一些報告及文獻指出,賭博似乎是人們的天性,加上具有花費小成本可以 博取大量彩金的機率(熊秉元,1999)。此外也因為時代的演變,人們對於賭博 的看法也不再像以前視為不道德、非法的行為,漸漸被視為一種可以接受的休閒 娛樂(孫義雄,1996)。

(三)發行彩券造成累退的效果

社會上普遍認為發行彩券以後,購買者都是社會的中下階層,發行彩券對所 得分配具有逆分配效果,國外的文獻也說明發行彩券造成累退的效果,整理如下。

Spiro(1974) 的研究主要以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彩券 1,250 位得獎者做為樣 本,以他們的個人所得與彩券購買金額進行迴歸分析,發現彩券的收入具有累退 的性質,並指出發行彩券的結果會使得所得分配更不平均。

Brinner & Clotfelter(1975) 的研究主要以美國國民所得的所有級距探討各所 得級距的民眾購買彩券的行為,研究發現美國的中產階級所得介於$10,000∼

$15,000 之間的民眾購買彩券的比例最多,對於彩券的需求也較高。此外,如果 以彩券的支出金額佔所得的比例觀察,所得增加,彩券的支出金額佔所得的比例 會下降。

Suits(1977) 以羅倫茲曲線 (Lorenz Curve) 分析發現各個所得階層的所得支

出並計算舒茲指數 (Suits Index),發現彩券收入也是累退性的。證實大多數的彩 券的確吸引較多的低所得階層民眾購買。

Heavy(1978) 也以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民眾進行研究,計算出每人購買彩券 的支出、每人負擔彩券隱含稅佔所得的比例,研究顯示彩券收入也是累退性,但 是不如其他研究顯著。

Clotfelter(1979) 的研究以美國馬里蘭州政府發行的每日開獎與每週開獎的 彩券為主,並計算馬里蘭州民眾個別的所得彈性。研究結果發現,民眾對這兩種 彩券所得彈性小於一,顯示具有累退性。值得注意的是,Clotfelter 發現民眾對每 日開獎彩券的所得彈性小於零,這個意思是表示當家庭所得增加,購買彩券的支 出減少。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研究結果則是購買地下非法彩券的支出,與合法彩券 相比較發現地下非法彩券的累退性高於合法彩券,購買非法彩券的民眾也是收入 較低者。

Livernois (1987) 的研究發現,民眾所得增加,在彩券上面的支出佔所得的 比例將會下降,顯示所得高低與彩券支出金額具有反向的關係,說明了彩券收入 具有高度的累退性。

Villancourt & Grignon (1988) 的研究是以加拿大發行彩券做相關研究,研究 結果發現低所得階層的民眾在購買彩券支出佔所得比例大於高所得階層的民眾 的彩券支出佔所得比例,也顯示彩券收入具有累退性。

Borg & Mason(1988) 的研究是針對民眾購買彩券的支出佔所得的比例作研

究,也發現當購買彩券的支出與所得成反向的關係,彩券收入也具有累退性。

二、反對發行彩券的理由

劉代洋(1989)也說明對於發行彩券贊成與反對者理由的調查結果,發現反 對發行彩券的理由有四點,分述如下:

(一)彩券的收入常常不夠豐富,除非將獎金給付比率降低,可是這樣又會使民 眾購買的意願降低,造成收入減少。但是這樣很可能會引起地下非法賭博 取代合法的彩券,對政府來說則是另一個嚴重的問題 (Suits, 1979)。此 外,彩券收入也被視為一種隱含稅的一種。

(二)發行彩券所獲得的收入並不穩定,因為彩券的銷售會受到許多因素的影 響。例如:地下非法賭博的競爭、民眾的偏好改變。

(三)彩券跟政府菸酒專賣一樣,收入具有「累退性」,主要購買者都是收入較 低的中下階層,由這些人負擔較多的稅賦並不合理。

(四)關於發行彩券可以減少部分地下非法賭博活動,但是有少數的研究指出發 行彩券也有可能增加其他非法賭博活動。彩券的發行單位往往將行銷的方 式以強調高額獎金或是強調致富的途徑,並沒有把彩券的角色當成具有娛 樂性質與為政府累積財政收入的方式,這樣會造成賭風助長與社會不良風 氣。

葉智魁(2002)也對於發行彩券持反對的看法,他認為發行彩券對於經濟成

長毫無貢獻,發行彩券的收入只是單純的金錢所有權轉換,從民眾手中轉到政府 手中,這種非生產性的活動對於改善政府財政收入效果不大,反而會使得誘發民 眾的賭性。此外,臺灣目前發行的公益彩券合作廠商為外國廠商,且持股比例超 過四成,表示每年將有數百億的金額進入外商口袋,對於政府想要藉著發行彩券 改善財政收入的想法,這種情況如果不加以改善,對臺灣經濟是一大傷害。

運動彩券也是彩券的一種,回歸到彩券的本質,利用發行彩券來籌集資金會 產生累退的效果。劉代洋(1993)曾做實證研究發現彩券具有「累退」的性質,

購買者大多是中低所得階層人士,而且彩券的收入並不穩定,要時時保持創新以 穩定收入。張雅婷(2003)的研究發現,彩券也具有累退性質,在購買者方面,

會購買彩券的人主要以男性對彩券購買較熱中,每月所得以新台幣 30,000-55,000 為最多。由以上研究可以發現,彩券具有累退性質與購買者大多為中下階層民眾 的特性。政府既然想推動運動彩券發行,則必須考慮到購買者的角度,將其他影 響彩券收入的因素考慮進去,未來發行以後的收入才會比較穩定。

三、科技進步與網際網路賭博

網際網路 (World Wide Web) 的出現,使得許多事情都變得快速,也改變人 們的生活模式。像是查詢資料或生活上的購買物品都可以透過網際網路的方式來 達成。網際網路的特性是資訊可以跨越國界分享,以及產業之間的分界也因為網 路的出現使得進入的門檻改變。這裡先對網際網路下一個定義,使個人、企業或

團體等,直接地以雙向互動式之方式,為跨越國境之資料收發行為之網路作業系 統(蕭愛貞,1999)。

因為網路上的行為並沒有時間點的分別,可以 24 小時進行相關的賭博活 動,與傳統的生活方式其實已經有很大的差別,只要有電腦設備與終端機就可以 進行(余德正,1999)。這個也是目前網際網路應用於賭博業,使得網路賭博活 動盛行最主要的一個因素。

因為網路上的行為並沒有時間點的分別,可以 24 小時進行相關的賭博活 動,與傳統的生活方式其實已經有很大的差別,只要有電腦設備與終端機就可以 進行(余德正,1999)。這個也是目前網際網路應用於賭博業,使得網路賭博活 動盛行最主要的一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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