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國家、地方、學校之合作:同時明定自殺防治不僅需要國家級自殺防治政策,
督道府縣與市町村當局應在區域內制定自殺對策計劃,並與國家計畫互相搭配。同 時中央政府應提供自殺防治之財源與促進地方政府推動政策。也訂定自殺預防週和 自殺措施強化月,定期辦理自殺防治宣導活動。同時結合學校資源,不僅進行自殺 防治訓練,亦提供學生、家長、社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服務。
五、 臺灣自殺防治政策
根據全國自殺防治中心(2016a)統計,2015 年全台自殺死亡人數為 3,675 人、
自殺粗死亡率為15.7(每 10 萬人),男性自殺死亡方式前三位依序為「吊死、勒死 及窒息」(30.8%)、「由氣體及蒸氣自殺及自為中毒」(如燒炭)(27.7%)以及「以 固體或液體自殺物質自殺及自為中毒」(如飲用農藥)(17.4%);女性自殺死亡方式 前三位依序為「吊死、勒死及窒息」(26.3%)、「由氣體及蒸氣自殺及自為 中毒」
(22.3%)以及「以固體或液體自殺物質自殺及自為中毒」(21.9%);男性與女性排 序前三位皆為「情感/人際關係」(男 36.3%、女 53.2%)、「精神健康/物質濫用」
(男32.8%、女 37%)及「工作/經濟」(男 12.9%、女 8 %)。顯示上吊、燒炭、
農藥之自殺方式取得,需要進行管控及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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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自殺率居高不下,臺灣則於 2006 年由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 部」)委託臺灣自殺防治學會成立國家級自殺防治中心,並協助各縣市推動自殺防 治關懷網絡,促進標準化自殺防治通報及介入流程,並有效對自殺企圖者進行妥善 照顧。值得注意的是,《自殺防治法》已於2019 年通過。以下引述法條內容,彙整 重要內容進行介紹(引自自殺防治法,2019):
(一) 政策目標
1. 強化自殺防治服務:於《自殺防治法》第一條便提及:「為加強自殺防治,關 懷人民生命安全,培養社會尊重生命價值,特制定此法。」於此定調自殺防治服務 於臺灣的法源。
2. 跨部門自殺防治諮詢會,擬定全國自殺防治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跨部會 自殺防治諮詢會,以促進政府各部門自殺防治工作之推動、支援、協調及整合。」
另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自殺防治工 作,應設跨單位之自殺防治會。」「前項自殺防治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得委託法人、團 體設國家自殺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一、自殺防治現況調查。二、自殺資料特 性分析及自殺防治計畫建議書。三、每年製作自殺防治成果報告。四、輔導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因地制宜之自殺防治。五、推廣及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教 育訓練。六、建置及改善自殺防治通報關懷訪視制度。七、推動醫療機構病人自殺 防治事項,進行監督及溝通輔導。八、協助傳播媒體及網際網路平臺遵守自殺新聞 報導原則,並建立自律機制。九、其他自殺防治有關事項。」
(二) 政策內涵
目前自殺防治法規範之服務內容,包含「心理諮詢及轉介」、「獎勵及教育訓 練」、「24小時免付費緊急諮詢電話」、「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通報及關懷訪視」、
「高致命性工具管控」、「媒體管理」等部分,分述如下:
1. 心理諮詢及資源轉介:「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 道。」「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自殺防治工作之必要,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相 關資料。」「第一項自殺防治教育及心理諮詢管道所需費用,必要時中央及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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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補助。」第 1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止自 殺行為人再自殺,提供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心理輔導、醫療、社會福利、就學或就 業等資源轉介。」
2. 獎勵及教育訓練:「各級政府每年應編列自殺防治經費,執行本法所定相關事 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殺防治方案推行績效優 良者,給予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自殺防治相關人力,並提 升其專業技能。」「前項自殺防治相關人力之資格、訓練、課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事項,必要時應對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3. 24小時免付費緊急諮詢電話:「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或委託辦理免付費之24小 時自殺防治緊急諮詢電話。」
4. 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通報及關懷訪視:「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
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
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 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
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關懷訪視。」「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關懷訪視時,得請求警 察機關、醫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者應予配合。」關於 保密部份,「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相關業務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 時,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5. 高致命性工具管控:「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機制,降低民眾取得高致命性自殺 工具或實施高致命性自殺方法之機會。」
6. 媒體管理:「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 或記載下列事項: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二、詳 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 以助長自殺之情形。」「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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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負責人及相關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 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三) 政策特色
目前自殺防治策略與《自殺防治法》相互呼應,以三個面向擬定方案,分別為 全面性(universal)、選擇性(selective)與指標性(indicative)策略進行擬定(全 國自殺防治中心,2016b),分別如下:
1.全面性策略:對象為全體國民:(1)媒體互動與觀察,監測媒體是否符合世界衛 生組織(WHO)報導原則;(2)減少致命性自殺工具的可近性(如農藥、木炭);
(3)透過宣傳活動,加強心理衛生教育,推動精神疾病與自殺的去污名化;(4)
製作宣導教材,運用多元管道推廣,如平面、網路等;(5)電話調查民眾對自殺相 關概念,作為推行策略之參考;(6)協助安心專線之推廣。
2.選擇性策略:對象為高風險群對象:(1)推動「珍愛生命守門人」教育訓練,推 展守門人概念;(2)發展義工/志工組織,發揮在地服務與關懷的精神;(3)推廣心 情溫度計,增進個人心理健康,加強篩檢與運用;(4)推行憂鬱症共同照護體系;
(5)精神疾病的早期診斷有效處置;(6)結合民間力量,如憂鬱症防治協會,合 作推動珍愛生命理念等。
3.指標性策略:對象為高自殺風險者或已出現自殺企圖者:(1)建置自殺防治通報 系統,提供資料分析與回饋;(2)自殺者親友的關懷;(3)強化自殺關懷訪視人員 的訓練及相關能力。
綜合上述各國之自殺防治政策,英國由健康部(Department of Health)擬定自 殺防治政策,將此政策定調為跨部會合作業務,提出全國性與地方性自殺防治政策 的設計建議;此外,亦將高風險族群、減少自殺工具取得、遺族或受影響者、媒體、
自殺防治數據研究列為防治重點。美國由衛生及人群服務部(HHS)、藥物濫用和 心理健康服務管理局(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SAMHSA])、自殺防治資源中心(SPRC)等公私部門共同擬定自殺防治政策,運 用全美自殺防治聯盟之概念,並依族群、職業、特質發展各類自殺防治方案。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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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運用PHN 和 LHNs 等地區醫療網絡,結合 GPs 資源進行地區醫療網絡介入服務。
日本則透過《自殺防治對策法》立法,規範中央與地方之權責,並且主張自殺防治 服務需透過與健康、醫療、福利、教育、勞工和其他相關措施合作,全面實施自殺 防治措施。臺灣則由衛生福利部委託臺灣自殺防治學會成立國家級自殺防治中心,
設置 24 小時服務專線,推動心理諮詢服務,另外,推動推動自殺通報系統服務,
並且針對媒體之自殺相關報導進行管控。
近年來,已有實證分析研究進行自殺防治個案管理服務模式進行分析。在河西 教授等人針對ACTION-J 之服務介入成效進行研究,發現以個案管理模式進行介入 者,相對於對照組之一般介入,於自殺後的短期內(1、3、6 個月)雖有較低的再 自殺率,但對於長期(超過12 個月後)的影響而言並無明顯差異(Kawanishi et al., 2014)。而後續古野教授等人進行進一步分析發現,個案管理介入降低了自殺後再 自傷的比率(Furuno et al., 2018)。但是,近期實證文獻上亦出現不同結果。例如 Hawton 等人則針對自殺和自傷個案介入方式之探討進行比較,發現個案管理、一 般處遇以及其他替代性心理治療等三種模式,在重複自傷、危機介入後再自殺之比
近年來,已有實證分析研究進行自殺防治個案管理服務模式進行分析。在河西 教授等人針對ACTION-J 之服務介入成效進行研究,發現以個案管理模式進行介入 者,相對於對照組之一般介入,於自殺後的短期內(1、3、6 個月)雖有較低的再 自殺率,但對於長期(超過12 個月後)的影響而言並無明顯差異(Kawanishi et al., 2014)。而後續古野教授等人進行進一步分析發現,個案管理介入降低了自殺後再 自傷的比率(Furuno et al., 2018)。但是,近期實證文獻上亦出現不同結果。例如 Hawton 等人則針對自殺和自傷個案介入方式之探討進行比較,發現個案管理、一 般處遇以及其他替代性心理治療等三種模式,在重複自傷、危機介入後再自殺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