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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檢視臺灣國家調適綱領

5.2 臺灣調適綱領的不足與缺點

然而,就實際的需求而言,臺灣調適綱領顯然失之空泛。儘管洋洋灑灑 數十頁,但其內容欠缺實際政策與措施,也沒有實質的義務規定,難以要求 行政機關後續的政策擬定與實施。除此之外,如果借鏡國際間二十年來逐漸 浮現的調適法制,分別從範疇、組織、規範模式、規範取向與規範目的五個 方面檢視,臺灣調適綱領可能甚至未能掌握調適法制的核心精神,失去其帶 動環境法制改革的契機。

5.2.1 欠缺連結全球與在地的視野

調適綱領雖然大量參考 APF 與 UNFCCC 的規範,但整體而言僅側重在 發展國家層次的調適綱領,侷限在傳統環境法的思考框架。即使臺灣並非聯 合國的會員國而難以直接參與相關組織活動,但調適工作的進行無法不仰賴 全球的資訊與資源,也無法脫離國際合作與外國經驗的借鏡。調適綱領從資 訊到財務機制,都未能適當看到全球化的重要性。

84 同前註,頁 32-34。

調適綱領也未能反映出對地方因地制宜需求的足夠重視,未來地方利害 團體如何參與、地方政府如何進行調適等等重要的問題,綱領都欠缺著墨。

5.2.2 僵化零碎的官僚分工

調適綱領設定八個領域分工,雖然有助於界定臺灣調適的工作,卻建立 在既有的官僚組織架構上,欠缺回應多層次議題的能力。

綱領提到「氣候變遷政策的主要機關,包括負責政策規劃與協調推動的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負責氣候變遷政策執行的環境資源部及相關部會 之功能均應適度調整」,但實際的部會分工卻仍是僅依循現行的部會組織進 行規劃。目前規劃的分工,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為調適最高主管機 關,下設由專家學者與產業、非政府組織組成的「規劃推動氣候變遷調適 政策綱領及行動計畫」專案小組協助。具體的分工分別將「災害」交由國 科會(科技部)主管、「維生基礎設施」由交通部主管、「水資源」及

「能源供給與產業」由經濟部主管、「土地使用」與「海岸管理」為內政 部主管、「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由農委會主管、「健康」則由衛生署

(衛福部)。

此種分工建立在既有的組織架構上,使機關在既有任務上「外加」調適 策略的工作,容易邊緣化調適工作,也容易侷限在既有的政策思維與分工,

形成各自為政的結果,難以形成跨部門、結構性與創新的調適政策。不僅如 此,整個調適綱領的形成,除了領域界定與分工的前階段有引進專家學者及 NGO 之外,臺灣調適政策的形成幾乎完全是中央交由各部會各自形成的結 果。此種分工架構,一方面有礙管制領域的全面整合,另方面也與國際上已 然形成的社區與地方參與的多層次治理趨勢相違背。

調適綱領在序言中指出,因為大尺度與高度不確定性,「不能以傳統的 行政與領域分工模式思考氣候變遷的因應之道,必須跨越部會分工的框架,

超越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層級區隔85。」然而,調適綱領建立在既有組織上的

85 同前註,頁 7。

領域分工,既無法跨越部會分工,與地方脫離、更難以與全球接軌。

5.2.3 與發展目標脫鉤的空泛策略

調適綱領所提出的策略與行動欠缺結構性與制度性的思考,既零碎,也 看不出具體執行的措施和行動方案。這種零星空泛,令人質疑氣候綱領的決 心,同時也令人擔憂,氣候變遷調適終究因為與國家發展計畫脫節而欠缺結 構性,持續被邊緣化。

儘管調適綱領洋洋灑灑數十頁,其空泛抽象卻不難察覺。例如,調適綱 領以提升臺灣調適能力與降低脆弱度為旨,提出八個調適目標,相當程度地 反映了國際調適政策的內涵86。有問題的是,調適政策目標,沒有建立在臺 灣氣候衝擊的評估基礎,沒有連結領域分工,也未能指導調適策略。彷彿是 直接引用國外的發展方向,卻完全脫節於臺灣調適政策的形成。各領域的調 適策略有提出稍微具體的政策目標,不過除了很多部分重申「檢討修正既有 法制」與「全面檢討○○政策」之外,多半的策略是以監測、科技研發、人 才培育。整體而言,多仍停留在抽象模糊的政策宣言,未能形成具體可實施 的措施及行動。調適綱領雖然有獨立的「落實執行」專章,究其內容幾乎只 是重複空泛抽象的調適策略,難以看出落實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調適綱領 幾乎完全沒有提到財務支持的重要性。如同 UNFCCC 的發展所顯示的,調 適政策推動需要龐大的資金,但卻在調適綱領中隻字未提87

86 同前註。八個政策目標為:1.建立因應氣候變遷調適之法律架構與政府組織;2.建立 考量氣候因素的國家發展計畫與決策機制;3.建立有效的氣候預警、衝擊評估及決策 支援系統,並強化國家與地方氣候災害防救體系及能力;4.規劃兼具氣候變遷調適與 減緩的無悔對策與措施;5.加強氣候變遷調適科技研發,培育氣候變遷專業研究分析 人才;6.扎根全民共同面對與共同承擔的氣候變遷調適教育;7.建立整合公私部門與 全民參與的調適決策與行動平臺;8.規劃經濟誘因及相關配套制度,鼓勵公私部門主 動落實氣候變遷調適。

87 同前註,頁 43-45。舉例而言,在「健康」領域形成七個調適策略,分別是 1.強化法 令施行之效能;2.增進環境與健康相關部門之績效與分工;3.落實各級單位之防災防 疫演練;4.強化氣候變遷教育與災後防疫知能;5.持續進行健康衝擊與調適評估;6.

調適綱領固然是在行政院層級建立的專案小組所研擬,但卻未能注意到 在國家發展的脈絡下思考,反而像是一個隔絕於發展脈絡的政策綱領。加上 分工領域的侷限以及程序與機制的欠缺,調適綱領容易因為國家發展的目標 而犧牲妥協,難以在各項政府政策中加入調適的思考,推動調適主流化。如 此一來,調適綱領可能容易淪為政治宣言的敷衍,而難以有效地儲備臺灣因 應氣候變遷的調適量能。事實上,調適綱領提出後,臺灣當局也未有積極作 為,進一步形成後續的政策與措施。調適綱領像是短線操作的政治產物,失 去提供臺灣調適法制與能力建立的量能及基礎。

5.2.4 低估學習的程序建置

調適綱領嚴重忽略學習取向程序建置的重要性。如同前述指出的,從國 際的發展來看,UNFCCC 與 APF 對於調適的政策都以程序為核心,不僅是 因為適當的程序有助於發展更為健全有效的調適措施,更是因為調適本身就 是程序性的概念,是因應氣候變異、促使社會轉型的過程。調適程序是調適 政策是否能妥善形成、成功推展的關鍵。然而,臺灣的調適綱領幾乎完全漠 視程序。

調適綱領未能提出調適政策的程序建置。除了提到專案小組在綱領形成 的過程中有引進參與之外,八個領域的調適評估如何進行、策略如何形成、

是否引進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地方與社區的聲音與教育、溝通計畫的擬訂等 等,在調適綱領中隻字未提。

調適綱領也欠缺遞迴與回饋的觀念,對於推動及回饋、評估檢視的程序 機制幾乎完全沒有提及。例如在「落實執行」的章節中,提出調適分成「規 劃階段」與「執行及評量回饋」兩階段,但卻欠缺程序的要求。即使在評量 回饋階段指出「每年評量與檢討各領域調適行動方案執行成果與績效」、

擴大疾病相關評估資料庫的匯併;7.強化監測系統之建置與維護。絕大部分的措施是 一般性的健康領域政策,幾乎沒有氣候變遷調適的考量,是本來就應該持續進行的 政策。少數反映了氣候變遷調適思考的策略,如氣候變遷教育及健康衝擊評估,卻 也顯得空泛與零碎。

「定期評估臺灣整體氣候變遷風險與脆弱度,……檢討修正國家調適政策綱 領與行動方案」,但尚未形成程序與機制的要求,調適失去其透過程序的學 習功能,阻礙了調適綱領成為一個更能與時俱進的永續綱領,也難引導後續 更為有效的具體調適措施與計畫。

5.2.5 忽視轉型與遷徙的功能

調適綱領最大的問題,是將調適狹隘理解成降低脆弱度,未能清楚看到 調適真正著眼的轉型與遷徙的功能。調適綱領將政策目標界定為「提升及健 全臺灣面對氣候變遷的調適能力,以降低臺灣的脆弱度88」,雖然注意到調 適能力的建立,卻僅侷限脆弱度的減少,也未能清楚指出調適在協助社會與 自然系統的關鍵轉型功能,以致於調適綱領欠缺引領臺灣社會轉型的可能 性。

6. 結論

環境法曾經被認為是法學的一次革命——改變以往以人為中心、以發展 為導向的法律思維。當氣候變遷衝擊自然與人類的各個層面,原本環境法框 架與思考模式不足以回應氣候變遷的衝擊。面對氣候變遷,環境法也必須跳 脫以往的框架,重新調適。調適法制的發展,從國際條約到內國調適政策的 指導框架,逐漸浮現的特色正反映了這樣的需求與趨勢。

從 UNFCCC 的制定、UNFCCC 締約國大會的後續充實到 UNDP 制定的 APF,本文發現從 1992 年以來,看似停滯的調適法制不僅在調適概念內涵與 因應措施上有長足的演進,也逐漸展現不同於傳統環境法的特色。

傳統環境法以抵抗污染為模式,嘗試以過去經驗為基礎在領土內建立統 一的管制標準,並且透過科層官僚執行。然而,氣候變遷調適法制展現出五 個特色,包括範圍上的全球化與在地化、治理組織上的全球多層次治理、管

傳統環境法以抵抗污染為模式,嘗試以過去經驗為基礎在領土內建立統 一的管制標準,並且透過科層官僚執行。然而,氣候變遷調適法制展現出五 個特色,包括範圍上的全球化與在地化、治理組織上的全球多層次治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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