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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英國氣候變遷法制架構與現況 14 1、發展背景與立法模式

(1)發展背景

英國作為全球數一數二高度工業化和科技進步的已開發國家,其在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上,高居世 界排放名單前列。根據2009 年的統計資料,英國當時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為 586MT(百萬噸),全球排 名第八,由此可見其身為排放大國之一之情形。惟英國在氣候變遷議題上,有關於溫室氣體排放的管 制,不管是立場或者實際行動,都是全球的領先者──英國一向是京都議定書的大力支持者,且在相關 國際協議中一直扮演主動積極的角色,從其身為排放量限制及削減承諾的締約國可窺知一二;此外,

英國在歐盟中所負擔的氣體排放減量額度超過歐盟平均值,同時也是歐盟中預期可達成京都議定書目 標的少數會員國之一。於歐盟京都議定書減量承諾目標中,英國分配到的目標為於2008-2012 年(以 1990 年為基準)排放減量 12.5%;依據英國第一期(2008-2012 年)的碳預算目標,則預計要減量 22%。根據英 國能源暨氣候變遷部(Department of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的官方資料指出,針對京都議定書所規 範的六種溫室氣體,英國於2008-2012 年期間的年均排放量為 604.5 MT(百萬噸),此期間總排放量 (2,981.7 MT)比 1990 年基準共減少排放 22.5%,已超越京都議定書 12.5%的減量目標,並較第一期碳預 算目標(排放總量 3,018 MT)低 36.3 MT,已達成英國國際與國內的承諾減量目標。根據 IEA(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2013 年統計的資料15顯示,2011 年英國二氧化碳排放量為 4.43 億噸,占全球比重為 1.5%,位居全球第 12 位。然而其與其他已開發國家一樣,人均排放量(CO2/pop.(tCO2/capita))為偏高的 7.06 噸,遠高出全球平均水準(4.50 噸),僅列全球第 38 位;值得注意者,此項數據已由 1990 年每人 每年10 公噸,降至現在每人每年 7 公噸左右,可見英國在此確有成果。

(2)立法模式

英國針對氣候變遷議題的主要政策與措施,主要透過以下方式:2006 年的氣候變遷計畫及 2007 年的能源白皮書,並於2008 年 11 月通過「氣候變遷法案(Climate Change Act 2008)」,推出世界上第一 個具有法律約束力,適應氣候變遷的長期架構,以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以下詳述)。此外,英國於 2009 年4 月 22 日宣布第一個三期的碳預算;此碳預算乃具有法律約束力,得以限制英國溫室氣體的排放量。

更進一步,在2009 年 7 月 15 日發布「英國低碳轉換計畫」的國家策略,是為達成在 2020 年時比較 1990 年排放量降低 34%之計畫。其中針對不參與歐盟排放量交易制度部門,將完全以國內減量行動、

不購買聯合國批准碳額度方式達成減量目標。除了建立更環保的環境,藉由低碳轉換計畫的執行還可 以提供約120 萬個工作機會。低碳轉換計畫主要是針對電力、建築物、工業、交通運輸部門提出規定 及輔助。

在面對能源供給的挑戰以及日趨嚴重的人為氣候變遷,英國政府體認到必須確保以合理的價格供 應安全可靠的能源,同時為人類長遠的未來預做打算。英國於2008 年所制定的「氣候變遷法案(Climate Change Act 2008)」,如前文所述乃世上第一個國家所推行具法律強制約束力適應氣候變遷的長期架 構,以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此一全國性的立法,效力及於英國全境包含大不列顛島上的英格蘭、蘇 格蘭和威爾斯,以及愛爾蘭島東北部的北愛爾蘭以及一系列附屬島嶼,透過逐年編列預算、從能源消 費到生活方式進行變革的實際行動。其特點在於,未就相關管制事項進行細部規定,而是授權事權機 關來擬定規範;並且其針對事權機關擬定規範時,應遵循的程序事項進行規定,如應考量氣候變遷委 員會之建議、納入利害關係人進行程序參與等。本法之立法目的旨在:設立2050 年的減碳目標、建立 碳預算系統、設立氣候變遷委員會、設置排放交易機制以限制碳排放及提供誘因減低碳排放或消除大

14  本篇由計畫主持人與另一子計畫之主持人(台大法律係汪信君教授)共同撰寫。 

15  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 Key World Energy Statistics, p56‐5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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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中已存碳含量、氣候變遷的衝擊與調適、提供經濟誘因減少浪費和鼓勵回收、家庭浪費的處理、對 單次使用的購物袋收費、修改能源法(Energy Act 2004)中有關再生交通能源的義務、建立碳排放的減少 目標、其他有關氣候變遷的條文及相關目的。觀諸該法,其中較為重要的內容為16:一、立法設定目標:

溫室氣體的減量目標為2050 年的淨碳排放量將低於 1990 年基準線的 80%,2020 年的淨碳排放量將低 於1990 年基準線的 26%。二、碳預算系統(Carbon Budgeting System)的建立:碳預算系統每 5 年為一 期,每一次編列三個預算,分別給予2008-2012 年、2013-2017 年、2018-2022 年三期使用。三、建立 氣候變遷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Climate Change):為一獨立專家諮詢機構,提供政府有關碳預算與成 本效益的意見及建議。四、國際航空及海運的排放量:前述氣候變遷委員會對於將國際航空及海運的 排放量加入英國總排放量計算的結果做出評估,提出相關意見供政府參考。五、國際碳權(Credit)的運 用:考慮減量目標及碳預算時,將優先考量國內氣候變遷行動計畫發展;氣候變遷委員會需評估國內、

歐盟地區及國際間的最佳平衡點。六、其他減少排放的措施:建立國內排放交易計畫,使得排放交易 可以更快速及容易的進行;提供生質燃料的措施;在英格蘭施行家庭廢棄物的獎勵計畫;增加一次性 使用袋子收費的規定。七、企業登記氣體排放:提出溫室氣體排放登記的準則,以供相關公司登記,

由此檢視2010 年 12 月 1 日的減量成果,並於 2012 年 4 月 6 日前使用公司法賦予政府的權力管制溫室 氣體排放登記。八、支持地區能源節約的計畫:擴大電廠碳排放減量計畫之發展。九、要求政府每年 需出版效率及永續發展的相關報告。

2、組織架構與權責機關

氣候變遷法在行政體系內的主要事權機關,乃「能源暨氣候變遷部」(Department of Energy &

Climate Change, DECC),為一內閣部門,現任部長為 Edward Davey。其在 2008 年 10 月整併過去歸屬 在商業部的能源事務及隸屬於環境部的氣候變遷事務,所成立之行政部門。另外由於英國內部不同地 區如蘇格蘭的自治體系,本法就各項事務另委由the Scottish Ministers(蘇格蘭)、the Welsh Ministers(威 爾斯)、以及 the relevant Northern Ireland department(北愛爾蘭)執行之。而本次氣候變遷法的內容,其中 一大建置,在於依據該法第32 條所設立之氣候變遷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Climate Change)。該委員 會之主要功能在於審視政府於碳預算上的相關運作,以及提供氣候變遷因應上、對於減量目標及其他 法定管制事項提供政策建議,並對於政策進展情況提出進度報告。組織架構上,依氣候變遷法之規定,

該委員會應有一名由事權機關指派之主席,並有五名以上八名以下之成員。在選任成員前事權機關應 諮詢主席之意見。挑選成員時,並應考量其具備以下相關經驗和知識或是於該領域學有專精──諸如企 業競爭力、氣候變遷政策及其社會影響、氣候科學或環境科學、因應境內不同地區的實行、經濟預測、

氣體排放交易、能源供應鏈、財務投資、科技發展及推廣。目前氣候變遷委員會團隊乃由9 名專家所 組成,包含來自氣候變遷、科學、經濟領域方面的專家。另依據同法的施行細則之規定,於該「氣候 變遷委員會」之下,再設有「調適次級委員會」(Adaptation Sub-Committee, ASC),專職氣候變遷「調 適」議題之研究工作。其成員應包含一名由主管機關(national authorities) 所指派之「小組委員會主席」,

以及其他五名以上之「小組成員」。主管機關於任命「小組委員會主席」前,必須先與該主管機關之主 席商議;而「小組成員」之任命前,則應先與「小組委員會主席」商議。目前調適次級委員會團隊包 含主席由6 名專家所組成。

3、規範機制與管制手段

英國主要採取的管制手段以經濟誘因工具為主,以下針對氣候變遷法案通過前、以及氣候變遷法

16  參考自工業技術研究院,英國因應溫室氣體減量之發展趨勢,頁 2‐3,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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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所致定之經濟誘因工具,進行簡要的說明。17

3.1 氣候變遷法案前既有之經濟誘因工具

於2008 年通過氣候變遷法案之前,英國已經開始採用各類的經濟誘因工具,包括氣候變遷費(climate change levy,CCL)、氣候變遷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s,CCA)、自願性之排放權交易制度、再 生能源義務權證(renewable obligation certificates,ROCs)等。

依據2000 年財政法(Finance Act 2000),英國針對企業以及公部門所使用的能源收取CCL,家戶、

運輸以及經登記的慈善機構所使用的能源則無須收取,但並非所有的能源均課徵CCL,再生能源(不 包括發電超過10MW 的大型水力發電)18以及某些排碳量較低的能源無須收取,但核能雖然排碳量低,

但還是必須繳納CCL,已繳納貨物稅的石油則無須繳納。CCL 的費率每年進行調整,共有三種不同的 費率,分別針對瓦斯、煤與焦炭、電力、以及天然氣。CCL 的收取是附加於能源消費者的電費中。

考慮到CCL 係基於稅收中性(revenue neutral)的基礎開徵,有義務繳交 CCL 者,可由其雇主負擔 全民健康保險(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的部分扣減 0.3%;此外,為了鼓勵企業自行進行減量,

若與政府簽訂「氣候變遷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s,CCA)並達成協議中所訂定的能源效率改 善或降低排放量的目標者,也可獲得減免80%之氣候變遷費的優惠。

氣候變遷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CCA)僅限能源密集產業方得參與,CCA 有兩類:傘 狀協議係由當時之主管機關「環境、糧食與鄉村事務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DEFRA)與產業協會所簽署,個別協議則由企業與 DEFRA 簽署、或由企業與產業協會簽署,

CCA 運作至 2013.3.31 時,共有 46 個傘狀協議含括超過 600 家公司。 簽署此一協議之企業得減免 80%

之氣候變遷費。CCA 的運作包括:企業或產業協會於協議中設定自願減量或提升能源效率之目標,參

之氣候變遷費。CCA 的運作包括:企業或產業協會於協議中設定自願減量或提升能源效率之目標,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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