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ann, L. Y.,1981,”Common stock repurchase: An analysis of returns to stockholders and bondholder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 9, 113-138
2. Asquith, P., and D. W. Mullins, 1986, Signaling with Dividends, Share Repurchases, and Equity Issues, Financial Management 15, 27-44..
3. Baker, H. Kent, Gary E Powell, and E. Theodore Veit, 2003, Why Company Use Open-Market Repurchase? A Managerial Perspective, Quarterly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43,483-504.
4. Barth, M. E., and R. Kasznik, 1999, Share Repurchases and Intangible Asset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8, 211-241.
5. Dittmar, A. K., 2000, Why Do Firms Repurchase Stock? Journal of Business 73, 331-355.
6. Fama, E. F., 1970,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s: A Review of Theory and Empirical Work, Journal of Finance 25, 323-346.
7. Netter,J. M., and M. L. Mitchell, 1989, Share Repurchase Announcements and Insider Transactions after the October 1987 Stock Market Crash, Financial Management 18, 84-96.
8. Vermaelen, T.,1981, Common Share Repurchases and Market Signaling-An Empirical Study,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9, 139-183.
七、附錄 最新相關法規制度
庫藏股發展至今,法源主要依據證券交易法與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和影響半導體產業員工薪資福利甚鉅之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公布與施行,
分述彙整如下:
7.1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目的之一 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 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
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 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 額。公司依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部分於買回之日起六 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 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前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 股份者,亦同。
7.2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 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下列事項: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
之目的。
2.實際買回數量:800,000,000 股。
3.已辦理註銷股份:800,000,000 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依據本公司與飛利浦公司所達成的多階段逐步而有秩序釋出其對本公司持 有股份之第四階段方案,提請本會核准本公司依下列主要條件自台灣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1.買回股份之目的:本次買回股份係為維護股東權益。買回之股份將辦理銷除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預定買回之數量:不超過 500,000,000 股 4.買回之方式:自台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 48.25 元至新台幣 100.5 元之間
6.預定買回股份之最高總金額:新台幣 30,430,000,000 元(折合美金 1,000,000,000 元)
7.預定買回期間: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三日經提案
註:前述之 NT$173,901,973,000 係法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非本公司董 事會決議之預定買回股份之最高總金額。
經濟部於民國 95 年 5 月 24 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不得作為公司費用之 規定,僅侷限於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並於 96 年 1 月 24 日發布經商字第 09600500940 號令,規定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範,應列為費用,自民 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因此,我國員工分紅會計處理已於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 起與國際接軌。惟此項變革除對企業之財務報表產生影響外,對企業宣布庫藏股 制度對公司股票價值是否有明顯影響,因此為本論文研究目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