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是人們為達成特定的共同目標,結合而的有機體,藉著人員與結構 的適當分配與互動及對環境的調適來完成其任務(謝文全,1995:113-114,
引用自許振明,2004:66)。
我國現階段體育運動組織,在中央的政府機關有行政院體委會、教育部 體育司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四科;在地方上則有臺北市教育局第七科及體 育處、高雄市教育局第五科、縣市教育局體健課、鄉鎮市民政課及縣市公立 體育場等政府機關;而民間機構則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 動總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中 華民國體育學會,以及各單項運動組織、體育團體等。此外,中華民國高中 體育運動總會目前仍是屬任務編組式之組織,與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之結構 稍有不同。臺灣現行體育組織系統如圖 5-2 所示(許振明,2004:84)。
圖 5-2 臺灣職業籃球(中華職業籃球 CBA)時期的體育行政組織 資料來源:許振明(2004:85)。體育行政組織。載於鄭志富(2004),體育行
政與管理(頁 63-128)。臺北:師大書苑。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內政部教育部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運動總會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全 國 性 各 單 項 體 育 團 體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七科及體育處)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第 五 科 ) 縣 ( 市 ) 教 育 局 體 育 ( 保 健 ) 科 課 中華民國高級中學體育運動總會 國 中 小 學 體 育 促 進 會 學 校 體 育 行 政 組 織
省
( 市 ) 體
育會、省
( 市 ) 單
項體育團體
高 雄 市 立 體 育 場
區 公 所
區 公 所
鄉 ( 鎮市區) 公 所 縣 ( 市 ) 立體育 館
說明:「 - 」實線代表直接隸屬關係,「 … 」虛線代表非直接隸屬關係
縣
( 市 ) 體
育會、縣
( 市 ) 單
項體育團體
臺 中 體 育 場
政策有如大海中的燈塔,指引著正確的方向,體育運動的政策與策劃 (policy of physical education)係指政府未達成其國家體育目標,所制定 之各種有關推展體育運動之指引方針、計畫或策略;或是政府在衡量各種有 關國家體育發展之政策與策劃環境因素後,所擬定頒布之各種體育法令、規 章、方案、措施及計畫等(曾瑞成,2000,引自洪嘉文,2004:25)。
社會體制必須藉助政治、經濟、教育等社會力於社會各層面中運行,才 能維續社會正常、有秩序的運作,運動體制和運動政策與策劃常隨著社會體 制之變化而產生變動。社會體制會發動政治、經濟、教育等社會力,促使運 動組織正常運作,以有效推動運動政策與策劃,如運動體制不能滿足運動政 策與策劃時,那運動體制將會受到變動的壓力。
運動體制的發展方向要視當時社會體制的需求而定。換言之,社會體制 會透過政治、經濟、教育等社會力,提出有計畫性的運動政策與策劃。而為 了達到社會體制的時定目標,就必須仰賴健全的組織等,例如,體育司、中 華民國體育協進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大專體 總的體育運動組織…等。
以下分別探討臺灣職業籃球(中華職業籃球 CBA)時期的體育運動組織 和臺灣職業籃球(中華職業籃球 CBA)時期的體育運動政策與策劃。
一、臺灣職業籃球(中華職業籃球 CBA)時期的體育運動組織
在臺灣職業籃球(中華職業籃球 CBA)時期的體育運動組織部份,依序介 紹政府方面及地方方面的體育運動組織。
(一)政府方面
以下依序介紹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體育司的運動組織。
1.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依據 2004 行政院體委會網站記載:我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首度以「體 育委員會」名稱出現,始於 1932 年,惟因時值戰亂,無法發揮功能,至 1973 年 10 月 31 日教育部修正組織法,在教育部之下正式成立體育司,1982 年 國民體育法修正公佈,在體育司之外,並恢復設置「國門體育委員會」。1987 年行政院研修組織法時,雖各方促請成立「體育部」之聲浪甚高,惟 1988 年 10 月行政院組織法研修小組向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正案時,仍維持 在教育部體系內,提昇體育司位階,改設「體育委員會」或「體育署」之主 張。至 1990 年 1 月 18 日立法院紀政委員提出經 57 位立法委員連署之修正 動議,提案在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 6 條增設「體育委員會」,並以過半 數表決通過,為「體育委員會」爭得一席之地,是因行政院改組,該法案乃 經撤回。
1995 年 12 月,大專體育總會召開「邁向 21 世紀我國體育發展策略研 討會」,再度提出設立「國家體育委員會」之建議。1996 年 8 月,百餘位朝 野立委再度連署提案成立部會層級之體育行政機關,為體育委員會催生,進 入另一波高潮。1997 年 3 月,前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連戰先生正式核示在行 政院下設立體育委員會,並指示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負責規劃,由 當時主任委員黃大洲先生出任籌備小組召集人,進行籌備事宜。
1997 年 6 月 19 日行政院徐立德副院長召集有關機關開會審查「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及展行組織規程草案」,經提報 6 月 26 日行政院第二五 三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中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暫行組織規程由 行政院於 1997 年 7 月 1 日發布施行,於 1997 年 7 月 16 日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正式成立。開始運作。
1997 年 12 月 30 日體委會組織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1998 年 1 月 12 日奉華總第八七0000四二00號總統令公布依「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組織條例」規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統籌國家體育事務之全國體育行政 主管機關。
2.教育部體育司
1997 年 6 月 26 日行政院第二五三三次院會通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暫 行組織規程」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 7 月 16 日正式掛牌運作。經體委會與體育司兩度業務協商結果:「全國體育、
競技體育、社會體育及國際體育,由體委會辦理。學校體育除國際競技體育 及其相關特優選手培訓外,其餘均由教育部執行」,在體委會成立後,關於 教育部與行政院體委會權責劃分,主要是依據教育部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2000 年 6 月 22 日協商決議事項包括下列幾項(洪嘉文,2001:41):
(1)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與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移由教 育部主政,體委會協助辦理。各項運動競技比賽活動(包括國際體育及兩 岸體育),以學校為組團單位者,由教育部主政;若學生選手以國家、縣 市組團參賽者,由體委會主政,至於學校由單項運動協會推薦參加國際分 齡運動比賽,亦由體委會主政,教育部協助辦理。
(2)中小學體育班、各級學校發展特色運動部分,為配合地方自治,經費之 編列已改由各縣市政府主導。爰此,前述業務原則回歸各地方政府依據實 際需求規劃發展。另配合體委會規劃國家選手培訓體系發展,有關學校體 育優秀選手培訓部分,則配合體委會發展培訓體系之基層訓練站,納入長 期培訓,加以輔導。
(3)大專體總、高中體總業務或活動若以學校為參加對象時,則由教育部主 政;其餘活動業務,則由體委會主政。
(4)學校師生出席國際體育學術會議,除單一性國際體育教學學術會議由教 育部主政外,餘由體委會主政。有關民俗體育部分,除學校民俗體育之推 展由教育部主政外,餘由體委會主政。
(二)民間
民間方面依序介紹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總會、中華 民國大專校院體育總會(CTUSF)的體育運動組織。
1.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
2000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其中第 9 條增列有關中華 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地位與任務,這也是我國法制史上首次將國家奧會立法 法制化,國民體育法第 9 條第 3 項明定:中華奧會在符合國際奧會憲章定情 形下,與中央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下列國際事務:
(1)參加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 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
(2)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
(3)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
2.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註 5-4
以下探討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的組織、工作方針、工作重點。
(1)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組織註 5-4
本會團體會員單位計有 64 個,其中有 54 個全國性的運動協會、3 個專 業總會,5 個地區體育會及 1 個運動傷害防護協會,現任會長為蔡辰威先生。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 事會為監察機構。會長主持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 1-4 人輔佐之。本 會幹事部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分設 2 個專業組:輔導組及活動企劃組,3 個支援組:行政、資訊、會計等 5 組。本會得按需要聘請顧問,並成立技術、
紀錄審查、獎勵審查等委員會。
(2)工作方針
a.國結國內體育運動人士,共同為爭取國家榮譽與國際友誼而貢獻心力。
b.健全本會工作,使步入業務制度化,辦事科學化,設施標準化之境界。
c.輔導各會員單位積極展開會務,並正常推動業務。
d.普遍推行各項運動,發展組織,增加運動人口,促進國民身心健康。
e.對青少年運動員精選嚴訓,長期培養,使向一流選手目標發展。
f.積極訓練高水準運動選手,使能在國際比賽中為國爭光。
g.爭取工商企業界大力贊助訓練選手及舉辦比賽。
h.吸收體育運動新知,增添現代化設備,多訓練超級選,向「運動強國」邁 進。
i.加強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註 5-4:中華民國體育總會(2004)。中華民國體育總會/關於體總-組織。2004 年 4 月 13 日,
(3)工作重點 a.建立制度 b.加強研究發展
c.積極提昇運動成績及預防運動傷害
d.輔導各運動協會並舉辦各種講習及研討會 e.審定各項運動規則及運動紀錄
d.輔導各運動協會並舉辦各種講習及研討會 e.審定各項運動規則及運動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