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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討論

由工地應用的案例可知 RC 建築施工中的缺失多為鋼筋綁紮不牢 固、鋼筋間距不對、保護層厚度不足…等,亦即鋼筋綁紮作業有較多缺 失。因此工程施工人員的工作態度相當重要,攸關工程好壞。對工作品 質的要求及態度的改善,要從教育訓練或證照資格的取得,及管理方式 去要求。從工地使用本研究案的施工品管即資訊系統情形,發現營造廠 人員習慣傳統蓋括式的品管稽核,對於要求較細節的檢驗視為花費時 間;監造部份則認為該系統有助於例行的工作統計事宜,且方便隨時查 看及追蹤缺失。但也需一些時間適應作業模式的改變。(每日下載、上 傳,含資料掃瞄等)。

另本研究案與多個工地接洽,由於各業主及監造要求表單格式不 同,雖可做客製式處理,但仍需花費時間也增加成本負擔。

鋼筋混凝土建築施工之精準度要求較鋼構工程為低,前者是以公分 為單位而後者以公厘為單位,因此在業界習慣上,鋼筋混凝土施工單位 對品管檢驗管控項目較不嚴謹,缺失項目亦較少,然而由於混凝土工程 量體大表單數量多,因此統計工作較繁重,即時資訊系統之統計功能在 此提供不小助益。就即時資訊與遠端監控部份本系統的確可發揮其功能 協助監造單位、主管機關了解工地施工品管情形。此外,期修補成本併 同施工成本計算,不似鋼構工程之精算。若欲從修補成本估算效益似較 困難。

第二節 建議事項

台灣這兩年建築業景氣及建材好轉,民間業者大多趁此機會搶建,

而今年(94 年)豪大雨之日較多,再加上鋼筋砂石原物料及建材價格上 漲,施工單位爲趕工期,加以政府法令監督不及,導致疏忽部份工程品

質,為建立未來良好規範,因此建議以下列事項:

一、從法令制度面要求業主於合約中訂定建立工程施工品管檢驗電子資 料存查,確實要求營造廠商建立施工品管資料。

二、加強推動營建業 e 化及人員之教育訓練,常態性辦理「混凝土建築 施工品管即時資訊系統」之推廣教育訓練,讓從業人員對品管觀念 及資訊系統操作更加熟練。此部份可由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負責 推廣、教育訓練行政相關事宜,研究單位配合協助專業事宜。

三、由政府單位統一訂定混凝土建築施工品管檢驗格式,使業主、營造 商、專業承包商及其協力廠商施工品管系統一致,則工地品管人員 不必為格式轉換花費額外時間,也較易被要求落實執行,自可提高 施工效率及品質控管。因此可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召集各相關工務 機關開會討論訂定統一之檢驗格式,並由各工務機關執行。

附錄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94 年度「無線射頻辨識

(RFID)於建築產業應用之研究」、「建築工 程現場監造日誌資訊系統應用之研究」、「鋼 筋混凝土建築施工品管即時資訊系統應用之 研究」等 3 項協同研究案期中簡報會議紀錄

一、時 間:94年9月6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二、地 點:本所會議室

三、主持人:丁所長育群 記錄:林谷陶、厲娓娓、胡巂朗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五、簡報內容:略。

六、綜合討論意見:

( 一 )「 無 線 射 頻 辨 識( RFID)於 建 築 產 業 應 用 之 研 究 」 案 :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

1、 應 研 究 是 否 有 何 法 規 需 修 訂 以 配 合 或 加 速 營 運 業 有 效 導 入 RFID。

2 、 報 告 提 及 發 展 eEPC , 但 測 試 使 用 之 FRIDtag 為 13.56MHz,EPC 僅 針 對 850~950UHF 而 制 定,是 否 應 注 意 此 方 面 之 銜 街 ( 與 後 端 資 料 庫 )。

3、 建 議 以 使 用 UHF RFID, 以 增 加 讀 取 距 離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1、研 究 團 隊 研 究 架 構 完 整,且 已 具 雛 型,在 此 予 以 肯 定 。 2、 第 14 頁 以 針 對 RFID 系 統 之 缺 點 予 以 分 析 , 為 其 解 決

之 道,散 見 各 處,且 可 再 更 深 入 說 明。如 電 磁 波 之 干 擾 等 , 可 否 予 以 模 擬 現 場 狀 況 , 予 以 評 估 。

3、 第 16 頁 潤 弘 工 程 之 實 際 運 用 成 功 案 例 之 說 明 , 以 預 鑄 件 之 生 產 為 主,對 於 規 劃、設 計、安 裝 或 維 護 之 情 形 , 可 否 補 充 說 明 。

4、修 法 之 條 文 草 案,建 議 予 以 研 擬,提 供 主 辦 單 位 參 考 。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1、 本 技 術 之 應 用 , 請 提 示 施 工 計 畫 書 須 配 合 之 重 點 或 案 例 。

2、 起 造 人 、 承 造 人 、 監 造 人 在 應 用 來 儲 存 在 建 築 物 內 的 構 件 、 桿 件 資 料 , 敬 請 詳 加 分 類 、 分 析 以 利 推 行 。 中 華 民 國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1、 陳 意 良 好 , 惟 落 實 度 建 議 建 管 單 位 及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 研 修 法 條 納 入 配 合 執 行 。 又 相 關 優 惠 辦 法 如 何 , 請 探 討 說 明 。

2、 期 中 報 告 有 下 列 錯 別 字 : 第 16 頁 第 一 行 尾 字 「 鏈 」、

第 17 頁 成 本 差 距 過 大 之 實 現 、 第 21 頁 第 6 行 第 5 字

「 應 」、 第 22 頁 倒 數 第 4 行 倒 數 第 4 字 「 利 」、 第 25 頁 第 1 行 第 11 個 字「 剪 」、第 25 頁 倒 數 第 6 行 放 樣( 含 基 礎 ),以 及 第 25 頁 倒 數 第 2 行 第 5 字「 力 」等 請 參 酌 訂 正 。

邱 顧 問 昌 平 :

1、 RFID 技 術 擬 應 用 於 建 築 產 業 , 值 得 研 究 探 討 。

2、 本 年 度 之 研 究 以 構 件 式 工 法 , 如 預 鑄 構 建 、 鋼 構 建 為 主 要 對 象 , 除 了 以 小 試 件 實 驗 外 , 建 議 另 找 一 鋼 構 建

案 試 用 ( 不 必 等 到 第 四 年 度 )。

3、 既 然 在 規 劃 設 計 、 施 工 、 維 護 各 階 段 都 可 應 用 , 宜 逐 階 段 探 討 RFID 對 業 主、建 築 師( 技 師 )、承 商、使 用 者 等 所 需 投 入 之 人 力、物 力、時 間、成 本 等 各 項,綜 合 整 理 後 提 出 說 服 業 界 配 合 研 究,積 極 採 用 之 因 或 可 行 性 分 析 結 果 。

4 、 建 築 之 原 始 設 計 資 料 , 宜 建 立 法 規 存 在 於 類 似 Data Centers 中 , 而 非 依 賴 RFID 系 統 。

5、 部 分 文 字 錯 誤 或 文 義 不 明 如 下 : 第 17 頁 第 五 行 ( a)

RFID… … 條,為( b)才 對;第 20 頁 中 間( b)RFID… … 條 , 為 ( c) 才 對 ; 第 37 頁 表 4– 1 建 築 材 料 是 否 改 為 建 築 產 品 ( 或 構 件 ) 較 切 題 ? 等 請 查 明 訂 正 。

張 建 築 師 大 華 :

1、 建 請 考 慮 探 討 RFID 在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階 段 之 應 用 , 例 如 構 材 表 面 裝 修 對 RFID 之 影 響 。

2、 因 應 科 技 之 進 步 , 建 應 探 討 RFID 讀 取 技 術 在 建 物 生 命 週 期 之 長 期 應 用 性 。

3、 建 請 斟 酌 本 計 劃 四 年 期 程 具 體 完 成 之 部 分 , 並 請 檢 討 可 能 提 前 之 計 畫 項 目 優 先 執 行 。

( 二 )「 建 築 工 程 現 場 監 造 日 誌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之 研 究 」 案 :

邱 顧 問 昌 平 :

1、 建 築 工 程 之 監 造 單 位 除 依 委 設 計 監 造 合 約 主 體 之 建 築 師 及 依 複 委 託 合 約 執 行 專 業 監 造 之 各 類 技 師 , 另 有 公 務 單 位 之 自 辦 監 造 之 監 造 建 築 師 與 監 造 工 程 師 ( 皆 為

公 務 員 ),故 現 場 監 造 日 誌 宜 將 監 造 建 築 師 與 專 業 監 造 技 師 之 實 際 作 業 內 容 納 入 , 所 派 之 工 地 專 業 監 工 人 員 的 監 工 日 報 表 依 不 同 專 業 也 有 不 同 之 表 件 。

2、 傳 統 上 , 承 造 人 之 施 工 日 報 表 只 重 視 到 工 之 工 種 及 人 數 與 工 項 及 數 量 , 其 目 的 在 於 掌 握 工 程 進 度 及 完 工 金 額 統 計 。 而 監 工 日 報 表 之 目 的 不 宜 與 施 工 日 報 表 的 架 構 、 項 目 及 內 容 全 然 ( 或 大 部 分 ) 相 同 , 宜 確 實 表 達 出 依 合 約 工 作 內 容 之 每 日 成 果。故 第 四 章 第 三 節 圖 4–

7 之 流 程 及 該 節 文 字 說 明 中 「 均 應 記 載 一 致 才 對 」 是 不 正 確 的 。 監 造 單 位 與 施 工 單 位 之 日 報 表 應 有 所 區 隔 , 不 應 「 以 此 監 造 日 誌 內 容 為 依 據 , 可 同 時 產 生 施 工 日 報 表 」。

3、 監 造 單 位 之 監 造 任 務 在 於 確 保 材 料 設 備 品 質 與 現 場 施 工 品 質 符 合 圖 說 要 求 , 故 須 在 工 地 專 業 監 工 人 員 持 續 在 施 工 處 所 ( 詳 細 指 出 在 某 一 樓 層 , 而 非 僅 「 工 地 」 而 已 ) 監 工 , 並 辦 理 抽 查 與 抽 驗 ( 即 持 續 性 之 監 造 查 驗 與 臨 時 性 之 查 驗 ), 故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僅 著 重 「 抽 查 」 是 不 正 確 的 。

張 建 築 師 大 華 :

1、 於 工 地 現 場 載 記 資 料 , 採 用 「 點 選 」 方 式 為 宜 , 以 方 便 輸 入。為 此,應 先 建 立 健 全 的 資 料 庫( 如 工 項 與 事 件 等 ), 以 因 應 點 選 載 記 所 需 。

2、 建 議 本 系 統 加 入 缺 失 改 善 過 程 及 缺 失 統 計 功 能 , 與 工 期 計 算 ( 工 期 之 起 迄 日 、 不 計 入 工 之 天 數 等 ), 以 清 楚 掌 握 工 程 品 質 現 況 及 進 度 。

3、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所 規 定 之 標 案 資 料 , 建

議 本 系 統 對 於 合 約 工 程 與 施 工 工 項,可 利 用 PCCES 匯 入 及 匯 出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1、 用 PDA 無 線 上 綱 為 未 來 趨 勢 , 本 案 之 研 究 方 向 具 未 來 性 , 值 得 肯 定 。

2、 本 案 報 告 中 第 14 頁 中 所 引 用 之 監 造 制 度 改 進 方 案 , 係 於 91 年 所 制 定,而「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 業 於 93 年 修 訂。另 技 術 顧 問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已 提 升 為「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 請 加 註 或 更 新 。

3、 報 告 中 之 附 錄 四 引 用 之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簡 介 」, 係 為 舊 有 資 料 , 建 議 刪 除 。

4、報 告 第 54 頁「 群 組 定 義 功 能 模 組 」中,建 議 增 列「 PCM」。 另 第 73 頁 所 提 之 監 造 日 誌 ( 監 工 日 報 表 ) 及 施 工 日 報 表,由 監 造 及 承 商 分 別 記 載,如 有 爭 議,可 為 證 據。依 規 定,重 複 性 部 份( 如 出 工、材 料 用 量 )可 免 填,但 各 自 記 載 事 項 則 應 獨 立 。

5、 三 級 品 管 常 用 之 品 質 文 件 有 監 工 日 報 表 、 材 料 設 備 抽 驗 紀 錄 表,及 施 工 抽 查 紀 錄 表,建 議 可 加 入 系 統 中,以 充 實 系 統 功 能 。

6、 本 系 統 PDA 本 , 其 查 驗 結 果 選 項 僅 有 「 合 格 」 與 「 不 合 格 」, 稍 嫌 簡 略 , 建 議 加 列 文 字 錄 方 式 。

7、 為 輔 助 非 工 程 專 責 單 位 ( 如 學 校 ) 之 甲 方 品 質 督 導 , 如 有 附 加 照 片 功 能 則 更 佳 。

8、「 紀 錄 」 為 名 詞 ,「 記 錄 」 為 動 詞 , 請 研 究 單 位 注 意 。 9、 據 瞭 解 , 評 輝 營 造 公 司 利 用 PDA 協 助 品 管 已 見 成 效 ,

建 議 研 究 單 位 與 該 公 司 洽 詢 , 以 作 參 考 。 中 華 民 國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誠 如 邱 顧 問 所 言 , 有 關 於 監 造 日 誌 與 施 工 日 報 表 之 內 容 是 不 盡 相 同 的 , 請 修 改 研 究 報 告 中 之 相 關 文 句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1、 在 輸 入 方 式 與 速 度 方 面 , 本 研 究 較 前 期 改 進 許 多 , 有 利 於 實 務 操 作 。

2、 關 於 合 約 工 項 、 施 工 工 項 的 累 計 數 量 , 涉 及 計 價 與 查 核。是 否 有 拉 近 或 合 併 的 想 法 或 建 議,亦 請 一 件 提 出 。 丁 所 長 育 群 :

1、 因 本 案 內 容 涉 工 程 現 場 實 務 , 應 邀 請 營 造 公 會 與 會 審 查 。

2、 本 案 雖 為 輔 助 工 程 監 造 作 業 , 但 對 於 營 造 業 法 、 建 築 法 , 及 地 方 政 府 之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有 無 改 善 建 議 , 請 於 報 告 內 提 出 。

3、 監 工 與 監 工 不 同 , 應 予 區 別 並 釐 清 。

3、 監 工 與 監 工 不 同 , 應 予 區 別 並 釐 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