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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解釋融貫性的意義及原理

Kuhn(2001)在「人類如何致知?」一文中指出「大部分因果的知識宣稱判準 都集中於理論性解釋和證據兩者的相關強度上,人們在評量個別的論證元素以及 做理論性解釋時整個論證的邏輯時需能夠保持融貫(cohere)」。Thagard(1992)

於〈Conceptual Revolutions〉一書中提及,當人們試圖去解釋一件令人困惑的現象 或事情時,通常會出現數種可能的解釋或假說,但最後勝出的總是解釋融貫性

(explanatory coherence)最佳的解決方案。Thagard 以解釋融貫性理論說明科學 史上部份重大理論被取代的情形,就像演化論取代神創論,解釋融貫性扮演著最 關鍵的角色。

一、融貫性及解釋融貫性的意義

「融貫性(coherence)」是傳統知識論的重要概念,它是一組命題的性質,

可以化約到兩個命題之間的一致關係(陳瑞麟,2001)。Thagard(1992)認為「解 釋融貫性(explanatory coherence)」理論是科學概念改變的核心,而概念革命的 發生必須有一個能說服人們放棄舊概念並接納新概念系統的機制。「解釋融貫性

(explanatory coherence)」是指各命題之間是由解釋的關係而結合起來的,而且 解釋融貫性特指命題處於解釋的關係中,它可能包含了演繹融貫性、機率融貫 性、語意融貫性等三種基本類型中的一種、兩種或是全部(陳瑞麟,民90)。Thagard

(1992)提出相關概念或命題系統結構之轉變,是由於新的命題系統在運用新命題 時,具有更寬廣的解釋融貫性,而且命題系統中的各個命題必涉及到解釋或反駁此 二種陳述的表現,如果各命題之間可以互相解釋,則此命題系統擁有較高的解釋融 貫性。

Thagard(1992)指出解釋融貫性存在以下相關性:

(a)一個存在兩命題之間的關係。

(b)一個整套相關命題的性質。

(c)一個在整套命題內的單一命題的性質。

其中(a)是解釋融貫性的基礎,而(b)建立於(a)的基礎之上,(c)建 立於(b)的基礎之上。由上述我們知道單個命題的解釋融貫性,取決於這整套 命題的融貫性。

Thagard(1992)亦指出,若命題P 與命題Q 之間存在解釋融貫性,則它們之間 存在四種可能的解釋關係:

1.P 是Q 解釋的一部份。

2.Q 是P 解釋的一部份。

3.P 與Q 一起成為某個R 之解釋的一部份。

4.P、Q 分別是R、S 之解釋的一部份,且P 與Q 於解釋裡,是類似的(analogous)。

如果兩個命題是彼此矛盾或者對同一個現象提供了競爭性的說明(competing explanation),則此二命題是屬於「解釋不融貫(explanatory incoherence)」。

二、解釋融貫性理論的原則

Thagard(1992)認為解釋融貫性理論包含七個原則,這些原則可用以作為評估 命題在解釋系統中可接受性之判準。解釋融貫性理論原則茲列如下: (引自張 育倩,2009)

1.對稱(Symmetry):兩命題之間的融貫性或不融貫性是呈現對稱關係。

(a) 若命題P與Q彼此融貫,則命題Q與P融貫。

(b) 若命題P與Q彼此不融貫,則命題Q與P不融貫。

2.解釋(Explanation):解釋原則是評估解釋融貫性最重要的依據,並且在此預 先假定解釋原則是限制關係多於推論,否則任何兩命題皆可被證實為融貫。

(a) 若數個命題皆能解釋同一個證據,則此些命題各自皆與該證據融貫。若

題P1、P2、P3、……Pn能共同解釋同一個證據,則命題P1、P2、P3、……Pn 彼此皆相互融貫。

(c) 解釋某一證據所使用的命題數目愈多,則該證據與命題之間的融貫性愈 低,命題與命題之間的融貫性也愈低。

Thagard 亦主張「簡單性」(simplicity)應是最適當科學理論的篩選標準。

也就是具有較少特定假設的理論其解釋融貫性較高。

3.類比(Analogy):假如命題P1能解釋命題Q1,命題P2也能解釋命題Q2,此時 若命題P1類似於命題P2,命題Q1也類似於命題Q2,因此若命題 P1與 P2融貫,

則命題Q1與Q2也會相互融貫。

4.資料優先(Data priority):描述觀察結果而得的命題,此命題在該命題系統中 有一定的可接受程度。

5.矛盾(Contradiction):兩個語法或語意相互矛盾的命題,它們相互必定不融貫。

也就是說,假若命題P與Q彼此矛盾,則命題P與Q彼此不融貫。

6.競爭(Competition):假如命題P與Q都可以解釋某一命題R,且命題P與Q之間 不能被連貫地解釋,則命題P與Q彼此被視為不融貫。若要命題P與Q被視為能 相互連貫解釋,除非它們其中之一可以解釋另一方或是P與Q可以共同解釋某 個命題。亦即:

(a)P是Q解釋的一部份。

(b)Q是P解釋的一部份。

(c)P與Q共同是某命題的部分解釋。

因此,兩個解釋相同證據的假說,除非它們之間有其他的解釋關係,否則 此兩個假說必然會是相互競爭。

7.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

(a)一個命題P在命題系統S中的可接受性,取決於此命題P在該命題系統S中 的融貫性。

(b)假如許多相關實驗的觀察結果都無法解釋某一證據,則僅可以解釋部分

證據的命題P,其可接受性也就大為降低了。

從上述七個原則,我們可以知道命題之間如果存在解釋關係,就代表命題之 間會互相融貫,此融貫性即為解釋融貫性,我們可以將這七個解釋融貫性原則,

作為評量解釋融貫性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