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0.1 为便于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依据保护区划分的分析、计算结果,结合水源保护区的地形、

地标、地物特点,最终确定各级保护区的界线。

10.2 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水分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

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汊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保护区界线,并应设置专门标志。

10.3 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坐标红线图、表,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依据,也作为规划国土、环保 部门土地开发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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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 监督实施

本指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附录A 编写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规范性附录)

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编写正式的“XXXX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技术文件。技 术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A.1 划分依据

A.1.1 相关法律法规;

A.1.2 相关已经批准实施的规划。

A.2 保护区背景分析

A.2.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或流域的自然状况;

A.2.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或流域的社会经济状况;

A.2.3 饮用水水源地的资源、环境质量评价。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水量、水质状况及发展趋势,

可能对水源地产生污染影响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影响途径,作为饮用水源开采 的前景;与相邻水体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下游或相邻水域(或相邻区域)

的水体功能、保护区的水量和水质是否受本行政区外的影响;若受到其影响,列出影响 途径、影响程度(水量、水质、生态、经济、人体健康等)等实测数据、定量计算和定 性分析结果;

A.2.4 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要性和充分性说明。

A.3 技术方法与计算结果

A.3.1 根据各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说明选用的技术指标、数值计算方法;

A.3.2 计算结果及分析,各级保护区定界的技术说明;

A.3.3 用图表示各级保护区的范围,并用表格确定红线坐标,保护区内污染源、集水区、排水 区分布特性等。

A.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措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监测网站的布置,水质项目的监测,陆源污染的监督等;若水质尚 未达标,应确定水质达标期限和相应的管理与控制措施。

A.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图件及有关说明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说明,表明保护区详细情况(包括监测点的位置等)的图集、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登记表、保护区详细情况的文字说明,准保护区划分的必要性及意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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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即可以忽略 uy和 Dx项,则式(附 2)可简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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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

编 制 说 明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编制组

2009 年 8 月

目 录

1. 编制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编制过程 1 2. 制定指引的必要性 1 2.1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需要 1 2.2 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2 2.3 对国家现行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2 3. 我省当前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4. 欧美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简介 3 5. 编制原则及总体思路 5 5.1 编制原则 5 5.2 总体思路 6 6. 指引的主要内容 6 7. 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6 7.1 关于适用范围 6 7.2 关于术语与定义 6 7.3 关于总则 7 7.4 关于保护区的分级 7 7.5 关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 8 7.6 关于水源地分类 8 7.7 关于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9 7.8 关于保护区范围 9 7.9 关于水质模型的选择 10 8. 与国外和国内标准比较 10 8.1 与国外标准的比较 10 8.2 与国内标准的比较 10 9. 规范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11 10. 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处理 11 10.1 专家建议 12 10.1 处理情况 12

11. 附件 1:指引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比较 13

12. 附件 2:各地环保局反馈意见汇总处理表 19 13. 附件 3:评审会意见 26

1

1 编制背景

1.1 任务来源

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 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但一直以来国家和地方均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性规范 文件。2006 年 4 月,省环保局为配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制定,下达了编制 广东省地方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的任务。

1.2 编制过程

2006 年 5 月,编制组开始了对全省水源地类型、水源地土地利用、水质状况、污染 源分布以及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等基础信息的调查,为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 术指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而在此期间,国家环保总局于 2007 年 2 月颁布了《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鉴于这种情况,编制组经请示省环保局同意,待国家《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一段时间,视实施情况,再结合本省实际,在国家 规范的基础上编制我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08 年 8 月,编制组正式开始“指引”的编制工作,通过省环保局珠办发文至各地 市环保局,征求地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在技术性、

可行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编制省技术指引的建议,同时广泛收集了相关 部门的意见、查阅了国内外大量文献,并在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调查基础上,针 对性的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于 2009 年 3 月完成了“指引”(初稿)的编制,2009 年 4 月在省环保局的主持下,特邀了 7 名业内专家,召开了专家评审会,还请了部分专 家函审,专家们给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2009 年 5 月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对初稿进行 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指引”征求意见稿。

2 制定指引的必要性

2.1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需要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 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

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 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

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 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源取 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 区划。

2.2 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饮用水安全关系千百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饮用水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饮 用水越来越高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 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区,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

2.3 对国家现行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由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是基于全国的情况,水源 地类型复杂,规范是给出的原则性大框架,与我省的实际仍有距离,操作较为困难,给 地方的执行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惑和理解上的歧义。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解决《饮 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在我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

极有必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基础上制定一个适 应我省水源地类型,有针对性的、更科学、更具操作性的广东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划分技术方法,为保护区划分工作提供更好的指导。

3

3 我省当前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正式颁布实施,统一 规范了各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标准,提高了保护区划分的科学性。但实施一年多 来发现,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仍有待提高,需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研究和细化规范,

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当前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多,为满足不断增加的用水需求,

水源地的取水量和数量迅速增长,原已划分的保护区大多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水源地的要 求,需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或重新划分。

(2)部分保护区划分范围过大,延伸到城市建成区,既限制了土地利用,制约了 城市发展,又难以确保措施实施到位。如惠州市东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覆盖了 惠州市江北地区的一半左右面积,还有的保护区过了山脊线仍划了一大片保护区等,有 物理隔离的水源地保护区也划分过大;部分保护区划分范围过小,如广州西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2)部分保护区划分范围过大,延伸到城市建成区,既限制了土地利用,制约了 城市发展,又难以确保措施实施到位。如惠州市东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覆盖了 惠州市江北地区的一半左右面积,还有的保护区过了山脊线仍划了一大片保护区等,有 物理隔离的水源地保护区也划分过大;部分保护区划分范围过小,如广州西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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