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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生轉、退場機制

在文檔中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頁 35-39)

壹、訓練生離退

一、訓練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辦理離退,應經分署核定:

(一)事業單位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無法提供訓練 生工作崗位訓練。

(二)訓練生不符合事業單位工作倫理及營業規範。

(三)訓練生無法落實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或輪調。

(四)其他重大原因,經分署認定無法執行計畫相關內容。

(五)高職學制訓練生如因故辦理休、轉學者,亦同時喪失訓練生資 格及分署對該名訓練生各項相關性補助。

(六)二專、二技及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之訓練生有違反校規或學業 成績不及格達退學標準者,應按規定辦理退學手續,亦同時喪 失訓練生資格及分署對該名訓練生各項相關性補助。

(七)訓練生擅自停止接受工作崗位訓練。

二、訓練生離退之程序:

(一)本計畫之訓練生不得辦理休、轉學,唯有特殊情況由分署個案 認定之。學校應將退出本計畫之訓練生名冊於 5 個工作日內函 知分署備查。

(二)訓練生因故離退訓時,應依各事業單位之正常離職程序辦理,

並於 5 個工作日內函報分署備查。

(三)訓練生因故喪失學籍及退學時,應依各合作學校之離校程序辦 理,即喪失訓練生資格。

(四)訓練生擅自解約離開事業單位時,若造成事業單位重大損失,

應依工作崗位訓練契約規定賠償事業單位損失,並同時喪失在

校學籍。

三、訓練生離退流程圖:

離退情形發生

電話先行通知 分署及合作單位

離退原因分析

辦理離職座談會

處理後續事宜

結案並備查 是否辦理 離職座談會

檢附相關文件:

1. 離退公文 2. 離職文件 3. 相關證明文件

(如:出缺勤記錄表)

離退單位於 5 個工作日內 來函通知分署 訓練生違反本計

畫或事業單位或 合作學校規定,無 法執行工作崗位 訓練

分署知悉且同意 後

分 署 分 析 離 退 原 因及情形:

1. 詢問事業單位 2. 詢問合作學校 3. 詢問學生 電洽聯繫時,訓練 生、學校或事業單 位是否反應有不 合理待遇

由分署召開,必要 時 得 邀 請 訓 練 生 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與會

貳、訓練生轉換職場

一、訓練生遇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轉換職場:

(一)事業單位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無法提供工作 崗位訓練。

(二)事業單位所提供之工作崗位訓練,無法落實工作崗位訓練計畫 書,且工作性質與所參與職類訓練課程內容不相符時。

(三)事業單位妨礙、拒絕接受分署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 評估,經分署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四)訓練生勞動權益受損,經分署協調、輔導仍無法改善者。

(五)事業單位不履行契約或未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落實訓練,致訓 練生蒙受損失或轉場,經分署認定後,得要求事業單位配合協 助轉場事宜並按契約訂定之訓練津貼依轉場完成前之作業天 數補償訓練生之損失。

(六)經分署評估有轉換職場需求或無法適應訓練者。

(七)為訓練生辦理轉換訓練單位時,應以現有事業單位為優先轉 換,合作學校得經分署同意並報本署備查後新增合作事業單 位。

二、相關程序由分署主導,事業單位及合作學校協同辦理。

三、訓練生轉換職場作業流程圖

發生轉場事件

事業單位(學校)來函說明原因

成立應變小組

召開第一次協調會

校方(分署)召開說明會

事業單位(學校)來函終止訓練

尋求(拜訪)事業單位

應變小組召開會議

轉場作業說明會

訓練生面試

既有事業單位 新事業單位

重新轉介 簽訂訓練契約

召開多次會議

已參與本計畫之事業單位 未曾參與本計畫之事業單位

確認訓練生未錄取名單 確認訓練生錄取名單 依序面試其

他事業單位 再次尋求

分署聯繫事業單位及學校

分署發函事業單位及學校終止訓練

在文檔中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頁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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